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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42条

发布时间: 2023-05-27 15:30:10

1、侵权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发布日期】2009-12-26
【生效日期】2010-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2019法考必备考点:产品责任

【 #司法考试# 导语】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一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考试日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 !

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因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不同于瑕疵担保责任,不以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一)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投入流通的产品。产品责任中的产品除了包括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界定的普通产品之外,还包括了食品、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农产品、汽车等特殊产品,但是不包括建筑工程、动物、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电力、人体器官和信息产品等。所谓产品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46条还规定了对产品缺陷的补救措施,即缺陷产品的警示义务和召回义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害

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损害后果,则不发生产品责任的问题。此时的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既包括对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受害人不仅圆掘弊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使用人,也可以是既非购买也非使用的其他人。

(三)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只要确认了橘族产品存在缺陷,而且能够排除其他造成损害的原因,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举证以*因果关系的推定,才可以免责。

二、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41条和第42条,以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散岁在外部关系上,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对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承担无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具有求偿对象的选择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其内部关系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2、3款的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此时,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销售者能够证明缺陷产品是由生产者造成,以及其已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产品的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生产者一般应当证明销售者有过错,以及其已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可向销售者追偿。基于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另外,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造成产品缺陷,应对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应先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向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实际赔偿之后方有权向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

三、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

(一)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5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满足产品存在缺陷和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条件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其他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

(二)损害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惩罚性赔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和诉讼时效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被诉请承担产品责任的人一般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但是《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为生产者规定了以下三种免责事由:

①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同时,是否存在上述免责事由,应由生产者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仅适用于因缺陷产品产生的合同责任的情形。

3、发别人私照侵权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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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侵权人无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有哪些

法律解析: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第47条,在产品责任案件中被侵权人肆让橘除了有权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第41条、第42条等条文的规定,请求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和(或) 精神损害赔偿 之外,还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正确理解这条法律,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 首先,这条规定只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过错或者无 过错责任 案件。也就是说,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则是以例外或者特殊的形态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普遍的 侵权责任 方式,其与补偿性的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滑埋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完全不一样,后三者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在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方式,要求作为侵权人的缺陷产品之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裂团”的主观要件。“明知”所表明的是侵权人对产品存在缺陷明确的、确定的知道这样一种主客观认知状态,不包括“应知”或者“推定知道”。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当时的企业高层得到了原料奶中被添加三聚氰胺的报告,但是采取隐瞒的做法。我们因此可以认定其对产品缺陷是“明知”的。故意追求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肯定是明知的;重大过失情况下也可能是明知的,比如侵权人已经知道缺陷存在,但是考虑到节省成本而抱侥幸心理而放任缺陷产品的生产、销售。 最后,在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方式,除了要求侵权人“明知”的要件外,还要求损害后果方面的要件,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只有同时完全符合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才能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之适用,要求有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第47条规定的他人“健康严重损害”是指残疾或者脏器、肢体功能严重降低以及需要抢救、住院治疗的危重病状、对健康严重不利的长期慢性后果等。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相关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检查后,进行相关的办理。如发生质量问题时,对这类受害人员进行相关的治疗,治疗后还应对消费者进行相关的赔偿,相关的主管人员还应收到法律的处罚。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简述天津港爆炸事件的违法行为,对比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论述

法律主观:

8月12号23时30分许, 天津 滨海新区 开发区 瑞海 公司 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举国震惊,纷纷以不同方式进行哀悼,祈福天津,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事件能更尽快得到处置,并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厉追究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今,我们对爆炸事件进行了法律剖析。本文从法律责任角度对事件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类型和责任的追究与承担等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求教于方家。 一、可能涉及的责任类型 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和党纪处分。 1、刑事责任:我国《 刑法 》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死亡一孙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如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依照《刑法》第397条以 玩忽职守罪 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3、民事责任:而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6条、第69条、第72条的规定,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承担 侵权 民事责任。如因为产品本身有缺陷,则追查产生缺陷的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44条的规定,有过错导致产品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污染物的排放对土壤、空气、海水构成污染,导致相对人利益受损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4、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单独或者合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进行党纪处分。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10条、第133条规定,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 火灾 、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可能涉及的责任范围 1、刑事责任的量刑范围分为两档。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也就是七年。这个量刑明显畸轻,与本次事件造成的特别重大社会危害极不相称,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遏制我国目前安全意识淡薄,恶性事故频则顷早发的现状。 根据《刑法》第397条,如有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和范围多样。根据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最新《 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的规定,此类行政责任包括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吊销 执照 、暂停或撤销资格等。对于发生特别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 的,最高可以处以该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对有安乎碰全生产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可以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7条、《 公务员法 》第53条、第56条的规定降职、撤职、开除等。 3、民事责任包括财产和人身方面的责任。财产责任则涵盖恢复原状、赔付相同种类物、折价赔偿等几种。折价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只有市场价的,按现有市场价;对于某些没有市场价格的特殊物品,一般应送请有关部门专门作价,作为赔偿的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 方面,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死亡 赔偿金 。具体计算方法和要求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为详细的专门规定,读者非常容易查阅,剑客不再赘述。 4、党纪处分根据后果和主体不同而有差异。《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违法违纪,如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和途径 1、责任追究程序: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程序一般可分为抢险救援、善后安抚、事故调查、责任认定、人员处理等前后衔接的五个阶段。天津爆炸事件还处在抢险救援阶段,待调查完成、责任认定作出后,才能进行责任追究。 2、责任追究主体:行政主管部门介入一般相对较早,发现犯罪线索后才会向司法部门移交。鉴于本案特别重大,极有可能会成立多机构参与的联合调查组。普通的重大责任事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渎职有关的责任事故由检察机关侦查。民事赔偿则直接一般当地政府主导拿出赔偿方案,无法调处的则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 3、受理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民事诉讼一般在天津起诉,除非是烟雾、灰尘、液体等流动、飘落到 河北 或附近海域,到了天津行政区划范围以外,则相关受害人才可以在侵权结果地起诉。 4、诉讼时效:根据《 民法通则 》第135条、第136条的规定,民事财产权受损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而身体受到伤害的是一年,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事计算。因为部分受害人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有的时间还可能比较长,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还在接受治疗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直到他出院后时效继续计算。 四、其他几个具体问题 1、上班时间受损,无论是在天津工作,还是到天津出差 办事 ,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不管自己所在单位是否购买 工伤 保险,均可以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和第五章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两者性质、目的、功能不同,两者兼得,并不相悖,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后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民事赔偿。 2、抢险救援受损,企业人员参与抢险受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视同工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受伤,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军人受伤或者殉职的,按照《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办理。 3、雇工受损,雇工在在从事雇佣期间受到第三人瑞海公司重大安全事故人身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工可以请求第三人瑞海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瑞海公司追偿。 4、购买了 商业保险 ,有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了财产保险,有的个人购买了人身保险。根据《 保险法 》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瑞海公司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瑞海公司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而《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是五年。 5、责任竞合,在发生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竞合,三种责任都涉及的情况下,是否有先后之分或者“以刑补民”、“只打不罚”呢?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无疑有利于各民事主体相关权益的保障。

6、公共场所骂人违法吗

在公共场所骂人既是违法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可以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也可以根据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侮辱、诽谤罪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一、公共场所辱骂他人什么罪?
1、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在公共场所骂人的法律后果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处5~10天不等治安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通常是单处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者是500元以下罚款。不管是不是在公共场所,也不能无缘无故的辱骂他人,比如在网络平台上辱骂他人也是违法的。
(一)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腔此备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伍毁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主体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扒败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2、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其实并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骂人的行为,都会被处罚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如果是在与对方无法协商处理的时候,此时是需要报警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如果是严重的情况下,辱骂他人的犯罪行为人是需要被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规定相关条款,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辱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犯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由此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由商场承担吗?

我国《侵权责来任法》第自42条第1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对此也做了相同规定。由此可知,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销售者存在过错。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如销售者对产品进行了改装;另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不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但是销售者即使能证明自己对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就消费者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先行赔偿,属于商品的生产者或商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相应责任人追偿。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并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对此,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赔偿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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