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文档案例
1、软件著作权名称举例
法律主观:软件著作权名称应当为企业商品名称或商标,再加上软件使用加上系统或软件结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软件版权不保护名称,如果要保护著作权的名称,可以把其注册为商弯携标。
法律客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卖败件进行增补、删节中闹颤,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软件著作权申请中的文档(设计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怎么写?有范本吗?有的话发一份给我,谢谢?
软件著作权申请中的文档,就是在软件设计过程中形成的文档。
根据软件正罩工程的要求,在软件设计制作过程中,会形成多个文档。整个过程一般会包括,用户需求报告、软件设计说明书、软件模块分析、软件模块设计和检测、软件整体统调和测试、生成用户操作手册等。根据软件著作权登记举老闹的要求,这些过程中形成的对软件本身含老起说明性作用的文档,均可以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的文档提交。一般会提交设计说明书或者操作手册(即用户手册)。所以,编写方法可以参见软件工程的相关教材。3、谁知道软件著作权里的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怎么写啊?我想要个范例
这是金山词霸的你看看呵呵呵
重要提示━请仔细阅读:
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本金山雹迅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限制。在安装时,您需要仔细阅读并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的条款。除非或直至您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否则本软件不得安装在您的计算机上。
作为参考,您现在就可以从本页起打印出本《协议》的文本,或者参阅本“软件”“帮助”文件中本《协议》的副本。
本《协议》是您与金山公司之间有关随附本《协议》的金山软件的法律协议。本软件包括随附的计算机软件,并可能包括相关文档印刷材料。您一旦安装本“软件”,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中歼纤的条款,您则不可以安装或使用本“软件”。
本“软源改此件”受著作权法及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其它知识产权法和条约的保护。本“软件”权利只许可使用,而不出售。
一、金山公司将本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外的中国境内)的非专有的使用权授予您。您可以:
1.在一台计算机、工作站、终端机、手持式计算机或其它数字电子仪器(“计算机”)上安装、使用、显示、运行(“运行”)本“软件”的一份副本。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您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金山公司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二、您保证:
1.不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之外,使用、复制、修改、租赁或转让本软件或其中的任一部份。
2.只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本软件;一份“软件”许可不得在不同的计机共同或同时使用。
3.只在以下之一前提下,将本软件用于多用户环境或网络软件。本软件明文许可用于多用户环境或网络软件上;或者,使用本软件的每一节点及终端都已购买使用许可。
4.不得对本“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
5.不出租、租赁或出借本“软件”产品
6.在本“软件”的所有副本上包含所有的版权标识。
三、软件转让:
您可将您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作永久性一次转让,转让后您的许可权即自行终止。转让的条件是:
1.您不得保留副本;
2.转让“软件产品”(包括全部组件、媒体及印刷材料,任何升级版本和本《协议》)的所有部分;
3.受让人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4.如果“软件产品”为升级版本,任何转让必须包括本“软件产品”的所有前版本;
四、支持服务:
1.金山公司为您提供与“软件”有关的支持服务(“支持服务”)。
2.支持服务的使用受用户手册或其它金山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所述的各项政策和计划的制约。
3.提供给您作为支持服务的一部分的任何附加软件代码应被视为本“软件”的一部分,并须符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4.您提供给金山公司作为支持服务的一部分的技术信息,金山公司可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产品支持和开发。除了在为您提供支持时必须的情况外,金山公司在使用这些技术信息时不会以个人形式提及您。
五、软件的替换、修改和升级:
1.金山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通过为您提供本“软件”的替换版本或修改版本或这类升级版本以替换、修改或使本“软件”升级的权利和为这类替换、修改或升级收取费用的权利。
2.金山公司提供给您的本“软件”的任何替换版本或修改软件代码或升级版本,将被视为本“软件”的一部分并且要受到本《协议》条款的制约(除非本《协议》被随附本“软件”的替换或修改版本或升级版本的另外一份《协议》取代)。
3.如果金山公司提供本“软件”的一个替换或修改版本或任何升级版本,则您对本“软件”的继续使用条件是您接受本“软件”的这类替换或修改版本或升级版本以及任何随附的取代《协议》,并且就替换或修改版本的“软件”而言,您对“软件”的所有先前版本的使用将被终止。
六、权利的保留:
未明示授予的一切其它权利均为金山公司所有。
七、本“软件”的著作权:
1.本“软件产品”及其所有复制品的名称,与光盘上或本软件中注明的公司同在。
2.本“软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本“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图像、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印刷材料、及本“软件”的任何副本的产权和著作权,均由金山公司拥有。
3.本软件及文档享有版权,并受国家版权法及国际协约条款的保护。
4.您不可以从本软件中去掉其版权声明;并保证为本软件的复制品(全部或部分)复制版权声明。您同意制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复制本软件及文档。
5.您不可复制本“软件”随附的印刷材料。
八、出口限制:
您同意不将本“软件”、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属“软件”的直接成果的任何程序或服务出口或转口给任何中国大陆外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
九、售后担保:
1.金山公司担保,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自售出之日起九十天内,其软件载体无材料或工艺缺陷。经验证确有缺陷时,金山公司的全部责任就是退换其软件载体作为对您的补偿。
2.因事故、滥用或错误应用导致的载体缺陷,售后担保无效。
3.退换的载体享受原担保期剩余时间,或三十天的担保;取其长者优先。
4.除上述之外,本软件不享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售后担保。
十、责任有限:
上述担保,无论是明示或暗喻的,为担保的全部内容,包括对特殊应用目的的商品性和适应性担保。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金山公司或其供应商绝不就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软件”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任何间接的、意外的、直接的、非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或其它任何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因利润损失、营业中断、商业信息的遗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因未能履行包括诚信或相当注意在内的任何责任致使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害赔偿,因疏忽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或因任何金钱上的损失或任何其损它损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金山公司或其任何供应商事先被告知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补救措施未能达到预定目的,本损害赔偿排除条款将仍然有效。
十一、许可终止
1.如您未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在不损害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金山公司可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时,您必须立即销毁本软件的所有复制品,或者归还给金山公司。
2.通过向您提供本“软件”或本“软件”的任何替换或修改版本或升级版本的一份取代《协议》,并规定您继续使用本“软件”或这类替换、修改或升级版本的条件是您接受这类取代《协议》,金山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
十二、适用、管辖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至此,您肯定已经详细阅读并已理解本协议,并同意严格遵守各条款和条件。
注:本软件附赠其它软件的知识产权以及法律责任由该附赠软件提供商享有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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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软件著作权申请中的文档(设计说明书或用户手册)怎么写?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接收登记的文档包含两种:操作说明书或设计说明书。
设计说明书适合没有界面的嵌入式软件,插件软件,后台运行软件以及游戏软件。一般包含结构图,软件流程图,函数说明,模块说明,数据接口,出错设计等。
操作说明书适合管理类软件,有操作界面,一般应包含登录界面,主界面,功能界面截图,截图之间有相应的文字说明,能全面展示软件的主要功能。
格式要求:
一、说明书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二、说明书页眉应标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名称完全一致,页眉右上应标注页码,说明书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另外截图应该清晰完整。
5、申请软件著作权的设计文档的模版
申请软著的设计说明书中首要满足形式合格,即每间隔2-3页之间要有至少一副附图;
其内容格式可参见如下:
一、软件概述(背景,功能,特点等)、
二、软件、硬件配置要求
三、软件功能
1、总体介绍
2、总体流程图
3、功能描述(以其中一个功能为例)
1) 功能1
详细介绍(包含的模块等)
模块1
详细介绍(包含的模块等)
实现方式
模块设计流程图
流程介绍
……
模块2
……
功能2
……
表述完毕后,还可进行总结性地描述或添加数据结构、参数表格的描述。
如有不明可留言详解!
6、二次开发 软件著作权
这要看对方是否有进行修改的权授,如果有的话是可以二次开发,但仍然是不能佣有二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
这里举一个案例: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觉得比较有意思,可以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例描述: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B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M,使用过几年后,需要升级,于是找到原B公司的技术人员离职后在外成立的C公司,签订软件升级开发合同,由C公司对软件M进行二次开发,B公司发现后,诉C公司侵权,C公司以A公司合法拥有M软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拥有二次开发权为由抗辩。
观点是:在此案件中,C公司侵害了A公司软件著作权中的修改权。
C公司律师引用的抗辩法律条文如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的规定: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其实看一条法条,要认真的其分析其中的法理,才能正确理解立法的意图,从而正确的理解法律。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都是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的权利基础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其核心是通过“保护”来促进技术进步。从这条法规中,可以看到A公司的确是拥有对合法拥有的M软件的复制品的二次开发的权利,但是应该解读出,这种权利是有约束的权利,从法条可以得知,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对该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很明显这种合法的二次开发行为,有两个约束条件,第一是该权利只属于该软件的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第二是该二次开发行为只能针对该合法复制品进行。法条并没有规定该修改权可以被转授权扩散使用,而且本法条本身就是在著作权范围外对软件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再进行必要的有限授权,因此这种授权本身必然就是限制性的,因此也不能再进行扩大的法律解释,也就是说软件必要修改的行为实施人只能是软件的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
具体到本案,A公司的二次开发权利能且仅能由A公司自己实施,能且只能在A公司合法购买拥有的这份M软件的复制品上使用。A公司拥有的二次开发权利是不可扩展到第三方公司的,因此C公司的行为必然侵犯了B公司的软件的修改权。
7、中国有什么维护版权成功的案例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著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对账单,经统计,被告人李XX已销售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为980180元。
维权路漫漫,长昊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难以求法律公义
被害单位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一案,历时一年多,期间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事实一概不予承认,长昊律师在与被告人斗智斗勇的过程中,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这一天成功的击败了被告人,赢得了案件的胜利,最终宝安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五万元罚金。
本案的办理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长昊律师在指导XH公司维权过程中主要克服了如下困难:
一、指导被害单位开始组织HCRZ公司相应的侵权证据,在本案立案之前委托鉴定机构将XH公司生产的摄像头与XH公司公证购买的HCRZ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机构认定两款产品的软件具有关联性,并出具了对两款产品具有关联性的说明,即两款产品的软件极有可能是相同的;
二、指导被害单位找到HCRZ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场所,协助办案机关现场查获了涉嫌侵权产品,并在现场查获的HCRZ公司电脑内发现了许多XH公司的资料及与XH公司软件相同的程序文件;
三、在涉嫌侵权产品加密而无法与XH公司产品比对的情形下,第一时间组织被害单位技术人员共同探讨突破口,并将具有可行性方案积极与鉴定专家沟通,从专业律师角度为当事人争取到权威鉴定意见书;
四、在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事实一概不予承认的情形下,让被告人在充足证据前无所遁形。
长昊律师团队注意研究案件的新问题、新情况,以面对瞬息万变的法律博弈,在与狡猾的被告人交手时,体现的是长昊律师团慎密的法律思维以及敬业的执业态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了独特、严谨的办案风格,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长昊作为“专业知识产权顶尖律所”名不虚传,实至名归。
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保障鉴定顺利进行
长昊律师团队认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鉴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被害单位在主张被告人侵权事实时,应当提交涉案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具有“同一性”的鉴定报告。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不能很顺利的获取到被告人的目标代码以及源代码,因而无法进行“同一性”比对,这时候律师的价值便凸显出来。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我们建议当事人选择有专业实战经验的软件著作权律师提供专业意见,熟悉相关法院对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认定的关键点,并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较为熟悉,才不至于影响案件进程。例如,本案中,被害单位提交的第一份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两个产品的软件具有关联性”,该份报告能否证明两个软件具有“同一性”,是依然存在瑕疵的,但凡是权威机构的技术鉴定,一般可以成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但鉴定机构只能根据现有存在的事实做出认定,而长昊律师团队是绝对不会允许证据瑕疵的情形出现的,因此,第二份鉴定意见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我们面对的是同样的难题,即依然无法获取涉案侵权产品的目标代码,那么该如何完成鉴定呢?关键是要认定查获的HCRZ公司电脑内的涉嫌侵权软件与XH公司的软件是相同的,且被告人使用了涉嫌侵权软件。总而言之,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一定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这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维权案件,其充分展现了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该起案件的胜利也在时刻提醒着长昊律师团队,作为知识产权顶尖律所,维权的道路是任重而道远的,也让我们时刻铭记着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寻找有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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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什么是软件著作权?定义/概念?
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说明书、流程图、程序、用户手册等)从软件完成或部分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