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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 2023-05-26 22:38:15

1、新闻侵权行为有哪些

新闻侵权的类型
      主要类型分为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这三种
      1、新闻侵害名誉权
      新闻侵害名誉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现在的新闻侵权,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诽谤
      新闻诽谤的最主要特征是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这种虚假的事实不管是新闻机构故意捏造的,还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信假为真的,只要因为这种虚假事实的公开传播,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就构成新闻侵权。新闻诽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口头诽谤,二是书面语言的诽谤。
      (2)侮辱
      新闻侵权中的侮辱,主要表现为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中,以有损名誉的不实之辞,对报道的对象进行不恰当的定性、评论并公布于众,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2、新闻侵害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发表和大-众接收四个阶段。在这一传播过程中,新闻机构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但是否构成新闻侵权则是以新闻报道公开发表为认定标准的。
      3、新闻侵害肖像权
      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在实践过程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使用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但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拍录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
      (2)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对肖像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否则就构成新闻侵权。

2、转帖新闻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我们经常会发现同一条新闻在各个网站都会出现,这其中的情况就可以说是转载了,对于那些新闻我们甚至分不清楚到底哪里是原创,那新闻转载是否侵权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转载新闻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语言;3、提个建议,谨慎起见,获得同意后,再进行使用。

3、侵犯新闻摄影肖像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侵犯新闻摄影肖像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媒体为了商业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最主要的也是要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所以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新闻媒体都要尽量征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经其本人及其有关人员准许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目的,这就是侵犯他们的肖像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宣传对于商品销售具有重要的推广作用,而公众人物有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号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应。对此一些媒体为了商业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牟取非法利益,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害。 二、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的照片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根据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众活动或其他报道价值的任务、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取得他人同意。但这种权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应拍录那些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如果公众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闻事件中,或者即使参加了公众活动但并非报道内容所需要,则未经公众人物许可不得拍照、录像。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这主要是指新闻报刊书籍以及其他一些公开刊物未经公众人物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专有权。如中国女演员梅婷因《希望》杂志未经其允许将其作为封面并在旁边写有不相关的文字而提起 诉讼 ,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法院审理认为侵权成立,判令《希望》杂志赔偿原告4000元。 3、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私人场合发生的事实较多地涉及到隐私问题,新闻工作者拍录他人私人场合的肖像必须经过本人同意。“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和私人交往的空间。在私人场合,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开展各种活动,这种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工作者在任何公开场合,可以拍录有新闻价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领域、心里咨询处等私人场合,未经本人同意拍录他人肖像均为新闻侵害肖像权。在私人场合,除了违法犯罪活动或是其他同社会公众利益或国家集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隐私性,拍录其肖像须经过本人同意,否则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慎重对待私人场合的肖像拍录问题,一般的私人场合应尽量回避拍录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如果确实需要拍录的必须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众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保护公民肖像权和人格尊严考虑,通常也被认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非法制作和拥有他人肖像;侮辱、毁损他人肖像;以及通过照片处理软件对他人的肖像进行恶意的修改或做其他处理;这些做法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犯,更别说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体、报纸或是杂志征得公众人物许可使用其照片,但他们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采取一定方式故意改变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种效益。这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纠纷为数不少。 公众人物,由于他具有公众性,所以在,肖像权方面的保护是存在着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说媒体是为了商业方面的目的,但是却没有经过明星本人的同意,擅自的使用她的照片,或者是新闻媒体采用不当的方式拍摄他人的肖像,这种行为都是属于 侵犯肖像权 。 三、法律规定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一十八条6868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686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不打马赛克的照片放在新闻里算侵权么

您好!
这个复问题要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作为新闻事件的背景,或者是被通缉犯,则不侵权。因为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的行为,都是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但如果完全是为了获利,未经他人允许,播放或刊发他人的完整照片,则属于侵权行为。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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