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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类似的专利侵权吗

发布时间: 2023-05-26 16:00:47

1、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发现有一相似的发明专利,我的专利是否侵权了?

这要看你的产品是否落入了这个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按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应当授予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即便你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了,也可以被无效掉。
对于你的产品是否侵权的问题,暂时还不成立,因为在先申请的发明专利还未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它的法律状态待定,可能授权也可能被驳回。
现在该专利还没有授权,你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公众意见,阻止该专利授权,只要该专利不被授权,你就可以放心的做这个产品了(当然,任何人都可以做这个产品),如果专利被授权,就会面临侵权的风险,到时候就麻烦了。

2、想申请专利可是发现有一个有权专利和我的很像,我申请会侵权么?

不会侵权的。如果对方是发明专利的话,你想再申请成功是比较难的。如果对方是实用新型专利,有个小窍门,就是仔细研究他的权力要求书,然后在自己的权力要求书上尽量避免与他的专利产生冲突,这样还是很容易申请成功的,毕竟实用新型相对简单点。当然,还要看你想申请的专利到底跟对方的专利像到什么程度,如果基本一样的话,一般也是不能申请成功的,所以不会出现侵权的现象。欢迎采纳~

3、模仿人家的专利产品 只要不是100%类似就不算侵权是吗?

不是,这算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发现类似的专利侵权吗扩展资料:

专利侵权案例:

据裁判文书网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书,谭卫、何章鸿、赖斌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桔科技”)、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出行”)侵害他们持有的发明专利权。

所涉专利名称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现,该专利持有人为岑宇钿、何章鸿、赖斌和谭卫,申请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

何章鸿、赖斌和谭卫的代理人认为小桔科技为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开发商,即制造商;而下载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太平洋网的主办单位为广东太平洋,其发行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运营机构为滴滴出行。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据裁定书,小桔科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东太平洋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仅仅在网络上提供了涉案APP滴滴出行的免费下载,并未实施涉案专利方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不应列为案件被告,

不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案件侵权行为地不在广东。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完整地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地点,但客观上并不存在完整地实施涉案方法专利的主体及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案件也不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据裁定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太平洋在其网络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权滴滴出行APP产品,原告将被告广东太平洋列为被告并无不妥,被告广东太平洋为案件适格被告。又因被告广东太平洋住所地在广州市,

在辖区范围内,原告选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小桔科技主张将该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依据不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小桔科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目前,记者尚未获得滴滴出行这起被诉专利侵权案件的其他消息。

据滴滴出行官网,2012年小桔科技在北京成立并推出嘀嘀打车APP,2015年9月APP更名为滴滴出行,2015年11月推出快车拼车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以来,滴滴出行多次被诉专利侵权。新京报10月9日报道,摩拜单车已向苏州中院提起四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小桔科技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青桔单车)停止侵权行为。

这起案件涉及滴滴出行2018年1月推出的青桔单车侵害摩拜单车智能锁等专利。据裁判文书网2016年12月31日公布的裁判文书,易到用车曾起诉小桔科技、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该案以易到用车撤诉告终。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滴滴出行拼车专利侵权案细节:请求回北京审理被驳回

4、专利相似度多少算侵权

法律分析:法律对于专利相似度多少算侵权没有明确规定,需根据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确定。另外,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5、对方申请了外观专利,我公司有一种产品,外观跟他们的相似,请问这种算是侵权么?包装侵权是怎样界定的?

这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说你们的这个产品的外观早在对方申请专利前就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已将带腊使用了,并且是你们独立设计研发的或者是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比如说对方自己提前公开了设计技术之类的,只要不是不合法的获取就行,在这种情况下,你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这种外观设计,无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但是你们的使用不得超过原有范围,比如说不得扩大使用这种外观设计,不能扩大产量之类的。但是如果你们这种产品外观的获得是通过侵权的方式的,那肯定不行。

另外你说的这个相似的具体情况是什么?一模一样?创新功能一样?这和认定也有一定的联系,外观设计的专利性不是很强,比不上发明一类的,偶尔相似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吧。还有,那个什么包装是不能获得专利的,比猜局如说是方便面包装袋之类的是不在专利权范围之内的,那个包装侵权我没怎么明白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那个外观设计是你们先完成并实施的,产品已经上市并公开,或者之前已经有这样的设计公开过,蠢兆滑即使对方告你们侵权,你们也可以要求宣告专利无效,不用太担心。外观专业的审查标准很低的,一般形式审查一下就完了,很有可能对方的专利权根本就无效。


6、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是侵权吗

法律分析:通过下列标准确定是不是侵权:1.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同类。如果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不构成外观设计 专利权侵权。2.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只有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在这里才是客观公正的。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消费者,在进行判断时要根据个案的产品去划定其消费者群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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