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立志知识产权考试
1、经济法领域的大师级别人物有哪些?
一、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
1、实用经济专法教程属(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等。
二、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
1、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2、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
三、宁立志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系武汉大学经济法博士点创始人之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方向学术带头人。 主要著作有:
1、《不争执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2、《从美国法例看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
2、宁立志是哪里人?天风证券独立董事
宁立志:1964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武汉大学教授,法学博士。1981年入武汉大学法律系,1988年硕士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至今,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塌晌2005年获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团模锋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先后担任武汉、深圳、佛山、襄阳、荆门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武汉码碧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2016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3、"我国著名的经济法学者有哪些
一、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
1、实用经济专法教程(中国属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等。
二、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
1、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2、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
三、宁立志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系武汉大学经济法博士点创始人之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方向学术带头人。 主要著作有:
1、《不争执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2、《从美国法例看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简析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的发展趋势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所占的分量是越来越重。而识产权的地域性已经严重阻碍了各国之间的发展交流,因此知识产权的突破是必然趋势,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突破并非是完全性的,由于各国利益的根本性冲突,所以知识产权的突破性发展也只能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根本,没有突破,而只是产生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域外效力。
关键词 知识产权;地域性;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概念和产生原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根据一国法律获得批准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但是如果要想知识产权得到某外国的保护,就必须依照该国法律进行申请,在得到该国批准的同时也就获得了该国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条件是: 首先是凭借主体智力创造性活动的事实行为;其二是依赖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的特别途径。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所决定的。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正是由于其无形性,导致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对于知识产品的利用,法律常常划分一定的界限要求权利人在特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当无体物(即权利)作为客体时,主体享有的财产权( 包括物权、 债权、 继承权等) 往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 如设定、 转让等)。因此, 从这个角度讲, 各国必须对同一知识产品行使独立的立法管辖权,即属地立法管辖权。第二,因为知识产权需要由特定的法律,经特定的程序所确定的,导致了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所依法获得申请的国家或者地区才受到保护,反之到了其它地域则无法律效力。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民事交往日益频繁和大量国际民事关系产生,一国的民事法律及其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迫切需要得到它国的承认和保护,因而意识到必须抛弃绝对的国家主权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及其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应运而生。1883年,国数睁际社会缔结了第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后又相继成立了一些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直到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到了1995年,出现了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使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由地区性公约走向了全球性公约。
虽然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各国为了更好的维护本国的利益的发展,减少发展中的贸易壁垒,而纷纷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建立国际组织来更好地维护各国之间的交往。但是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其地域性并非表现外国际性的域外效力,所以我们不能统而概之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法律特征已经没有了。首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中的 “地域”有其特定的意义,它不等同于一国的地域范围,它实际上是与“法域”联系在一起的。其次,超越一国地域的知识产权只在它借以产生的跨国实体法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这正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再者,从上述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建立的国际组织中所贯彻的原则来分析,这些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或者不能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域外效力。
虽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突破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交流发展合作的产物,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的弊端,尤其是现有的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在虚毕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慧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制定的,这样长期的发展也必将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害。现有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突破不仅仅加大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而且阻碍了发展中国家获得对其发展至关重要的知识产品,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和有效地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也仅仅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他国知识产权在本国内可以申请保护,但是若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体化,可设想由于发达国家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引领世界潮流的丰富的知识储备,将会导致知识产权的绝大部分成果都将因发达国家的申请而被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发展中国家要想利用这些技术就必须用高昂的价格买进,并且这样的知识产权一体化也会导致发展中国家逐渐丧失其原有的创新精神,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所以对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体化在现阶段以及将来一段时间内是很难实现的,对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突破也仅仅是在一定区域内的突破,并且也是并将是受到种种限制的,因此各国应该不断地完善本国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本国知识产权更方面的权益,并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各国或者各区域签订平等协商的条约或者协议,将其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宁立志.知识产权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谭露燕(1991—),女,江苏常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
5、经济法中垄断的双重含义是什么?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禅饥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属困袭闭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汪裂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不断的发展,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等垄断组织相继产生,原本局限于一国境内的垄断逐渐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国际垄断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的商品、资本、劳务、技术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国国界的垄断。
(三)依立法的取向划分
依据立法的取向,可以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合法垄断是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经有关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而豁免的垄断。通常规定于各国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之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些特定部门垄断行为的豁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