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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侵权代理词

发布时间: 2023-05-26 06:11:20

1、求一份原告代理词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等三人的委托并由我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本案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林某侵犯了王某三人对于所获奖金的所有权。
第一、王某等与林某四人共同购买了四张体育彩票。2002年国庆节王某、林某、李某和秦某四人一同外出旅游,结束时仅剩8元钱,因为不值得分,所以便买了体育彩票,在购买时虽然感觉中奖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仍然期望能够中将。当时尽管将彩票分给了四个人,但是并没有说好四张彩票的某一张归某个人所有,或者也可以说谁的彩票中奖属于谁。也就是说林某所持彩票所中的奖究竟是谁的钱所中的奖都没有办法说清。
第二、林某所持的彩票中的奖属于四人共同所有。既然林某所持的彩票是私人所有的8元钱的四分之一2元所购买的,而这两元又是属于谁是说不清楚的,且在购买彩票时并没有约定好谁手里的彩票中了奖就归谁所有,所以只能推定所中的奖属于四人共同所有,不能只属于林某一人独有。
第三、林某全部占有应当属于四人的奖金的行为不合法,对其他人的奖金所有权构成侵权。林某所持的彩票所中的奖应当属于四人共同所有,林某只应占有属于他一个人所有的那部分奖金,而不能占有属于王某、李某和秦某所有的那一部分奖金。他的占有因为缺乏法律根据而不合法,故构成对别人权利的侵害。
二、王某、李某和秦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林某单独占有奖金的做法属于不当得利的侵权行为,所以他应当停止侵权,并向王某、李某和秦某三人返还应当属于他们三人的奖金。王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林某独占属于四个人所有的奖金不合法,属于不当得利,构成对王某三人的奖金所有权的侵犯,故王某等三人有权依法要求返还属于他们各自所有的奖金,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从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9.9.19

2、侵权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 理 词尊敬的法庭:受尊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出改物侍庭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本案事实已经很清楚,现代理人特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根据原告出示的相关证据可以印证,就本案而言,被告是存在侵权行为,并且因为被告方的侵权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精神上、身体上及财产上的损失,更加应当注意的是,就本案而言,被告方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核吵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蚂喊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损失,被告方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以上代理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爱勇 2020年4月2日

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代理词

法律分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代理词应该坚持客观标准。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不能采用刑事责任的确定方法。首先,不能以过错的程度为赔偿范围的依据,不能认为故意造成的损害应该全赔或者多赔,过失造成的损害就可以少暗。其次,也不能以行为的损害程度为赔偿范围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求问 qq群中组织的拼团游中发生意外事故如何要求组织者索赔?需要具体的法律条例 因为要写民事代理词


如果那个组织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么可以先请求认定组织者是旅游经营者,你们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回答字数限制,不全放了)
第一条野敬悔 ……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颂正、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四条 ……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稿腊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不是,你就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5、被告代理词

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有关被告代理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白云区xx宾馆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诉xx宾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方代理人。结合庭前了解的情况和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原告在洗脸盆里洗衣服,属于使用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洗脸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明示顾客不能在洗脸盆里洗衣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使用不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部20xx年7月17日发行的《卫生设备安装》图集(图集号99S304,批准文号建设【20xx】157号,统一编号GJBT-525)中,有洗涤盆安装图、化验盆安装图、洗涤池、污水池安装图、盥洗槽、厨房洗涤槽安装图、洗脸盆安装图、座便器安装图、蹲便器安装图、净身盆安装图、小便器安装图、浴盆安装图、淋浴房安装图、整体卫生间安装图、淋浴器安装图、整体卫生间安装图、淋浴房安装图、小便槽大便槽安装图,没有洗衣盆安装图。

可见,卫生设备中,没有洗衣盆。我个人认为,卫生设备中,能够洗衣服的只有盥洗槽。被告安装的是洗脸盆,这点原告也是明确的。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是说在洗脸盆里洗衣服。被告安装的洗脸盆,最接近99S304图集中第38页的台上式洗脸盆。依据其功能,洗脸盆设计和安装时没有考虑承受很大的外力。

原告在庭审时说,当时是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我们知道,牛仔裤用手洗时很难洗,需要用力的搓、揉。如果是放在脸盆里洗时,往往需要用全身的力气去揉。因此,原告当时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时,洗脸盆几乎是承受了原告整个身体的重量。

事实上,原告可以选择到干洗店洗牛仔裤,也可以选择在被告的水龙头下面洗牛仔者败裤。然而,原告错误的选择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导致洗脸盆损毁,自己同时受伤。因此,原告属于使用不当,自己应该承担50%的责任。

二、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

1、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的精神损害未到后果严重的程度,被告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误工费。

A、原告未在xx公司任职。

庭前,我登陆广州xx电器有限公司的网站(查到xxx公司x先生的电话(1598903xxxx),打通x先生的电话了解原告在xx公司的任职情况。x先生答复:xx公司现在没有原告这个人。

被告经理xxx告诉我,原告在被告租房住,从来没有见其有规律的上下班。

庭审中,原告说他在沙河倒卖服装,没有入职xx公司,只是有时候xx公司的老板打电话给他,他帮xx公司稿缺接送客人,因为他有车。

因此,原告要证明其在xx公司任职,且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资料、公司花名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的xx公司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在xx公司任职,也不能证明其在xx公司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

B、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减少了收入。

虽然原告提供的出院证明中,医生建议其休息两个月,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遵照医嘱休息了两个月,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这两个月内原告减少了收入。

3、护理费。

虽然医嘱注明了陪护,但原告没有证据键嫌辩证明他找了人陪护。而且,情理上来说,一个人左手受伤,吃饭,穿衣服,上厕所都基本能够自理,不找个人全程陪护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产生了陪护的费用。

4、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票据证明产生了交通费。

但是,我个人认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但实际上应该产生了交通费。根据医嘱上注明了两次复查,加上住院出院,应该产生了三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每次的费用,被告方认可50元,一共认可产生了150元的交通费。

5、营养费。

原告无证据证明产生了营养费。

三、总结。

本案中,双方各应承担一半责任;原告诉求住院伙食补助800元合理;我方认可交通费150元;原告其余诉求依据不足。

以上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xxx

20xx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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