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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5-26 04:41:20

1、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何承担?

现实问题

沈某和韩某是两名社会青年,一次在杨某开的农家乐餐厅吃饭后,由于没带足够的钱付账,与杨某产生了争吵,最后朋友送钱来才算了事,两人为此怀恨在心。在吃饭的时候,两人注意到杨某的餐厅外的猪圈里养了几头猪。当天晚上,两人各自单独来到杨某的农家乐餐厅外,两人从不同方位砸开了猪圈,放走了杨某的猪,在这个过程中,两人都没有发现对方。事发后,杨某将两人告上了法院,但两人都推说猪是对方放走的,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数个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侵权行为叠加在一起,法律特别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沈某和韩某的行为都会导致猪被放跑的侵权后果,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你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解释如下: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2] 例如:甲委托乙修理一台电视机,乙却把电视机擅自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时,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允许受损害方当事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种请求权,就会导致违约方当事人承担双重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3、求解《侵权行为法》案例

你可以依据保管合同追究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也可依物权追究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能选择一种。

4、关于侵权

1、共同侵权:已由主观说的共同意思标准向客观说的共同行为标准转变。侵权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实施即为共同行为标准。
2、原因竞合:侵权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虽然为分别实施,但侵权法拟制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竞合的意思是无论哪个人的行为都足以把结果归责于他。
3、原因叠加:侵权法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你说的情况既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构成原因竞合(视为共同侵权对待)。对于这种情况侵权法没有列出,显然不属于共同侵权,只能按分别侵权处理。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你说的甲的侵权行为足以导致鱼塘的鱼全部被毒死,乙的侵权行为可以导致鱼塘的鱼死一大半,但是不足以把鱼全部毒死。但是结合到一起原因力就混合了,不能想成甲造成全部损失,乙造成部分损失这种理想状态,最后的结果是甲乙一起造成了所有损失,只能按照各自原因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

1、过错推定原则,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主观过错
3、饭店负主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莫小明是在接受饭店的服务过程中,由于饭店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害,所以饭店应当赔偿

6、有没有一些侵权行为的案例

倪XX、王X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一、事实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购物,被告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被告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 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被告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

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原告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 无效公告对原告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

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原告的名誉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依据 民法通则第43条)。

三、法院判决(处理)及适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撤诉。

(6)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案例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7、侵权法中的无意思联络的多人侵权问题

(1)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在于: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学界普遍认为,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确知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其特征在于: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二是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三是各行为共同造成受害人损害,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致产生损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由于尚未有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中有按连带责任处理的,也有按单独责任处理的。

(3)侵权人承担各自过错而造成受害者损害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

(4)火灾属于介入因素,打断了之前的因果关系。所以,之前的各方都不需要对甲的死亡承担责任。而是由医院承担。

8、侵权纠纷,多名被告,非连带责任的案件有哪些

多人侵权,如果是各自实施侵权行为的,并且没有共同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那就是各自承担侵权责任,不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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