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侵权纠纷案例
1、继承房产纠纷怎么办
法律分析:房产继承纠纷可以诉讼解决。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关于财产继承权的案例
广东胡陪判销律师:
1、郑某大儿子先于郑某去世,郑某大芦游儿子的两个儿子可以代替父亲继承爷爷郑某的遗产,冲轿属于代位继承;
2、郑某另两个儿子的女儿同1一样,也可以代替父亲的位继承;
3、郑某的女儿在世的话她的女儿继承不了,去世了她的女儿才能继承外公的遗产。
小同学,别老想不劳而获,对于这样的你应该多去图书馆查资料。
3、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房产继承诉讼案例
1、要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2、要收集回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答原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的证明;3、整理起诉状等诉讼材料;4、到管辖法院立案,交纳起诉费。如果是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的诉讼材料后,首先审查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否需要提出管辖异议,确认有管辖权的情况下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其次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对自已有利的证据来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4、继承纠纷中遗产还没到位,法院如何处理
继承纠纷中遗产还没到位,法院如何处理 你好,遗产继承纠纷是出现在遗产继承中最普遍的纠纷,涉及范围广且不容易解决。下面为大家讲解如何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继承法》的依据规定给出关于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
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
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
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
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解决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昌败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伏卜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
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
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
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耐厅颤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和分类,把它归人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从适用法律角度而言,识别便是判断事实性质,它是解决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前提。本案即应识别为“继承”问题,这就应根据有关“继承”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援用有关国家 继承方面的实体法来最后给案件作出裁判。
可是,仅仅识别为是继承纠纷,对本案而言是不够的。本案楚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陶某病重时将深圳的房产留给丛某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如有效,按遗嘱继承走,很简 单;如无效,就要按法定继承走,那就相对复杂了。我们认为,陶某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口头遗嘱是在危 急的特殊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遗嘱人死亡无法查证的缺点,各国都将其进行了限制,如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方能采用;必须指定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将口头遗嘱作成 书面记录或事后补记,并注明年、月、日;紧急情况解除 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或口头遗嘱的有效期满,遗嘱人又未设立新遗嘱时,依特别方式的口头遗嘱 无效等。陶某是在中国深圳作的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 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 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陶某立口头遗嘱时不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紧急情况解除后,也未再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 遗嘱,因此是无效的。如此,我们就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本 案了。
(2)先决问题。若要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首先要判断陶某与丛某、邓某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这是丛某或邓坫亨有继承的前提,如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 法定继承的问题:T。这种解决一个讼争问题需要以首先解决 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的情况,作为前提条件的问题,叫做“先决问题'本案关于妻子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问题,就是本案继承问题的“先决问题”。
那么,本案陶某与丛某、陶某与邓某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有效呢?我们认为,首先,陶某与丛某因历史战乱原 因音汛断绝,陶某是以为丛某已死,为有人照顾才又在美国 结婚的,丛某则一直未再婚,两者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无论从法律匕还是从情理上都不能认为两者的婚姻成为无效。 其次,陶某与邓某在美国结婚多年,相濡以沫,互相扶持, 否认其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也不合乎情理、法理。对于这种历史遗留问题,我们不仅要考虑法理,也要考虑情理。本 案中,从法理上看,两个婚姻在程式、实质上都合法,在特定条件下都未解除;从情理上看,都不能不谓忠实感人,故 应认为这两个婚姻都是有效的,丛某和邓某对陶某的遗产都 有继承权。
(3)依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相应国家的实体法作出判决。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c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_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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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讼争房屋位于中国境内,故应适用中国《继承法》予以处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陶某在屮国的不动产应由丛某、邓某共同继承。考虑到邓某--直与陶某生活在一起,所尽的义务较多,可适当多分。陶某在美国的动产和不动产,依《继承法》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陶某的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都在美国,故应适用美国法律,由法院查明美国法律的规定后作出判决。
如何处理日本财产继承纠纷 问题太抽象了。
如果问如何处理,那么首先是管辖的问题,涉及不动产特殊管辖等。其次是适用实体法的问题,涉及转致、反致等国际私法上的规则。以上全部需要提供详细资料才能予以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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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具有否定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有遗嘱的,遗产先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才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
所以说,遗嘱不仅可以否定代位继承权,还可以直接否定法定继承权。
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拆迁拆出的这起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 对于权属所有权正发生争议的房屋进行拆迁,首先应当将权属问题解决,但是如果因此影响到拆迁工作的,发生争议的继承人应当首先达成合意,确定补偿款的总价将补偿款提存到银行或者其他方式予以确定,然后继续解决关于权属争议问题。
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一般律师能够帮你尽快较好的解决你的问题。
如果财产的所有人已经去世:继承者只能协商解决了。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诉。
如果财产所有人还在世:为防止家庭纠纷,最好的办法是留下遗嘱,确定好遗产分割的方式防止后人为争遗产发生矛盾。
继承纠纷案例 (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问题,在法律上好界定,所有被继承人生前的固定资产和动产、股权、智慧财产权等权益,都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实务中比较难,因为种种原因,有些遗产不被权益人所知悉,只能就知悉的遗产进行分割,不知道的部分,待知道之日另行起诉再次分割即可
在中国境内发生涉外继承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您好!您的问题由四川婚姻律师网为您回答。我们的网站是全国著名律师网站,专攻婚姻案件,立志成为您身边最放心的律师。
涉外继承是指形成继承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其中包括:(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一方为外国人;(2)被继承人、继承人双方均为外国人;(3)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位于国外;(4)导致继承发生的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解决涉外继承纠纷同解决其他涉外民事纠纷一样,首先应当依据一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道用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涉外继承纠纷,如果由中国法院受理,那么,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选择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样,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对于其遗产中动产的继承,应当适用其死亡时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中国,则应当依据中国《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决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等问题。如果在外国,则应当适用该外国的有关法律,除非该外国的法律严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如对房屋、土地的继承,将依据财产所在地男家的法律处理。我国对涉外遗嘱继承,大都是依据我国《继承法》中的规定处理,《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姑在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回答。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四川婚姻律师网线上律师。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络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络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资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资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房产继承纠纷
房产继承纠纷其中包括非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等等,这些是房产继承中最常见的一些纠纷。
1、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燃答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分析:房产继承纠纷其中包括非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等等,这些是房产继承中最常见的一些纠纷。
1、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
2、侵权纠纷,皮芦慧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
3、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
4、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
房产的继承是亲情的一种体现,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大家还是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如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来解决纠纷同时也维护感情。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哗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6、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判刑案例
法扮腔律分析:首先,要弄清楚被继承人有没有留下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而且遗嘱内容又是指定由这一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并且遗嘱符合法定条件,那么,该继承人继承遗产就是无可非议的,其他继承人不应持有异议,也不得与之争夺遗产,但是,该继承人私自处理遗产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应当向所有当事人公开,必须使全体继承人知道其内容并交由他们审查。其次,如果遗嘱中并未指定由某人继承全部遗产,而该继承人却私自处理了遗产,那么,该人就构成了民事侵权,其他有权的继承人可以起诉,请求保护合法权益。最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或者虽立有遗嘱,但遗嘱无效,则应按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处隐缺埋理。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理所当然属于全体法定继承人,为共有财产。对遗产的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个别人私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是对其他继承人的侵犯。其他继承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退还遗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然后,共有人再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割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灶蚂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谁能帮我分析下这两个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急求
1、宋某的债权向秦某的继承人主张。
2、赔礼道歉的判决不需要履行。因为履行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经死亡。
3、不应该,遗产首先要清还债务,丧葬费用,遗赠,同时其他的继承人 也享冲差有继承
4、可以扣除丧葬费销旁用,但遗赠金是散斗皮在秦某的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丧葬费用与债享有优先偿还权,这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所以可以扣除丧葬费。
8、房改房继承纠纷的案例
法律分析:案情简介:本案中被告赵某与被继承人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后被继承人王某因病去世,此后王某和被告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发生继承。第一原告赵某某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王某的婚生子,第二原告系王某的母亲,王某父亲于2012年去世,第三原告系被继承人弟弟。1998年12月16日王某去世。在王某去世前曾与被告共同购买了单位的公产房,即朝阳区某小区36号楼502室。后被告将此房交回原单位,置换成另一小区1001室及1004室两套房屋,面积共112.53平方米如歼。三原告依照法定继承应得面积为37.5%份额,折合成折价款约207万元。按照上述要求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称在王某去世前,夫妻二人仅用共同财产26618.68元支付了502室的第一笔购房款,只承认502第一笔购房款的一半属于王某的遗产。后来置换的1001和1004号房屋是由于被告职务、身份的变化才能购买的,认为这两套房屋与王某无关,不同意三原告继承该房屋,仅愿意支付一定的遗产使用费。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在王某去世后,赵某就502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交纳了第二笔购房款并取得所有权证书,但王某生前一直与被告共同租住在502号房屋内,且有购买的意思表示,并于1998年12月7日交纳了部分购房款,购房时也使用了王某的工龄。所以认定该房屋属于王某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去世后,被告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502房屋上交原单位,另行购买了1001和1004房屋,故,502房屋中原属王某的一半财产转化为1001和清房屋中的相应财产份额,该部分财产属于王某的遗产,应依法发生继承。但一审法院并未考虑房改房的特殊属性,未采纳我方提出的关于房改房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仅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三原告的各自法定继承比例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给付三原告折价款共计约143万元。
二审情况简介:
三原告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兆橡皮院提出上诉。原审原告认为赵某获得1001和1004房屋时,仍是以赵某和王某二人名义申请、登记并使用了王某的工龄等福利待遇,仍是共同购买,且国家政策也有规定。1001和1004房屋是502房屋的购买公有住房权利的转换,所以请求认定1001和1004房屋总面积的一般为王某所留遗产,并以此分割。原审被告认为不能认定502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502与1001和1004房屋没有直接联族差系,王某留有的遗产仅为13309.34元,应按照该款额计算在全部购房款中的比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9、房产继承发生的纠纷怎么打官司
在对房产进行继承的时候,可能就会因为房产的分配等而产生很多的纠纷,在纠纷产生之后一定要及时的进行解决,这样才能保证继承的更好进行。那么房产继承发生的纠纷怎么打官司?下面就由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一、房产继承发生的纠纷怎么打官司房产遗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辩模正常情况下,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继子女、同居者等继承问题,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二)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1994年后法律对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房产继承如何办理过户
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经过继承权公证和继承登记两个步骤,免缴契税。
第一步: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这里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相应需提交的资料也有所差别。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携搏缓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三)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一般按受益额(即所继承房屋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第二步:房地产继承登记。房屋继承人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产权继承登记(如为外销房应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一)需提交相关的资料。
(二)费用:登记费:100元每件;合同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的0.05%;权证印花税:5元、本;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契税:免缴。
(三)办理期限:25日内。
三、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
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
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
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
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银大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房产继承发生的纠纷怎么打官司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房产继承发生纠纷之后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起诉到法院来进行解决纠纷的。
10、急需5个案例带有分析[要有事件内容,采取的法律手段,法律结果]
例1:王xx,王妻李x,女儿王x ,一次地震中,王xx失踪,妻李x按法定程序宣告王xx死亡,之后李x自行处理财产,并把女儿王x送与邻居,自己改嫁。一年后,王xx回来,要求与李x复婚,要回女儿和财产。问,王xx的要求能否实现? 答案: 王某要求要回女儿和财产能够实现,但要求与李某复婚不能够实现。 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已按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符合本条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本案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然后要回自己的女儿。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所以王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返还财产或者进行补偿。 例2:李某年满17周岁,是某厂的临时工,月收入800元。一天,李某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把价值2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送给好朋友程某。之后不久,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其父卖枝碰母据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程某的馈赠照相机的行为无效。 该馈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在实施影碟机买卖行为时,李某已满17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李、于二人的影碟机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至于李某患精神分裂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所以,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3:贺小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贺大明的亲弟贺二白,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贺大明将贺小红的片酬3000元以贺小红的名义赠与贺二白。 因此这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这一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例4:2006年1月某日,本市田林路好又多超市内,姜女士正在采购速冻水饺。因多拿了几个塑料袋,姜女士与速冻柜台女营业员小张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被劝开。姜女士继续购物,并至收银台付款。不料。小张突然冲上前来对姜女士动手,后姜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 要求: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中谈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2. 姜女士需要状告的对象是谁?商场还是小张?理由 3. 请介绍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联系与区别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哪种纠纷,理由 答案: 1、医疗费用,相关交通住院伙食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有残疾的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 残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如果按照侵权来告,可以列商场为被告,营业员的侵权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商场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本案可以认为是两者的竞合。是明显的侵权,也是在消费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商场没有履行保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之义务。 实践当中,一般都将单位和个人都起诉在内。并且现在法院也通常会判商场和营业员共同承担责任。 1、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案: 不违反法律规定。甲是乙的第一法定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置其财产,法律允许。 2. 村民孟某是个单身,1992年到搭饥南方某地打工,临行前,将自己所有的五间房屋委托同村任某代为看管。孟某自离家后,持续6年杳无音信。1998年孟某带着妻儿从南方回来后,看到任某已将自己五间房屋中的两间拆毁,将一间出租,其余两间由任某的大儿子居住,且拒绝搬出。 请问村民孟某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答案: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恢复原状,返还房屋。当然,孟某需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3.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李勇17周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5000元购买陈瑞所有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 (1)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1)代理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李勇在16岁时仍为学生,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故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无效。但如果其委托人追认有效的话,则代理行为有效。 (2) 如果此时李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仍为学生,则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其父母追认有效,则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