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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

发布时间: 2023-05-25 01:57:03

1、新的民法典新增了哪些内容?

2020年新的民法典草案六大新变化。
①扩大遗产范围,删除列举内容;
②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
③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④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⑤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
⑥增加遗产管理人制

民法典修改了关于民法总则,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收养法等七大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文,使其更符合当代中国的民情,使法官在判决时有法可依。

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是对1949年以来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商品交易,民法典写尽个体权利密码,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在物权编中引入居住权、明确禁止性骚扰等,被认为是中国民法典的亮点。

中国自1950年代中期开始四次组织编纂民法典,但因政治动荡或条件不成熟而暂缓。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这次编纂沿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15年3月提出的“两步走”思路进行,即:先制定《民法总则》,再整合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为民法典。其中《民法总则》在2017年出台,完成了第一步;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打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随后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有的进行了三审,此后,《民法总则》与分编草案一同形成完整民法典草案,于5月22日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受百年难遇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法典问世比原计划晚了两个半月,但并未脱离2020年完成立法的时间表。民法典回应疫情,在监护制度、财产征用、物业责任、国家订货合同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详见财新网:“编纂民法典最后冲刺 回应新冠疫情草案多处修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显示,交付表决前,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比如,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此,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增加了禁止性条款。又如,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出炉的民法典将“言语、行为等方式”进一步细化为“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

与此同时,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小区车位分配等问题上,民法典并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民法典(草案)中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浓厚的信息时代气息。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9.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0.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希望能帮到你

2、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区别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原《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区别:
1、前三章的内容表述差别较大。《民法典》第三章及以后和原《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及以后,除了文字表述稍微有差异外,基本顺序和结构是一样,但前面两三章的内容、结构差异较大。
2、责任主体特殊规定中的差异。
《民法典》增加了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人侵害第三人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提供劳务的人进行追偿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了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甚至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3、产品责任规定中的差异。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中的差异。(1)取消了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规定(2)增加了挂靠车辆出险后责任的承担(3)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责任规定
5、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中的差异。差别不大。
6、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规定中的差异
(1)增加了环境修复责任(2)增加了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7、高度危险责任规定的差异
区别不大。
8、饲养动物损害规定的差异
区别不大,《民法典》只是增加了一些受害人故意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的,要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比如虽然人家没拴狗,但你就要和狗斗气,结果让狗咬了,这就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了。
9、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规定的差异。(1)增加了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2)增加了物业官司对高空抛物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我国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和以前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以及对承担责任的影响

一、明确“产品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法》首先规定了生产者的侵权责任,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也规定了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比《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更为明确。“侵权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不同,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它是对法定义务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无论是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用户,还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赔偿。从举证责任上讲,只需要证明产品的缺陷、损害、使用有缺陷的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未规定排除适用“产品责任”的情形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者三种排除产品责任的情形,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对这三种排除情形未作规定,从立法进程来看,最终颁布的法律成文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依据法律,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内容。也就是说,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只要产品缺陷确实造成了他人损害,生产者都不能免责。从法律适用的原则来说,同一层级的法律规定,“新法”优先于“旧法”。因此,从这一条款来讲,无论是否投入流通,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加大了企业的责任,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意识。为了平衡受害人与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有力补救措施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也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据。相比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发现严重缺陷采取措施,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高层次的保护,更加符合产品质量状况“符合性标准”达标、“可靠性标准”不符合的新形势,鼓励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三、第三者过错造成产品缺陷可追偿

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直接规定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产品责任,但是该法明确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责任的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新的规定明确了造成产品缺陷第三人的过错责任,保护了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等规定的发展,体现了民事责任归责的新要求,符合当今产品生产制造分工日益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

四、“产品缺陷危险”可以预先介入

“产品缺陷危险”是指产品缺陷可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后果,但尚未发生损害后果的情形。《产品质量法》仅对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规定了救济措施。《侵权责任法》除了对已造成损害的情形进行调整,还对产品缺陷危险规定了承担责任的形式。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通过及时排除、消除缺陷产品损害的危险,防范于未然,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由法院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在承担补偿性民事责任基础上承担的增加赔偿责任,其用意在于涉及责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国家通过强制性手段对责任人财产施加损失以达到惩罚的功效。《侵权责任法》新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在对消费者给予补偿性赔偿之外,还对责任人处以惩罚性赔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一方面提高了受害人获取赔偿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样板作用,惩罚过去的行为遏制未来类似的行为。这无疑对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经营者产生巨大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肆意妄为。相比较之前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于因欺诈产生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作为立法的亮点,引发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很大关注。从操作性上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关于“缺陷”的界定还要更谨慎,如何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值得思考。

六、“产品责任”作为侵权责任应当优先

《侵权责任法》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确立了“侵权责任优先”的原则,即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可能同时产生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而有时数种法律责任又不能相互取代,当这些法律责任都要以财产支付为内容时,可能出现违法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全部财产责任的情况,这时应当优先承担产品责任。这是对《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延续和发展。《食品安全法》也体现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精神。产品责任优先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本,以受害人为本的法治理念。通过违法者的损害赔偿弥补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七、“产品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责任也适用这一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如果侵害了财产权益,就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责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比如“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需要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或通过案例指导进一步具体明确。然而,这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将对追究产品责任产生积极的影响。当人们由于产品缺陷受到精神损害时除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也可以请求经济赔偿来救济和抚慰。精神损害赔偿兼容了抚慰性、补偿性和惩罚性,既是对受害人精神权益的民事权利救济,同时也对侵权人彰显了一定的经济惩罚性,以示制裁和训诫。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4、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共95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有人故意将他人唯一的结婚照撕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新的侵权责任法增加了扩展资料]
据了解,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为落实“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的要求,和“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草案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5、2023新的侵权责任依据什么规定

一、新的侵权责任依据什么规定
      1、民法典实施后,债权责任法同时废止,所以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按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枝轮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猛肆信、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生效后,侵雹胡权责任法同时废止,所以侵权责任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按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6、侵权责任编增加的条文有哪些

侵权责任编新增的条文如下:
1、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收到伤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自助行为,明确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此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受害人因采取自助行为而使侵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无需承担责任;
3、好意同乘,无偿搭乘他人的非营运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系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减少交通拥堵,倡导绿色出行都具有积极意义。“好意同乘”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7、《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损害有什么新规定

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8、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的重大调整有哪些

法律主观:

侵权则锋责任有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采取过错归责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耐大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孙亩晌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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