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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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研究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精彩摘抄
北京市法院审理专利、商标确权和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与做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市高、中两级法院负责审理专利、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海淀区、朝阳区法院也有权审理争议标的在250万元以下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部分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相应的二审案件。
近年来,我市法院专利、商标确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是: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平稳,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医药、化工、电学等诸多领域,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日趋复杂多样,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影响显著;当事人多来自外地,遍布全国各地;涉外专利、商标纠纷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且多为重大敏感案件;确权与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结果相互影响,部分确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外地法院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影响较大。
为了保证专利、商标确权和侵权纠纷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我市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机制,选拔高素质的法官从事专利、商标案件的审判工作并设立固定的合议庭,使这些法官在一定时间内相对集中审理专利、商标纠纷案件,以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其次,通过业务培训、参加研讨活动、与兄弟省市法院相互交流及到国外考察学习等途径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再次,加大高级法院的调研督导力度,注重对普遍性问题、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以确保执法统一。
楼主 我是法学的实习生,今年刚实习,也喜欢看这些实务的书
这本书工作用得上,文字表述清晰
2、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除狭义著作权的含义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称“邻接权”或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纳入规范范畴,在《著作权法》中单列一章保护邻接权。可见,我国著作权立法采用的是广义的著作权。
著作权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在权利客体和权能属性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征:
(一)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具有可复制性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具有无形性和共享性,能够被多人同时使用或复制。同时,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具有表演、广播、翻译等多种利用方式,作品的利用对作品载体产生影响,但对作品本身不构成事实改变。
(二)著作权权能具有可分性
著作权本身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复合而成,两者可以实现有效分离,著作人身权可以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单独存在,同一权能能够进行多次处分。
(三)著作权自动产生
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批、登记和公告,即必须以行政确认程序来确认权利的取得和归属。而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发表,只要创作完成即具有著作权。
(四)著作权人身保护的永久性
著作权与作品的创作者密切相关,因此,在著作权中,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人身权利是其重要的内容。著作权中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