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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国

发布时间: 2023-05-24 01:42:54

1、我国于什么时候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1980年6月3号。根据查询中国历史网信息显示,中国于1980年6月3号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败前败第90个成员国。中国知悔链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取察颤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2、如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9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介绍奋力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相关情况。

将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纲要》提出要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对此,科技部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负责人黄圣彪表示,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近些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把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任务。2020年,全国技术市场共签订技术合同54.9万项,成交额2.8万亿元,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8.6万项,成交额1.1万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9.8%。

黄圣彪具体介绍道,第一,从科技创新供给侧大力支持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对科技活动在选题、研发、评估等环节,提出明确的知识产权要求;建立科研活动知识产权清单制度,将知识产权融入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中,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

第二,成果转化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改革取得新突破。科技部会同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40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试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和转化积极性,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第三,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目前,全国已建有全国性或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40余家,400多家专业性和区域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36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县级及以上地区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

第四,面向应用场景,支持具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其中,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实施百城百园成果转化行动,面向基层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稳就业等应用场景,开展针对性的示范推广。同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与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国开行联合设立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专项债,引导更多资源支持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

黄圣彪表示, “十四五”期间,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排,科技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重点是两方面:第一,下功夫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与转化。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支持不涉及秘密和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把技术交易合同额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

第二,下功夫推进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加强科技成果转移服务网络建设,完善技术交易与监管体系,有序推进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建设。

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审判如何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这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林广海说。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有关意见,就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依法公正高效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依法严格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依法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加大农业、中医药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发布典型案例,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维护大中小型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保护科研人员享有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和惩治力度,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三是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加强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推动健全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遴选和交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针对“全红婵”等奥运冠军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的现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类行为坚决反对,及时打击。8月19日,该局已经发布通告,对“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恶意抢注商标,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快速驳回,并曝光了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名单,在全社会营造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高压态势,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

“目前,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已经约谈了相关代理机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保持对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的高压态势。”申长雨说。

申长雨同时强调,对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高度重视。自冬奥会成功申办以来,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推动修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对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会徽、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实施专门保护。同时,指导北京市、河北省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申长雨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标语

1、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人民群众是发明创造的主体

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4、先专利后,新颖优先要留心

5、保护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

6、提高全民意识.保护知识产权

7、专利被侵权,请找知识产权局

8、发展知识经济,科技兴油兴市

9、尊重知识产权,使用正版软件

10、尊重知识产权,保护驰名商标

11、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12、科技孕育成果,专利保护先行

13、运用知识财富,发展知识经济

14、亡羊补牢未晚,知识产权先行!

15、企业前肢明景好,知识升饥答产权不能少!

16、如果没有发明,世界将会怎样?

17、年吵慧纷争未了,杜康酒花落谁家?

18、科技创先兴市,知识产权立国!

19、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捍卫法治精神

20、用我们自己的专利筑起新的长城

21、法律结合科技,开创知识经济未来

22、知识产权是中国走向世界的敲门砖

23、知识产权被侵犯,企业勿忘要维权

24、2004年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

25、时代先锋青少年,抓住灵感搞发明!

26、申请专利不落后,你有我有全都有!

27、坚决支持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28、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

29、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30、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科学技术推进文明

31、企业商海乘风破浪,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3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人类文明进步

33、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促进市场经济繁荣

34、发明创造是一个民族强大生命力的源泉

35、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技术成果安全独享

36、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37、海信商标失而复得,中国企业海外受阻

38、积极开展发明创新,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39、知识产权保护为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

40、申请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41、尊重知识.继往开来,崇尚科学,与时俱进

42、“两高院”联合公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43、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44、要做知识产权明白人,不吃假冒侵权后悔药!

45、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46、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47、打击假冒、冒充专利,制止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48、13部委发起规模空前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

49、克拉玛依区跻身“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区”行列

50、全球合作保护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推进人类文明

51、中国电池企业胜诉美国劲量发起的“337专利调查”

4、如何成为知识产权强国

一、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强国梦的战略基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完成了发达国家数百年走过的制度变迁之路。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在短短12年间,不断制定、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系完整、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首次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开创了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新局面。

知识产权保护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以专利申请量为例,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增长迅速,2013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到82.5万件,同比增长26.3%;全年累计完成专利审查131.3万件,同比增长4.6%;专利审查周期稳中有降,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缩短为22.2个月。截至2013年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为103.4万件,同比增长15.4%。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国际申请22924件,同比增长15%;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7万余件,同比增长4.6%;全年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561件,予以公告并发出证书1612件。中国已经迈入知识产权大国行列。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转型的功能凸现。针对这一新特征,我们深入分析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作用,一方面着力深化各项制度改革,优化审查管理程序,不断扩大人员规模,提高专利审批能力;另一方面推动各项专利工程与产业促进试点相结合,积极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发挥专利对产业的导航功能,帮助市场主体实施全球专利布局,着力提升我国的产业地位。2012年,华为和中兴两家通讯企业在专利申请量上分居世界第一和第三,表现出了强劲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这两家企业主要受益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我国较早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华为公司近10年投入的研发费用达1300亿元,中兴通讯则在国内企业中率先尝试发明专利资产经营,开创了中国通信企业向跨国通信巨头进行专利许可的先河。正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下,我国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创新型企业,并正在汇聚成为推动我国迈向经济强国的中坚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激励创新的政策工具,既是国家储备创新型战略资源的必经之途,更是未来中国赢得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制高点。当前,我国应从自身发展阶段出发加快完善有利于促进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策,努力实现创新投入与创新回报的良性循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进而实现强国梦提供坚实基础。

二、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国崛起的必由之路

追溯历史,世界上大国先后崛起,无不与知识产权保护息息相关。但早期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一种特许权,国家通过授予市场独占权利,鼓励本国企业持续创新,以赢得国际竞争优势。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以立法取代了由君主赐予特许权的制度传统,打破了封建社会长期的技术封锁,促进了技术交流和传播。正是在这一制度激励下,英国率先发起了工业革命,成功实现大国崛起。

上个世纪以来,美国立足于全球战略,将知识产权保护列为其经济稳定发展和保持全球领先地位的关键动力。在国内,美国重视从战略层面对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统筹规划,修改美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体系,推进联邦及州政府机构间的协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提升管理能力从而鼓励创新。在国际上,美国通过将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体制转换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体制,将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相捆绑,产生了空前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美国以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制定为契机,加大知识产权的国际执法力度,保持其在世界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领导地位,在全球范围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新秩序,并借助在二战后形成的国际霸主地位,进一步巩固了其超级大国地位。

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对于科技创新的杠杆作用,成为后发国家崛起的必然选择。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企业曾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被诉重点,如TDK、索尼、东芝、日立等跨国公司,经常是美国“337调查”的对象。但是,日本企业依靠技术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经历了从最初的缺席诉讼,到之后的积极应诉,再到后来积极主动地在美国申请专利以防止或避免被调查。时至今日,日本企业已开始凭借知识产权实力,反过来频频起诉仿冒其产品的美国企业。借助于知识产权保护,日本冲破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封锁和制裁,逐步成为了知识产权强国,实现了从制造业的底端向附加值较高的价值链顶端的嬗变。近年来,韩国作为成功进行技术追随的典范,业已跻身知识产权强国行列,逐步实现了跟随者向引领者的过渡;印度也正在以建设全球一流国家为目标,实施全球知识产权战略,主张建立知识产权国际新秩序,在发展中国家中崭露头角。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在这一关键时期,我国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资源等传统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边际贡献率出现递减趋势,创新日益成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因素。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要求相比,我国自主创新的现实情况远不尽人意,关键技术自给率低,高新技术产业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不高,虽在少数科技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但在整体上仍属于技术引进国和模仿国的事实不容忽视。缺乏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是我国经济的最大软肋。总结世界大国崛起经验,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活动,从而引领经济增长转变为主要依靠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上来,是这一时期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任务。

三、从国情出发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总体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该体系既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也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相适应。但要成为知识产权强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基础性制度建设做起。

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创新实践的需要完善各项制度,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制度效能。要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完善部门间高层会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政策协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平衡,着力构建专业化、系统化、公正化相结合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市场主体分工协作的多层次保护途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从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入手,强化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着力改善知识产权环境,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提高保护政策的协同效应。

着力促进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与国家产业、科技、财税等政策紧密结合,才能促进创新投入和创新回报的良性循环,使全社会的创新活力迸发出来。因此,要深刻理解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自主创新的内在要求,依托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以创新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要加快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引导各级政府更加重视专利信息的利用,在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活动中注重加强专利工作,增强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要通过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引导,推动企业建立现代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种方式全面运用知识产权,提高专利布局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服务能力。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基础工作。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鼓励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向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的知识产权信息;积极构建公正有效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逐步实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活跃交易市场,提升交易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推广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帮助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指导企业制定贯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运用、保护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与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资本运作、经营战略紧密结合,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与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主要体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某些方面不利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要深入研究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以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为根本目标,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扩大影响力,增加话语权;完善我国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尽快制订和实施相关具体规则和措施,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境内保护、边境保护和境外保护的统一协调机制,尽最大努力为我国商品出口创造更有利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立足于维护我国企业的海外权益,积极推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双边及多边的贸易与投资谈判中增强话语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完善。

加快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体系。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等问题暴露无遗,屡屡在国际竞争中遭受重大损失。为此,要加快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形成政府、驻外机构、中介组织、企业、专家学者有效联动的维权机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加强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协调,从建立企业海外维权热线入手,加快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服务平台,引导我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推动设立海外知识产权保险,建立知识产权海外诉讼风险基金,对专利诉讼在内的法律费用进行保险,提高企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培训,为中小型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提供便捷指导,帮助其克服法律障碍,避免遭遇专利陷阱。

5、实施科技强国战略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中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需要正确把握国际政治、经济、技术环境发展趋势,充分认识科学技术发展与产业创新发展、社会服务创新发展和环境创新发展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正确处理科技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关系,正确处理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的协同关系,正确处理原始创新与系统集成创新的迭代关系,正确处理创新促进发展与科技引领未来的远近互动关系,正确处理创新资源配置中政府引导作用与市场主导作用之间的互补关系,正确处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系统融合关系,充分把握新一轮技术革命、产业变革和数字转型带来的战略机遇,明确中国特色科技强国建设思路和政策取向。
撰稿丨穆荣平(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党委书记、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理事长);陈凯华(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技术预见专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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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总体思路
世界科技创新强国具有前瞻性基础研究水平高、前沿引领技术创新能力强、带动世界科技发展范围广、引领国家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用强等特征。近现代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科技强国崛起的历史表明,世界科技强国崛起主要取决于五大关键因素:一是雄厚的经济实力;二是大学教育体制创新;三是科研组织建制化发展;四是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五是唯实求真开放包容制度文化环境。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根据自身竞争力演进需要,先后确立了贸易立国、技术立国、科技创新立国和知识产权立国等国家战略,走出了一条后发国家建设科技强国的道路。总体而言,世界科技强国所经历的从“经济强国”向“创新强国”,再向“科技强国”的梯次跃进,表明经济强国为建设创新强国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创新强国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了有效的创新体系与丰富的创新人才基础,科技强国是建设的目标,是经济强国可持续的保障。
中国特色科技强国建设总体思路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创新体系与能力建设为主线,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按照经济强国—创新强国—科技强国的梯次建设目标要求,完善创新发展和创新创业制度文化环境,加快布局建设国家实验室系统,优化国家科学研究系统布局,强化国家产业创新系统布局,加快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以及北京怀柔、上海张江、安徽合肥等一批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在中西部国家中心城市布局建设一批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带动一批创新型城市群和创新型都市圈的快速发展,打造一批区域创新发展新引擎,支持创新主体全方位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支持区域创新和创业生态系统转型升级,支撑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社会创新发展、环境创新发展,真正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强国之路。
聚焦世界经济强国目标,需要以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为中心,兼顾大学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一方面要进一步加速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为核心的国家创新体系与能力建设,强化企业全球制造和创新合作网络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快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以及国家创新型城市(群)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缩小中国学术界与产业界之间创新能力差距,缩小中国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创新能力差距,支撑中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聚焦世界创新强国目标,需要以国家实验室体系与能力建设为中心,兼顾国家研究实验体系与能力建设和产业创新体系与能力建设。一方面强化国家实验室体系支撑引领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独特功能;另一方面加强国家研究实验体系与能力和国家产业创新体系与能力建设,支撑引领产业创新驱动与数字转型,培育源头技术驱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聚焦世界科技强国目标,需要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体系与能力建设为中心,兼顾一流大学和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网络与能力建设。一方面建成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为支撑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集聚和成就一批世界顶尖科学家,缩小“中国学术界与世界主要科技强国学术界”之间创新能力差距;另一方面支持一批世界一流开放型大学和创新型跨国经营企业共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引领技术创新平台,培养全球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引领全球产业创新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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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政策取向
建设世界科技强国需要从国家创新体系与能力建设出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进政府科技管理数字转型,着力加快国家研究实验体系建设,着力建设世界一流科教融合大学,着力建设世界一流国立科研机构,着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深化科技创新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推进政府科技管理数字转型,提升科技治理能力
推进政府科技管理数字转型,提高国家科技资源整体配置效率和效益, 需要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推进政府宏观科技管理决策过程数字转型。建立国家科技管理决策专家系统和智能化决策辅助系统,动态监测全球科技发展趋势,评价经济、社会和环境创新发展的科技需求,支撑多元创新主体参与政府资助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决策。二是推进政府资助项目管理平台数字转型。建立政府资助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数字转型规范,动态监测评价科技活动进展并推动信息有效共享,强化政府多部门协同攻关和系统集成。三是推进科研成果管理模式数字转型。完善科学报告制度,建立数字化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和科技成果社会监督评价机制。
(二)加快国家研究实验体系建设,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建设国家研究实验体系,强化科学技术引领未来功能和创新创造能力,需要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工作。一是以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为物质技术基础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为契机,集聚一批世界顶尖科学家,提升大学和科研院所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前沿引领技术原创能力,强化科学技术引领未来功能,引领学科交叉和融合科学发展。二是建设一批国家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强化大学、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优势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三是以国家创新型城市(都市圈)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强化区域(城市)特色优势创新体系建设,支撑区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三)建设世界一流科教融合大学,成就中国科学学派
建设世界一流科教融合大学,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成就中国科学学派,需要加强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建立研究型大学和一流科研院所科教融合机制,在面向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创新实践中培养高层次人才,在科教融合中强化研究型大学科研功能和一流科研院所的研究生培养功能。二是建立跨学科研究生培养机制,消除研究生培养学科壁垒,发挥科教融合优势,支持学科交叉、跨界融合,特别注重培养博士研究生创新创造能力和系统集成能力。三是探索符合规律的研究型大学与一流科研院所科教融合的组织模式,支持学术大师思想传承和科研组织文化传承,在若干领域形成中国学派。四是扩大研究型大学和一流研究机构研究生招生自主权,建立招生规模与科研活动规模相匹配的科教融合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资源配置机制。
(四)建设世界一流国立科研机构,培育科技引领能力
建设世界一流国立科研机构,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储备,培育科技引领能力,需要加强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价值导向,明确国立科研机构使命定位,建立国立科研机构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国立科研机构在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科学研究中的骨干引领作用。二是改革国立科研机构资助模式,根据使命定位确定经费保障方式,对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国立科研机构,加大财政经费保障力度;对于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国立科研机构,应该加大重大科研任务的资助保障力度;对于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国立科研机构,应该探索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资助模式,以服务企业的收入确定财政支持额度。三是探索国立科研机构国际化发展模式,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合作机制,建立全球科学技术合作网络,在面对全球重大挑战领域构建全球科技创新命运共同体。
(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源头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培育引领产业创新发展方向的世界一流创新型企业,强化企业源头创新能力,需要重点加强四个方面工作。一是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为抓手,支持企业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及企业海外研发中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二是加大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力度,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导创新要素加速向企业集聚。三是支持企业主导建立产学研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技术标准制定,引领产业创新发展方向。四是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市场准入技术标准,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六)深化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人才涌现环境
深化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成长环境和涌现机制, 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需要重点加强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创新创造人才培养,把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创造方法和社会责任等内容贯穿教育全过程,着力培养面向社会、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创新创造青少年人才。二是调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结构,在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着力发现和支持一批把握科技发展方向能力强的战略科技人才和系统集成能力强的科技领军人才,着力培养和支持一大批专业素养好、学术水平高的顶尖人才。三是推进科技创新人才国际化发展理念,支持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机构国际化,推进国家科技计划面向全球杰出科技人才设立冠名人才项目,优化国际科技创新人才工作制度和科研环境,既支持中国科技创新人才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也创造条件成就全球杰出青年科技人才事业梦想。四是优化科技创新人才职业成长环境,建立科技创新人才价值创造贡献的社会认可机制,形成科技创新人才涌现的制度文化环境。

本文内容来自《2019 国家科技竞争力报告》,经作者同意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6、最早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立国的国家

日本国,小泉纯一郎 首相 2002年内阁会议提出,建立知的财产本部 提出知识产权立回国的方略答 同年建立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大纲.只是历史上第一次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

但是很遗憾很明显这个观念虽然时髦但是错误,只有制造业才是一国的经济根本,知识产权立国无疑会导致产业空洞化和技术外流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经济形态,这一方略的确定和实施会把日本人民和国家带入歧途,出现另一个失去的十年。

7、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国际战略是什么????2000到3000字

对于法学教学、法学研究人员来讲,一门法律学科的性质和地位,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学也是如此。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司法界均承认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已明确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与知识产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的是知识产权的地位,即知识产权应归属何种法律部门,在此问题上学者们存有争议,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商法部门,或者属于民法部门。但笔者以为这个问题还没有彻底搞清楚,有探讨之必要,尤其是在诸多国家纷纷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探讨此问题,意义更为重要。

一、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地位的几种观点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在知识产权的地位,即知识产权应归属何种法律部门上,存在一定争议,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一)国际公法。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郑成思教授,郑教授认为,国际间的多边公约及双边条约对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重大影响。国际公法已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渊源,因此知识产权应属于国际公法领域。 1

(二)民商法。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为吴汉东教授,吴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应属司法领域,但其保护制度多设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的规范,具有公法与私法结合的特点,实为保护私权之民事特别法。 2 这也是国内绝大部分学者的观点。

(三)单独法律部门。此种观点代表人物为张平副教授,张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公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都有所反映,归类很勉强,应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 张教授的观点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惜张教授的观点未受到充分重视,且理由有待进一步加强。

另有学者持知识产权应归属于经济法、行政法、科技法等观点。

还有的学者企图回避该问题,“至于把知识产权置于何种法律中,是在经济法中,还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国际经济法、经济法中,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者国际法的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都无关紧要”。 4 笔者以为此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学术上的观点存有争议,那就说明在某些问题上还存有模糊地带,有待进一步澄清。

笔者以为,知识产权归属于国际公法、民商法的观点仅抓住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过分突出了问题的某个方面,而知识产权归属于单独法律部门的观点缺乏足够理由,难以服众,这也许就是张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即已经提出知识产权应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而未受到应有重视的原因。

依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法学应当脱离现行附属法律地位,成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言在于“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1 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人的解放,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的伟大实践表明,这项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杰出的发明创造。 2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

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3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

法律部门或称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知识产权制度共同的法律特征就是客体的非物质性。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传统知识光辉灿烂,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应接不暇,知识产权法学是否可以进而应该成为一独立法律部门呢?

(一)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不同角度可对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做出不同的概括。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三原则: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原则。 5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该有六个原则:合目的性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相对稳定原则;重点论原则;辩证法展原则; 6

笔者以为,之所以划分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便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的现行法律,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的进一步提高,人们势必创造出也来越多的精神产品,换言之,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越来越宽,同时也就需要越来越多的规范进行调整。当然,我们还要注意到各个法律部门之间适当比例之保持,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知识产权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很多,知识产权摆脱附属地位从而实现部门化,符合社会发展潮流,也避免了法律体系结构的频繁变动。同时我们要拿出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

据此笔者主张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目的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适当平衡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原则;

(二)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在明确了划分法律部门所应该坚持的原则之后,我们就需要谈到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了。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法律调整方法为次要(辅助性的)标准划分法律部门。 7 张文显教授、沈宗灵教授也持此观点。

知识产权调整的对象为知识产品,即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8 知识产权对象的自然属性是非物质的“智力成果”,社会属性是“产品”,是财产,对象的内涵应显示其两方面属性。

正如前所提到的,知识产权制度调整对象(保护范围)势必越来越宽广,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外,国际公约、各国立法或判例已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扩大到: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未披露信息,商号或商业名称、载有节目的卫星信号、商品化权的对象、特许经营、域名等。总体来讲,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呈现出扩大趋势,随着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据此,澳大利亚学者彭道顿1984年提出了信息产权的概念。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响应。 1

知识产权制度确实广泛涉及许多领域,在科技、经济、文化、艺术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将知识产权肢解为几部分归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知识产权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和基本原则,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已被各国所接收。在联合国下属的机构中,有专门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各个具体的知识产权部门中都较早地建立国际公约,各国有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机构,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的地位如何,不完全取决于在法理上是否划归某类或构成独立分支,重要的是取决于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也就是其重要程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发展一个国家的经济、科技、文化等事业的重要法律制度。 2

话已至此,笔者不得不提及当前世界发达国家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之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日益成为各国政府促进社会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手段。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成功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使美国扩大了技术创新和经济竞争优势,同时促进了TRIPS协议的达成,使全球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强保护时代。日本是世界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为成功的国家,也是从知识产权战略中崛起的国家,促成日本知识产权立国策略的主要动力来自两方面:一是日本对本国工业核心竞争力下降的忧虑;二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智力创造活动合理机制的需求。 3 笔者以为,日本自然资源相对贫乏,人口众多也是促使日本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因之一。为此,日本不仅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2002年3月),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论,还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2002年7月),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2002年11月),另外成立了由首相小泉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2003年3月),进而推出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我国要实现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的转变,同样离不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战略”一词源于军事学,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讲到:“战略问题是研究战争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我国《辞海》对“战略”一词是这样界定的:战略是重大的、带全局性的或决定全局的谋划。 4 陈美章教授认为战略是一种谋划,是分层次的,战略具有系统结构,陈教授还对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了界定: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知识产权战略可分三个不同层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5

刚才谈到的是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现在谈一谈法律部门划分的次要(辅助性的)标准:法律调整的方式。

法律调整的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如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法律化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也决定了法律调整方法的多样性……,当人们无法完全以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时,就可以依据法律调整方法来划分。如刑法部门,主要就是依其独一无二的法律调整方法—刑罚—而确立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 1

纵观知识产权的调整方法,其调整方法综合性,或者说多种手段相结合,包括民事调节、行政调节、甚至刑事调节,但它最基本的规范不是强制性的,而是采取以鼓励、协调和促进智力创造活动,确认、保护、应用与传播智力成果为宗旨的调整方法。 2

一言以蔽之,从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看,知识产权法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

另外,笔者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短短的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筑起一道保护知识产权的长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完备法律规范的同时,我国进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建设,设立了国务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领导机关,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组织。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组织系统的建设,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

值得欣喜的是国家已经注意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并已经就率先将专利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提上了议事日程, 3 并于2004年6月7—8日在京专门召开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座谈会”,几十名法律学家、经济学家、政府官员济济一堂,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献计献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当中,国家教育部已将知识产权法学已经与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部门法学并列,成为法学本科生14门核心课程之一,从这一点上,也突显了知识产权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

结语

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的附属地位,既不符合法律部门分类的原则和标准,更与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格格不入,在21世纪的今天,在国外各国纷纷诉诸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此问题。知识产权法学的部门化,是与时俱进的理性定位,并非刻意拔高,我们只不过是去做我们应该做的事情,还知识产权法学以应有的地位和尊严。法是利益之器,保障着人类庸常的幸福,但它的平庸眼光丝毫不影响人类对高贵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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