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言著作权
1、莫言的小说著作权法律保护期是多长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对著作人身权保护期限作了规定,即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的人身联系最为紧密,即使是作者死亡后,他人也不得侵犯。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享有著作人身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时,其著作人身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保护;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则由国家主管部门保护其不受侵犯。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其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2、复印店把正版书的内容扫描印刷成书后进行贩卖,这是否违法?
复印店把正版书的内容扫描印刷成书后进行贩卖,是违法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我国法律对于著作权的规定是,只有作者本人才拥有对其著作进行复制、翻译、出版、展览的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作者允许不得复制、售卖非本人著作。因此,复印店扫描正版书的内容并进行贩卖是违法的。
相信我们在生活中,经常见到一些“10元一本”的文学著作售卖摊,这些作品内容上与正版基本没有差别,唯独在纸张质量上稍逊一筹,但是价格却非常便宜。这种往往就是复印店的扫描件,把正版内容做了简单的处理从而牟利。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侵权了,作者本人是有权利进行赔偿的。
但是由于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侵权者比较分散,而且证据不便收集,同时定罪赔偿的过程也比较繁琐,就会导致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著作权拥有人也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极高的维权成本,使得那些侵权这有可乘之机,毫无底线的售卖他人的作品,赚“黑心钱”。
二、这种行为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复印正版作品来低价售卖的行为对于很多人来讲,可能意味着花更少的钱就可以拥有正版书籍的阅读体验,对于一些谋利者而言,可以获得不菲的收入。但是对于真正用心创作的人来讲,确实是一种严重的伤害。
著名的作家莫言先生,在一次采访的过程中就说过,自己每年都会给自己的读者签名,有时候读者拿来盗版的书籍,他也会签名在上面。虽然知道自己被侵权了,但是依然希望自己的文字能够感染到读者。但是,如果一个作家,作品被不断的盗版,自己没有读者们的正版支持,那么他创作就无法继续下去。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复印正版书籍并进行售卖的行为,会严重影响作者的创作激情,也会损害我们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3、如何理解作者、作品以及著作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例如,长篇小说《红高粱》。是【作品】,是作者“莫言”的【作品】。
假如有人也写了一本长篇小说,也叫《红高粱》,当然也是允许的。只不过出版的“编号”不同。
就像你用纸折叠了一个“纸飞机”,它就是你的【作品】。
自己的作品如果不去,不需要,不要求“在某些某个媒体上发表”,那么这个(这件)作品在私下里在民间流传开来,火起来了,如果这个时候自己想【获得收益】,自己想【名利双收】,那就不好办了。因为没有任何“凭据”来证明此作品是你首先【创造的】。
这个现象也是有的。就说1958年的小提琴协奏曲《梁祝》吧。那是两个同学的毕业作品。当时并没有“要求”作品的所属权。在2008年,他们提出了《梁祝》的【著作权】问题,唉,只是折腾了一阵子扬了扬名,百嘛不顶。
我国有一部《著作权法》。就是专门解决作品的归属权的。可以在《中国政府网》上找一下看看。为啥你写了一篇稿子,在《长江日报》首先发表了,就不许再把这个稿子让其他的媒体如《广西日报》上发表呢?就是【著作权】是你,【出版权】是长江日报的。“一稿双投”是文人最忌讳的,是品德问题。如果广西日报从长江日报上转载了此文,那就只需要给长江“转载费”。同时,也就不可以再给你“第二次出版”的稿酬啦。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往往见报两个月之后,才给你稿酬的。(万一期间有人提出争执:说文章原是他的作品呢)。
总之,著作权是个人行为;版权是他人行为。我们不是常见【版权所有,不准翻印】的字样么?当然,对于古典文学,例如《红楼梦》,你我他再三再四改编成影视作品,那都是【不需要付出稿费的啦】。这就占便宜多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