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知识产权
1、中国加入tpp难在哪里 tpp对中国将有何影响
中国加入TPP的难度大,但目前已有一些国企改革趋势,未来也有一些内部和外部的推动因素。
首先,内部因素是我国开始需要根据国有企业的社会经济功能,规范国有企业行为。我国在研究国有企业分类监管,准备按竞争、公益、功能三个类别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国资委[微博]提出将112家央企分成三类,分别为公益保障类、特定功能类、商业竞争类。目前看,分类工作的推进难度高,落实难,中央企业分类都如此难,地方企业更加不好清理,2013年,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法人企业高达15.5万户。
其次,外部因素是我国开展的对外谈判的互相促进作用。比如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的谈判,其中也有国有企业地位问题,我国已经同意在开放准入前国民待遇和采用负面清单,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达成与否,也是中国能否加入TPP协定的一个便利化因素。
而且,中国加入TPP协定的其他障碍也不小,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知识产权等,每样都是高标准。其中,环境保护,贸易保护中的绿色壁垒。TPP主张在生物和贸易多样性、多边环境公约、环境保护分歧领域、海洋渔业捕捞等方面提出高标准要求,2015年中国新环保法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可以行拘企业负责人,近期也出现1580万元的天价罚单,对我国环境保护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要看到,这些工作还局限在环境污染层面。
劳工权益挑战不小,贸易保护中的蓝色壁垒。美日等国提出的劳工贸易规则,注重劳工在商品生产中的工资待遇和环境条件,强调劳工的价值关注和企业对环境、消费者的人文关怀。虽然这些年中国工人工资在上升,劳动力成本增长,但目前依然难以改变劳工价格相对低廉、工作环境和作息时间得不到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距离美日还有相当长的距离的事实,以及中国劳工组织在劳工者保护中的缺位问题。
若启动谈判将历程漫长
需要说明一点,自贸投资协定需要经历相当长的谈判时间,中韩自贸区谈判历时三年(2012年5月-2015年6月1日),而自2007年3月就开始研讨可行性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至今无果。所以,现在,美日等国已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基本共识,预计年内签订,而这个时间节点中国还处在加入的探讨可行性阶段,基本注定了中国失去了TPP发起成员国资格。
即便如此,中国加入TPP协定难度依然很大,不吝于入世,谈判时间长达十年亦有可能。
美国加入并主导TPP既有其内在短期的经济动因,更有其长远深刻的战略意图。
短期看,中国不加入TPP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对有限,美国也很难实现借TPP成功牵制东亚一体化的目标;但从长期看,对于这一美国重返亚太、推动其战略重心东移的重要杠杆,中国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统筹谋划,深入开展跟踪研究,及早制定应对预案,为中国实现科学发展、和平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一TPP的发展进程及主要特点TPP的发展进程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是由美国主导、共有12个国家参与谈判的一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该协定正处于谈判进程中,其发展进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酝酿阶段(1990-2000年)。这一时期,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势头迅速兴起,在亚太地区主要体现为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诞生。1994年11月APEC在《茂物宣言》中阐述了“开放的地区主义”理念,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时间表和目标。在APEC的推动下,亚太地区各经济体的开放程度不断提升,经济合作领域迅速拓展,新加坡、智利等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开始考虑建立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这为TPP的出现奠定了重要基础。
起步阶段(2001-2008年)。这一时期,WTO多边贸易体制进展缓慢,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停滞。与之相对照,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随着中国—东盟、韩国—东盟、日本—东盟等FTA的成功签署,亚太地区逐渐成为全球FTA的中心。受此影响,新西兰、新加坡、文莱、智利四国于2005年共同签署了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SEP),这也是TPP的前身。
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至今)。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冲击。出于应对金融危机和美国战略重心转移的需要,加上美国反恐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基本结束,奥巴马政府将TPSEP作为美国介入并主导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杠杆,于2008年11月正式宣布加入TPSEP。在美国的主导下,2009年底TPSEP被更名为TPP。这一时期,除美国以外,越南、秘鲁、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加拿大、墨西哥、日本等国相继加入谈判,从而使TPP成员国范围由最初的4国(P4)迅速扩大到目前的12国(P12)。
TPP的主要特点
TPP是跨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与以往自由贸易协定相比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成员国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性和复杂性。从参与主体来看,各成员国在地理、人口、政治、宗教信仰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复杂性比较突出。各经济体遍及北美、南美、东亚和大洋洲,既有人口大国,也有人口小国;既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既有基督教国家,也有佛教国家,还包含儒家文化圈;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既有以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的国家,也有以资源为主导产业的国家。这就决定了亚太地区经济体在涉及农业、劳工、环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谈判时将会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较大分歧。倘若考虑韩国、泰国等潜在成员国,这种差异性和复杂性还会进一步增大。
二是协议内容的广度和深度超过以往任何自由贸易协定。从本质上看,TPP仍属于一种FTA形式,但其框架协议中明确提出要树立为一个“21世纪自由贸易协定的标杆、全球贸易合作的新标准”,因而其协议内容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明显超过以往任何一个亚太区自由贸易协定。从广度上看,它体现了全覆盖的特点,既包括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等传统FTA的条款,也包含知识产权、劳工、环境、临时入境、国有企业、政府采购、金融、能力构建等亚太区绝大多数FTA尚未涉及或较少涉及的条款。从深度上看,它体现了高标准的特点,目前虽未正式签署,但在关税减免、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劳工、环境、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等相关领域的最终标准都明显超出FTA的现有水平。在商品贸易领域,TPP最终有望实现全部贸易品零关税。在服务贸易领域,FTA的条款一般仅允许准入后国民待遇;在市场准入方面,也仅在特定部门中给予外资企业超出国内规定的市场准入待遇。而TPP则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这一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方式,即对所有服务部门均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仅对国防、金融、航空等少数特殊行业设置例外条款。在知识产权领域,FTA只是要求成员国遵守WTO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而TPP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提出的要求则明显高于TRIPs。此外,TPP在劳工、环境、政府采购、国有企业等领域也提出不少高于FTA的内容和标准。
三是协议内容和标准更多体现美国自由贸易理念及其战略利益诉求。从价值理念看,TPP在知识产权、劳工和环境及服务贸易等方面设置的“高标准”,带有显著的美式自由贸易特点,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美国的经济利益和战略利益。首先,TPP框架协议明确指出,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高于WTO(TRIPs)协议的标准。事实上,美国在技术创新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提高知识产权标准将有助于美国继续保持这方面的优势,并从技术贸易、技术转移和专利使用等方面获取更多的技术扩散收益。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将不利于以低成本获取先进技术。其次,TPP协议中专门增设了劳工和环境条款,并将贸易与之相挂钩,通过强加于他国较高的劳工环境标准等,有助于美国借此对其他成员国的出口产品实施贸易制裁,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最后,美国强调TPP谈判要实现统一原产地规则、全面减免关税、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扩大对亚太区域的出口。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了五年出口倍增计划,即到2015年美国出口增加一倍。而亚太地区作为一个快速成长的新兴市场,对于美国扩大出口、推动经济复苏和增长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TPP给中国可能带来的影响
TPP对中国的影响是多维度和多方面的。既有短期的影响,也有长期的影响;既有经济的影响,也有非经济的影响;既有局部的影响,也有综合的影响。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短期内不加入TPP,对中国经济和产业的总体影响是可控的和有限的,加入TPP的综合收益不及“10+3”,但TPP对中国参与推进东亚区域合作已构成现实的制约,不利于中国提升在东亚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中长期看,TPP的持续推进,可能会改变全球经济治理规则,使中国与周边大国关系趋向复杂,甚至会增加中国地缘政治与安全压力,不利于中国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对中国实现科学发展、和平发展带来较大挑战。
第一,TPP高标准条款短期内加大中国推进体制改革的紧迫性,长期看可能会演变成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有利的国际治理新规则。一方面,TPP非传统条款将导致国内企业成本增加和国外制裁增多:一是知识产权条款将以往免费获取的专利变为必须付费,无法运用强制许可、专利撤销手段使用发达国家的专利,增加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成本,也不利于企业开展模仿创新和产品升级;二是TPP列出的劳工条款,实际上为发达国家对中国等非TPP成员的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制裁提供了便捷“通道”或筹码;三是环境条款与劳工条款类似,也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制裁提供了借口,不利于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四是政府采购条款要求对各成员国企业采取无歧视原则,可能阻碍中国运用政府采购工具支持国内重点产业发展,甚至可能对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构成冲击;五是国有企业条款要求除提供公共产品的少数行业外,国有企业不得享受任何优惠待遇,中国钢铁、化工、金融、物流、通讯等拥有大型国企较多的行业有可能成为实施该条款的“重灾区”。另一方面,TPP条款有助于美国重塑全球经济治理新规则。随着亚太地区参与国的不断增多,势必会形成包括全球主要商品消费市场和供给地的大自由贸易区,可能会对WTO现有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及各类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形成一种“颠覆性”冲击,进而形成一套由美国主导的全球经济治理新规则。更为重要的是,TPP涵盖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知识产权等有利于美国的诸多条款,新规则一旦建立起来,美国必将成为最大的获益者。
第二,短期内中国不加入TPP负面影响有限,但日本的加入将致使中国受到的负面效应显著扩大。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多年来位居中国第三、第四贸易伙伴,是东亚生产网络的重要节点。日本加入TPP与否,给中国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日本加入TPP,中国不加入TPP,12个成员国间关税水平于2013年一次性降至零。通过模型模拟,首先计算出2013-2022年的现行关税不变情况下中国的GDP、就业、价格、进出口等经济指标预测值,以得到“基准情形”(Base Scenario);然后,假定与有关方(国家和地区)关税税率于2013年一次性降至零,再测算以上相关经济指标的预测值,以得到“冲击情形”(Shock Scenario)。主要结论是,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如果日本加入,不仅可以强化美国主导的亚太合作,而且中国经济受损的程度将显著增大。
第三,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中国加入TPP的综合收益均小于推动“10+3”。美国主导的TPP使东亚区域合作格局更趋复杂多变,增加了中国推动中日韩自贸区和“中日韩—东盟”自贸区等谈判和实施的难度。就此而言,加入TPP对中国的收益更多是一种“机会”收益,是从政治经济多角度考虑的、相对于其他东亚区域合作方式的一种比较收益。为此,需要通过建立CGE模型对三种“场景”进行一次性关税降至零的模拟分析(见表1)。它们分别是:中国加入TPP(P12+C)、“中日韩—东盟”自贸区(10+3)和中日韩自贸区(CJK)。
主要结论是,综合考虑增长、经贸、就业、产业发展等因素,“10+3”将强化东亚生产网络内部主要节点国家的经济联系,可以实现“以经促政”的目的,有利于提升中国在东亚合作的地位和作用;反观P12+C,更多是强化中国与消费市场的经济联系,而中美在政治安全上的竞争和博弈是不会因经济联系更加紧密而消除的。可见,P12+C的促进提升作用虽大于“10+3”,但在政治上于中国不利,在东亚经济合作上也不利中国地位和影响力的提升。“CJK”的促进提升作用虽相对较小,但却是中国未来深化东亚区域合作、打造中国—东盟区域合作升级版的现实选择和重要抓手。
第四,短期看TPP导致亚太合作格局更趋复杂,长期看则会强化美国的所谓再平衡战略和对中国的牵制。美国在推进TPP上“高调说、高调做”,目的是为了在政治、军事、经济上重返亚太,以谋求更大的利益。过去十多年来,中国积极参与推动东亚经济合作,取得了明显实效,而美国的介入则会影响到中国在该地区作用的发挥。目前,TPP的这种影响已经显现,但更多体现在压力上,实质性的损失还不大。从长期看,一旦TPP成功签署,中国面临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而且是东亚经济合作中影响力的削弱;特别是,美国与其政治安全盟友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将会恶化中国周边乃至更大范围的地缘环境,甚至可能危及中国长期谋求的和平发展环境。
第五,短期内TPP导致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复杂化,长期看则可能造成周边大国关系的重构。中国与日本、韩国、东盟、俄罗斯等周边国家有着密切的经贸关系,TPP的出现以及美国“重返亚太”,为这些国家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一条额外的路径,导致中国处理好与这些国家关系的难度加大。就中日关系而言,如果没有TPP,没有美国“重返亚太”,中日韩自贸区的前景可能会更好,中日关系也会相对“单纯”一些。就中国与东盟关系而言,随着TPP的推进,加之南海局势波澜起伏,中国与东盟关系也趋于复杂化。历史地看,东盟更倾向于与区域性大国单独签署FTA,以借助大国平衡外交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目前,虽然越南、马来西亚已加入TPP谈判,泰国也向TPP伸出了“橄榄枝”,但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尚未对TPP做出明确表态,这对中国是有利的。下一步如何利用好“10+1”等合作框架与机制,无论是对于深入实施自由贸易区、打造“10+1”升级版,还是对于强化周边国家关系、营造良好周边环境,都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考验。就中俄关系而言,俄罗斯虽在经济上依赖中国,但随着美国重返亚太,俄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有所增多,在中国、日本、美国等大国之间搞平衡的空间增大。就中印关系来说,印度在冷战期间一直奉行“左右逢源”的取向,短期内会更多注重自身的利益诉求,单方面倒向美日的概率并不大。在当前的形势下,由于TPP、钓鱼岛、南海等问题不断升温,中国在东向、南向这两个战略上正面临越来越大的政治与安全压力。
2、中日韩国际知识产权什么时候举行?
中日韩国际知识产权在京举办研讨会
8月26日,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韩国产业财产权法学会、日本知财学会联合举办的中日韩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召开。详情请关注辰联知识产权的网站
3、中韩专利制度中对分案申请的规定比较
在中国,一件专利申请未结案之前,申请人可以基于该专利申请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同样,韩国的专利申请中也存在分案申请,那么中韩专利制度中的分案申请有关规定是否相同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中韩专利制度中对分案申请的规定比较。中韩专利制度中对分案申请的规定比较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在中国,申请人要求分案,应当在专利局发出授权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申请人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前办理了办登手续,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登之后、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即只要专利申请处于未终止的状态,都可以进行分案申请。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而在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之前的分案制度跟中国是类似的,同样要满足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等的规定。而当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分案申请规定与中国的有所区别。从事涉韩专利代理的代理人熟知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再审查途径,另一种是驳回决定不服审判途径。采用第一种途径时,申请人必须修改权利要求来主张专利的新创性,而采取第二种途径时,申请人无法修改权利要求,只能以当前的权利要求进行争辩。当然,申请人采取再审查途径主张专利的进步性后再次被驳回时,还可以采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途径进行争辩。那么,如果申请人最终采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途径进行争辩后,韩国专利局审判员再次否定该专利的创造性而驳回申请人的主张时,可否进行分案申请呢?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韩国专利申请中可进行分案的时期仅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提交期限之内。关于中韩专利制度中对分案申请的规定比较,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4、什么是高价值专利?
虽然很多人对高价值专利的定义发表过观点,但是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一把来说下面两处是比较明显重视专利价值的:
一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专利奖评奖中出台的《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办法中明确指出了评选优秀专利的四个重要指标(这里主要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即专利质量、技术先进性、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四个方面;
另一处是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韩秀成主任总结的文章:《培育高价值专利》。文章中韩主任认为,高价值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技术;二是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三是权利有较好的稳定性;四是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
总结归纳起来,高价值专利还是要从三个层面来体现,即技术层面、法律层面和市场经济层面:
技术层面而言,高价值专利首先是专利,是专利其必然是要有技术创新性,相对而言,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才比较符合高价值专利;
法律层面而言,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是先决条件,因为只有赋予你权利你才能去行使权利。但是高价值的专利除了法律稳定性之外,还有两个重要法律因素:一个撰写的高质量,因为稳定的法律状态和保护范围实际上是两个相对对立的矛盾,即权利越稳定的专利往往保护范围较小,如何在寻求最大保护范围的同时又获得较稳定的法律状态,这个“度”的拿捏在于高质量的专利撰写;另外一个是易维权性,一些法律特别稳定的专利在维权的时候不易取证和发现,也很难起到保护的作用,这点很重要。
市场经济层面而言,专利价值的体现,其最直观的体现就是经济价值,即能不能给专利权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能不能给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带来提升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