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那个单位可向ktv侵权收费吗
1、ktv歌曲侵权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歌曲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KTV的歌曲是不能侵犯著作权的,KTV歌曲遭到侵权的,怎样处罚要依据侵权的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2、ktv版权费是否合理?(求解答)
……不合理也被办法啊,虽然看了你的遭遇我很同情,但是实在也没办法啊:-(
3、ktv要收版权费 唱谁的歌就要付款给谁吗?
不是这个意思
你误会了 唱歌给版权费并不是给歌手本人
你知道KTV都是以MTV的形式出现的 才方便了很多人
版费就是要付给制作公司
比如 我买了周杰伦 一首歌曲的版权 我就把这首歌曲做成MTV放到KTV ,你要给我钱 我就靠这首歌曲赚钱了
呵呵 你知道 一首歌曲的版权多贵 大牌明星的歌曲都接近天文数字,一般都是制作公司买的
就是这个问题
4、ktv版权费收费标准
卡拉OK版权费现在是按照每天每终端支付报酬。各省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不一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标准略有不同。并且更完善的计费系统正在开发中,在不远的将来将会严格按照歌曲的点播频率计费。 中国大陆具体各省的标准请参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网站公告。
应交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使用者是指提供“卡拉OK服务”的卡拉OK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量贩式KTV、酒店、夜总会、饭店、旅店、招待所、商场、洗浴中心、舞厅、餐厅、茶座等服务场所。
收费主体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及其委托的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由于音集协人手不足、收费工作困难重重,为调动链链各方积极性,加强收费力度和提高收费效率,音集协委托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为收取和交付卡拉OK经营行为著作权使用费提供服务。
关于翻唱“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歌曲著作版权及保护时间词曲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KTV经营者交音乐版权费,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对创作者的劳动尊重,是保护版权的必然要求,经营者必须遵守。但是,音乐版权费到正唤返底收取多少,该谁交,由谁说了算,应该有规矩。就长沙而言,终端收费标准为8.3元/天/终端,经协商,实举饥际标准为5元/天/终端。按规定,由经营者交版权费,而长沙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既版权费由消费者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大陆《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表演权、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依照约定或规定获得报酬。卡拉OK经营者在营业的时候,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播放了著作权利人的作品,故要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支付卡拉OK版权费,即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中国保护音乐知识产权权益的有效手段
5、KTV歌曲知识产权收费问题 求助!
1 如果是在法院的判决下, 你赔偿了他两万元,也就能说明他至少不是一个纯骗子,不然也不会已法律手段对付你,顶多是恐吓威胁方法。而法院要求你赔偿了,证明他应该是享有相关歌曲的著作权或邻接权。
2 ktv歌曲收费是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予卡拉OK经营者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权,所以这个主体并不是政府,也不会有政府下发文件,而且现在全国被授权的ktv还是很少的,毕竟咱中国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各地也都有地址活动,因为觉得,权利实施主体也就是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应该有这么大的权利。但是可能就被你们赶上叫真的人了,起诉了你们,所以导致你们赔偿了钱,实质上版权局对于上述收费事宜是支持的,所以法律上你们确实不占优,当然如果法院有关系另说了(中国特色)
3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是12元/包房/天的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但现在各地很多文化娱乐业协会都公开声明抵制,所以合不合理还真是一个地方一个样子。
http://news.sohu.com/s2006/06klokt/ 这个是关于ktv歌曲版权的相关消息链接 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就是学知识产权 有问题可以继续探讨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