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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 2023-05-22 14:26:24

1、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的论文!~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2001年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第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第二、取消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3)合并保护期限。合并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之后,行政保护的期限应该减少,但是必须长于专利保护的20年,以真正体现差异化保护的目的。在WTO的机制下,这种较长期限的保护将促进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许会因此获得新生。

(4)改革管理机构。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编办明文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为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但是,品种保护整合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与药政管理职能,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属于政府职能。因此,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定为“事业编制”且“经费自理”,会给具体的评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的特殊性,未来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应当是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职部门,其委员除了“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外,还应该包括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这是因为纳入专利中药品种将对审评机制产生影响。此外,应该将审评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以提高审评效率,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5)明确利益主体。现在的条例保护的是中药品种,但是对被保护的中药企业所应该具备的规模条件未作明确要求。实际上,现在的知识产权战略完全建立在庞大的企业规模之上,技术创新主要是建立在规模经济效益的基础之上,跨国制药公司庞大的企业规模、强大的技术力量、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是其经营知识产权的强大后盾。因此,未来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该明确地将品种保护向那些规模较大的中药制药企业倾斜,允许中药保护品种作价转让,使之成为促进中药企业资产重组以及中药产业结构优化的工具。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14 10:51: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构成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必须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由于历史传统,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此同时,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1.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2.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选择那些共性的关键技术(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为突破口,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按照现代科学技术,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3.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政府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三)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由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本来就非常缺乏,由于中医药行业的专业性,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外,还应当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步伐。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为此,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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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药品种保护的性质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中药行政法律监督管理制度。《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于1993年1月1日实施以来,政府通过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控制中药品种和中药生产企业的数量,优化中药资源配置,提高中药产品质量,防止粗制滥造和浪费中药资源,对促进中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司法实践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在立法层面逐步修改完善。
      (一)中药品种权的法律性质有待明确。中药品种保护独特的制度设计使得其兼具市场准入许可,以及民事私权保护的表征。目前模糊的认识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一种行政特许权;也有人认为是追溯弥补性行政保护,是保护传统知识的一种有益的尝试。司法实践中对中药品种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也不统一。在涉及“抗癌平丸”中药品种权纠纷中,一审法院认定中药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获得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权利人有权制止侵权企业生产同类药品;二审法院则认为,《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只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未规定民事责任,当事人为生产、销售中药品种药品发生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请求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故驳回了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是准物权,依物权法定主义,必须由法律明文创设。目前获得中药品种权的中药生产企业只能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经营,并不能禁止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不能转让给他人,因此中药品种权是不完整的民事权利。
      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中“其他科技成果权”是以往法院保护中药科技成果的主要依据。民法总则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均规定知识产权可以是权利人依法就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建议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明确赋予中药品种权作为其他客体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
      (二)中药品种权的权利归属有待确定。要有效保护中药传统知识,首先要明确权利归属。权不清,则责不明;责不明,则实不至。中药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集体智慧的结晶,以汉民族医药为主,兼有少数民族的藏药、苗药、侗药、蒙药等传统医药。虽然可能无法准确确定创造个体,但为传统医药的产生、发展唤埋作出创造性智力贡献的特定族群、传统社区是确定的,可以由他们甚至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民事权利。可以考虑在中药品种证书有效期内,区分持有人的不同情况确定权利归属。如果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持有人使用的是古代经典名方等,属于使用国家配方,民事权利应当归国家所有,国家型庆可以授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行民事权利;如果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持有人使用自己研发或持有的私有配方,民事权利则归研发人或持有人所有,其有权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三)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专利制度的关系有待厘清。《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现行专利制度对于药品授权评价标准主要基于西药可量化表征的特性而确立。中药因组成和租蚂成分复杂、有效成分难以确定、作用机理不明确等特征,以及代代传承、守成渐进的特点,与专利制度存在诸多不适应。
      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要求中药生产企业必须选择其中一种保护方式的情况下,企业往往更青睐于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而放弃专利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专利制度对中药保护各有侧重,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适于对中药的保护范围、保护阶段、中药质量改进等方面提供保护,除此之外的复方药及单方药提取物、药品的新用途、中药的炮制方法、药材栽培方法等则适于用专利制度提供保护。由于国内中药生产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偏少,申请国际专利更少,导致国内中药生产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授权国内中药生产企业根据中药产品的特点,自主选择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或者专利制度,才是有利于中药健康发展的保护策略。
      (四)中药传统知识数据保护制度有待建立。应尽快建立中药传统知识数据保护名录以及保护制度,对中药数据通过立法予以保护,落实中医药法确定的知情同意、利益共享原则,防止发达国家不当滥用、无偿利用我国中药数据资源。要落实中医药法规定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并建立《国家中药经典名方保护目录》《国家中药保密经典名方保护目录》等数据保护机制。明确凡列入上述目录的中药品种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均受法律保护,限制他人商业使用相同数据申请药品上市,同时采取措施避免数据泄露。

3、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

中药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
1、两者保护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利保护的法律依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激态式通过的国家法律,其保护方式是由专利局授予专利保护范围,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定是否侵权,并由法院执行对侵权者的制裁;中药品种保护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中药明橘源品种保护条例》,属于国家法规,其保护方式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采取行政保护措施;
2、被保护者的权利性质不同: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所谓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承认的一种特殊的、无形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所有权。知识产权在法律概念上具有专有权和财产权的特征。专利保护就是通过对专利申请人授予专利权的形式给予保护,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即专利权人有独占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并有限制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
3、两者保护的期限不同:药品专利保护的期限统一为二十年;中药品保护的期限不是统一的,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伍贺、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4、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问题

中药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专家开出六剂“良方”

日前,在南昌召开的“全国中药关键技术研讨会”上,如何保护中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成为与会者关注的重点。
专家们认为,中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有六项基本策略。
——以专利保护为主导,捍卫中医药核心技术。单纯的处方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专利保护的应是可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中成药产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即专利权属于先申请人,因此推迟申请很可能由于已被其他人占先或发明已被公开等原因而丧失专利权。因此,中医药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及时向进入国提出专利保护申请,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保护中医药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
——以商标保护为形象,树立中医药的国际品牌。商标权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中药作为特殊商品,消费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辨别质量的优劣,同一产品最有效的区别方式就在于使用不同的商标。另外,中药老字号有悠久的历史,在海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也是中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因此,中医药产品应以国际标准为目标,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敢于和国际上的名牌较量。在树立中医药国际品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通用商标(统一商标)与专用商标(个别商标)相结合,以统一商标为基础,创制个别商标,以达到和谐统一。这样既维护了企业商标的统一性,又突出了商标的个性化。二是与国际接轨,重点突出商标名,淡化药品通用名称;三是加强商标宣传,提高知名度;四是道地中药材应使用注册商标。
——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点缀,保护中医药的特殊技巧。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传统的保密是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措施是“家系独传”、“传子不传女”等。这种方式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分析测试技术的发展,严密的中药现代质量体系的建立,天然药物越来越接近化学药物的质量可控性。但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易仿制性,使得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于实施,因此,企业应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药的临床疗效评价上。
——以行政保护为补充,确保国内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目前,我国涉及与中药行政保护有关的制度有:新药监测期制度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新药监测期制度依据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些行政保护措施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补充。但行政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终还是要依靠专利这一武器才能保护自己的药品知识产权。
——以版权保护为根本,保护中医药的传统思想和文化。版权保护的是思想表现形式,要应用版权法保护中医药的传统思想和文化理念,树立中医药文化在世界的地位,为中医药文化和产品走向世界奠定思想基础。
——以复合保护为体系,形成一个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壁垒。知识产权制度是由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构成的,每部专门法都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目标,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在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为中药,在选题阶段其新思想、新方案等可受《技术保密法》的保护;在开发阶段其处方、工艺等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在市场推广阶段则受《商标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新药监测期的保护。因此,企业首先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性,做好不同法律部门的协调。其次应关注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和政策法规的协调问题,如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保密法等。从宏观的角度看,既有分工又有协调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壁垒。
《中国医药报》2003.11.13

5、如何保护“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

问:“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的环境和气候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品质优、疗效佳的中药材。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其质量、疗效等都有较高的信誉度和知名度,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道地药材”遭到掠夺性采集,市场上假冒品也时有出现。请问:在目前的环境下,如何加强对“道地药材”知识产权的保护?——读者
答:笔者认为,保护“道地药材”的最好方法就是运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则,将其纳入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保护。
TRIPS协议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项下的一个分协议,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国内贸易中有特别重要的地位。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定义为: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保护原则主要从“禁”处着眼,防止地理名称和标志被不正当使用。协定主要指出四种不正当使用方式及其相应的救济手段:一是在商品的名称或说明中使用其非真实产地的地理标志,从而使公众误认该货物产地,对于这种以误导公众错认为产品原产地的使用方式应以法律手段来制止;二是以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使用地理标志,对此,协议要求按1967年《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加以制止;三是没有用商品标志所标示的地理标志作为其商标,从而误导公众对商品真正来源地的辨认,该成员方当局应依权或依当事人的请求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四是使用某种地理标志,尽管该地理标志真正表明了商品来源地,但仍然误导公众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的也应禁止。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包括在先使用、商标的在先注册、通用名称、产地国的保护等。地理标志在产地国不受或停止保护,或在产地国停止使用,则成员方无保护此地理标志的义务。这是地理标志保护的黄鹛蹩睿

6、专利问题

什么是专利
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
为什么要取得专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和革新。任何人发明创造了具有创新性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物料成分,或者对它们的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拥有自己的专利制度。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拥有人在这个国家就拥有了阻止别人实施其发明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最长的专利保护期限是二十年。为了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必需缴纳年费,通常是每年一次。美国之外的许多国家拒绝为那些在申请专利前就公开其发明的发明人提供专利保护,因此发明人应该避免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布或销售其发明。
专利的种类、保护期限及审查方式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申请人应结合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商业价值、市场寿命、费用等情况考虑申请何种专利更为适宜。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妨碍公共利益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1〕注意保密2〕进行可行性分析:检索国内外专利,查阅相关专业刊物,了解掌握同类技术或产品的现状,进行能否获得专利的可行性分析,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申请专利的两种途径
1.自行申请
专利申请人自己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申请,或到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是:100088.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州设有专利代办处,地址是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省知识产权局内。
2.委托代理申请
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家审批成立的合法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
委托代理申请专利的手续是:
1)与专利事务所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
2)提供申请专利所需技术材料(法律规定:专利代理人负有保密责任)
3)交纳代理费和申请费
申请专利需提交哪些文件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
3、注意事项
请求书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A href="http://www.sipo.gov.cn">www.sipo.gov.cn</A>)下载
所有申请文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格式撰写或准备
申请日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受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出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受理通知书。
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即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一般程序
1.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优先权证明和手续
3.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4.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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