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及教师职业风险防范
1、如何预防校园暴力和性侵犯事件的发生?
“12·2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女生被割喉事件”最近引发广泛关注,据多方面消息显示,2016年12月20日晚上,广东省广州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发生一起杀人事件,据传一名女学生在跑步期间(一说是压腿时)被一名男子作出攻击,并遭后者割喉,不治身亡。目前,警方正在加紧调查中。
另一则新闻是“班主任组织饭局摸女生,8名女同学惨遭咸猪手”,毕业前夕,已婚有孩子的班主任突然组织聚餐,没想到当晚参与聚餐的9名女生中有8人遭到不同程度的“咸猪手”袭击,后有同学报警,目前警方及涉事高校回应,此事介入调查。
长期以来,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富裕,部分人道德意识的下滑,校园暴力和性侵犯事件屡屡发生。也随之受到政府、社会、学校的高度重视。
那么,学校应当如何预防校园暴力和性侵犯事件的发生?
一、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师生安全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学校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安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完善制度,细化责任,成立应对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工作机构,落实具体工作部门,组成相应的抢险救援工作队,防范和应对校园突发事件。要加大防范力度,超前部署,超前工作,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编制校园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适时开展预防、疏导、化解工作,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全力保障教师和学生安全。一旦发生校园突发事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对和处臵工作。同时,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报警、求援,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全面部署,认真检查,注重实效。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开展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安全教育课、交通安全常识进课堂、宣传普及常用急救知识、组织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教师和学生掌握更多的安全常识和急救常识,提高应对安全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让教师和学生远离事故、远离灾难。
三、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排除隐患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组成工作队伍深入到小学、中学、大专以上院校,督促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排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各级各类学校要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深入到分校、年级和班级,做教师的工作,做学生的工作,注意掌握教师、学生的思想动态,注意排查、化解矛盾和纠纷等不安定因素,稳定教师、学生情绪,避免因为小的摩擦、纠纷和矛盾引发大的事端。要坚持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重点检查教师办公室、学生教室、食堂、寝室、卫生间等场所的安全情况,以及楼梯台阶、楼梯扶手、门窗玻璃、雨水井、下水井等部位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杜绝安全事件。
四、加强法制教育,防范暴力事件
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理想前途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组织辅导员教师、班主任教师开展谈心和家访活动,加强与学生的思想沟通和心理交流,及时调整学生的不安定情绪,注意排查和消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防止小事情酿成大事端,引发突发性事件。尤其是大专以上院校要做好贫困学生帮扶工作,帮助这些学生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同时,对那些“问题”学生要多关怀,多沟通,加引导,帮助他们消除自卑心理,克服心理上、性格上的障碍和问题,减轻心理压力,增强心理承受能力,正确面对人生、面对现实、面对社会。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网吧的治理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学校安全、抢劫学生钱物、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如何防范校园性侵犯事件的发生?
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
未成年学生对来自教师的性侵害行为之所以较少进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师、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关于性方面的知识较为贫乏,关于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较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国家的教育计划和大纲。教育部于2007年3月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要求,小学4-6年级要了解应对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初中年级要学会应对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高中年级要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教育部于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要知道“我从哪里来”的有关知识;三四年级学生要了解身体主要器官的功能,学会保护自己;五六年级学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长发育特点、男女少年在青春发育期的差异、女生月经初潮及意义、男生首次遗精及意义、青春期的个人卫生知识等;初中阶段要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阶段要了解婚前性行为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为,了解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和方法等。上述两个《纲要》明确提出了各个年龄阶段性教育的目标及内容,为中小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和预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导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性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着力让未成年学生了解隐私权、身体自主权、性侵害的含义,让学生明白身体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自己的身体可以分为“可触碰区域”和“不可触碰区域”,对于“不可触碰区域”,特别是隐私处,除父母为自己洗澡或医生检查身体等少数情形外,应当拒绝任何触摸;对于让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体接触,无论对方是谁,都可以拒绝让其触碰或靠近;如果别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吓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万别害怕,一定要告诉父母、自己信赖的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否则事情只会变得更糟。其次,学校要让未成年学生明白,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次,学校还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防范性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教育学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学或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在无人的地方停留;和异性独处时不能关上房门,不要独自去异性的宿舍;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对自己实施性侵害时要大声呼叫,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卫:用手指戳刺对方眼睛,用膝盖顶撞对方裆部(前两者可同时进行),用肘部猛击对方胸部,伺机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同时不要急于清洗身体,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等。
二、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师德教育 对学生而言,来自教师的侵害行为往往让其防不胜防。当教师将犯罪的双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之时,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教师行业准入制度。富有爱心,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是从教者的必备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从事教师职业。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教育行政部分不得授予其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严把品德关、心理关,仔细审查应聘者的档案,不得录用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担任教职工。必要时,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对心理异常者要慎重录用。对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应依法予以解聘。
一些教师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生活中,除非是自己遇到了法律纠纷,相当一部分教师不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除了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之外,学校还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定期对教师开展法制讲座,引导教师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与教师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法制教育,重点让教师了解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所受到的专门保护,了解教师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
增强教师的法制观念和模范守法的意识,提高其保护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预防教师性犯罪问题上,要让教师熟悉与性侵害相关的法律条款,了解相关罪名及违法者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教师认识到保护学生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法犯罪是思想腐化、道德败坏的产物。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从教者应当有崇高的理想和追求。现实中,一小部分教师经受不住一些负面东西的诱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做出了违背师德的行为,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鉴于此,学校应当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参照标准,强化师德建设,经常性地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三、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现实中,发生未成年学生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学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关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与企业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受到所在单位较多的管束不同,教师在平时的上班时间内,除了上课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时规定之外,其他时间多由教师个体自主安排工作事项,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上班时间干着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私活也并不罕见。从聘用关系上看,上班期间应当是受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受聘者在这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否则即构成了对聘用关系的违背。为保证上班时间的劳动效率,用人单位有权对受聘者的劳动
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受聘者不得对此予以拒绝和排斥。对于学校而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效率,学校有权也应当对教师在上班期间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个别教师失职甚至“出轨”。
在预防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问题上,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履行职务行为的守则,对教职员工在履职期间的言行进行必要的规范。比如规定,教师应尽力避免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体育课上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和保护除外),尤其是对异性学生更是如此;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只能在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进行,且不得关闭房门;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或其他相对封闭的地点单独留下异性学生进行谈话或辅导;放学后留学生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的家长的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学校通过对教师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管理,减少、消灭发生意外事件的时空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定期向学生、学生的家长乃至社区开展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及师德情况进行评价,从各个方面强化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四、正确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学校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本着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责任的态度,及时采取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以往,个别学校发生了教师性侵害学生事件之后,出于各种考虑(如怕影响学校名誉、影响学校参评先进等),学校领导往往不情愿、不积极立即上报案情,而是极力瞒报、缓报,或者消极等待、听之任之,认为是否报案应由受害学生的家长自行决定,与学校无关。个别学校领导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学生的家长与施暴教师进行“私了”,意图将案件“内部消化”。 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须知,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性侵犯已构成违法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瞒报、缓报之举,是对施暴者的袒护和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冷漠和伤害,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让施暴者在违法犯罪的泥塘中越陷越深,从而让受害学生遭到更大的伤害或导致其他学生受到新的伤害。在对待、处理校园性侵害案件问题上,学校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把法律的尊严、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臵。有鉴于此,《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
在上报案件的同时,学校还应当做好对受害学生的保护工作。鉴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学校知情人员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害者的姓名及相关案情信息,防止其受到多重伤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对受害学生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学校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在维护孩子的隐私与尊严、顾及孩子感受的基础上,在心理上、学业上给与其更多的关怀和支持,鼓励、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情况通报》:
一、坚决依法打击教师队伍中的性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要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尽快侦破案件,惩办罪犯。对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罪犯、隐瞒不报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2、学校和教师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生活中,时常有意无意地侵犯未成年学生的各种权益,以下诸种侵权行为应当引起老师们的高度警惕:
1. 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法定标准;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体育运动、劳动或其他活动,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
2. 学校强令学生征订刊物,推销学校指定的学习、生活用品,强令学生认购所谓“献爱心”贺年卡片;强行要求学生乘坐指定车辆,就餐指定食堂,购物指定商店;教师以上课做小动作为由扣押学生自用的书籍、玩具,以“少儿不宜”为由没收学生自备的手机、游戏机;学生车辆在校遗失,按校规“责任一律自负”,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权、自主选择权。
3. 教师怀疑学生偷窃财物或考试作弊,要求学生当众打开书包展示物品、相互或自我搜身,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学校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私摄学生生活肖像,用于招生广告之需,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肖像权;学校将学生的投稿修改后,以校团委的名义发表,并参加评比活动,因此领取奖金,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著作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品获利权)和荣誉权。
4. 教师以爱护学生为由,擅自开拆学生私人信件;学校按成绩高低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语文教师怀着“奇文共欣赏”的心态,“演说”学生写得不好的作文,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5.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殊疾病,不宜参加一些教学活动,学校未予以适当安排;对于患有急病的学生,学校不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不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获得照顾权。
6. 学校对有残疾、相貌不端的学生借故不录取;歧视和刁难有不良记录的学生;把成绩不佳的学生的座位安排在“后”、“边”、“角”,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平等权。
7. 学校不许少数民族学生做弥撒、做祈祷、佩十字架,要求学生放弃“装神弄鬼”的信仰,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8. 学校要求学生有意见必须先向老师反映,不准避开学校越级上访,更不准向社会媒体反映;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决定,不准学生申辩,视申辩为不服管教;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后,学校不准学生随便诉之法律,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诉讼权。
9. 学校收缴各种代办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让学生知悉;学校举行体检和测试,结果不让学生了解,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知情权。
10. 学校为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利用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时间补课,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权。
3、教师在工作中怎样预防和杜绝违规和违法行为
(一)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二)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建立教育事故仲裁委员会,严格教育执法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监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保证。教师侵权行为之所以没有做到违法必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督约束。监督机制和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是依法治教的根本保证。
(四)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
教育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执法队伍来执行,更重要的是靠全体公民自觉去遵守,这就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加强教育法律的宣传,让广大教师和学生认识教育法律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五)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注重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学校可将依法治教的目标和工作内容分解细化,形成责任共同体,使责任共同体依法完成各自的职责,从而使学校工作规范化。
(六)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是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主要途径。首先要加强教师对学生权利的认识,让每位教师都深刻体会学生的法定权利以及侵害学生权利应负的责任,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加强教师对相关案例的学习。
(七)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要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例如在小学开设教育法规图片展、开设各种讲座;在中学开设法律课程,重点教授学生权利的知识等,让每个学生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八)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大力推行社会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内师生的安全观念。加强学生的安全观念,使学生学会自我防范,防止因为教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的身心伤害。
4、法律规定的校园侵权行为有哪些?
我们可以从近几年来的新闻中发现,老师体罚学生、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校车事故等事例一起接着一起的发生,不得不让广大学生家长感到忧心忡忡,这些事故中有些是可以避免的,有些则是意外,疏于管理的事故学校自然逃不了责任,校园 侵权行为 有哪些呢? 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有关教育或教学的各种活动中,也包括学校开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的时空内,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给校内师生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校园侵权表现得最多的是以学校作为侵权方而给学生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侵权的行为方式;过错主体的不同;过错承担的责任不同,三个重要的标准来区分。 (一)从侵权的行为方式来划分 从侵权行为的方式来看,校园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为有作为的侵权行为和无作为的侵权行为。 1、有作为的侵权行为。这个主要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主要是指相关的主体以积极的行为来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类型。比如教师对学生的严重体罚,学校的乱收费等。 2、无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这种侵权行为采取的形式是不作为的形式,或者是消极类型的行为,这种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由于学校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这是相关人员或主体的一种职责缺位。比如学校设施的损坏对学生造成伤害,学生之间互殴而老师没有进行阻止等。 (二)从过错主体的不同来划分 以这个标准来划分校园的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个是学校过错,一个是学生自己的过错,一个是第三者的过错,一个是混合过错。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侵权行为的几种重要的主体。 1、由于学校的过错而导致侵权类型 从我们对2002年开始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解读中,可以发现,对该规定中由于学校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有11种不同的情景,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个大的类别。一个是,由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者是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另一是,学校在进行相关的学校建设、教育教学等相关活动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侵权类型。这两种侵权类型都是由于学校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2、由于学生自己的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这种侵权类型的主要起因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比如由于学生自身心理素质比较差,抗压能力低而导致的自伤自残行为导致自己人身财产的损失;学生因违法学校相关规定和纪律而导致的自己合法权益的受损等等,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校园侵权行为燃拿。 3、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而导致的校园侵权的类型 对于这种侵权类型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个不同皮州搭的主体迹雀,一个校内的第三方,一个是校外的第三方。 (1)校内的第三方。这一种侵权类型的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学校的在校学生。受害人因为学校其他学生的不适当行为而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侵权类型。比如学生之间 打架斗殴 造成的受害学生身体伤害,或者学生之间在玩耍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2)校外的第三方。这种侵权的类型也比较普遍,比如由于校外人员在学校的一些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对校内的老师或学生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校外的车辆在校内行驶不当给学校教师或学生带来伤害的侵权类型;学校教师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在校外的实习单位或场所由于校外的其他人员或单位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等等。 4、由于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的共同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学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其与学校的一定关系,虽然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但是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还是负有一定义务的。这一种有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共同的原因造成的侵权类型,就是在侵权行为的主体双方都有过错的前提下进行的判断。 (三)从主观过错的不同来划分 根据这种侵权类型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中具体的类型:故意侵权类型和过失侵权类型 1、故意侵权类型。加害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行为的后果特别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带来的相关的损害,但是,加害者从主观心理的状态下听任这种行为发生,或者是程咬金这种行为发生的校园侵权行为类型。 2、过失侵权类型。这种侵权类型要求加害者对受害者负有注意义务,其实加害者清楚如果不怎么样会对受害者造成的相关权益的损害,但是由于加害者的疏忽或失误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出现,这种侵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普遍,学校应该负有管理上疏忽或失职的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从以上我们对校园侵权行为有哪些的介绍之后,我们可以知道不同的分类标准、角度就可以得出多种侵权类型,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校园侵权行为的复杂性。我国法律对校园侵权行为的分类是为了更好的裁定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而有对应的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