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娱乐新闻侵权
1、转载新闻违法吗?
转载新闻不是一定侵权的。如果出于非盈利目的而转载行为,且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不认定为侵权。反之,则应当认定为侵权。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2、个人转发新闻违法吗
法律分析桥胡:视情况而定。转载公开的新闻不违法,如有声明不得转载的不能转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衫喊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或消野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3、网络转载是否侵权?
在网上转载别人的文章或作品会造成侵权吗
是否违法关键是看拷贝他人的作品的用途,如果是为自己学习欣赏而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只要你不是以盈鼎为目的,或恶意篡改使用别人的文章就不会有问题.
自己收藏当然没关系,但建议你不要公开他的文章,因为涉及到他的知识产权,他可能会不高兴.
网络转载是否侵权,网络转载侵权
技术入股协议书甲方:乙方:XX有限公司(非技术股股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第一条:甲方以其所持有的XX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XX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乙方公司各现有股东确定公司一期工程该技术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由乙方XX三位股东按其股份比例认购技术价值,交与甲方用于一次性注册,使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甲方承诺:后期项目在技术股比例上不再提出其他要求;乙方承诺:后期项目甲方技术股比例上仍占公司资本的20%。第二条:甲方应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XX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第三条:甲乙双方各协议人承诺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在与XX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各协议人参加的其它经营活动。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上述技术由XX公司享有。第五条:甲方在乙方没有收回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前,不享有公司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享有公司收益的分红权;当乙方收回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后,甲方则享有永久的资产所有权,此后出现的技术问题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范畴。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蠢碰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按照《XX公司章程》协商解决。第七条:违约责任:因非技术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技术责任;因技术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乙方违顷陆约,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第八条:因甲方持有的技术来源历史原因与特殊性,当发生侵权时,甲乙双方共同处理,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处理侵权问题;因侵权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第九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持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附注:甲方的技术未经过工商认证,公司注册时甲方是以200万现金注册
文章被网站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最近,我写的一篇文章在网上发表。后来,我又在其他十几家网站上发现我的文章被相继转载,那些网站既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也没有向我支付稿酬。请问,那些网站转载我的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想起诉,该咋办?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罗晓琼解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带乎谈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如果你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你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向你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网站转载资讯文章是否侵权? 50分
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那么,何谓"作品"?网站转载的文章属于"作品"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网站是否可以转载已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其他网站上发表的文章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另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三、网站转载文章的稿费标准及发放问题
关于稿费标准问题,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至于稿费发放的问题,一般应由网站与著作权人联系以汇寄稿费;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可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四、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见到很多网站在首页上标注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这种声明有效吗?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网站间相互有转载、摘编的权利,对于网站内各篇文章的转载权,仍归原作者,只要转载、摘编的网站注明文章出处、支付作者稿费,就合法获得转载权。
禁止网站转载自己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人,因此,"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的告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除非网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权委托。...>>
请问转载网站的内容构成侵权吗??
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转载网址也算转载内容吗?是否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载网站链接不属于侵权行为。我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不能使淫秽网站 赌博诈骗网站和钓鱼网站等非法的。
网页上转载的小说算是侵权吗
如果小说通过版权认证的,那就是盗版
网站转载了不实信息,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需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站转载中央台的节目算侵权吗
如果是非营利目的转载可以,转载供网友观看不算侵权,
在贴吧上转载网络小说是否侵权?
无论在哪儿转载,只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都属于侵权,法律依据就是著作权法
4、新闻在快手上转载违法吗
不违法。
如果出于非盈利目的而转载行为,且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不认定为侵权。
新闻,也叫消息,资讯、是通过报纸、电台、广播、电视台等媒体途径所传播信息的一种称谓。是记录社会、传播信息、反映时代的一种文体。新闻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其广义而言,除了发表于报刊、广播、互联网、电视上的评论与专文外的常用文本都属于新闻之列,包括消息、通讯、特写、速写(有的将速写纳入特写之列)等等,狭义的新闻则专指消息,消息是用概括的叙述方式,以较简明扼要的文字,迅速及时地报道国内外新近发生的、有价值的事实,让别人了解。每则新闻一般包括标题、电头、导语、主体、背景和结语六部分。前四者是主要部分,后二者是辅助部分,标题、导语、主体必不可少。写法上主要是叙述,有时兼有议论、描写、评论等。新闻是包含海量资讯的新闻服务平台,真实反映每时每刻的重要事件。可以通过查看新闻事件、热点话题、人物动态、产品资讯等,快速了解它们的最新进展。
5、自媒体转载新闻侵权吗
法律分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既没有署上原作者的姓名,也没有标明作品出处,更有甚者直接以自己名义发表作品。严厉打击未经授权通过网站、应用程序、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视频字幕组传播动漫的侵权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动漫形象制作传播游戏、玩具、文具、服装等动漫衍生品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6、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新闻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指责公民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其名声,就构成对该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对个人私生活的报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单位没有征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删改文字内容而造成差错,或改变表达方式发表,也属侵权行为。同时,报刊私自将稿件转交其他报刊发表而又没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6)转载娱乐新闻侵权扩展资料:
叶挺家属起诉侵权者案宣判的重大意义
28日上午,叶挺将军家属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画”曾发布含有侮辱烈士内容的短视频,篡改叶挺在狱中写就的《囚歌》并加入低俗语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摩摩公司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由英烈家属为原告起诉侵权者的第一案,这一判决充分昭示了国家惩治侵犯英烈名誉行为的坚强决心。
彪炳史册的英雄事迹标注了战火年代的时代坐标,镌刻在民族丰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广泛的社会道德认同。英烈的形象和荣誉,既是后辈儿孙的宝贵财富,更是凝聚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之源。我们必须营造全社会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围,树立英烈名誉不容侵犯的正确意识。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长期处于和平年代、远离硝烟炮火,一些人对英烈的敬仰逐渐“褪色”;甚至有人心怀恶意,诋毁攻击英雄,美化侵略历史、发表辱华言论,挑战了人类道德底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些网红、“大V”以戏说、娱乐为幌子,以动漫、段子、综艺等形式调侃英烈,混淆了文艺创作和侮辱诽谤的界线。暴走漫画此前也以“习惯以一种娱乐化的方式去表达观点和态度”作为辩解,但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文艺作品的戏说、虚构不可逾越道德的红线;调侃戏谑更不能以误导青少年作为代价。挖空心思制作恶趣味内容,其心心念念的还是流量和金钱,自家生意盈利不少,伤害的却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诋毁先烈、质疑历史,归根结底还是泛娱乐化和历史虚无主义在作祟。
英烈的名誉与历史的清白,需要全社会自发守护,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齿予以捍卫。近年来,从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的名誉权,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于向亵渎历史的行为亮剑,彰显了法律的正义与庄严。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敲响警钟;随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起诉主体从亲属扩大至检察机关,让此类行为难钻法律漏洞,有效保护了英烈的形象,体现了以法律捍卫历史的高度共识。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从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到烈士纪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一个个国家纪念日,推动着勿忘历史、崇尚英雄的活动汇聚成潮。
在第五个烈士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纪念祭扫、主题学习、红色旅游、制作动画等各类活动在全国各地铺展开来。
这也提示我们:树立正确英雄观、民族观和历史观,既要靠法律树起保护英烈权益的铜墙铁壁,更要通过教科书、宣传片、影视剧等多种方式,潜移默化地传播历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风气。
7、转载新闻侵权吗
法律分析:转载新闻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语言;3、提个建议,谨慎起见,获得同意后,再进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8、转载报纸或者网站上的报道属于侵犯著作权吗??
是否属于侵权应视情况而定:
1、报道一般属文字作品。且往往属于职务作品。
2、《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报纸和网站上有专门的声明,不允许转账,那么转载行为必然侵权。如果没有声明,那么属于法定许可,可以转载,但不是免费转载,需要支付版权费。
3、《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属于合理使用,只需要指明原作者是谁即可,如果没有指明,还是侵权,如果指明了就不存在侵权。
9、转载新闻属于侵权吗
转载新闻如果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并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