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最早起源于我国
1、我国著作权制度一般被认为起源于哪里
您好,受《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影响,1979年4月,一份关于起草版回权法并逐步加入答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呈递到当时主管国家宣传工作的领导面前。领导批复:“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
著作权”和“版权”对我国都是外来词,这两个词都是来自日本。版权是日本教育家福泽喻吉根据英文right译出(1869)。为参加《伯尔尼条约》,版权法正式更名为著作权法。著作权是当时主持法律修改工作的法学博士水野练太郎根据“作者权体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著作权的产生是从什么开始
法律主观: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其著作权均渣链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丛隐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法律客观:“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普通民众并不是很清楚两个词汇的真正含义。“著作权”和“版权”都是外来词,“著作权”和“版权”的起源有所不同,分别反映了著作权立法史上各国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学术界也产生过分争,至今相关著作有称“著作权”,也有称“版权”的。著作权法是随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如郑孙是印刷专有权“翻印权”right日本学者译作“版权”,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而作者的权利受到漠视。随着要求保护作者的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英国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该法从主要保护印刷者而转为主要保护作者。法国1793年颁布了《作者权法》,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都沿用了法国的“作者权”概念,我国的“著作权”来自日本,著作权即是著作人的权利,等同于作者权。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其立法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已经出现相当程度的整合与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法律如此规定表明著作权即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3、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4、作品的著作权何时产生?
从作品完成之时即产生。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5、在我国著作权自何时产生
法律分析: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其著作权均自创作完成之日获得。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罩毕住地国同中物判芹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冲没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6、著作权的由来?
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与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事实上,著作权制度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自著作权制度产生后,它依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或者说,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对著作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而著作权制度也在应战之中不断发展完善。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受保护客体,著作权制度逐渐将它们纳入了受保护的范围之中;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对于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权制度逐渐将这些新的利用方式纳入了著作权的范围之内。谈及起源,因其与“印刷”、“出版”的密切,我们首先称其为版权(著作权)。在其权利的演化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版权由实物到权利的过渡,由载体到权利的强化,由特权到私权的演化。
1. 中国。至于版权的起源,东西方知识产权法学者无一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应用而产生的。早先,正如对印刷术的发明的认识一样,大多数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认为,15世纪德国人约翰内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欧洲对活字印刷术的应用是版权保护的开始;直到20世纪中后期,西方版权法相关的著述中,才渐渐对于版权起源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综观版权的历史,更多地体现在物质性产品的特权与私权上,并非简单起于一种民事权利,更不是起源于财产权,而是更多是一种“行政特权”,而类似于15世纪威尼斯、法国、英国颁布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的特许令,在中国的宋代就已出现。晚清的版本、目录学家叶德辉在他的代表作《书林清话》中就有明确的记载:“书籍翻板,宋以来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阁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东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书中还记录了一项宋代国子监禁止翻板的“公据”。宋国子监属礼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系宋朝最高学府。国子监还设书库,刻印经史书籍,供朝廷索取、赐予以及本监出售之用。南宋在监内专设“印文字所”。国子监所印书籍称“监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国之冠。所以,国子监有官办出版社的职能。在古代出版史上,无论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记表明刻书、藏版之所外,有的还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内容。类似的禁例,已经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权保护中对经济权利为以保护的因素,虽我国古代并没有对版权形成制度化的保护机制,但这种低层次的非法律制度规范性的权利状却是客观存在的。
2.欧洲。在欧洲,有人考证,第一个对印刷商无偿地占有并使用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谋利提出抗议的是德国的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直到今天,西方国家仍旧把盗印他人作品的图书版本称为“海盗版”,这可能也是与我们把盗印的书称为“盗版书”的暗合吧。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为鼓励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经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内享有权利的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由于名字太长,为了方便记忆,就用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的名字命名为《安娜法》。该法注重作者享有的财产权利及出版商对于作品利用的相关权利,这对美国版权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8世纪,法国大革命期间,在废除了原有的各种特许权,包括出版者的特许权后,在新的著作权制度中突出了作者和作者的权利。在18世纪的德国,以康德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作品不仅能给作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外延的观点,导致了作者精神权利的产生和发展,把版权保护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就成了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特点,与强调版权的作者财产权利且兼顾出版者利益的英美法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美国。美国版权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承接了英国的传统。这可以从美国表述法律的语言、获得版权的机制,以及美国法庭在定义版权时所做的法律决定中看到。除了特拉华州,美国其他12个州在1783年至1786年之间通过了版权法。这些法案均是以《安娜法》为基础的。
这些法案立法目的依次为:
(1)保护作者的权利;
(2)促进学习的研究;
(3)为图书贸易提供秩序;
(4)防止垄断。所有这些法案都需要作者和出版商在当地的登记处进行版权注册,其实际并无法成功的实行。1790年5月3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联邦版权法,此法案依然遵从着英国的先例。在该法案通过后的19世纪初,作者的自然权利渐渐失去了它的潜在意义,从而使得出版商从作者的版权中获得了大部分的利润。美国现行的版权法是1976年通过197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随经数十次修改,却依然承袭了注意版权的“商业性”和“登记注册”制度的传统。
虽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以及加拿大等国,在20世纪中后期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项精神权利,增加为版权法的两项重要内容,但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的美国的联邦版权法中,仍没有保护精神权利的内容。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也没有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予以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便不足为怪了。
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权进入商品贸易中,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也已成为某个或某些经济大国保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出现了重大意义的突破和发展。就著作权而言,我国现行的著作权起草于1979年,由于牵涉面较为广泛,起草时间长达11年之久。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又颁布了由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随着我国加入了陆续《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公约》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缔结Trips协议,我国先后于2001年及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工作,体现了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也表明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态度更加明确、意识更加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