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
1、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别如下:
1、真正的行为人确定性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因此,就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具体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者产生的因果关系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右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只是有可能导致结果的产生,因此,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
3、举证的责任不同。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来说,每个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被免责。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来说,行为人仅仅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还不能免责,还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才能免责;
4、责任的后果不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其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份额,则成立一般的单独侵权,就其损害后果份额承担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损害份额,就应当推定每个行为人根据其过错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责任。但是,在共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但法律直接推定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5、意思联络共同性不同。共同侵权是共同实施,有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另外,无意思联络行为人侵权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每个独立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每个独立的行为都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即使没有其他行为,该行为也可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每个独立的行为不足以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偶然的机会结合在一起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2、共同的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
3、行为具有危险性;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有何区别
法律分析: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有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是共同实施,有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另外,无意思联络行为人侵权的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每个独立的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每个独立的行为都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即使没有其他行为,该行为也可单独导致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每个独立的行为不足以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偶然的机会结合在一起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之间才承担连带责任,该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法律谁知道谁负责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5、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承担
法律分析:侵权法理论上依据主体有无意思联络,将数人侵权区分为有链李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的配置上也相应地按照这两个类型划分,共同侵权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之间才承担连带责任,该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棚宴迟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祥升任。
6、共同侵权共同危险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法律分析: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在于: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学界普遍认为,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确知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是易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混淆的一个概念。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其特征在于: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二是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三是各行为共同造成受害人损害,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致产生损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由于尚未有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中有按连带责任处理的,也有按单独责任处理的。由上述分析可知,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联系相当紧密。若共同侵权行为采客观说,则共同侵权实际上包括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为此时只要行为共同,不管有无意思联络,均构成共同侵权。若共同侵权采主观说,则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格格不入,因为此时共同侵权要求有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无此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经纬分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并非缺少任何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就不会产生,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具有行为共同性,缺少任何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都不会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