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
我国法律对微博 著作权侵权 有以下规定: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投诉,要求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公证保全侵权事实,取得公证书证据。关于赔偿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2、新浪微博大规模账号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
对于微博的《服务使用协议》,一家互联网公司的高级法律官员华林给出了以下意见:一,微博的服务使用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是双方事先拟定的供重复使用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在格式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签约双方没有经过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用户没有可能讨论或修改某些条款。用户签署格式合同并不意味着所有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它被签署了,用户也可以请求法院使不合理的条款无效。
二,著作权的归属。第一,法律强行附加,创作者所有权。第二,根据合同,如委托创作,有协议,版权属于合同。如果平台想要获得创作者的版权,它需要签署一份协议,但这份协议必须合法、有效,至少是公平的。第三,根据《合同法》第54条,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撤销的结果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综上所述,并非新浪微博制定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条款全部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微博会这样做?尽管一些用户要求新浪微博CEO王高飞在微博上发表声明,但截至发稿时,新浪微博尚未对此事有任何回应。2017年8月10日,微博正式发布社区公告,称一个第三方新闻平台在不知道或不授权微博的情况下,直接从微博上抓取了自己媒体账户的内容。鉴于其行为的严重性,微博首先暂停了第三方新闻平台接收微博。至于微博突然强调用户内容的独家原创性,一个推论是它可能与今天的头条新闻有关。在9月10日晚,头条向一些用户发送了一个系统通知,称“今天的头条将在不久的将来停止提供新浪微博账户服务”。
微博在《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中增加了微博内容的原始排他性。这就是霸王条款,有些甚至不符合法律,所以等着看它以后如何发展吧。
3、微博侵权视频已删除会被追究吗?
如果没有造成特别大影响的情况下,删除视频有可能不被追究。但是作者如果想追究你的责任,可能会让你赔偿。
最多就是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很少的,最好协商解决,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私下协议就能生效。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即便删除,一样还要承担责任,只要著作权人保留了公开该视频的证据,仍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过,及时删除侵权文章,属于民法上主动停止侵害的行为,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相对而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减轻。
依《著作权法》第46条之规定,对于以下侵权行为,应视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一旦发现侵权应该及时删除,避免被索赔。
4、微博转发别人的微博侵权吗
法律分析:转发也是可以看到原作者的,是不属于侵权的。作者发表微博后,微博平台默认的是大家可以自由转发和评论的,转播的前提是:作者已经默认了可以被转发,所以不会存在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5、微博内容抄袭投诉的追诉期是几个月
追溯期为三年。一般的话是由第三方进行发起验证,再验证成功之后就会给答出一个稿埋键相对的答案。
微博追溯的流程:
1、会按照对方举报的情况进行查看被举报的微博是否存在。
2、再核对举报者的微博以及键巧最近的操作动态,查看是否存在来意举报情况
3、核对后,会给一个综合的处理。
4、如果对于处理不满意进行申诉。
危害信息由站方根据本规定直接处理著液顷作权的保护期限: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等权力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6、转发微博图片侵犯知识产权
法律分析:微博转发图片如果不是用于营利目的,并且载明了出处的,一般是不侵犯著作权的,否则就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