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李晓霞
1、2011年全国专利申请多少件
2011年国内三种专利申请状况表
发明385766 ,实用新型550922, 外观设计474392, 合计1411080。
你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专局网站“属首页>统计信息”,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工作及综合管理统计月报》(2012年3月)中的“表19 2011年国内三种专利申请状况表”。
权威数据!!
2、中国汽车专利投资运营助上海豫兴电子阻挡老外掠夺国内市场
2019年,中国汽车产业知识产权投资运营中心基于自主研发的sixlens大数据平台,从专利、标准、人才、投资等多维数据全景监测全球汽车领域前沿技术项目,敏锐发现到上海豫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这一国内唯一电子后视镜领域的专利技术创业项目。经过多次沟通、洽谈,中心以战略合作伙伴和投资人的身份全方位赋能豫兴电子创新发展,共同探索中国产业垂直领域专利投资运营的有效路径。
一、电子后视镜的技术投资价值
豫兴电子长期致力于电子后视镜系统的研发生产,自主研发了采用单摄像机实现广角/长焦的分割影像显示、基于车辆行驶场景的影像随动技术,最新推出的第五代产品通过了国际最先进的“双曲率电子后视镜”彻底解决不同视频流产生晕眩、右侧显示屏距离驾驶员过远不易观察、重复观察多画面增加思考判断时间等问题,可根据不同车型、不同行业制定专属解决方案,成为国内唯一的全景电子后视镜技术系统化方案提供商。
公司主营产品电子后视镜(摄像机-监视器系统,简称CMS)作为汽车行业新兴的电子产品,或许有人觉得电子后视镜不就是一块显示器加一颗摄像头的简单组合。然而,真正的电子后视镜作为取代传统后视镜的安全件,而非如倒监屏、行车记录仪等辅助件,其对安全等级、产品寿命、性能指标等要求极其苛刻。例如,对摄像头要求非常高,要有高像素、无畸变、宽动态、低照度、防水等级高、高可靠性等,同时还必须配合有强大的图像处理和系统运算控制系统才能确保汽车在高速行驶时的安全可靠。
这些技术特点也让电子后视镜带来了很多优点,包括无视觉盲区,提升车辆续航,提升操控安全性等,同时电子后视镜摄像机拥有的强大AI视觉功能,与雷达传感器、车辆CAN信息结合形成以影像安全、精准预警的辅助驾驶域控制器,提供底层数据给更高级别的域控制器,为智能网联、无人驾驶提供技术支撑,由于这些优点,电子后视镜可以说是汽车后视镜细分领域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些年,奔驰、奥迪、雷克萨斯等均推出了只带电子后视镜而没有传统光学后视镜的车型,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虽然目前各国法规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后视镜的推广应用,但并不妨碍国外汽车厂商在电子后视镜领域的持续关注与研发投入,特斯拉、通用、大众等车厂均向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申请用摄像头代替后视镜,奥迪也在与各国相关专家接洽,争取早日合法化,并能够普及开来。
2019年7月4日,中国汽标委车身附件分委会正式启动了对《GB15084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电子后视镜扩标工作,预计2020年征询稿发布,2022年中国版的电子后视镜标准颁布。据初步市场测算,国内电子后视镜商用车和乘用车前装市场接近千亿元规模,2022年将开启国内电子后视镜前装市场元年,这更是让全球汽车零部件厂商一下看到国内电子后视镜的巨大市场空间。
二、汽车专利投资运营的价值逻辑
以股权投资为强纽带,以知识产权全周期赋能、全链条服务为保障,并立足豫兴电子经营发展规划,贴身定制专利战略规划,护航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近半年,我们基于sixlens为豫兴电子打造了专属专利竞争情报智能分析平台,全景洞察电子后视镜细分领域的企业、专利、技术、人才等竞争合作情报信息,定期推送专利技术动态分析报告,辅助豫兴电子新产品研发和技术迭代。同时,围绕豫兴电子单摄像机分割影像显示技术、基于车辆行驶场景的影像随动技术、双曲率电子后视镜等核心关键技术挖掘布局了一批核心专利,与其之前累计申请的共71项专利组成了以CMS产品为核心的专利池。后续,我们将以豫兴电子专利池为核心,结合技术标准的颁布实施,打造电子后视镜领域的专利池,推动豫兴电子专利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三、豫兴电子扬帆启航,硕果累累
2019年是上海豫兴专注电子后视镜产品开发制造后,扬帆起航、硕果累累的第一年。3月,北京国际房车展上的宇通智能网联房车、亚特房车均搭载了豫兴第三代智目云视辅助驾驶系统。5月,豫兴电子在北京国际道路交通展展示了第四代电子后视镜新品,采用单摄像机实现广角/长焦的分割影像显示、基于车辆行驶场景的影像随动技术。6月,豫兴双曲率电子后视镜小批量装车测试,随后客户大批量装车使用。8月,豫兴完成上汽红岩取代传统外后视镜的CMS智能展示车项目。9月,豫兴乘用车CMS样件开始测试。
据悉, 豫兴在CMS技术创新、产品积累、场景认知,得到行业同仁的一致认可,与国内多家商用车厂签署了2020年CMS样车开发协议。今年4月,豫兴将完成国内某自主品牌乘用车企CMS样件的交付 。
第四代电子后视镜新品—分割影像显示+场景影像随动技术
双曲率电子后视镜批量装车测试
参加GB15084《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CMS扩标首次工作组启动会议
乘用车CMS样件测试交付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3、听说法智金集团公司的核心团队实力很强,有人知道都有谁吗?
关于法智金集团我了解的应该算是比较早的,在2015年的时候,人民日报就以《大数据时代催生“事联网”》刊载法智金集团创始人钟山的专访,还誉钟山先生为“事联网”创始人。从核心团队上看,法智金集团实力还是很强的,团队成员背景实力都很雄厚。
法智金集团的创始人钟山先生是北京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兼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知识产权金融联盟副理事长,中国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人物之一,是三十年司法、实业、金融、知识产权行业资深人士,被人民日报誉为“事联网”创始人。
集团首席经济学家杜平先生,原国家信息中心党委书记、常务副主任,分管信息化研究部,兼任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应用管理中心主任,拥有丰富的数据及人工智能运用经验。
集团首席知识产权专家刘春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等。
集团首席数据科学家朱扬勇教授,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大数据》期刊编委会副主任、大数据协同安全国家工程实验室副理事长等。
集团首席风险专家宿迟会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
首席合规专家金克胜教授,现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外交学院法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集团首席评估专家权忠光博士,十二届北京市政协常委,现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企华资产评估责任公司董事长兼首席评估师。
4、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还没有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截至2019年2月)。
中国知识产权报认为,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则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
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专利的标准化虽然可以促进创新,增进效率,减少消费者的适应成本,消除国际贸易障碍,但也极大增强了标准化组织参与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谈判中的地位,导致其向标准使用者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索要不公平、不合理和歧视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4)中国知识产权报李晓霞扩展资料:
FRAND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制度的政策考量因素:
在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中,为了评估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审和二审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政策因素:总量控制、反专利劫持和反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
一是总量控制,是指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不能超过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者产品利润一定的比例。
华为案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技术、投资、管理和劳动共同创造了产品利润,专利技术仅仅创造产品利润的一个因素,因此专利权人要求的许可使用费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过使用者产品的总利润,否则,该许可使用费不能认为符合FRAND原则。
二是反专利劫持(anti-hold up)。专利劫持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要求超过专利技术本身价值的能力以及试图攫取技术标准或者规程本身价值的能力。
在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判决书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明确使用“反专利劫持”这个概念,但两审法院都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应当从标准本身中获得利润,其贡献在于创新技术而不是其专利的标准化。
也就是说,两审法院实际上都认为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防止专利劫持现象的发生。三是反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Anti-Royalty Stacking)。
专利许可使用费堆叠是指许可使用人为一个标准支付给许多不同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超额许可使用费的现象。华为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一个标准或者技术规程包含许多标准必要专利,任何一个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都只能获得其应得的许可使用费。
5、麻烦哪位大侠帮我找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课题报告的全文?谢谢
迄今为止,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已加入了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闪联)、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AVS)、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彩联)等3个有关专利联盟。
四川长虹法务部知识产权处处长代德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四川长虹2004年加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2007年加入中彩联,都是渴望通过融入联盟而提升技术水平并获得更强的话语权。然而,几年过去了,这两个联盟发挥的作用却并不相同:通过参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的制定和产业化,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四川长虹的创新和技术积累;而由于国内彩电行业缺乏核心技术等诸多因素,中彩联则仍在向着既定目标努力前进。
代德建的想法也代表了很多其他加入专利联盟企业的心声。一方面,加入联盟有利于企业“抱团作战”,克服专利壁垒,降低交叉许可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抑或制度方面的不足,国内专利联盟仍与发达国家运作成熟的专利联盟存在着较大差距。
那么,承载着民族企业殷殷热望的专利联盟,距离理想状态还有多远?它又能否真正为中国企业在残酷的“丛林竞争”中照亮前途呢?
现状
梦想与现实的距离
专家:核心技术不足,部分联盟仍处初级阶段
中国现有哪些专利联盟?这些专利联盟的生存状况如何?出路在何方?对这些问题的求解,无疑将给中国专利联盟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采访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一份课题报告(以下简称课题组报告)引起了记者的注意。报告在分析多个专利联盟之后,揭示了这样一个业界可能不太乐于接受的事实——受制于核心专利技术尚不充备等原因,目前国内专利联盟多处于尝试、探索的初级阶段。
DVD产业的切肤之痛过后,一些较早受到专利池打击的行业纷纷把视线转向了组建行业性专利联盟,或包含专利联盟特征的产业联盟。根据课题组报告和本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建立的较有影响的专利联盟多集中在信息技术领域,包括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闪联、中彩联、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产业联盟、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WAPI)、中国蓝光高清光盘标准(CBHD)、中国地面数字电视传输国标知识产权联盟、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等。此外,传统制造业领域也涌现出了一些专利联盟,包括空心楼盖专利联盟、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佛山陶瓷专利联盟、中国地板专利联盟等。
那么,这些联盟的生存现状如何呢?中彩联的成长经历或许可见一斑。2007年3月,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科、夏新等10家国内彩电厂商在深圳注册成立了中彩联,专门负责成员企业与美国数字电视专利权人进行知识产权谈判。
“由于几乎所有的中国彩电企业都不是美国先进制式委员会(ATSC)的成员,拥有的能与美国专利权人互换、抵消的专利相当有限,即使是能够互换的重要专利,是否完全要放入中彩联,各厂商之间也没有完全协商。中彩联在成立之初面临的状况就是这样。”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2010年1月22日,中彩联联合8大国内彩电企业与法国汤姆逊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当时就有专家认为,“中彩联终于摆脱了3年来‘不作为’的形象,扮演了一个许可中介的角色”,“只是在与汤姆逊的谈判中,帮助中国彩电企业完成了一次团购行动,中国彩电业专利困境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但也有更多专家看到了积极的一面,认为中彩联为拒绝专利权人“漫天要价”而提升了中国彩电企业的自信,也为中国企业“抱团”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基于标准组织而形成的专利联盟是专利联盟的一种紧密结合形式。此外,国内还有不少产业联盟中也包括知识产权的合作,但这些联盟的本质大多是价格联盟,或者是个别企业排除竞争的手段,虽然在广义上也属于专利联盟,但其生命力一般不强,被称作非紧密形式的专利联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空心楼盖专利联盟就是上述非紧密形式的专利联盟之一,该联盟储备了建筑行业内的3000多件相关专利,其中大部分是该联盟的发起人和创始人邱则拥有的个人专利。一位研究相关技术多年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邱则拥有自己创办的长沙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他与合作伙伴一起在全国各地提起了多起侵权诉讼,意在肃清市场,提高企业市场份额,属于主动发起侵权诉讼的“进攻型”专利联盟,
但“虽然其专利数量巨大,并不代表其拥有的核心技术数量也多”。
与空心楼盖专利联盟不同,电压力锅专利联盟的成立主要基于企业的专利技术合作。该联盟于2006年10月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成立,被称为我国家电业首个专利联盟,其核心专利是广东美的集团从中国科学院退休高级工程师王永光手中获得的“匚式结构”专利。当时,3家企业因涉嫌侵犯美的专利而面临诉讼,于是,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各方企业权衡利弊,决定结盟。目前,成员企业已经发展到7家,专利数量已升至243件,包括6件发明专利、140件实用新型专利。
但据业内专家分析,截至目前,电压力锅专利联盟核心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1100026.7、发明名称为“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的部分权利要求已被无效,且该专利的有效期也即将于2011年终止。
缘由
联盟“杀伤力”为何不强
专家:应追求技术联盟而非价格联盟,并迈向国际化
“专利联盟在中国不断出现,也是发展的必然。”张平在分析我国出现大量专利联盟的现象时告诉记者,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延伸,导致某一产业内厂商众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便形成了“专利丛林”。专利联盟有利于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令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等优势愈发凸显。此外,传统的专利许可都是使用者向不同的专利权人分别请求许可,而专利联盟则可以汇集某一行业的专利技术对外进行一站式许可,也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张平指出,专利联盟并非洪水猛兽,其在发达国家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它在实践中往往由一个公司或者是缔结的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标准,然后征集该标准内的必要专利构建联盟,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联盟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联盟。
就目前国内专利联盟存在的问题,张平提出可以学习效仿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管理模式:“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是目前运营较好的国内专利联盟,其参照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的政策建立,并且有一定的创新,可以成为建立专利联盟的范本,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组建、许可、管理模式都比较成熟,其中的许多技术已成为国家标准。”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专利池管理中心副主任牛朝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是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标准,目前广泛采用的国外MPEG-2标准是第一代。过去,使用MPEG-2标准的国内使用者每制造一台编解码器需要向MPEG-2组织支付2.5美元专利费,而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专利池管理机构创造出了为业界津津乐道的模式——使用者采用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替代MPEG-2标准的话,每台终端仅需向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组织支付1元人民币,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使用者的成本,同时有利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推广以及新技术的应用,达到双赢;而同为第二代信源标准的H.264标准的实现复杂度高,不如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标准简捷高效,但两者性能相当。
“目前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标准的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地面数字电视压缩、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中国蓝光高清光盘技术等,即将举办的广州亚运会3D转播将采用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编码技术,该联盟还正在与中国移动开展在3G领域的多项合作。”牛朝晖对于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占领市场信心满满。
走出国门,是国内专利联盟更为宏大的远景。针对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的国际化步伐,牛朝晖介绍,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已经参与了多个国际标准组织,包括活动图像专家组(MPEG)、国际电信联盟(ITU)、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通过技术优势和积极斡旋,联盟已成为这些国际标准的一部分。
产业联盟应追求技术联盟而非价格联盟,是许多专家的共识。中国电子音响协会副理事长林元方指出,国外家电企业的联盟,如6C联盟(包括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3C联盟(包括索尼、先锋、飞利浦)、1C(汤姆逊)、杜比、MPEG-LA等,之所以生命长久,而且联盟的每一个行动都颇具杀伤力,关键原因就是这些联盟是建立在技术联盟基础上的,技术联盟已经成为国外企业联盟最为普遍的形式。但是直到今天,这种在国际上最常见的技术联盟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形成气候。
出路
联盟崛起,仍需“卧薪尝胆”
专家:政府应多引导,尽量避免行政干预
“联盟一直致力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并且组织企业联合研发,希望能重新建立新的电压力锅核心技术。联盟代管机构每季度会更新一次专利池,清理过期无效的专利,并把新增专利放进专利池。”对于电压力锅核心专利有效期即将终止的问题,促成联盟成立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协会秘书长邹永强向本报记者介绍,电压力锅联盟内部有一套完善的创新激励奖惩机制,要求联盟成员每年有一定数量的新增专利。
据记者了解,为拓宽企业的视野,电压力锅联盟2008年组织成员到丰田公司、TCL等知名企业开展“国内外专利池初探”等参观考察活动;与科研机构合作制作电压力锅技术路线图;此外,还积极推进“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进程,2009年,电压力锅联盟制定的标准上升为广东省标准,并正积极参与电压力锅国家标准的制定。
通过联盟推行标准战略,是企业更高层次的追求。然而,愿望能否实现,却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国家间的力量博弈,我国自主制定的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WAPI)的国际化之路就可谓一波三折。
2001年8月,信息产业部组建中国宽带无线IP标准工作组;
2003年5月,我国的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发布,并拟定于2003年底实施,英特尔等跨国公司则以准备时间不足为由,要求推迟实施。2005年,中美双方在国际标准组织日内瓦调解中交锋激烈,原定强制实施的标准缓行,中美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博弈引起广泛关注。直到2009年6月,在ISO/IEC
JTC1/SC6于日本东京召开的全会上,包括美、英、法等10余个与会国家成员体才获一致同意,将以独立文本形式推进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为国际标准。
与一些专利联盟在国际竞争中披荆斩棘的情况相对应,许多还未组建专利联盟的行业正在跃跃欲试。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刘成果向本报记者介绍,目前该公司的专利申请量、核心专利拥有量均居摩托车行业前列,企业也正在研究如何调整之前的防御战略,整合其他企业的力量,通过产业联盟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促进产业创新、防止重复研发。对此,重庆市相关部门也表示支持,其正在积极调研,研究相关政策支持产业联盟的创建。
“纵观我国现有的专利联盟,几乎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直到现在,政府在专利联盟的建立成长中应该发挥多大作用,并且应该如何发挥作用都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重要课题。”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工业与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天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信部的许多部门与企业、联盟间都属于合作关系,而不是监管角色,这也是一种有利于专利联盟发展的模式。
由于垄断利益的吸引,使得不同跨国公司甚至是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结成专利联盟,设法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此做法也是专利联盟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政府的支持可促成联盟,那联盟的结成是否会助长垄断?对此,赵天武认为,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不是矛盾,对于企业来说,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融合度非常高,企业不能自我封闭,加入专利联盟组织有利于新技术的产业应用、标准的推广,这是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联盟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企业竞争力也在逐步增强。他还认为,反垄断审查是标准组织和专利联盟需要特别注意的,应通过政策措施规避垄断风险,研究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
对于政府在专利联盟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池状态研究”课题组的结论是,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技术创新活力旺盛的重点产业和地区,以及有遭受跨国专利联盟进攻风险之虞的行业,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倾斜和环境保障,构造重点产业集群专利引领,整合产业结构。此外,应重点完善专利池的相关制度建设,引导联盟逐步完善许可制度、必要专利评估制度、专利更新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审查和垄断预警机制,提高专利联盟的核心竞争力。
对此,张平也表示了赞成。她认为,目前我国专利联盟多处于初级阶段,“政府重在制度建设和引导,应尽量避免对市场的行政干预”。
资料链接
专利联盟,即Patent
Pool,也可译为专利池、专利联营、专利集管、专利联合授权。最初的专利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联合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对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标的的多项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集合体。专利联盟的成员可以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且彼此间不需要支付许可费;联盟以外的企业则可以通过支付使用费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而不需要就每个专利向单个专利权人寻求单独的许可。
专利联盟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1.专门的专利联盟管理机构。例如,最为著名的MEPG专利管理公司在57个国家管理着9个专利联盟许可项目。其中MPEG-2视频囊括了通用电器、飞利浦、索尼、松下、三星等25家公司拥有的800多项专利技术。MPEG公司对多个专利联盟进行管理,其与标准组织无关,也不从属于任何专利权人。2.由专利联盟另行单独成立专门负责专利联盟管理的独立实体,联盟成员与该独立实体签署专利授权协议,由该独立实体统一负责对外的专利权许可事宜。3.不另设立独立机构,而由专利联盟委托其部分成员代表专利联盟负责专利权的管理。4.其它管理机构,如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类专利联盟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往往通过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进行约定。
6、华为4g基础专利比重
日前,美国商业专利数据库公布的信息显示,2014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专利数量共计30.0678万件,其中约92%为发明专利,IBM连续22年占据榜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华为公司凭借755件发明专利位居2014年美国专利授权TOP50企业排行榜第48位。
进入4G时代以来,“核芯”竞争力缺乏一直是困扰国产手机厂商的大问题。然而,随着技术的积累,这块短板正迎来重大突破。日前,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全球范围4G领域专利中,华为公司拥有专利数量占比已达25%。
近年来,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中国科技企业依靠自身努力和技术创新,逐渐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尤其是华为公司注重创新,以专利质量取胜的创新模式在科技领域不断取得好成绩。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尽管华为公司每年在国内外获得的授权专利数量不断增长,尤其是在4G领域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但同时也要看到,华为公司与国际巨头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业内专家建议,国内企业要想在所关注的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不仅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还需要企业潜下心来研发更多的核心技术,不断提高产品品质。
注重创新 以质取胜
近日,华为公司公布的2014年公司业绩预期数据显示,该公司2014年全球销售收入为2870亿元至2890亿元,同比增长约20%;预计2014年华为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为339亿元至343亿元,主营业务利润率约为12%,与2013年基本持平。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2014年是华为公司自2011年以来销售收入增幅最大的一年。
与高速增长的智能手机销量相比,华为公司核心的电信设备制造部门——运营商事业群增长比较温和,但也贡献了15%的增长。业内人士指出,这方面的扩张得益于全球对3G和4G网络的投资,尤其是中国上一个财年的4G网络支出约占全球总投资的一半。运营商网络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与华为公司2014年广泛布局和开拓4G市场密不可分。据华为公司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在全球范围300多张LTE网络中,华为公司建设了超过154张4G网络,所建网络数量位居世界第一位,占全球46%的市场份额。
事实上,为了保持行业领先,“在过去的10年间,华为公司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已累计超过1880亿元。”孟晚舟表示,依靠巨额资金的投入,华为公司不仅占据中国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第一的位置,还闯入2014年美国专利授权TOP50企业排行榜前50位,欧洲专利授权量排行榜前15位。近年来,华为公司共提交546件4G标准专利申请,在行业内占比达25%。“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华为公司的创新能力不断加强以及知识产权意识逐渐增强。”北京力量专利代理事务所负责人宋林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华为公司在4G领域的专利积累,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具有非常强的竞争优势。
抓住核心 突出重围
一直以来,华为公司不仅持续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研发,还在关键和最新的领域持续创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华为公司除了在4G技术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外,还可能在2018年前至少投资6亿美元,用于5G技术的研发。
据华为公司内部人士表示,也许华为公司在2G和3G时代都是付专利费用给别人,但是LTE时代华为公司就不再如此了。因为近几年,华为公司已经开始在专利授权方面获得数亿美元的收入。业内人士表示,2014年,华为公司依靠充足的4G专利储备一举拿下中国三大电信运营商约1/3的合同,并在2014年建设了约60万座4G/LTE基站。
“从市场反应来看,华为公司是受益于国内运营商的4G网络升级工程。”一位长期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表示,注重创新,以质取胜是华为公司多年来的经营理念,这使得华为公司在4G领域积累了许多核心技术,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
7、如何消灭“专利蟑螂”
钓鱼维权、专利流氓、专利蟑螂……这些词非常形象的描述了那些没有自己产品,专门通过滥用诉讼手段方式讹诈钱财的“寄生虫式”的企业、维权机构。最近,有媒体曝出的正尚律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假借合作名义,暗中以授权公证方式取得一些品牌版权代理,再以维权代理机构控告某互联网平台,索要高额和解金,就是典型的“专利蟑螂”行为。
为什么他们要叫“专利蟑螂”呢?因为在诸多司法案例中,大多数如正尚律和般的“专利蟑螂”并不是在维护品牌的版权权益,而是为了与被诉企业达成和解、收取对方“和解费”,这也从侧面坐实了正尚律和这类“专利蟑螂”滥诉渔利的恶意用心。
在2019年底,中国陆吵知识产权报就发表过一篇文章《让“专利蟑螂”无处遁形》,该文还被人民网转发。文中提到:很多企业遭遇“专利蟑螂”诉讼时,会以为自身侵权或者因不想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而在收到警告函后主动赔付相关费用,从而误入了“专利蟑螂”的圈套。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举敬媒体曝光的正尚律和早答侍的所作所为:暗中收购授权、警告,发诉讼函,索要高额和解费。一旦企业中了圈套,正尚律和就会接二连三循环这一做法,直到把这家企业掏干,觉得无利可图时才会收手。
打击“专利蟑螂”如今已经成为全球化的事情,不少国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专利救济制度等措施加以打击,咱们国家“视觉中国版权事件”就是灭蟑行动的典型案例。但要想避免他们的肆意滋扰,中国知识产权报文章也给出了一些建议,例如:面对“专利蟑螂”现象,除依靠国家层面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外,企业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善用专利检索工具、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发展专利防御基金等形式防御“专利蟑螂”的攻击。
8、奇迈先生: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有哪些?
奇迈先生为你解答: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国际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台湾与香港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适用研究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新问题,国际社会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首先来看看版权法的适用问题。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以美国“花花公子”案为例,这是第一个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纠纷的版权案子。“花花公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花花公子”胜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版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得到新的扩展。其次在商标法上,也会面临新环境下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美国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则,即谁首先使用这个名称,他就获得相关的权利。但网络上的域名登记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商标法问题,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美国商务部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例举了七方面的问题;中国为探寻符合国际标准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域名制度,于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办印发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目前,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等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因特网国际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最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顶级域名机构。这说明国际社会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这里,还要讲一讲管辖权问题。一般从民诉方面来讲,要起诉或在侵权发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联网系统里面,传统的原则不适用了。因为联网系统里所出现的诽谤、错误及误导性的信息,有时候你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从哪里冒出来的。他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把信息输送上去之后,马上关机,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儿。就传统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到底在哪儿起诉?”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对原告不利,因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起诉,有时候原告离之很远,对原告的起诉权不利。但在联网系统里面,由于不知道被告(向联网里输送信息的人)具体在哪个地方,反而对原告起诉有利,因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儿,原告就可以随便挑选从法律上和地点上对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诉。这样,就形成了美国法律上讲的FIM效应。但根据一般原则,还是应该在因网络里的诽谤及错误等信息引起伤害的地方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