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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用人单位替代责任

发布时间: 2023-05-21 18:06:04

1、被雇佣者出现事故由谁负责

雇佣关系期间发生侵权事故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种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即由非行为人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目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减少或避免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发生,最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
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
3、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二、在雇佣过程中被第三人损害责任哪方承担?
1、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伤害,可以请求第三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雇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
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
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5、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
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
6、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特征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特征:
(1)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特定化,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侵权后果的时候,才能够成立这种侵权行为。
(2)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特定化,就是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3)其侵权损害的被侵权人即损害赔偿权利人特定化,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
(4)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用漏态如人单位有过错,对劳动者造成伤害,或者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返启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闭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衍生问题:
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什么是用人单位责任

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称为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责任桥派主体为用人单位。用弯消谈人单位包括除个人之外的一切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除了我们很熟悉的公司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等都是用人单位所涵射的对象。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了他人损害,不论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3、用人单位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的却是用人单位,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

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是因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即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不符合用人单位责任构成要件,则应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埋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有哪些

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是指如果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者如果行为人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当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2、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是行为人;
3、行为人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
4、行为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5、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归责的侵权行为,具体的种类包括:用人单位和雇主的替代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违规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一)过失相抵

1、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例如,甲在施工时不慎失手将几块墙砖从五层楼上扔出去,恰好砸中来监察施工的乙,由于乙同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导致乙被砸伤致死,此即属于过失相抵的具体情形之一。

3、过失相抵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另就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而言,其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但是涉及过失相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如下几种状况:

(1)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过失相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

(2)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8条的规定,对于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此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能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此外,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57、161条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慧卖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时,才能让行为人免责。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过失相抵的规定。行为人或经营者,也应承担相前运逗应的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当事悄樱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第三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这里的第三人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例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则被告应免责,而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如果损害完全是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一般也是被告可以免责,而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中还规定了几种情形之下第三人过错不能作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1)被告首先承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即便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如运输中被污染、损坏),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不能因此免责,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被告与第三人共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自主选择由谁承担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污染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选择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先选择污染者赔偿的,污染者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以及《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先选择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被告与第三人共负连带责任,受害人自主选择由谁承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即便是高度危险物为第三人非法占有而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所有人、管理人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免责。

2.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

如果损害是因为第三人过错与原告过错共同导致,应适用过失相抵,可以减轻第三人的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为第三人过错与被告过错共同导致,应区分情况判定侵权责任:①如果第三人与被告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则第三人与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②如果第三人与被告构成需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则第三人与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按份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损害是因为第三人过错行为与被告过错行为共同导致,此时构成数人侵权行为,应适用有关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而不宜认定为构成免责事由或减责事由的第三人过错。

(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所涉及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也包括各种社会事件,如战争、暴 乱、恐怖活动、罢工、游 行集会等,但是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所谓不能预见,应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该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切断了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故行为人在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应当免责。《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既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即使存在不可抗力,行为人也不可免责: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6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或者暴 乱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而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1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60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 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

(3)根据《邮政法》第48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不能免除邮政企业的责任。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五)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前段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是故正当防卫属于免责事由。

2、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停止,不构成正当防卫。

②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故意报复、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③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也就是不得超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具有的、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应有强度。如果防卫人超越了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后段的规定,正当防卫人仍应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

7、民法典1191条的适用和解释?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灶洞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隐宴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实际上是一个两层次的法祥丛律构造。
首先,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本身就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第一个层次。然后,才能由用人单位“替代”工作人员承担责任,这是第二个层次。这种替代责任在中国法上是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用人单位过错的责任,不是不考虑工作人员过错。在比较法上,有的立法例将用人单位责任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即如果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用人单位在承担替代责任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从而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负有一定注意义务,避免工作人员因无须实际承担责任而恣意行为。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1、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 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8、民法典侵权责任形态—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
一、自己责任
      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条文表述方式来分析。
(一)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
      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
(二)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
      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条文分析,作为被告的教育机构如果要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职责,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显然,通过分析法条的结构,可以看出这是属于“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
      注意: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誉晌错责任;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存在上述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应当尽到更多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无颤虚滑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有一定的辨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机构须尽到的教育、管理职责相对较轻,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第1253条是另一种过错推定责任的表述方式,即“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从这种表述方式分析,只有当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才能免责,显然是过错推定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
      对于无过错责任,基本上只有一种表述方式,即只要某种行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规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规定行为人证明其过错能够免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是产品责任(第1202条)、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第1229条)、高度危险责任(第1236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1245条)这四个领域。
二、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也称间接责任,是指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与动物、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对动物的替代责任和对物件的替代责任。
(一)对人的替代责任。
      《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监护人替代责任(第1188条)、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替代责任(第1191条)、雇主替代责任(第1192条)和生产者与销售者替代责任(第1204条)等。例如,
      比如,北京市小学生肖某(女,12岁)把另一小区市民罗某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将小区麦某(女,48岁)绊倒,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从这个事例来看,如果死者麦某的亲属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可以请求罗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肖某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茄腊
(二)对动物的替代责任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对动物的替代责任,仅指对饲养动物的替代责任,对非饲养动物,《民法典》没有作出规定。在前述罗某遛狗造成麦某死亡的事例中,麦某的亲属既可以请求罗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狗的主人承担责任。
      肖某监护人承担的是对人的替代责任,而狗的主人承担的是对动物的替代责任。
(三)对物件的替代责任
      主要是指所有人、管理人等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承担替代责任。
      结语:
      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
      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

9、侵权责任法用人者责任篇

侵权责任法的用人者责任:劳动者因为职务行为致第三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责。劳动者自身因为职务行为受到损害的,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分别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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