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工作报告困难问题不足案件结构
1、反渎职侵权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反渎职侵权部门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一、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立案侦查以下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1)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乡镇以上)中从事党务的人员;(2)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各级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5)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军官和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7)在各级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9)受国家机关聘任或委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非国家机关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包括: 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侦查办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 2.初查。反渎职侵权部门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3.立案。反渎职侵权部门对发现的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展开立案侦查。 (二)侦查 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反渎职侵权部门对于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侦查终结报告,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渎职侵权犯罪预防 反渎职侵权部门结合办案,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侵权犯罪。
2、反渎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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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渎职侵权工作如何提高侦查办案水平
首先,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素质。组织全体反渎干警认真学习《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熟练会用,把它作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有力武器。
其次,提高认识,积极接受监督制约。接受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是规制、约束和防止办案中出现的不正当、不正常乃至违法办案问题,但决不是不让办案。因此,反渎部门一是要加强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规定:下级院侦查部门报捕必须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再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由于时间要求紧,要更加注重发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制度,邀请侦查监督部门及时介入案件的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围绕个案的证据标准,及时提出取证要求和建议,共同强化对提请逮捕前的证据梳理与把关,避免盲目提请,降低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不捕率。二是要加强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联系。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反渎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比较大,更要强调沟通协调,理顺侦捕关系,达成共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反渎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就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及时解决意见分歧。
第三,注重办案规范化,建立和完善办案制度。针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特点建立和完善办案制度,在正确理解和适用逮捕条件基础上,制订侦查、审查、批捕、监督工作流程,把侦查工作和审查逮捕工作有机地衔接好,实现对每个执法环节和每个执法行为的过程控制。反渎部门要对案卷移送、文书送达、卷宗管理、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更加规范。在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按照程序除要做好报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的书面证据、法律文书外,还要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的报送,除案件基本证据外,还要向侦查监督部门充分说明逮捕的必要性。
第四,着力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逮捕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对于保证侦查办案有着重要意义,合理运用逮捕措施,能够促进案件的突破。但逮捕只是侦查手段的一种,要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综合运用各种侦查和调查手段,相互弥补,以利办案。一是提高办案效率。渎职侵权犯罪轻刑犯罪较多,特别是对采取羁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