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功能相同算侵权
1、不同品牌相同功能的软件,算侵权吗?
不同的品牌功能相同,并不能因为软件的功能相同就界定为侵权。
以下是有关的软件侵权界定,你可以了解一下: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
(1)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 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3) 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4) 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6)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8)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9)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侵权人除了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当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模仿开发别人的一款APP,会不会侵权?
不会构成别人APP的侵权,只要题主注意避开以下雷区:
1,不要使用别人的代码,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避免著作权侵权。但是题主可以照着别人的功能和服务特色自己开发功能、服务特色相同的软件。
2,不要明示或暗示自己与别人的APP有任何关系,也不要指名道姓地将自己的APP与别人的比较。在宣传上,你就当作别人的APP不存在。
3,不要侵犯别人专利。这点其实最难判断,因为专利权人没有义务宣传自己针对某技术方案享有专利权,所以实施任何经营行为都可能侵犯别人专利。我建议索性当这条不存在,除非题主事先知道别人已有专利。
背景:
2008年3月6日,苹果对外发布了针对iPhone的应用开发包(SDK),供免费下载,以便第三方应用开发人员开发针对iPhone及Touch的应用软件。不到一周时间,3月12日,苹果宣布已获得超过100000次的下载,三个月后,这一数字上升至250000次。
苹果公司一直以来推出的产品在技术上都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比如当年的Mac,此次推出SDK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开放之举。继SDK推出之后,同年7月11日,苹果APP Store正式上线。7月14日,APP Store中可供下载的应用已达800个,下载量达到1千万次。
2009年1月16日,数字刷新为,逾1.5万个应用,超过5亿次下载。APP Store平台上大部分应用价格低于10美元,并且有约20%的应用是供免费下载的。用户购买应用所支付的费用由苹果与应用开发商3:7分成。
3、如果我独立开发了一套系统后发现和别人的功能结构有很大相似之处,我这是否属于侵权是否可以申请著作权?
如果该软件确实是你独立开发完成,属于独创性的软件,那么该软件功能、结构与他人的相似,不影响你对该软件行使著作权。因此,这不属于侵权,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注意:软件著作权是自开发完成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无需像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需要申请、注册登记才能获得)。如果他人没有申请专利保护,那么你还可以对该软件申请进行专利保护(专利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4、软件名称有点类似,这算侵权吗?(软件著作权)
首先纠正下,软件名称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有部分与硬件结合的软件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商标的作用是商品的标识性,一般的,商品才具有商标。
另外附上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对于三个方面的判断既可以各自独立、分别作出判断,又可以互相关联,综合判断。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
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
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中顾法律网)
5、功能一样,源代码不一样,算侵权吗?
软件保护的是著作权,也就是源码。
功能如果没有申请专利,就不算侵权。
6、工信部下架12款侵权app,app哪些行为属于侵权?
工信部作为我国的信息安全保护的一个中心,在网络软件保护以及网络。健康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又下架了12款APP,并且称这12款APP有一定的侵权行为。
12款APP被下架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想要下载商店一般就去应用商店下载就行,但是有一些APP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出现在手机的应用商店里面,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就得去浏览器下载,但是有的时候我们安装这些APP一般会弹出一些违反规定或者是违规操作来禁止我们安装。这一操作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在我们的应用商店中也会出现一些会泄露我们个人隐私或者是侵权的APP。而我们的工信部的作用就凸显了出来,还记得当年的广电总局吗?工信部就和广电总局的作用差不多,只不过是两者负责的范围不一样而已。
而这一次工信部又下架了12款侵权的APP,这12款APP我会在下图里面展示出来,在这里不多做一一介绍了,但是我们会发现这12款APP都有很多的共同点,第一个共同点,这12款APP大多都是和社交直播有关的,要么就是和购物有关的,其次就是这些APP并不是十分的出名,甚至大部分我听都没有听说过,所以这些APP之中我们会发现他所违规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泄露了个人隐私。
十二款被下架的app
而工信部可以封杀一个APP的原因有很多,今天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到底什么原因这些APP会侵权。
侵害了著作权我们会发现很多相似的物品,在生活中比如有雪碧或者雷碧,这就属于侵害了权益,而APP也如此,我们生活中有很多相似的APP,无论是图标亦或者是名字。这些有时候都会构成侵权,这也是最普遍的一种侵权方式,所以会导致那款APP下架。
第2种侵权方式就是APP的代码,使用了别人的代码而不是自己的,每一款APP都是用代码组成的,而这些代码都是有软著专利的,如果你侵犯了别人的软著专利,那么也会构成一定的侵权行为,所以也会被下架。
泄露了个人隐私现在几乎每一款APP都会要求我们实名认证或者是绑定银行卡等等一系列的操作,放在一些十分正常的软件上,这些操作真的很正常,但是如果放在我们那些不熟悉的软件上,或者是一些交友聊天软件之上,我们真的有时候会感觉到很不舒服,因为有很多的软件会泄露我们的个人信息,曾经就传出过多起这样的事件,甚至包括我们最熟悉的拼多多,曾经也被告过泄露个人隐私。这种也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发现,这款软件是立刻被会被下架的。
所以我们在开发软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否侵权,同时在使用每一款软件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
7、手机应用app名称相同算不算侵权
如果对方的应用名称已被注册,那么属于侵权行为;反之亦然。
软件版权的保护级别
1) 原版软件(普通保护)
2) 共享软件
A、共享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的定期限试用软件。
⑴ 共享软件的主要分发途径
① 通过展销会分发
② 通过公告牌网页分发
③ 从一个试用者传给另一试用者
⑵ 共享软件的内容
共享软件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码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软件程序中。
B、共享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定期限免费试用
共享软件通常包括一个"简介"(reaadme)文件或开放式菜单表明这个软件是共享软件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汇款的声明。在声明中约定的期限内,用户可以免费试用共享软件。
⑵ 试用到期后购买使用权或停用
有些共享软件在试用期结束后自动锁住软件功能;另一些则未加过期锁保护。不论如何,试用期后继续"试用"便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⑶ 仅限试用
① 在试用期间(未购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对共享软件开发新的应用是非法的。
② 许多电脑书附有共享软件盘,这只是共享软件分配体系的一部分,购买书并不等于购买了所附的共享软件。
⑷ 禁止牟利分发
试用者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共享软件进行牟利。
3) 免费软件
A、免费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免费使用的弱保护软件。
免费软件的分发途径与共享软件相类。
B、免费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饮水思源"准则
用户的任何源于免费软件的开发应用也必须作为免费软件。
⑵ 禁止牟利分发
非版权人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免费软件进行牟利。
4) 公有领域软件
A、公有领域软件
公有领域软件又称自由软件,是一种被版权所有者明确放弃作品财产权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软件。
⑴ 允许通过复制、分发自由软件牟取经济利益
⑵ 对自由软件的二次开发成果的产权归二次开发者所有
⑶ 基于自由软件而进行的应用开发,开发者拥有应用成果的所有权
B、特别规定
⑴ 一般认为,原始自由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并未放弃著作人身权。
⑵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八、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九、软件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软件开发者通常是指进行实际的组织、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1、合作开发:开发者共同享有(合同、协议的除外)
(1)可分割:单独享有权利;行使时不得侵害整体著作权;
(2)不可分割: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权利。
2、委托开发:双方合同约定,没有限定合同的,权利归开发者(受委托者)所有;上级部门或政府下达的任务,按同样情况处理。
软件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
十、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1、使用许可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权"的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使用许可。
所谓软件许可,是指软件权利人与软件使用人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软件产品。
软件使用许可不同于软件权利转让,不发生著作权的转移或者著作权人的变更。
2、使用许可的种类
按照被许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权和排他性强弱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
(2)排他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3)普通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