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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2014年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发布时间: 2023-05-20 00:59: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第三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第四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册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第二章 备案第五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第六条 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样本。
代理人受权利人委托提出备案申请的,还应交验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八条 权利人申请备案应根据备案的知识产权及商品类别情况缴纳备案费。有关备案费的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的,应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海关总署可根据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其他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书面要求,向其颁发《备案证书》的副本。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应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第十条 备案应自海关总署签发《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凡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7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第十一条 备案申请已经海关部署批准后,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因备案有效期期满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续展备案应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应在收到续展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续展的决定。对不予续展的,海关总署应予书面通知并申明理由。
经海关总署批准续展的备案应自上届备案期满之次日起生效。
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凡自备案续展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7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
(一)权利人的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情况发生变更的;
(三)载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情况发生变更的;
(四)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更的;
(五)需要变更案的其他情况。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应提交备案变更申请书、《备案证书》和有关知识产权变更的证明文件。凡知识产权变更须按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备案权利人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变更的文件。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予注销备案: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
(二)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
(三)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四)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致使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规定的费用的;
(六)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
知识产权被转让后,其受让人要求海关对其受让的知识产权继续予以保护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也需要注册,真要是保也要受到保护的,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

法律主观:

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从宏观上来说,一是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二是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三是有利于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善国内投资环境。从微观上键春消说:一是可以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海关扣留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造成侵权商品国际交易的中断,制森粗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渠道,避免或者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的侵权损害;二是可以防止将来发生的侵权。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对故意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分子必然产生强大的惩戒和威慑力。同时也使一些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三是为启动民事救济提供了便利。通过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获得对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所必需的证据。此外,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海关了解当事人在进出口过程中的侵权状况,从而更加迅速和准确的处理侵权纠纷。

法律客观: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稿知》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5、海关知识产权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

法律主观: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差异。(一)依申请保护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陵带仿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尺纤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3)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可见,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二)依职权保护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4)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5)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法律客观: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差异。(一)依申请保护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行激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3)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可见,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二)依职权保护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4)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5)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6、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国外研究现状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国外研究现状是这样的。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的贸易总额持续的增长,而在增长的背景下,一些由知识产权引发的贸戚败易纠纷,也给中国的企业走出去制造了很多的障碍。所以了解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制游仔缺定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已经成为了当前中国发展国际贸易的神辩必要举措。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海关具有对知识产权权的货物,产品等相关的争议,具有执法权。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极为严厉,在海关执法中被赋予了公安的权利。有权阻止侵权事件并没收侵权的相关商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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