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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迪士尼告侵权的那些

发布时间: 2023-05-19 02:06:01

1、肖战粉丝叫小飞侠,算侵权吗?

肖战的粉丝叫小飞侠,如果这个名字没有用作商业活动则不算侵权,但是肖战已经把“小飞侠”用作了商业活动,这种行为不管从哪方面讲,肖战都算是侵权了。

肖战的粉丝或许并不认为他们侵权了,他们开始在微博、知乎、贴吧等地方举报一切说他们侵权的人,颇有“227”事件的味道,下面就讲一下肖战侵权的原因。

1、小飞侠属于迪士尼所用

小飞侠是迪士尼在1953年通过电影《小飞侠》塑造的卡通形象,小飞侠的肖像和姓名都已经被迪士尼申报了专利,小飞侠一直也是迪士尼乐园中的一个卡通形象。

一切未经迪士尼授权而使用“小飞侠”这一称呼的都对迪士尼构成了侵权,据说目前迪士尼方面正在积极准备维权,毕竟人在家中坐,钱从天上来,迪士尼没有不要的道理。

2、肖战使用“小飞侠”进行商业活动

如果“小飞侠”这个称呼只是粉丝们在私底下叫一下,没有将其用于商业活动,那么即使侵权了,别人也懒得进行维权,因为维权所获得的赔偿是和对方侵权获利多少相关的,没有进行商业活动意味着维权得不到赔偿款。

肖战在雅诗兰黛的代言中,明确使用了“小飞侠”这一称呼,并且所用的小飞侠形象与迪士尼的小飞侠高度重合,侵权我毋容置疑的。以肖战天价的代言费而言,迪士尼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赔偿。

3、肖战粉丝在重蹈覆辙

在肖战侵权的的说法出来之后,肖战的粉丝正在重复“227”时间的操作,所有说肖战侵权的人都受到了肖战粉丝的举报(我知乎账号已经“小飞侠”被举报封号了)。

如果“小飞侠”举报行动持续下去,那些被封号的人会主动请迪士尼出来维权,名利双收的事情,迪士尼是不会拒绝的。

2、什么情况算侵权迪士尼

算侵权,侵权包括枝碧如下几点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誉燃任条款或民事庆搭虚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3、带着漫威的头套拍视频并且获得粉丝算侵权吗

可能会的,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就属于侵权。
迪士尼创造了很多经典的动画形象,同时它们因为这些IP形象获利非常多。迪士尼重视IP维护其实跟他们在1982年诞生的“幸运兔奥斯华”有关,他们为了让自己的动画片上映,于是委托中间人去找环球影业发行。由于当时签订的合约上只有中间人和环球影业,而没有迪士尼的名字,于是“幸运兔奥斯华”的版权最终落到了环球影业的手中。至此,迪士尼就非常重视自己IP的维护。
由于迪士尼非常重视自己IP的维护,因此他们拒绝任何的侵权行为。不管是什么公司,只要是侵犯了迪士尼的版权,那么迪士尼的法务便会进行维权。并且网络上还有对“迪士尼维权狂魔”的调侃,即“如果你流落荒岛,在岛上画米老鼠求救,迪士尼的法务部一定会跨过千山万水找你维权。”
迪士尼在维权路上是随时随地的,比如因为海底捞用了迪士尼的玩偶陪客人吃火锅,于是迪士尼将海底捞告了;中国的《汽车总动员》因为抄袭了迪士尼的《赛车总动员》,于是被迪士尼告了,并且迪士尼获得了135万人民币的赔偿等等。

4、迪士尼申请玲娜贝儿商标遭各种抢注,迪士尼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个人认为迪士尼方最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就是:挨个告上法庭。我相信迪士尼要是真想这么做,绝对是可以了。迪士尼的律师团队可以说是全世界最顶尖的,南山必胜客都不一定打的赢。在国际上,迪士尼和索尼的法务部是公认最强的。这也是为什么迪士尼和索尼的侵权事件这么少的原因。这次一大堆人对迪士尼的侵权,就看迪士尼搞不搞这些人了,如果迪士尼想搞这些友册人,这些人绝对跑不掉。

1.迪士尼的玲娜贝儿为什么这么火?

因为可爱,没错,答案就是因为玲娜贝儿可爱。玲娜贝儿可爱的造型受到了很多女生和小孩子的欢迎。当然,主要让玲娜贝儿火起来的原因,是因为有迪士尼IP的加成和各路明星们的联动,许多明星在微博上发自己和玲娜贝儿玩偶的合照。这直接就让玲娜贝儿这个IP爆火。迪士尼又趁机打造了一个有巨大潜力的IP,也正是因为这样,很多懂法懂一半的人直接就抢注了迪士尼玲娜贝儿的商标,我希望迪士尼找他们追责,因为这样他们就会知道迪士尼的法务部有多恐怖了。

2.迪士尼会采用法律手段维权吗?

因为我不是迪士好唤宏尼链森的CEO,所以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我个人认为迪士尼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因为玲娜贝儿这个IP很火,里面有很大的商业开发潜力,如果迪士尼不维权,让那些不法分子把这个IP搞臭,那迪士尼耗费心力好不容易制造的超级IP就白费了,所以从利益方面来说,我个人认为迪士尼会采用法律手段维权。

说真的,我很希望迪士尼的法务部出手找这些恶意抢注商标的人麻烦,因为必须要给他们一个教训,不然他们就不知道害怕。

5、四问上海迪士尼:翻包、“双标”,凭什么

近日,因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且要翻包检查,上海迪士尼乐园(以下简称“上海迪士尼”)被一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告上法庭。上海迪士尼回应: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

一问:凭什么搞“双标”, 欧美带得亚洲就带不得?

近日,“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被告”一举登上微博热搜榜。

迪士尼在全球有六大园区。据媒体报道,欧美迪士尼并无禁带食物的相关规定。上海迪士尼开园之初也没有对自带食物有严格规定。2017年11月15日,上海迪士尼才新增规定:“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

2019年年初,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大三的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认为园方制定的规则不合法,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将上海迪士尼告上了法庭。

去年,迪士尼还因为儿童门票优惠政策搞“双标”,被家长刘德纤扰敏告上了法庭。事情起因是刚满10岁的女儿到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却因为身高超过规定标准被要求补买门票。刘德敏认为,按照身高标准收取门票费用不合理,而且迪士尼在其他五家乐园采取儿童年龄为标准制定门票优惠政策,在上海乐园则采取身高标准,这是典型的“双标”模式,属于歧视性政策。

“这不是赤裸裸的歧视吗?”有网友表示。小王的指导律师、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丽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迪士尼乐园的“双标”做法,涉嫌对亚洲地区的歧视。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文体法律部主任危羿霖认为,上海迪士尼关于禁带食物的规定,就是单方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二问:凭什么强制翻包,游客隐私权如何保障?

售货亭后的公示牌

因随身携带了一大凯数袋包括寿司、面包等食物,一家四口只能站在安检边上,狼吞虎咽吃掉尽可能多的食物。父亲一边吃一边叹息说,第一次来乐园,并不知道禁带食物的规定。刚在地铁口买的食物就这么扔掉,太浪费了。

“你们凭什么翻我包,这侵犯我个人隐私权。”因携带了好几袋面包无法进入下一个安检环节,一名游客表示强烈不满。工作人员只是机械回复:这是我们的规定,请配合。另一名同行游客拍摄下该画面,被工作人员盯住并反复强调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要求游客打开拍摄画面,并删除相关内容。

翻包安检现场

游客在安检旁吃掉刚买的食物

邱宝昌认为,“上海迪士尼为了防止自带食物而对游客翻包检查的做法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权。”什么情况下可以搜?“如果怀疑消费者包里有其他东西,首先可以报警,让警察依职权来搜;第二,可以安检。安检是一种扫描,但不是搜查,不是把包打开。而上海迪斯尼是把游客的包打开,一件一件地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三问:禁带食物是为园区卫生?园区出售的饮食就没气味?

4月23日,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小王诉上海迪士尼案开庭审理。据媒体报道,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消费者可能会携带气味特殊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入园,并且随意丢弃垃圾。该条款是基于维护园内公共卫生安全而必须订立的条款。

对此,盯竖首邱宝昌认为,针对园区卫生,迪士尼可以多设置垃圾桶,对游客进行引导等等。不能因为游客增加了乐园的保洁负担,就把条件强加在游客身上。

有网友指出,“迪士尼坚持这个做法,恐怕不是所谓的卫生担忧,而是谋求利益最大化。因为卫生担忧根本不值一驳,迪士尼自己也卖饮食,一样会产生垃圾”;“之所以不这么做,最好的解释是,在园内卖高价饮食挣钱更多。”

餐车食物价格 矿泉水10元一瓶

三明治80到85元不等

在园区餐厅,不少游客正在用餐,一个面包售价25元到35元不等、一个蝴蝶酥30元、一份三明治套餐80元到85元一份、慕斯蛋糕58元到108元不等。

对于消费者质疑上海迪士尼园区餐食定价偏高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兼新闻发言人董祝礼认为,企业经营者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经营者的自主权是有条件的。“有两个维度需要考量。第一,定价和它的成本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有暴利成分?第二,自主定价是否影响到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四问:谁来纠正迪士尼的“双标”行为?谁来保障消费者权益?

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且要翻包检查”一事发酵数日,消费者呼吁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回应。

针对消费者维权,有律师建议,由于经营者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不仅仅是小王一个人,可由相关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发起公益诉讼。

危羿霖表示,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希望上海迪士尼被诉案能够推动相关权威部门确认“禁止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此类条款的无效。

危羿霖指出,具体的监管细节,比如安保检查,基本上各个地区针对这种公众场所的活动,都有相应出台的监管规定。但是,在实施细则上,对于这种霸王条款或一些不合理的规定,行政处罚责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原标题《四问上海迪士尼:翻包、“双标”,凭什么?!》,编辑 王志)

6、迪士尼侵权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1、被侵犯权利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申请的,具备有效性的;2、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3、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主观上要是故意的或者过失造成的;4、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别人近似的商标或者特殊的标志。侵害迪士尼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认定是知识产权的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7、闭园不退票,翻包“搜查”禁带食物,上海迪士尼“霸权”谁给的?

在哪里做生意就要遵循哪里的法律,但是上海迪士尼却屡屡违余改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入园之前强制打开旅客的包裹进行检查。禁止携带食物,这些都违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制搜查个人包裹是侵竖神判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小王将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要求判定这些霸王条款无效。

上海迪士尼做出的这些霸王条款,完完全全就是针对的游客,因为在美国和法国等三个地方的迪士尼乐园并没有禁止旅客自己携带食物,中国和日本的两个乐园就是需要禁止携带食物的。为什么在中国的地方不遵守中国的法律?这么大的权利是谁允许的呢?

游客进入在中国建设的游乐园,却不能自己带水果,还要被强制进行检查搜身,就瞎旦算是机场和地铁站安检员,也不能主动打开游客的包裹等。除非仪表上显示了包裹里有异常的东西才会进行开包检查,除了天安门等地方,很少地方会直接进行开包检查,检查是对旅客的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的侵犯。检查只能由司法机关按照流程去进行检查,迪士尼是没有这个权力的。

其实做生意这种事情,简单的想一想就知道了,迪士尼不想让游客携带食物,就是为了售卖自己园内高价的食品,迪士尼里面的食物价格非常高,只是外面的数十倍之多。一个热狗20多块,基本套餐90多块,面包50多块,瓶装水10块。 

8、“版权狂魔”迪士尼,或将失去米老鼠专有权,任何人都能免费用吗?

迪士尼可以说是真正的版权狂魔,之前有人使用米老鼠的版权,迪士尼就会直接的通过法律的手段去惩罚对方。但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迪士尼增加2012年的时候失去了米老鼠的版权,在2024年的时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米老鼠的版权。美国迪士尼的创始人在1928年的时候创造了米老鼠这个动漫形象,而后来这个动漫形象也是成为了迪士尼的招牌形象。

最先开始的时候,迪士尼对于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只有56年,后来的迪士尼也是慢慢的延长了对于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而如今迪士尼会不会继续延长?我们并不得知,如果迪士尼没有继续的延长,对于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那么将在2024年的时候,任何人都可以去使用米老鼠的动漫形象。很多的网友在去到迪士尼的时候,就会去购买很多关于迪士尼的东西,比如说一些玩偶或者是一些发箍。从中也可以发现,大家对于米老鼠的喜欢。

在2024年开始,米老鼠的这个动画形象将进入到一个公共的区域当中,也就是说,所有的商家都是可以使用米老鼠的,这个动漫形象也不需要再担心会被迪士尼起诉了。因为之前的米老鼠确实是迪士尼的专用形象,而我们也是不能够随意的去进行使用,所以说一旦使用了之后被迪士尼起诉也是很正常的。

小编本人觉得,如果迪士尼失去了米老鼠,这个形象可能也是会丢失一部分的游客,毕竟很多的人都是因为米老鼠的动漫形象才选择去到迪士尼的。米老鼠每年也是可以给迪士尼带来不少的收益,而这也是迪士尼的一个招牌。迪士尼比其他的大多数游乐园收费都要更加的贵一些,不仅仅是门票里面的所有东西都是如此。

9、迪士尼又陷版权官司 《加勒比海盗》被告侵权

迪士尼又陷版权官司 《加勒比海盗》被告侵权

近日,迪士尼因《加勒比海盗》惹版权官司:两名电影人将其告上法庭,称他们17年前提给迪士尼一个《加勒比海盗》电影项目,被告知未通过。后发现迪士尼用他们的创作自行拍了电影版“加勒比海盗”(该电影总体基于1967年诞生的迪士尼乐园游乐项目携中)。迪士尼回应称指控一无是处,期待上法庭辩护。详细:

两位电影人A·李·阿尔弗雷德二世(A。 Lee Alfred II)和小埃塞基耶尔·马丁内斯(Ezequiel Martinez Jr。)指控迪士尼《加勒比海盗》系列侵犯了他们2000年创作的一份推销剧本(用来推销给制作公司的剧本)。

两人起诉称《加勒比海盗》系列盗用了他们2000年创作的 《加勒比海盗》电影剧本,表示当时他们将剧本推销给迪士尼高层,迪士尼方面表示放弃,双方就此事未合作成功。迪士尼却在2003年开拍首部《加勒比海盗》电影,在主题、设定、对白、角色、剧情、氛围和时间顺序上都和他们的模隐运剧本有所雷同。

两位编剧于当地时间周二向科罗拉多联邦法院递交起诉书,写道:“有机会将剧本递交给一家大型电影公司,并且将这份剧本打造成一部商业大片,这可以说是所有编剧的终极梦想。A·李·阿尔弗雷德二世和小埃塞基耶尔·马丁内斯几乎就实现了他们的梦想,然而这个梦想立刻就变成了噩梦,被告故意抄袭他们的商业剧本,将其运用在商业上,打造了一个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电影系列,却没有为两位编剧带来任何的署名和补旦梁偿。”

不同于之前迪士尼陷入的版权官司,两名原告当时算得上已经在为迪士尼工作了,两人参与了迪士尼电影项目《小红帽》的开发(这部电影最终没做成)。在1999年至2000年期间,这两位编剧和他们的制片人托瓦·莱特(Tova Laiter)自称与迪士尼制作开发部副总裁布里格姆·泰勒(Brigham Taylor)、乔什·哈蒙(Josh Harmon)、迈克尔·海恩斯(Michael Haynes)等人有紧密合作。在他们创作《小红帽》期间,迪士尼还帮他们加入了编剧工会。

起诉中写道,2000年8月9日,莱特将这份《加勒比海盗》推销剧本和一段宣传短片拿给了泰勒,双方的关系却在之后急转直下。他们在泰勒办公室的咖啡桌上发现了剧本和初始设计稿,但他们马上被轰出了泰勒的办公室。

几人之后和泰勒短暂会面,迪士尼付清了《小红帽》项目的相关费用,并把他们送上了去往科罗拉多的飞机,双方合作就此终结。

“就在与泰勒那次会面不久之后,泰勒和迪士尼告知莱特,剧本将被弃用。当时阿尔弗雷德与马丁内斯都在现场听到了这通电话,迪士尼在拒绝这个项目的同时,并未透露他们另有一个‘加勒比海盗’主题的电影剧本。”

起诉书也称:泰勒曾经在2000年告知他们:“一直以来都有建议要以‘加勒比海盗’主题游乐项目为素材拍摄一部影片,当时迪士尼也考虑过要这么做。”但起诉书表示泰勒说的仅仅是一个想法概念,没法说是项目,更不能等同于之后的《加勒比海盗》电影系列。

原告方面认为《加勒比海盗》系列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希望获得赔偿,并下令禁掉该系列的所有电影。

迪士尼方面也已经做出回应,表示:“原告方的指控一无是处,迪士尼期待在法庭上辩护。”表示《加勒比海盗》系列的创意来源于迪士尼乐园的游乐项目,始建于1967年,而原告方的剧本直到2017年10月3日才注册版权。原告方也没有提供解释,如被侵权为何十几二十年后才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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