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cut侵权吗
1、b站电视剧cut投稿怎么不侵权
cut的话非商业用途就可以吧,只要不是把没授权的电视剧全集放上去
2、用别人上传到b站的电影片源剪辑,对这个人构成侵权了吗?
这个人应该不持有该电影的版权,他的视频类型应该是转载(只能投一个币),你截取不需要他同意,你剪的部分占整部电影占比不多就不影响,占的太多就构成侵权
3、剪辑B站本身自己有版权的动漫二次创作会侵权吗?
你好,是侵权的,bi站它只是有播放的权利,但是只要你不用做商业用途,盈利等,别人是不会告你的。
4、在b站上传电影 电视剧 动漫等剪辑会不会引起侵权等问题
我认为搬运影视剧部分片段到其它平台播放,就算侵权也不会告你,因为你是在帮他宣传让他〈影视发行商〉盈利,还省了一笔宣传费。
5、b站上传电视剧算侵权吗
在B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电视剧侵权,具体要看情况判定。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上传,并且具有营利目的是侵权。如果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的,不是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6、B站的视频是否涉及侵权,谁给解释一下
b站视频一般不是以商业目的而做的,也没有刻意进行人身攻击,问题就出在是否恶意丑化这方面,一般的up主也不是恶意丑化,只是娱乐而已,就算被告了,也不一定就是侵权。
这是b站最下端的网站说明:
上海看看牛视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声明:本站不提供任何视听上传服务,所有内容均来自正规视频站点所提供的公开引用资源。
b站的视频都是从别的网站链接过来的,本身不提供上传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6)b站cut侵权吗扩展资料: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