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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独特性

发布时间: 2023-05-18 19:25:52

1、著作权有哪些特点?

(1)独占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排他性质,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构成侵权。(2)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只在授权有效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或终止失效后该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期限是由专利法规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或地区的区域范围内有效,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

2、著作权(版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著作权基本特征是什么
1、具有独创性
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创作,是一种脑力劳动、智力活动,能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必须具有新颖性,甚至要求必须是首创的。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是自己创作的,是表现自己思想观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该作品的水平即使低于已经出现的同类作品的水平,但只要自己创作的,就应认定具有独创性。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力成果,但体力劳动的成果不属这一领域。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作品)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状、占有特定的空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观念的成果,而不是这些思想感情、观念的载体。但是,作品又必须附着于一定的载体,以一定的形的载体固定、记录下来,并且这种形体可以被大量复制。
4、作品不违反法律
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内容反动或者淫秽下流的作品,无论是否符合前三个特性,均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认定一部作品是合法,除宪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据其他法律也可以成为依据。

3、著作权的特征有哪些

著作权棚知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1)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著作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著作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著作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禅和型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贺猜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著作权独创性是什么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竖贺让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拍野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余局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 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始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不是绝对的独立构思的产物,但仍然是经过一定的创作活动产生的,而不是对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另一部演绎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一幅由儿童独立完成的书法作品,即使艺术价值很小,没有经济利用的可能,仍然具有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与 专利 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不同。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意味着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可,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例如,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而产生的两张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产物,因而都可以成为 著作权法 所称的作品,分别受到保护。

5、著作权的独创性

著作权的独创性是指不同种类的作品中,具有新的或独创思想观念的表达,能够明显与他人作品的思想观念区分开的一种性质。且前述性质一般需要体现在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电影作品、美术作、建筑作品、音乐作品等作品中,才会收到著作权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6、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袭肆敏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他的原则有(一)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原则
作者是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劳动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由于作者是作品赖以产生的源泉,没有作者,无从谈起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更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和文化科学的建设.所以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创作的源泉.只有作者的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才会激励人们的创造热情,使社会获得生产精神财富的重要源泉.因此,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二)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广泛深入地传播作品,使之满足社会公众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求,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的根本目的.作品的广泛传播离不开大众媒体和传播者的劳动.传播虽然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也需要付出投资和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劳动,才能使作品以一种恰当的形式表现出来为公众所接受和使用雹运.传播媒体和传播者的投入及产生的合法权益不应被忽视.他们的劳动成果受到应有的保护是著作权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随着技术的发展,传播手段越来越先进、便捷,各种新的传播媒体层出不穷.从古代的活字印刷到现代的静电复印、激光照拍、电子扫描,从最初的文字传播、现场表演到现在的广播电视声像传播、录音录像制作及再现,以至于发展到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文字图像声音的传播.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调整广义的著作权关系,第4章专章规定了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及出版者的权利,从而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鼓励作品传播的立法原则.
(三)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精神文化财富的一部分,具有较强的承袭性.任何作品都离不开对前人优秀文化成果的继承和借鉴.人类文学艺术本身就是在继承、创新、发展的基础上积累起来的.因此,作者对其创作成果充分享有人格权、财产权的同时,不能将权利的行使绝对化,以至于妨碍了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进步.另外,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来看,作者、作品传播者与广大群众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各个主体的利益.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拍枝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了解信息,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原则在著作权立法中,通过作品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规定而得以体现.

7、著作权中作品的特征

法律分析:著作权中作品的特征如下:1、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创作,是一种脑力劳动、智力活动,能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必须具有新颖性,甚至要求必须是首创的;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力成果,但体力劳动的成果不属这一领域;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状、占有特定的空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观念的成果,而不是这些思想感情、观念的载体;4、作品不违反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8、著作权的特征有复合性

著作权的特征有并芦以下复合性:

1. 创虚拦造性: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和独创性,不能简单地是抄袭或复制别人的作品。

2. 客观表现形式:著作权的作品必须以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文字、图片、音乐、电影、软件等,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思想。

3. 物质性和精神性:著作权的作品既具有物质性,可以通过具体的媒介进行传播和实现商业价值,也具有精神性,表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创造力。

4. 独立性: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有独立的存在意义,不被认为是其他作品的一部分或代表性的示例。

5. 独占性:著作权的作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归原作者所有,其他人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才能使用、复制和传播作品。这是著作权的最重要的差蔽胡特征之一。

9、著作权独创性判定标准

法律主观:

著作法的独创性就“独”而言,要求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独自完成的。这种作品是作者在没有借鉴或没有使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自己独自完成的。即使该作品与他人的作品完全一致,只要是独立完成的,就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唯物悔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对于在他人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作品只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过于细致的差异,该差异部分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如果仅仅是按照事先既定的规则机械的完成一种工作,即使劳动者必须具备某种知识、技能蚂侍,这种劳动过程也会由于没有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造空间和个性发挥余地而不能称之为“创”,其成果也不能受到 著作权法 的保护。此外,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 专利法 中的创造性。《专利法》的创造性强调的是该发明和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保护的是属于思想的范畴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方案;而《著作权法》中“创”强调作品的创作要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其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的内容。唯一表达不具有独创性。唯一表达指某种思想仅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此时,作者的思想创作空间是有限的,如果对此加以著作权保护,将会给其他创作者增加困难。我国《著作权法》的宗旨是鼓励作品的多样性,在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时也要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思想与表达密不可分的情形下,著作权保护了思想的表达,实质上也就保护了思想本身。这就不仅使著作权与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立法原则相悖,而且也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客观: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指正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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