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中的著作权问题
1、微博发表从书籍里节选出的语录算侵权吗
您好,微博发表文字节选同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属于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不算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微博保护期多久
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是五十年,具体的保护期限如下:
1、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扮早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神巧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游缺键按所述之规定。
4、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较为特殊,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3、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选题依据和意义
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选题依据是《中华肢搜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意义在于保拦皮护作者在微博发布作品时享有的版权,确保作者对作品所有权和行历衡历使著作权的权利。
4、在微博发的视频带了音乐,被权利人投诉说侵权著作权,已被删除?
在微博发的视频带的音乐被权利人控诉说侵权著作权已被删除?
不知您的提问是什么意思?是视频配的 Bgm用了他人的音乐还是怎么样?题目没有完整的提出补充,那个就没有办法进行回答了。
之前的那一个被投诉的主播事件影响的很大,但是她的那个情况是对方属于公司,您的提问也不是很具体,不清楚对方是公司还是个人,也不知道您的视频是什么样子的被投诉。
您可以修改一下提问加上视频的原件才能知道是否会被起诉,目前来说没有过围脖被投诉的情况是因为音乐。
如果方便的话可以修改题目或者私聊我发一下您的视频。或者您可以下载剪映,检测一下您的音乐是否有版权
5、你发的微博版权是你的还是新浪的?
你发的微博,版权是你的还是新浪的?
这本来都不是个问题。
直到新浪微博单方修改用户协议,向世界做了如下宣布:用户发布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内容,新浪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微博内容”!
这还不算完!如果第三方使用了这些内容怎么办?微博表示:用户无偿授权微博去维权。最关键的是,维权的收益全部“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
这还不算完!用户还要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简而言之三句话:1、你发了微博,内容就是我独家的了,虽然我没给你钱;2、你要是想用这些内容,需要我书面同意;3、要是别人用了,你无偿委托我去维权,要回来的钱呢?全都是是我的!
微博用户瞬间炸了锅。
很多用户开始了口诛笔伐。
但更多的微博创作者是一脸懵逼的!比如微博用户@青菀啊就@了微博CEO:自己的微博文字要结集出书,到底行不行?
自己写的东西,发在了新浪微博,就不能再发知乎、不能发公众号,要结集出版还战战兢兢的需要@新浪微博老总确认。
作为一名法律人,深夜看到这一幕,内心是懵逼的,眼神是涣散的,这是一个怎样魔幻的世界!
那么,新浪的这个明显违背地球人常识的单方大招,法律怎么看?
从法律角度,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点:
1、新浪微博有没有权利单方修改用户协议?2、新浪微博修改的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3、我发在新浪微博上的内容,著作权到底是我的,还是新浪微博的,还是我们共有的?4、我到底有没有权利把这些内容再给别的平台用?
一、新浪微博有没有权利单方修改用户协议?
什么是用户协议?简单来说,就是用户和新浪微博之间订立的一个合同,这个合同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那么,两个人的合同,你单方要修改,行不行?肯定是不行的,你可以单方出修订版本,但需要我的同意才生效。这是最朴素的法律逻辑,可以说是常识了。
仔细看一下新浪微博这次的用户协议,它也有类似规定,具体来看:
9.1
微博平台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微博平台将会在微博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微博平台也可选择通过其他适当方式(比如系统通知)向用户通知修改内容。
9.2
如果不同意微博平台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微博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微博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微博平台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简单来说,微博表示:我的协议可以随时修订,通知你就生效。你如果不同意,请停止使用我的服务。这个有没有问题?
分开来看:线上修订的方式是没问题的,但对于影响大量用户利益的、重要条款,单方修订且没有以合适的方式告知用户,可能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并因此无效。
先说线上修订的方式。互联网的语境下,互联网服务商单方修改用户协议司空见惯,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最基本的协议修订方式。
为什么?因为用户量巨大,签线下协议不现实,所以各种大大小小的用户协议都是用户在线上同意的。同样,协议要修订,一般也是网络服务商出新版本,然后将修订提示给用户,一般用户确认同意后协议即生效。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修订都可以消无声息的进行?当然不是,“格式条款”中的重要条款就不是。你需要向用户作出提示,并经过用户同意才能生效。
二、新浪微博修改的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说到“霸王条款”,要从“格式条款”说起。
什么是“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显然新浪微博相关条款是“格式条款”。
什么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一种通俗说法。一般把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称之为“霸王条款”。
有霸王硬上弓的意思。
通俗的理解,“格式条款”中比较离谱的、不公平的条款,一般会被理解为“霸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这些所谓“霸王条款”,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新浪微博修改的这几个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还是回到法律规定来看。
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该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霸王条款“,一是看微博修订的这些内容是不是明显不平等,二是看有没有以合理的方式争得用户同意。
先说内容。新用户协议第1.3条“用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
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同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部分或全部微博内容等。“
1.5条“用户同意并无偿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由此获取的全部赔偿款项归微博平台独立所有,同时,用户承诺积极配合微博平台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照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协助。”
毫无疑问,明显得限制了用户的权利,赋予了用户本来没有的义务。
再来看是曾经争得过用户的同意。9月16日凌晨1:52,新浪“微博管理员”发布公告,里面特意提到一点:“1.3、1.5”两个条款是《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既有条款,并非新增内容。据业内人士透露,新浪微博是在今年四月份就已经发布了这两个修订条款。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长达五个多月的时间里,没有人知道这个修订!那是否意味着新浪微博不但没有征得过我的同意,甚至都没有告诉过我这个修订!
细思极恐。
简单总结,按照上面的两个分析:新浪修订的这两个条款,毫无疑问是所谓“霸王条款”,是对用户无效的。
那么,新浪在公告中重新修订的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呢?毕竟他们已经昭告天下了,好歹没有再藏着掖着不敢告诉用户了。
新修订的内容也是无效的。因为它同样保留了“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这个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明显给用户添加义务的条款。
三、我发在新浪微博上的内容,著作权到底是我的,还是新浪微博的,还是我们共有的?
我创作的作品,当然是我的。
先说作品的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微博作者在微博上发布的文字、照片、视频,当然属于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是当然的著作权人。除了创作者,其他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权?也是可以的,法律上规定了两种方式,许可使用和转让。
两者有什么区别?简单来说,许可使用意味着著作权还是我的,但是我许可你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转让则意味着我将相应权利转让给了你。
新浪微博有没有获得转让?显然没有,顶多是某种形式的许可。依据《著作权法》第法律规定的许可有两种方式:作权许可使用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甚至按照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次许可其他人使用相关作品。
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知识点啊,朋友们。
那么,新浪微博取得了哪种形式的许可使用?来看一下大家都没有关注到的微博用户协议第4.9条:“用户知悉、理解并同意授权微博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用户通过微博发布的内容,前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显然,这更像是一种专有许可使用。
但问题是,新浪微博有没有支付对价?显然没有。用户知道吗?甚至都不知道的。
甚至直到产生巨大争议的今天,用户关注的仍然是“1.3、1.5“这两个条款,真正影响到实体权益的条款仍然藏得很深。
细思极恐。
如之前“霸王条款“的分析,在新浪微博没有付出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单方宣布拥有了著作权的专有许可,4.9条的内容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甚至有网友认为,微博此举可能涉嫌垄断。
四、我到底有没有权利把这些内容再给别的平台用?
废话!!当然有啊!!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简而言之,既然是我的东西,我当然可以随便用!我当然可以随便给别人用!
你管得着吗?
新浪真的不懂法吗?这样的小儿科都敢拿出来说话,就是自找打脸呢嘛。
6、在微博写小说版权归谁?
版权需要去登记,如果自己去登记了则属于自己。
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把微博作品纳入菩作权的保护范围,但依据《菩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菩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可以推定有140个字符限制的微博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关键在于能否满足著作权法对于其“作品”的身份认定。笔者认为,微博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理应同其传统作品一样。
具备如下条件,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
微博中那些对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活动进行流水账式记录,显然不能称为菩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于另外一些微博作品而言,其内容是创作者经过精妙构思和追词造句而创作形成的(如微小说、微散文、微诗歌等微博作品),是某种特定的思想或感情的表达。
从内容上来说具有独创性,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晶。其作品内容虽然短小,但符合上述对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客体要求,理应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博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具备传统作品的一般条件以外。
其思想倾向或情感的表达内容与形式显然也应不违背法律最基本的规定。对于那些内容上明显违背公民道德、危害公众或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微博,不但不应给予菩作权法保护,反而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微博用户的民事刑事责任。
和平台签约后版权归谁:
现在的小说平台,只要签约了,基本小说的版权全归平台所有,你只有署名权。就好比你生了个娃,你把娃给了别人,那娃不再是你的了,你想去探望都要对方同意。
现在的时代变了,小说VIP付费模式都行不通,现在起点要被腾讯取缔了,原团队出走,原因是原团队坚持小说VIP收费模式,而腾讯一定要实行小说免费模式,双方意见不合,于是就分道扬镳了。现在的免费小说网站大行其道,VIP收费模式行不通了。
7、微博转发如何界定侵权与否
其实,法律快车小编提醒,不用过分担心,侵权也是有范围的,请看以下详细报道。 一、微博是否有版权,转发是否算复制 (一)微博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论字数的多寡,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权,微博也不例外。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微博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有独创性。即不是所有的微博都享有著作权,就文字微博来说,如果只是表达博主今天的心情或者简单陈述一件事,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如果角度独特、内容新颖,自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受到保护的作品。 (二)转发微博的行为是复制行为还是提供链接行为? 这个问题对应的是:转发含有他人作品的微博,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从微博的传播过程来看一般有三种行为,第一是上传作品内容的行为;第二是将上传于网络的作品再传播的行为;第三是使用者浏览、下载、使用等行为。笔者认为要区分“上传”和“转发”:这里“上传”的意思是指作品第一次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是使公众首次接触到作品的行为,是受著作权人权利控制的行为。类似概念有转载,传统版权行业的转载是将全部作品内容进行复制的行为。而“转发”是在网络平台上就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的再次传播行为,是传播效应的再扩大。“转发”其实是转发了原作品的链接,并不是复制所提供作品的内容。也就是说未经许可,上传或者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而转发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就图片微博来说,很多人在发微博时经常就当前文字加一幅图片,这一行为可能带来多重侵权,如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其中仅就著作权而言,如果该图片是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且受《著作权法》保护,上传或转发很可能侵犯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对这些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了自己表达意图的修改,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里还存在权利人的限制问题,如果是个人微博用户,在看到权利人作品时觉得十分赏心悦目或者出于分享和个人欣赏的目的转发微博,此举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判断转发者是否合理使用 微博是一个追求传播效应,供公众交流共享信息的平台,其鼓励用户及时转发以促进信息广泛的传播。微博的公共和共享属性决定了信息发布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但其特有属性也同样决定了信息内容提供者对其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默认许可使用,甚至放弃。所以基于权利人的自愿放弃或豁免,一般的侵权行为应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这种情况下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当转发者具有主观恶意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损害后果时,有必要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表明作者权利。 就本案而言,可利用“三步检验标准”来判断被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被告为了配合自己的文字内容引用原告图片,且未影响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正常利用,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但法院认为被告虽未发送商业性内容的微博,但其转发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被告并未从转发权利人作品中直接获利,虽然是出于商业目的发布微博,但是其转发图片的目的不具有主观恶意,只是为了配合文字说明,增加资讯的可读性而配图。对此不应该追究转发者的侵权责任,而是要追究上家,也就是第一次使公众接触到作品的上传者责任,如果上传者上传图片时是合法授权并标明作者权利,那么就不存在后面转发者的侵权问题。 被告称涉案图片来自于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皮皮时光机是针对新浪微博开发的第三方微博管理应用工具,用户可以在微博应用里面添加使用。皮皮时光机有定时发布微博、定时转发新浪微博等功能,同时还提供强大的微博内容库资源供使用。皮皮时光机客户端中包含海量图库,在文本输入框的右边都有微博配图。用户可以进入图片库自行选择图片发布,图片库中的图片下方有“正版图”字样。用户可以选择客户端中原置信息和图片发送,也可以修改文字和图片后再发送。这些修改以及最后发送的操作都是在皮皮时光机客户端完成的,并没有用户自己上传图片的过程。
8、微博著作权(1) 抄袭别人的微博侵权吗
是的。抄袭具有独创性内容的微博,是侵权的。
著作权保护的是其内容,而非其形式,无论是报刊上发表的文章、还是微博、甚至是小学生的作文、情侣之间的情书,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9、微博的内容有没有版权
不一定的,这要看微博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
1、如果微博已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品,就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理所当然就有版权。
2、但是,在目前的状况下,很多微博达不到独创性标准,也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品标准,有很多还是转发他人的,因此不但没有版权,可能还侵犯了他人版权。
版权(英文名称: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