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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版权预售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5-18 11:20:40

1、电影版权认购,这个怎么认购,具体流程是什么!?

1,确定选择电影,向对接人员递交个人资料,向出品方对公账户汇款定金发起申购
2,申购通过后出品方会向发起者邮寄两份盖公章的纸质合同
3,投资者收到合同填写签订,将其中一份邮寄回电影公司,补齐余款
4,出品方向个人邮寄版权收益证书(有的影视公司没有)
5,申购完成,等待电影上映
6,电影上映33-45天下映,三个月内由中影集团结算票房给出品方,出品方按照版权占比结算至每位联合出品人合同预留银行账户中
7,网络平台版权收益一般在电影下映之后签订为期一年的播放合同,一年合同到期后进行总结算,再由出品方结算给个人,海外版权收益同上,电视台版权收益一般是一次性出让,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可能会进行结算。
8,分红到账,投资完成
补充一点,
电影行业爆发的这几年,我们也看到了无数电影投资成功的案例,吸引了无数投资者的目光,但在吸引投资者的同时,也引来了“有心之人”,利用公众的投资热情,布下种种投资陷阱。那么我们该如何从中选择出正规的投资渠道呢?以下三点,大家谨记!
1.正规的影视投资都是公开公正的,是要通过影片的直接出品公司参与投资认购的,双方还需签订相关纸质合同。电影投资人人都有机会参与,没有捷径(绝非“朝中有人好办事”模式)。远离app、白富美、高富帅等投资骗局。
2.确认电影项目是否在真实。一定要确认所要投资影片是否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批备案,已经获得拍摄许可。上面说过了一部影片在拍摄上映之前必须在广电局备案,备案通过才可拍摄发行上映,所以切记我们在参与投资一部影视作品之前一定要查是否有在广电局备案。如何查询,如下:
备案的格式我们以电影《靓丽人生》为例来看,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查询《靓丽人生》备案号是:2019年2月中旬,第23条:影剧备字[2019]第5174号
,只要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能查到有备案,说明该片具备真实有效性。
查询方式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首页

2、谁能告诉我微电影版权问题的案例以及法律方面问题,如果侵占版权会怎样?怎样算侵占版权?有没有具体的案

侵权行为编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编辑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3、中国有什么维护版权成功的案例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著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对账单,经统计,被告人李XX已销售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为980180元。
维权路漫漫,长昊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难以求法律公义
被害单位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一案,历时一年多,期间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事实一概不予承认,长昊律师在与被告人斗智斗勇的过程中,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这一天成功的击败了被告人,赢得了案件的胜利,最终宝安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五万元罚金。
本案的办理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长昊律师在指导XH公司维权过程中主要克服了如下困难:
一、指导被害单位开始组织HCRZ公司相应的侵权证据,在本案立案之前委托鉴定机构将XH公司生产的摄像头与XH公司公证购买的HCRZ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机构认定两款产品的软件具有关联性,并出具了对两款产品具有关联性的说明,即两款产品的软件极有可能是相同的;
二、指导被害单位找到HCRZ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场所,协助办案机关现场查获了涉嫌侵权产品,并在现场查获的HCRZ公司电脑内发现了许多XH公司的资料及与XH公司软件相同的程序文件;
三、在涉嫌侵权产品加密而无法与XH公司产品比对的情形下,第一时间组织被害单位技术人员共同探讨突破口,并将具有可行性方案积极与鉴定专家沟通,从专业律师角度为当事人争取到权威鉴定意见书;
四、在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事实一概不予承认的情形下,让被告人在充足证据前无所遁形。
长昊律师团队注意研究案件的新问题、新情况,以面对瞬息万变的法律博弈,在与狡猾的被告人交手时,体现的是长昊律师团慎密的法律思维以及敬业的执业态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了独特、严谨的办案风格,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长昊作为“专业知识产权顶尖律所”名不虚传,实至名归。
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保障鉴定顺利进行
长昊律师团队认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鉴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被害单位在主张被告人侵权事实时,应当提交涉案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具有“同一性”的鉴定报告。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不能很顺利的获取到被告人的目标代码以及源代码,因而无法进行“同一性”比对,这时候律师的价值便凸显出来。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我们建议当事人选择有专业实战经验的软件著作权律师提供专业意见,熟悉相关法院对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认定的关键点,并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较为熟悉,才不至于影响案件进程。例如,本案中,被害单位提交的第一份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两个产品的软件具有关联性”,该份报告能否证明两个软件具有“同一性”,是依然存在瑕疵的,但凡是权威机构的技术鉴定,一般可以成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但鉴定机构只能根据现有存在的事实做出认定,而长昊律师团队是绝对不会允许证据瑕疵的情形出现的,因此,第二份鉴定意见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我们面对的是同样的难题,即依然无法获取涉案侵权产品的目标代码,那么该如何完成鉴定呢?关键是要认定查获的HCRZ公司电脑内的涉嫌侵权软件与XH公司的软件是相同的,且被告人使用了涉嫌侵权软件。总而言之,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一定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这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维权案件,其充分展现了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该起案件的胜利也在时刻提醒着长昊律师团队,作为知识产权顶尖律所,维权的道路是任重而道远的,也让我们时刻铭记着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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