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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上双重许可

发布时间: 2023-05-18 08:44:40

1、知识产权许可方式有哪些

你好,
知识产权许可方式如下:

普通许可证: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保留在该地域范围内许可人自已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以及再与第三方就该项知识产权签订许可证合同的权利。

排他许可证: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独家实施其知识产权,而不再许可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实施其知识产权,但仍保留许可方自已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独占许可证: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拥有独占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许可方自已在内,均无权使用该项知识产权。

分许可证:是指获得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指定的地域范围内又向他人颁发了知识产权许可证,相当于原来主许可证的分许可证。

交叉许可证:是指两项以上知识产权的许可方都希望实施对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这时可采用交叉许可证的方式进行实施,多见于改进型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依存知识产权。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2、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正确吗?

知识产权保护法1)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2)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又是由发明专利权、商标及外观设计权等组成的,即包括专利法和商标法,3)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内容。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拥有的绝对权利,不能转让或被剥夺。它包括:署名权、公开发表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已发表作品的收回权。已发表作品的收回权,指作者因为其观点改变,作品内容错误等正当理由,有权以赔偿使用者的损失为条件收回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同人身权不同,它可以转让、继承。著作财产权又可具体化为复制权、出版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改编权、翻译权、获得报酬权。4)计算机软件要受法律保护吗要。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5)未经出版的创作成果享有著作权吗《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

3、如何处理商标独占使用双重许可纠纷

一、问题缘起

商标权人甲先与乙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后甲将商标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乙继而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此时,应当如何确定独占使用许可权的归属?乙能否起诉要求丁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3年8月30日通过的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但“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上述案例中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

首先,在两个使用许可人均未进行备案的情况下,如果在先的独占使用许可权人对在后的善意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有观点认为,如果就同一商标的使用权主张权利而引起冲突,在先获取的使用权应优于在后获取的使用权。因为在先权利的产生无任何瑕疵(双方在缔结许可合同时均无过错)。而在后权利的产生,则基于商标权人的过错(即其违反对在先独占被许可方的承诺,并对在后独占被许可方隐瞒了在先合同事实),本身即存在瑕疵。一个无瑕疵的民事权利与一个有瑕疵的民事权利发生冲突,自然前者应优于后者。至于在后被许可人的责任承担,有的认为在后被许可人仅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有的认为可以判令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有观点认为,在此情况下,第一和第二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均受法律保护,并且由于债权平等,并无位序关系,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力。前后被许可人均不得主张对方无权使用该商标,前后被许可人可随时向商标权人请求履行债务。

其次,在后的使用许可进行备案的情况下,其可否对抗在先的使用人,进而要求在先使用许可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使用许可备案的对抗效力是否仅限于后续的使用许可,还是应该具有溯及力?有人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是非要式合同,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因此只要合同有效,在先被许可人就已经取得了商标的使用权,他人包括商标注册人都无权阻止其使用。如果因为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在先被许可人的利益,则属于曲解了“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本意。有人则认为,公示对抗力的意义在于“未经公示,不能对抗;已经公示,可以对抗”。因此,备案的使用许可优于未备案的使用许可。法院应支持在后备案被许可人的主张,在先被许可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系争商标。

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1.备案是商标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向商标局备案。备案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如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一般认为,备案更多的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目的不仅在于方便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更在于对商标权的权利变动状态向社会进行公示,备案与否将会对被许可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私权,也是一种绝对权。作为私权,其可以被转让和使用许可;作为绝对权,商标专用权和物权一样,无论是权利的取得、变动、行使与实现都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攸关交易的安全与秩序。物权有公示要求,商标专用权同样存在公示的要求。从静态的安全而言,要对不特定的第三人施加不得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不作为义务,首先应当让这些第三人知道商标权的存在,以明晰商标权的界限和范围,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至于随时处于可能触碰他人权利红线的不安之中;从动态的交易安全而言,商标法应当让不特定的交易人知悉商标权权利变动的情况,从而使交易人形成对商标权权利状态是否完满的合理信赖,进而保护交易人正当的交易预期,不至于随时处于可能被他人追索权利的焦躁之中。为此,商标法确立了商标权权利归属的公示和权利变动的公示制度。前者即商标权实行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取得必须进行登记公告。商标权权利变动主要包括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转让注册商标的,需向商标局核准,并进行公告。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则应当将使用许可的情况向商标局备案。无论是公告,还是备案,都是商标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

2.商标使用许可实行备案对抗主义

在物权法中,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之间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联系:一方面物权公示主要出自于物权变动的要求;另一方面,物权公示又反过来影响物权变动。而正是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的关系特别是在物权公示怎样影响物权变动这一问题上,立法上存在截然不同的选择,即存在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的二元对立。前者又称意思主义、合意原则,是指法定的公示方法仅仅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的发生要件。当事人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只不过在具备公示手段前,物权变动的事实不能对抗第三人。后者又称形式主义,是指未经公示,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发生物权变动,当然更谈不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定采取的明显是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有备案,可以对抗。首先,从许可使用权的获得看,商标使用许可一经签订,被许可人通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获得了商标使用许可权,不需要履行备案等公示手续。例如,对于擅自使用商标的侵权人,即使商标使用许可未进行备案,独占被许可人仍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其次,从许可使用权的效力状态看,未经备案的许可使用权处于一种效力不圆满状态,即如果商标权人进行了重复授权,即出现了善意第三人,未备案的在先被许可人不可以要求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再次,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备案,其获得的使用许可权便产生了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包括在先未备案的被许可人在内的第三人。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要求在先被许可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在先被许可人可以向商标权人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获得不能继续使用商标的救济。

备案对抗主义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亦很好地实现了不同被许可人间的利益平衡。虽然在先被许可人签订合同在先,但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积极进行备案,导致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对商标权仍处于完满状态产生了积极的信赖,相信商标权上不存在任何的权利变动,进而与商标权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此时,法律保护在后善意第三人对交易的合理预期,让具有一定过失的在先被许可人承担未备案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实现了静态权利归属与动态交易安全的有效平衡。

三、商标重复使用许可纠纷的司法裁判思路

1.被许可人均未进行备案时的处理

如果两个被许可人均未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备案,按照“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一方面,由于在后的被许可人系善意,在先被许可人获得的使用许可权对其并不具有对抗效力,即不能对抗在后被许可人继续使用相关商标。此时,不应因为在后被许可人未进行备案,而认定其不具有善意。另一方面,在先被许可人当然也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畴,在后被许可人同样也不能要求在先被许可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因此,两被许可人互为善意第三人,都不能对抗对方。那么,谁应最终获得独占使用许可权呢?笔者认为,与物权不同,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和权利行使非排他性的特点。这决定了此类纠纷的处理可以与“一房二卖”有所不同,并非一定要确定独占使用许可权由其中一人行使,而是可以考虑让不同的被许可人共享商标的使用权,即二者共存。首先,这种裁判方式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了商标许可交易的交易安全。在先被许可人不能要求在后被许可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其次,这种裁判方式兼顾了在先被许可人的利益,虽然在先被许可人事实上变为非独占的,但其毕竟可以继续使用商标。再次,这种裁判方式最大限度惩罚了商标权人的不诚信行为。与选择让一个被许可人获得独占使用许可权不同,共存的裁判方式将让商标权人同时对两个被许可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商标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是最重的。因此,当被许可人均未进行备案时,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相关商标,在先被许可人无权要求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或停止侵权,否则将有违“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本义和制度价值。

2.善意第三人已经进行备案时的处理

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后,商标权人进行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根据“已经备案可以对抗”的原则,善意第三人获得的使用许可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人的效力,是效力完满的权利,其可以要求在先的被许可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此时,在先被许可人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甚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仅需负担停止继续使用相关商标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第三人是否善意时间点的把握上,在先被许可人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与在后善意第三人经过备案进而对抗在先被许可人的时间点有所不同。就前者而言,只要在后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权人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是善意的,就可以满足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就后者而言,在后被许可人要获得对抗在先被许可人的效力必须满足,在向商标局进行备案时是善意的。否则,在后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已经知道存在在先许可的事实,而抢先进行了备案,或者在发生争议后,在后被许可人抢先进行备案,此时其获得的备案不能对抗在先被许可人,不能要求在先被许可人停止使用。

4、简答题: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5、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法律主观:

(一)我国 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 商标法 ,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 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 专利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 专利权 ,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 专银汪禅利 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 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 侵权行为 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 商标 、版权等领域广泛发 展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及德、日、美、法等国的多边和双边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 1.企业对知识产权需求与得到的保护无法完美统一 知识产权的载体主要在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在技术革新、产品更新、服务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术、吸收新成果、进行新创造,公司企业往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企业的各项工作离不开作为产权形态的知识。但是,部分中陵蚂小企业及私营企业,他们对知识产权要求程度并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知识产权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对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非常重视,甚至把 专利申请 当成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这样就导致整个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与保护之前没办法完全统一,出现严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大相径庭 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一样,所以对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以及保护形式也会呈现出多样性。有的企业把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企业的生命线,他们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及时 申请专利 ,进行商标保护以及产品配方秘密保护等措施。有的企业则加大与科研院所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依托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创新或者直接向这些单位购买专利。当然,还有很多中小企业本身对科技要求不高,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不仅不及时申请专利,进行科技创新,甚至还仿冒他人的发明创造,盗用他人的知识成果。 3.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盲区,没有形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中国产业发展层次、产业结构、产业品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呈现出自东向西递减状态。在东部比较发达的城市,知识产权保护也呈现出行业之间的差异性。人们往往一提到知识产权保护就以为是多申请 发明专利 ,而没有深入挖掘 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内涵。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来看,往往只有公司企业比较重视,而高等学校以及科研院所则关注较少,甚至形成知识锋尘产权保护盲区。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在近代以来才兴起的,相比较于保护本国发明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些投资我国企业的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就显得格外的重要,这是由于这关系着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发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粗在时,必须要采取行为进行制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专利联盟及其专利许可政策】专利联盟

专利、专利联盟和标准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我国目前虽有闪联、TD-SCDMA等产业联盟,但其内部专利联盟尚未形成。本文从与标准、专利乃至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专利联盟入手,主要介绍专利联盟的基本含义、有关的专利许可政策和当今世界穗哗上几大专利联盟的简单做法。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专利、专利联盟和标准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腊迹题,特别是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领域,可以说,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谁成为标准的首倡者或重要的参与者或谁是某一专利联盟的重要成员,就意味着它在经济全球化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可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

专利联盟的概念及其特征

1、专利联盟的概念
专利联盟原非中国本土产生,它是一个翻译过来的词,英文词为PatentPool,国内有些学者将其形象地译为“专利池”,意指相关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一组密切相连的专利技术为纽带而达成的联盟,联盟内部的各成员可以就联盟中的专利相互之间进行交叉许可,或者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而对联盟外部共同发布联合许可声明,多以商业交换为条件,常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由联盟中的专利权人协商决定后通过一定的机构来实施。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由两家以上的公司组成,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相关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进行共同管理的协会或联盟,被称为专利联盟,其典型例子就是对MPEG2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的MPEG2LA(Licensing Administrator)。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由若干专利构成的集合体,是各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许可交易的平台,既可以让平台上的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也可向联盟外的人实行商业条件下的许可。它最初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其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快专利许可授权,促进技术尽快应用。利益是专利联盟形成的动因,故其管理的核心就是有关专利许可(部分专利组合或一揽子专利)的定价,即定价是联盟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到联盟成员的利益,而且还影响最终用户,直接决定了标准的发展。
专利联盟的出现,标志着专利竞争领域的一个重要转变,即从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转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从一家公司单打独斗转向若干家相关公司实行强强联合来抢占或分割市场的态势。从竞争的性质来看,专利联盟既可以是进攻性的,也可以是防御性的。专利联盟作为一种掌握相关专利技术的企业间的特定组织形式,通过一定的专利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时期内改变产业的竞争格局,为企业带来多重价值。

2、专利联盟的特征
(1)专利联盟是专利的集合和其成员间相互合作的载体
联盟无疑必须含有两个以上的专利,并通过相互间的协议,构成与某一产品或某一行业集成产品相关专利技术群。进入专利联盟的企业一般以让其他专利联盟成员无偿使用其专利为条件,可以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不需要就联盟中的每个专利与有关权利人进行单独的许可谈判,各成员间一般彼此可不互相支付许可费,而联盟外的公司则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许可证,在满足一定商业条件下可使用联盟中的专利,形成一种内外有别的状况。
(2)专利联盟与标准息息相关
经研究发现,产业标准无不与专利联盟密切相关。专利联盟对外实现其利益的最好手段是制定和推行某一行业的标准,然后借助于被市场和消费者接受的标准迫使联盟外的竞争对手向自己寻求技术许可,如此就可容易地实现联盟的战略意图。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的专利联盟通常具备以下基本特征:有一个明确、规范(包含定义、规格、具体参数乃猜局行至技术方案)、可操作的标准;有在诸多专利中决定核心专利的一套完整的程序或第三方专家库;有经专利联盟所有成员(主要是核心专利持有人)起草并通过、颁布的技术许可声明,以表明许可至少应遵循公平、合理且非歧视原则即FRAND原则(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专利联盟管理机构由核心专利持有人共同任命,负责专利联盟的管理任务,核心专利持有人保留对专利联盟之外的自身专利的许可权利等。
(3)许可是专利联盟的核心内容
专利联盟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许可”构成联盟的核心内容和各公司利益实现的渠道。平台上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交叉许可),有时也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最终由专利权人决定;联盟成员共同任命或委托一个机构来执行以收取和管理专利许可费为核心使命的专利联盟管理中心,该中心的任务是执行有确定价格的打包专利之许可,此为联盟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决定着专利联盟所制定的标准发展前景和市场运用情况。

专利联盟的许可政策

专利联盟的专利许可政策一般由其成员协商制定,但同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除了要符合反垄断法规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政策。其政策主要包括专利许可的基本原则、许可费标准以及许可方式、许可机构等。一般而言,专利联盟通常的许可政策是,对内实行交叉许可,对外通过专门的许可机构(如许可委员会)在谈判的基础上进行商业许可。另外,在发现侵权主体时,专利联盟多通过谈判或诉讼途径迫使使用人缴纳专利许可费;我国DVD行业的若干生产厂家被强行征收许可费便是典型代表。下文就有关共性的许可原则、收费标准和管理机构作一介绍。

1、专利许可原则
在专利联盟内部通常遵循平等原则,无论各成员专利数量多少,它们地位一律平等,每一项基础专利无论其作用大小,均平等对待。这是因为专利联盟中任何一项基础专利都是技术实施中必不可少的,只有各基础专利的有机结合才可能实现联盟结成的预期目标。各成员间对对方的专利一般实行交叉许可,其结果是,提高自身专利技术水平的同时,往往也抬升专利联盟的技术水平,以收到联盟内部的良性循环的效果。对外许可采用商业化方法获取的收入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各成员所拥有的实质专利数量来按比例进行。
专利联盟对外许可一般遵守联盟所称的“FRAND原则”。这也是许多标准化组织与反垄断机关的原则要求,因为,标准化组织在吸纳有关专利技术进入标准时就要求有关当事方在专利许可方面作出公允的承诺。公平原则要求专利联盟不得无理由拒绝他人许可之要求以限制新厂商进入同类市场中;合理原 则要求许可条款特别是专利许可费率和许可条件应当合理;非歧视原则要求专利联盟对任何一个被许可厂商应平等对待,不得因为被许可人所属国别、规模大小等原因而厚此薄彼或不予许可;如3GPP、ETSI、ITU、IEC和CWTS等标准化组织在它们的知识产权规约中规定了许可的FRAND原则。不过,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专利联盟所处的强势地位和“公平、合理”标准的过于主观及表面的“非歧视”而背后则是通过其他隐性条件变成了变相的歧视,该方面的专利许可通常使专利联盟获取暴利而使被许可方陷入不利地位。

2、专利许可费标准
根据非歧视原则,同一专利联盟对外许可一般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为了确定合理的专利收费标准和专利联盟成员间的分配比例,专利联盟往往确定了一套专利许可费收取和分配的计算方法。这些方法一般包括成本法(Cost Approach)、市场法(Market Approach)、收入估算法(Income Approach)等等。实务中,专利许可费率通常可以按单位产品收取或按市场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分次支付,也可要求被许可方一次性付清。通常不超过专利产品净售价的5%,这与一般的技术许可收费水准近似。
专利许可费收取是专利联盟成立的最核心的任务。由于专利联盟方的强势,单个专利及专利集合群估价的艰难和有关信息的不透明,被许可方在费用谈判方面常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有学者建议,应对专利联盟的专利许可收费进行事先限定。但三大标准化组织在此方面采取的态度是听由有关当事人去协商。尽管少数标准化组织如3G标准化组织“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试图扮演专利权人和3G厂商间的协调角色,不仅组织必要专利评估,还制定专利费的计算方法,并限定最高专利费率,但这种做法还未构成主流。如何真正做到平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特别是保证被许可人获取合理利益,是专利联盟面对的永恒话题。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主要涉及专利,有时也包含商标(如作为证明商标的标识)和著作权客体(如技术手册)等。专利联盟对外通常实行一揽子打包许可,由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管理机构不仅全权代表专利联盟统一对外许可,还负责处理有关专利纠纷谈判和诉讼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专利联盟另行单独成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独立实体,专利联盟成员首先与该独立实体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再由该独立实体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许可事务,如前文提到的MPEG-LA及DVD 6C专利联盟设立的DVD6C-LA就是这样的独立实体,二者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另一种是不另设独立机构,而是由专利联盟委托其部分成员代表专利联盟负责知识产权管理,DVD 3C就采用这种方式,该专利联盟委托其成员之一的飞利浦公司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许可事务。

4、现有专利联盟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联盟是发达国家专利的主要“生产商”出于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特定组织,它们为利益而诞生,对联盟成员而言,无疑会带来巨额回报,但对非联盟成员而言往往是一个枷锁,这是由于联盟本身的许可就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专利联盟中各专利并非同时产生,它们的有效期因申请日的不同应当有所区别,而且剩余有效期不同,其市场价值也会不同,但联盟在进行技术许可时,常以一个静态的打包价值强迫联盟外的用户支付一固定的许可费,这显然不合理,哪怕是同一年度内支付的许可价格,因为随着不同专利的寿命、时效等的变化,联盟的打包专利价格应随之变动,而实际上要求联盟不断调整价格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专利联盟有可能会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或毫无价值的专利通过打包的方式让联盟外的第三人在不知情或知情情况下又无可奈何地付出不该付的代价。专利联盟中可能会含有很多垃圾专利,但联盟外的其他人一般无法识别出来,如此就让专利权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有人说,专利联盟是一个动态的联盟,它会不断地淘汰一些有效期已满的“专利”,并补充或加入相关的专利以调整其构成。实际上,该观点理论上可行,但在实务操作中来实现之执行是较为困难的:一个企业要想协调其内部的关系都很困难,何况涉及到若干个大企业之间有关专利的联盟,怎么可能在尽量短的时间里进行及时调整,特别是将有关的核心专利放到专利联盟中?
此外,专利联盟中由于有关专利分散在不同产业链的不同阶段,还会出现双重或多重支付专利许可费问题。如某设备用到某一种器件,而该器件的生产需要联盟中某项单独的专利技术,器件生产商从联盟成员处获取技术时支付了一次许可费,等到设备集成商将该器件组装到设备中时,又涉及到专利联盟中一揽子打包的专利技术,此设备又要付一次许可费,如此就会导致该设备上的器件支付了双重许可费。2003年之后的我国DVD厂商被迫向6C联盟支付许可费就是一个例子。国内生产厂商从我国台湾、韩国进口生产DVD元器件,该类元器件生产过程中已向6C有关成员单独支付了有关专利技术许可费(进入联盟的各成员还可就其专利单独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但在中国厂商将该类元器件组装到DVD产品上时,6C联盟又要中国DVD厂家再次支付产品的所谓联盟打包了的专利许可费。显然,中国厂家对DVD上的一些元器件支付了两次许可费。如果该设备是某一个系统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该系统还需向一个更大的专利联盟支付许可费,则可能出现三次交付许可费的情况。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联盟基础专利之外的专有技术方案并没有进入标准之中。有些时候,尽管被许可人已经支付了专利许可费,但由于缺少专有技术生产不出预期的产品,使得被许可人不得不再对专利联盟部分成员支付专有技术许可费。而这一点目前恰恰是很多厂家或研究人员容易忽略的。

全球主要的专利联盟及其许可

1、DVD6C联盟
1997年10月20日,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时代华纳公司、株式会社东芝、日本胜利株式会社合意建立了对各自持有的有关DVD专利进行共同许可的专利联盟,6家公司的共同专利许可契约将由东芝统一负责缔结,松下电器、日立制作所按地域分担交涉业务。同时,基础专利许可使用费DVDPlayer、DVD-ROM、DVD Decoder为销售价格的4%,但每台不低于4美元。这就是所谓的DVD6C。以后,在2002年6月,又有IBM公司加入其中。

2、WCDMA标准
它是3G三大国际标准中目前最为成熟的标准,其技术由欧洲和日本公司共同研发,后被国际电信联盟(ITU)接纳为国际标准,是专利联盟与技术标准 结合较为紧密的代表。2002年11月,拥有WCDMA主要专利的NTT DoCoMo、爱立信、诺基亚和西门子4家公司共同提出专利许可计划,承诺将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对外许可。WCDMA基础专利的许可费率与每家公司拥有的基本专利数目成比例,累积专利费率将不超过5%。随后,日本富士通、松下、三菱电机、NEC和索尼公司表示愿意加入该计划,WCDMA专利联盟初步形成。

3、HAVI标准
HAVI全称是HOME AUDIO VIDEO INTEROPERABILITY。HAVI标准是一个数字电器设备同家用电器间能实现接口匹配的软、硬件标准。由全球的8个著名的电子及电气制造商(包括日立、飞利浦、夏普、索尼、东芝、松下、Grunding AG、Thomson Multime-dia)在1999年12月组建。HAVt标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操作性强、品牌独立、上下兼容”的目标。它是非盈利机构。其技术文献等资料来源于这8家企业,并且因此达到了技术完备的标准。即HAVI标准体系既是一个标准的管理者,又是一个标准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全权所有者,其许可的工作重点为管理向外许可其专利技术。
HAVI组建后就向外发布和扩大其标准的影响,该联盟采用会员制的收费模式:①赢利成员:$10000/年;②非赢利成员:$2500/年,并且这里仅指高校和科研机构。会员能定期收到HAVI标准的最新资料。该组织日常运作的资金来源于单个最终产品的许可使用费:$0.10/产品。

4、通用移动通讯系统UMTS(Univers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最先于1987年在欧洲提出。UMTS能在GSM“全球通”的基础上兼顾W-CDMA和TD-CDMA的第三代移动电话标准,吸取了GSM、CDMA等标准和技术,是一个具有很高技术含量的技术标准。该标准体系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叫“UMTS知识产权协会”。UMTS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如下:降低获得专利许可的难度;减少“必要专利”专利权人的提供许可的成本以降低许可的费用;减少用于在双边或多边谈判时的花费,体现一种社会效益;建立“必要专利”平台,其来源是一些大的电信公司许可的“必要专利”,专利权人仍然控制这些知识产权,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会在同等条件下针对任何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有权决定采用双边许可、交叉许可或其他替代形式的许可模式:许可的标准费率为0.1%;在每个产品形式分类上的累计最高费率为5%。

5、MP3
是MPEG-audio layer 3的简写,是ISO/IEC MPEG标准族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其格式研发起源于德国集成电路研究院所执行的数字广播计划,其目的是能在有限的网络频宽与存储空间限制条件下仍可提供良好的声音品质。2001年初,研究院的该产品核心技术获得授权,随后,研究院与THOMSON及其他专利所有人谈妥MP3专利技术的打包授权。
现在的MP3标准体系中,共包含了18个专利技术,构成了MP3标准体系的专利集合体。关于许可收费的费率,联盟分别按软件产品、硬件产品、游戏产品和电子化的音乐、广播行为分4类,采用不同的方式按不同的费率或标准来收,如对前两类,针对不同软件或硬件按件收取,低则每件0.75美元,高则7.50美元,或以一次性付清方式支付,金额为5万到15万美元不等;对于游戏产品按每款2500美元或每款3750美元收取;对于电子化的音乐、广播行为,针对不同行为按收入的2%或3%提成。

6、MPEG-2
该技术标准在ISO标准族的编号是ISO/IEC1381-8,1和13818-2。MPEG-2标准的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集中管理,由专门机构MPEG LA组织对MPEG-2标准实施统一管理,其核心任务是完成技术的对外许可。
MPEG-2标准的核心技术来源于10多家高校和企业的专利技术,其中包括加州大学、菲利浦、索尼、东芝、法国电信公司、富士通、佳能等。为此,MPEG-2建立了一个“专利联营”性质的专利集合体,取名为Patent Portfolio,汇集了各国394个“必不可少的发明专利”,以这些专利技术为依托,构建了MPEG-2标准的完备技术体系。
MPEG-2标准体系对外技术许可的特点为:
①MPEG LA只负责许可标准体系中的已被认定的“基础专利”;
②MPEGLA在对外实施统一许可的同时,也允许MPEG-2标准体系的“基出专利的”贡献人以自己的身份向任何第三人许可其自己的专利技术,其中包括MPEG-2标准已经采纳的专利技术;
③MPEG LA承诺对许可对象不歧视;
④MPEG LA的许可费率特点:a.对于经许可后,被许可人制造出来的基于MPEG-2技术标准的解码产品、解码软件的最终产品,许可费用是每件4美元;b.对于经许可后,被许可人制造出来的基于MPEG-2技术标准的加密码产品、加密码软件的最终产品,许可费用是每件4美元;c.对于经许可后,被许可人制造出来的基于MPEG-2技术标准的既包括加密码又包括解码的最终产品(End Proct),许可费用是每件6美元;d.对于基于上述技术开发出来的电影等,象征性地每部电影收取2~4美分;e.关于付费周期:第一次付费是许可协议双方签字后的30天内:以后付费是每6个月一次。

7、知识产权法定许可的六种情形

法律主观李塌:

主要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数扰掘产。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法律特征: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薯核。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

法律客观:

《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8、著作权中需要征得双重许可的有哪些?

您好!
著作权领域关于需要获得双重许可的作品有很多,如汇编作品、内合作作品、属于国家所有的著容作权著作、著作权拥有人与及作品拥有人不是同一个主体等情况。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9、知识产权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3种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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