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侵权的案例
这个可以参见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二.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刑事责任确有追诉期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民事责任追诉期: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计算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锓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香奈儿状告华为Logo案,败诉离场,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件事?
4月21日,据BBC报道,法国奢侈品牌香奈儿在与华为的商标纠纷中败诉。这起纠纷始于2017年,当时华为曾向商标机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批准注册其计算机硬件商标。该商标由两个垂直半圆相交构成,香奈儿对此表示反对,称该设计与其“双C”商标相似。
如何看待香奈儿诉华为 logo 侵权败诉?
一个在香水上,一个是计算机硬件,风牛马不相及,故而败诉也不惊奇。个人觉得是香奈儿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商标在香水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争议华为商标与其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上均存在一定区别,难以认定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何况香奈儿商标是在香水上,华为的商标在计算机硬件上。退一万步来说,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普通消费者会认为买华为产品的时候,他们是在购买香奈儿产品吗?
什么是商标标识侵权?
商标标识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指出:“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而所谓商标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扭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扭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直接对比法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logo设计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
3、三大案例回放:如何规避商标被侵权的风险?
品牌重要吗?很多人都会说很重要。但是要说起商标,大部分人却说不出所以然来……若要用一句话来概括品牌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品牌若是企业的灵魂,商标则是企业灵魂附着的肉体。
一、 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商标真的那么重要吗?
在现代市场营销中,人们往往把商标比作“商品的脸”、“无声的推销员”、“顾客的向导”、“企业声誉的象征”。所以在产品上市的前期,除了产品、渠道、媒体推广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外,我们应该全面的思考下,我们的商标准备好了吗?
1. 第一时间提交注册商标申请,避免被抢注。
很多企业在推广产品或者服务的前期,都会做一些传播中的预热,达到扩大知名度的目的,而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的商标还没注册,就有可能陷入商标被抢注的纠纷。
案例 一:阿里巴巴“菜鸟”物流商标险被抢注
阿里巴巴集团前CEO马云于2013年5月联合多家企业共同创办了中国智能物流骨干网(CSN)项目,并将项目命名为“菜鸟”物流。消息一经公布,一家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便于2013年5月29日向商标局提交了一份第39类(物流)的“菜鸟”商标申请。笔者不禁感叹其商标敏感度之高,抢注时间之快。但是马云已经提前一步,在信息发布会之前的2013年5月23日就向商标局提交了此商标申请,躲过了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点评: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该做好产品上市前的商标保密并在产品上市前做好商标申请工作,避免因商标被抢注而带来的侵权风险。
2. 商标申请前做好授权前景评估,避免在线相同商标或者在线近似商标
案例二:“西柚”变“美柚” 企业为商标侵权付出惨重代价
手机应用软件“西柚经期助手”,在2013年4月正式上线,据其当年9月发布的数据,其用户总量已达1000万,日活跃用户超100万,用户量预计有望在年底突破2000万。
但遗憾的是,该公司APP软件并未申请第9类(软件)的“西柚”商标,该商标早已在2012年3月14日被另一家公司注册。由于涉嫌商标侵权,“西柚”软件被多家软件下载平台下架,对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企业最终不得不将产品名称升级为“美柚”。为了避免此类侵权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查询在先权利情况,确认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如果相同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企业应尽快考虑策划新品牌,以避免产品上市后被诉侵权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点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推广产品前,请做好两个排查工作:其一,确认是否存在在先相同商标?其二,确认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通过查询在先权利情况,排除了在先相同权利冲突之后,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如有存在,商标是否能够授权。
3.商标注册之后,如何维护商标权益?
商标注册之后,企业即享有了商标专用权。此时很多企业便放松了警惕,事情是否真如企业所想,其实不然。商标注册后仍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企业可能因此再度陷入商标侵权的泥潭之中。
1)面对商品分类表的变化,是否及时补充新的商标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为商品分类表)是商标申请、商品选择、近似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现行的是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分类表。尼斯分类表每五年会有一次重大修订,每年会有一些小的修订。因此,面对不断变化的分类表,企业应及时关注其变化,避免因分类表变化而带来的商标侵权风险。陌陌科技公司正值IPO之际,不想竟被另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被诉侵犯其“陌陌”商标专用权。陌陌科技公司第9类(软件)“陌陌”商标申请于2011年9月8日,201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为什么商标已经注册,还是被诉了侵权?被诉方第45类(交友服务)“陌陌”商标申请日为2012年8月6日,2014年1月7日核准注册。被诉方核准注册的服务为“交友服务等”。“交友服务”与“陌陌”软件提供的服务相近,因而被诉。
从“陌陌”被诉一案来看,我们除了要注意及时关注分类表变化,补充注册外,还提示了企业应该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如果陌陌科技公司及时在商标公告期监测到了第45类(交友服务)“陌陌”的公告,并及时提起异议申请,则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被动局面。
随着知识产权产权相关法律的完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维权应该纳入公司的发展战略中,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商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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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
1、某旅游品商店销售伪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市场监管局对开发区某旅游品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产品包装标注抗美援朝系列“纪念酒”。
经查,当事人为开拓市场,吸引外地游客来丹东旅游时购买特色商品,在未取得“抗美援朝”地理标志认证的前提下,与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合作,在其销售产品的外包装和包装箱显著位置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图案。
该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某酒庄销售假冒五粮液等注册商标酒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丹东某酒庄店内销售侵权假冒酒,包括五粮液、舍得酒、海之蓝、剑南春、奔富、人头马VSOP、马爹利蓝带等国产及进口酒。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地下室内发现橡胶水及毛巾抹布,用于涂抹易拉罐啤酒的原生产日期,另有一套用于喷涂易拉罐啤酒生产日期的喷码设备。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罚款10万元,其他违法行为另予行政处罚。
3、宽甸县某文具配送中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1年3月,宽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宽甸县某文具配送中心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南孚”牌电池,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其店内销售及库房内存放的南孚电池,经商标所有人认定为侵权商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宽甸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做出处罚:1、没收侵权“南孚”牌电池29件;2、罚款4万元。
4、凤城市某增压器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8月,凤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凤城市某增压器公司生产车间中发现了标有“Garrett”、“HOLSET”、“honeywell”的增压器、增压器机芯、增压器涡壳、增压器中间体、增压器空包装箱。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注册商标品牌授权书、转让人与受让人协议书以及使用许可合同书,且无法提供出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冬开始无照从事增压器组装生产活动,直至2021年1月注册了凤城市某增压器公司,并于2021年5月开始生产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该案件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5、某甲诉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2017年9月8日,原告某甲(甲方)与被告某公司(乙方)签订《棋牌游戏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麻将游戏测试版交付后,双方一直就麻将胡牌不显示、分数计算错误、游戏规则、托管等问题进行沟通和修改,直至2017年12月12日。
后原告通知被告解除案涉棋牌游戏开发合同,双方因就解除合同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讼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定金款等款项,并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5、商标35类侵权的经典案例
法律分析: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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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标侵权的五个案例
法律分析:1.中国乔丹VS美国乔丹;
2.真功夫VS李小龙;
3.王者荣耀(游戏)VS王者荣耀(酒);
4.ADIDAS VS 阿迪王;
5.鲁西西VS卤西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8、棒棒鸡侵权案例,违反了哪些商标法
您好,
该案例中,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
一、成都廖记管理公司、天之辰棒棒鸡店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中,天之辰棒棒鸡店销售红油兔丁等熟食品,与涉案商标1-2核定使用的肉、腌腊肉,均属于动物类食品,在食品加工方法、消费人群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类似商品。天之辰棒棒鸡店的经营方式是为消费者提供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与涉案商标3核定服务的餐厅、饭店、快餐馆相同,均系在自有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构成类似服务。
二、天之辰棒棒鸡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2“”相比,涉案商标2中的“廖记”文字和读音皆相同,二者整体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时,容易对该标识店铺内销售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2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二者构成近似。
同时,“”与涉案商标3“”相比,文字部分均有“廖记”二字及读音相同,经营者均是将其使用在经营场所的店招、装潢等上,均是提供肉类熟食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标识店铺内销售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商标3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近似。
综上,成都廖记管理公司未经廖记股份公司许可向天之辰棒棒鸡店提供侵犯廖记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招,天之辰棒棒鸡店将该店招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以及在收银条中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廖记股份公司涉案3个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犯。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9、比较知名的商标侵权的案例有哪些
时间:2010年—2012年
案情:从名不见经传,到现在的凉茶第一罐,“王老吉”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但是,这奇迹中间却夹杂着两家公司的恩怨。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王老吉”的商标之争。
结果: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加多宝)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时间:2012年—2015年
案情:乔丹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同年10月,飞人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2015年初乔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
结果: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耗时三年,迎来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时间: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买下了一个注册于 1996 年、名为“百伦”的商标,随后又注册了包括“新百伦”在内的一系列联合商标,并在 2008 年拿到“新百伦”商标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纽巴伦”为名在国内进行宣传的New Balance,因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为新百伦,便开始使用“新百伦”作为中文名,于是拥有中文商标的企业向广州中院提起侵权诉讼。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