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危害
1、渎职侵权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
渎职侵权犯罪有很多种,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都不同。
第一种是滥用职权类犯罪。这类犯罪有九个罪名。
第二种是玩忽职守类犯罪。这类犯罪有十个罪名。
第三种是徇私舞弊类犯罪。这类犯罪有十五个罪名。
第四种是侵权类犯罪。该类犯罪有7个罪名,分别是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第五种是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该类犯罪有2个罪名,分别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渎职侵权罪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刑法侵犯职权罪有哪些危害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3、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橡悔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前纤的梁姿,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有哪些
法律分析:对公私财产权造成损害,损害职务规定内容的管理秩序,如司法秩序,市场秩序。不利于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构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渎职侵权犯罪量刑是怎样的?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渎职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 法规 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槐扰的,依照规定。 1.渎职侵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动秩序或者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2.渎职侵权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铅慎旦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信誉和正常活动遭到严重破坏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严重侵犯等行为。 3.渎职侵权犯罪的主孝扮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侵权渎职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个别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 渎职侵权犯罪量刑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需要国家的量刑来决定! 综上所述,渎职侵权犯罪相信很多人都很熟悉,渎职 侵权行为 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溶蚀也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所以对于渎职侵权的行为一定要依法打击,防止公民和国家的利益严重受损,当然渎职侵权行为还有可能会侵犯公私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
6、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
首先,它将破坏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国家政治体系是一个多成分的结合体,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国家政治体系的搭圆统治系统是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如果人们对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内战或革命。”职务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知信塌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因此,它总是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邓小平(1904~1997)同志曾对腐败现象给政权造成的严重危害作过精辟的概括,并且为之忧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大业。”在党的十六大上,他进一步明确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党的地位就会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显然,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危机。
其次,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解放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很高,政权非常稳固,但随着改革坦则开放和经济和发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滋生,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处于各级领导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或任意亵渎职责,必然大大地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破坏国家秩序
职务犯罪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危及法治建设和政府改革进程。
首先,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证。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重要体现。而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维系国家的重要手段。职务犯罪对于国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更是国家法治的捍卫者。坚决、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破坏法律的尊严、统一和正确实施,将会对其他工作人员产生误导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审视自己的行为方式时怀疑法律的严肃性,从而在根本上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降,导致法律调节功能失灵。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由人民选举或受人民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职责要求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成为社会法制观念的代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滥用职权,则必将玷污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庄严神圣的形象,使社会成员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从而放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而导致国家秩序的混乱和法治基础的丧失。
其次,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市场,影响经济活动的具体运作,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仍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干预。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而职务犯罪则从根本上损耗政府的效能,使经济失去积极、有效的调控机制。职务犯罪促成并加剧了政府运行的低效状况。在现代社会中,时间对于经济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被视为最重要的资源。“腐败官员延宕政策的执行,拖延办事时间,往往是敲诈勒索的基本手段,经济实体要想迅速办理有关事宜则须向他们行贿。”同时,政府为防止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制定了繁琐而复杂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又进一步加剧了低效率,使政府运行进入恶性循环。职务犯罪还加大了政府行政改革的难度,职务犯罪是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背叛和践踏。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腐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是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对职务犯罪而言,既想隐蔽罪行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又想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因此,他们喜欢暗箱操作,会尽力阻挠行政公开,妨碍社会民主化进程。为维持既得利益并保证现有环境的存在,他们自然不会愿意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行政运行机制,而且还会想方设法地设置障碍。从而增大了改革的难度。
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资源短缺和资金不足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家有限资金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上讲,职务犯罪是权力的设租活动,必然加重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导致资源经费和资金流失,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
职务犯罪对经济增长产生危害。首先,职务犯罪行为不利于政府的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使他们丧失了公共目标和公共责任感。为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手中权利公饱私囊。他们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抛置脑后,阻碍政府法规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使政府的发展计划扭曲变形甚至落空。其次,职务犯罪对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职务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家权利巩固和强化的基础与前提。职务犯罪的各种形式,无论是贪污受贿犯罪等谋私型犯罪,还是渎职等不负责任犯罪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表现特征的。据专家分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达58种。1982年到1992年有5000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或私营企业手中。
7、渎职行为致使他人犯罪能否认定渎职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做出渎职行为致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会构成犯罪的,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锋祥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缺漏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银扮搏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8、什么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中一种非常特殊的危害结果,难以用明确的标准来进行衡量。
2、由于刑事执行领域的特殊性,刑事执行领域的渎职犯罪很多只能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犯罪的危害结果来定罪量刑。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做肆高人民检察院关激胡厅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规定的法定立案标准之一。
4、【法律依据】
5、《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隐,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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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
一般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徇私枉法,失职行为等。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10、浅析如何理解和把握渎职犯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麻烦告诉我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规定的一个法定条件,属于非物质性损害后果,比较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和认定,一直以来是困扰司法机关查办渎职犯罪的一个难点。对于我们基层院来讲,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案件很难遇到,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却是我们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情形,由于大家在认识上不统一,导致在执法活动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因此,明确对渎职犯罪中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和把握,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和愤慨,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甚至造成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等。恶劣社会影响通常是以非物质形态表现出来,是无形的,属于非物质性损害结果,通常具有损害结果的不可计算性,损害后果具有相对的区域范围以及损害后果表现形式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点。认定这一情形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把握恶劣二字,即什么程度才算是恶劣,恶劣到什么程度才够上我们的立案标准,笔者经过认真思考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下认识,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一、看案件本身性质是否恶劣
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取决于案件本身性质的恶劣程度。从主体上讲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要比一般干部失职渎职恶劣;从主观恶性是讲,故意犯罪要大于过失犯罪;从行为方式上讲,具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节的渎职犯罪,要比一般的渎职犯罪情节恶劣;从侵害客体上讲,损害党和政府声誉、形象、权威、公信力以及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的渎职犯罪比损害一般性企事业单位管理秩序要恶劣。总之,案件本身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判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看案件本身是否能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恶劣社会影响可分为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就是说表现在面上的或者说已经表现出来的恶劣社会影响较好认定,如我县去年发生的因某某事件而引发的抬尸围攻县政府、集体上访等,就严重造成了县域公共秩序的不稳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但在实践中有些本应显现出来的恶劣社会影响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显现或者未能及时显现。未能显现,并不是没有社会影响,关键要看案件本身是否能够引发这种社会危害性,只要能够引发恶劣社会影响,既是没有引发,潜在的危害也是客观存在的,况且没有引发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公信力控制的结果,有的是因为渎职行为被国家机关及时纠正所致,这些都是因公权力的介入,使恶劣影响脱离了公众视线或是得到了应有的控制。实瞎氏践中,因公信力的控制未能引发的,不影响对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因为公权力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如将公权力的结果作为给渎职者抵债的条件,则违背和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等于用公权力的结果来减免渎职犯罪的罪责。
三、认定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九种情形,第一条第
1款至第7款明确规定:只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才符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第8款和第9款是对第1款至第7款以外的其他符合立案标准情形的概括和规定。从第1款至第9款之间的关系来看,第8款和第9款规定情形的社会危害程度应与第1款至第7款规定的程度大体相当,也即只有第8款和第9款规定情形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第1款至第7款程度相当的情形下,才能进行立案追诉。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社会影响是否达到恶劣程度时必须在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不违背立法本意上判断。
四、要从物质性损害和非物质性损害两方面来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许多渎职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既有物质性的也磨兆散有猜枝非物质性的,当物质性损害后果达不到立案标准而非物质性损害后果也不是十分明显时,就要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综合认定判断。恶劣社会影响属于非物质损害后果,是无形的,实践中存在认识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办案人员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的同时,还要建立沟通联系制度。既要加强向上级业务部门的请示汇报,争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与支持,又要加强同本院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特别是要加强同审判部门的沟通联系,力求在认识上达成共识。
总之,恶劣社会影响本身就是一个感性范畴的问题,司法解释再详细也囊括不了不断变化的客观现实,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在不背离立法本意的基础上去认识和判断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程度,既不能失之过严,放纵犯罪,也不能失之过宽,扩大打击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把握和认定渎职犯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