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侵权立法
1、我写了一篇文章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在我发表后3年发函给我说我侵犯他人文字著作权了,是否超出著作权诉讼时限
首先要说的是:
第一 你不算侵权。人类的科研结果,公开发表论文资料其目的就是为广大群众借鉴学习共享,参考应用。我们的科技成果往往都是在他人科研的基础上,吸取他人经验进行创新开发形成自己新的成果,来供后人学习传承。你适当借鉴他人的资料,融合自己的经验科研开发,业已形成你自己的科技成果,应该值得肯定。律师所说的抄袭率也就是一些知网等类似网站上用软件检索得出的所谓文字重复率。我们中国文字常用的只有1千多字,难免有所重复,由于知网等网站所使用软件检索,具有机械片面性,只能得出其重复率,如何定性为抄袭率,应该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学科专家鉴定组即你所写论文涉及专业领域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进行审核,并且专家组的成立以及专家组成员构成都应得到国家认可与任命,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应。有些软件检测出重复率为零,但如果其核心内容完全与他人相同,经过国家承认的专家鉴定组鉴定后,同样可以认定抄袭。原告代理律师提供的一些网站软件检测的所谓重复率的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因为其网站软件是针对高校、科研机构、出版社、杂志社等科研部门针对本部门撰写论文避免与他人论文重复的一种自查手段,供上述单位自查约束本单位人员的有效方式,并不代表法律依据,只是本单位进行筛选人才,职称评定,科技奖励的一种依据。而网站软件检测时被检测单位论文需要缴纳一些检测费用的,进行有偿检测。大家都知道,律师出示的那些检测机构提供的是证据是通过有偿获取,而那些网站检测单位往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也就是说检测单位在法律上讲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与被告你同样具备相同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以有偿服务为前提的检测单位提供的证据,往往或许因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做出的检测报告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应不予采纳。同时该检测机构的检测方法是否获得国家以及广大社会群众的认可,有待法律认定。作为一个以商业营利为目的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报告,在法律上不具备法律效应,只是大家参考依据。原告代理律师、被告、检测机构是三个平等的民事主体,由于原告代理律师与检测机构具备利益相关,因此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据不可采纳。被告应要求原告出具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非营利主管事业单位或法院授权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这里我们进行假设即使有了检测报告,只能说明重复率,而毕竟大部分还是你自己的成果,同时是否抄袭还要有待专业学科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提供证据,因此原告应向相关国家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鉴定,拿出的鉴定结果要具备法律依据,也可以由法院进行协调联系专业学科专家鉴定组,其费用将主张方承担。我们还是再来假设一下,注意:这里我们只是假设,因为抄袭并不代表侵权,如果你的论文中你所做的工作占有大部分,抄袭只有小部分,假设法院判定你侵权,你将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您将赔付因你侵权带来商业利益所获收益,也就是说你出版所获利润,同时相应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原告认为你存在其他收益,请他举证。如果你所获稿费等利润数量较大,建议你进行和解,如果你所获稿费等利润很小,建议你积极应诉,因为原告诉讼成本将远远大于赔偿金额,因为据我所知,有些论文都是自费出版,并未获得利润稿费。让原告举证你获利金额,恐怕原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原告律师往往告诉你,如果你一旦败诉,被告将承担赔偿费、诉讼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等,其实现实中你如果败诉将只承担赔偿费和诉讼费,如果你请律师还支付律师费。而原告取证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原告聘请律师费将由原告支付。这就是我们现在常常出现官司虽然打赢了,单却输了金钱上,并未获得预期赔偿的原因,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收益。如果真到最后关头,我鼓励大家积极面对应诉,因为,此次和解后,或许还会有律师拿你的论文去检索,如果你只和一个人论文相似,那就做吧!如果不幸,您和很多人的论文都相似将会由一个接一个的官司要打,不要轻信一些人的保证说以后不再控告你,不会有第二次官司打,作为作者可以委托某集体组织代理(大家都知道是谁,该组织也可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同时作者也可中止与该组织的委托关系,可以另行委托律师进行控告你,由于律师行内人士彼此消息都很灵通,见到存在可得利益,难免会为追逐利益,或许有律师A、律师B乃至更多将你的论文拿去检测,如与另外其他人论文相似,律师A、B、C都会像苍蝇一样主动找上另一作者,说服他进行控告你追求利益。假设另一作者也委托了某集体组织,为了避免麻烦,另一作者可以中止与该某集体组织的委托关系,再与律师A、B、C委托再次向你控告。这将是引发多米诺骨牌,不要做一味忍让,做东郭先生最终害己。某些律师往往抓住你爱面子,怕单位知晓,或工作忙、怕金钱上损失较大建议和解,殊不知如果和解将会给你埋下巨大隐患,最终你的损失将会更大。所以大家要积极准备应诉,哪怕把钱用到聘请律师上,也不要轻易答应和解。以上是我的一些建议。
首先,我并不赞同抄袭现象,对学术腐败,学术不端也深恶痛绝。对抄袭现象也主张必须严厉制止,但我们不能简单通过诉讼索赔的方式来进行,因为诉讼索赔并不能制止学术腐败抄袭,反而会刺激滋生更大的腐败和抄袭,因为只要缴纳和解费赔偿费就会免责,长此以往学术腐败抄袭会愈演愈烈。学术腐败抄袭现象已经是我们当前一个比较深刻的社会问题,作为每一个中国人都应有责任感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究其原因,是当前选拔人才制度,以及职称评定、奖金分配制度中只注重论文数量,不看质量,不看实际能力的一个畸形产物。因此我们有必要改变人才选用制度模式,应重能力而非论文数量。同时也有一些单位为了本集体集团利益,对学术腐败抄袭采用纵容态度,像现在完全具备论文检测手段,可一些单位为了本小集团利益,不去检测,或检测后也不加追究,对其进行宽容忍态度,难辞其咎!一些出版商和杂志社为里追求利润和版面费用,也对学术腐败抄袭采取容忍放行,理应受到严厉批判。针对反对学术腐败抄袭现象,应我们采取是狠狠打击,但应注意将板子打到谁的屁股上,我们应将重拳打在那些为了小集团利益,而容忍学术腐败抄袭的单位上,从源头上堵截学术腐败抄袭现象,打击那些一味赚取版面费用,而忽视质量,放纵抄袭的杂志上。愿我们共同努力,来营造学术领域纯净的天空。对于学术腐败抄袭肃清,需要国家下大力度进行整治,应加大宣传力度,将打击学术腐败抄袭进行到底!!为了你个人的经济利益,以及为打击学术腐败抄袭做贡献,你应积极应诉,你的应诉也是对制止学术腐败抄袭做出贡献,不要进行和解,如果大家都选择和解,大家都知道人们的经济活动都向经济利润率越高的领域流动,更多的人会看到论文抄袭案件中的巨大利益,会积极涌向这个领域,这将会我国继股市,房地产市场之后又一空前爆发的市场,将不利于我国经济稳定平稳的发展,不利于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
对于学术腐败抄袭,欢迎大家都来讨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都来斧正批驳,欢迎讨论。同时也欢迎那些隐藏身份的律师们都来讨论,看看大家谁说的正确。
另外,如果律师再来找你,不要和解,因为可能他的诉讼成本将会大于诉讼收益。
还有更为重要的是,如诉讼到法院,不要忘记向法院申请将被告发表论文的出版社和杂志社申请追加为第一被告或第二被告。因为你与出版社和杂志社是相关连带责任。由出版社与你共同进退,你将会轻松许多!!!
以上说的如有不对,请隐藏身份的律师们批评,我好改正。社会就是我们永远学习的课堂,有我们学不完的知识,望大家共同学习,共同进步!!互勉!!
最后借用温总理的那句话,希望房地产商血管里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也希望广大律师们血管里流淌着也是道德的血液!!也希望出版社和杂志社血管里流淌着也是道德的血液!!广大论文撰写者科技工作者血管里流淌着也是道德的血液!!全社会每一个人血管里流淌着也是道德的血液!!根除学术腐败抄袭才是最终目标,和谐是你我共同的心愿!!
不要和解!!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诉讼!!胜利是属于你的!!(鼓掌!!不要停)
北京红柳期待您的讨论回复
2、被方正告字体侵权可以不回应吗
需要回应,如真涉抄及侵权问袭题,应积极回应解决侵权问题;如被告不回应经法庭判决后为侵权的,是需要作出相应的道歉和赔偿。法院寄来传票说侵权案不回应,法院依旧会按照法律进行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字体侵权立法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字体设计侵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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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公司没买苹方字体的版权的 做ui的时候用了 会不会侵权
做UI的时候:
1、属于系统字体,不侵权:你在做设计稿的时候,可以使用苹方字体作为效果图使用,到开发阶段,字体会替换为手机系统默认字体;
2、图片中的字体,侵权。如果你把图做到宣传图上,例如banner等,就会存在侵权了;
5、单个字体能否申请版权登记?
字体怎么申请版权
可以做版权登记,字体版权做版权登记后上市,能更好的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版权登记指南可以查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
版权登记意义
1.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避免在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产生纠纷。享有著作权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须拥有著作权,这样才能保护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2.在发生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由于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提供了便利。
3.在进行软件版权交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软件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更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4.著作权登记同时还是软件产品登记的前提条件,登记计算机版权有利于产品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 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和著作权保护形式的不断发展,作品登记已经显示越来越重要,著作权登记是绝对不能拖得,你早一日申请,你就能更快的享有作品著作权,才能更好的保护你的作品。
6、用什么字体不会有版权问题
用英文!美国认为印刷字体或者字型属于实用品,所以不能注册版权
7、好多字体都有版权,,如果在用的时候使它变形还算不算侵权,,,,
有字体的版权,使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
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报酬。
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7)字体侵权立法扩展资料: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目的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二)在使用方式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
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
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三)在使用主体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
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四)其他方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
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
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而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 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就对个人复制的数量未加规定;第2 项中对适当未做规定,对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也未明确;第5项中对“学校”和“少量”的确切内涵未加限定等等问题存在。
因而应对我国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8、收到方正字体律师函,之前说我店铺用它字体侵权了,后来我改掉字体了
没鸟他 要告就来本地告吧 他告宝洁公司飘柔是他字体没赢 告暴雪游戏里用它字体也没赢 国家都没正式立法说字体是有侵权,那要照这样以后人家除了写黑体宋体还不能用其他随便字体了 自己写的说是类似也告你 真是笑了
9、方正粗活意繁体可以用于商标LOGO吗
涉及侵权了!
宝洁侵犯方正倩体” 案又有新进展,被告宝洁公司继在18日庭审期间拒绝为长达两年的字库字体侵权行为“埋单”后,近日又通过媒体表达了新观点,认为字体各国都不给保护,而方正维权涉嫌垄断。
在此之前的诉讼中,北大方正称:宝洁未经许可,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在55款产品标识上使用的方正倩体,侵犯了方正字库字体著作权。
随着案情发展升级,“方正倩体是否拥有著作权”,“方正字库字体维权是否会对大众非商业目的使用产生影响”等核心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倩体”著作权成争议焦点
宝洁认为,方正无非是经过数字化的扫描和修饰生产了倩体字库,这种劳动不属于创作性劳动,不具备著作权。“在中国,著作权登记不注重实质审查,你只要写一份保证书说是你创作的,就给你登记了。”在主张方正倩体不存在著作权同时,宝洁公司还对中国著作权审查程序提出了质疑。
对此,北大方正持有不同观点。在方正电子大厦会议室,方正电子字模部总经理张建国给记者展示了计算机字库字体设计之前的原始手稿。
张建国表示:方正字库字体设计是一个复杂而辛劳的创造过程,其生产过程蕴含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字体好比汉字的衣裳,汉字永远是固定的类型,比如报纸、书刊所应用的字体类似西装,而方正倩体则更像一件漂亮的裙子;方正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了倩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计算机字库作为软件同时拥有软件著作权。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相关专家也表示,汉字的组合结构及其表意内容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艺术性,这是中华民族可引以自傲的知识产权,应该得到继承和发展。计算机字库字体和设计使用的图库、KTV经营场所播放的音乐作品一样,都拥有无可争议的著作权。
字库收费没有先例?
作为拒绝为方正倩体“埋单”的理由,在诉讼中宝洁指出,字库收费没有先例。
实际上,宝洁公司的这一说法忽略了基本事实。据了解,如现行的英国版权法明确将字体作为艺术作品加以保护;意大利和德国则是在工业设计的立法中对字体予以保护;而加拿大则在其《工业设计法案》中对字体提供了一个类似著作权的保护。
在我国,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保护体系亟需健全。由于字库产业盗版及侵权非常严重,包括方正电子在内、国内为数不多的字库生产企业不得不面临生存考验。“最初,整个做计算机字库的中国企业有七八家,现在只剩三四家,企业不负责任地侵权使用不仅使字库生产企业收入得不到保证,更扼杀了推动社会文明进程的企业创新行为。”张建国表示,自主创新是民族发展之魂,而构建和谐创新环境需要民族企业的积极推动、需要需求用户的自觉遵守,更需要公众对知识产权社会价值的正确认知。
方正方面提供的资料显示,去年有将近100家企业已与方正签订授权。方正认为,所有的企业都是善意的,大多数企业不知道自己侵权了,在收到方正的通知后,很多企业也非常配合地购买字库授权。“微软、三星、宜家等知名企业都主动购买了方正字库授权。但很遗憾,与宝洁多次沟通协商,对方均不予理睬”。
个人使用并不受影响
作为计算机软件应用工具,方正字库与大众生活密切关联。在此次事件中,方正字库维权是否会对个人使用产生影响也成为大众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方正字库的授权模式,用户购买了正版的方正字库即拥有了字库软件的使用权,可以安装到一台计算机上使用;个人用户用于个人非商业目的,企业用户用于内部编辑、打印、设计小样等工作,均不受著作权问题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张建国总经理做了进一步解释:有些人认为这些字体是计算机天然就有的,实际上不是。比如微软操作系统里的字体,是微软从方正购买字体授权后用在Windows里面供用户使用的。
实际上,宋体和楷体等字体已经被我国规定为公有领域的免费字体,这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书籍、报纸的出版发行等商业行为,如果不想另外付费,完全可以用这几种字体替代特殊字体的使用。但是,如果企业要将方正字体应用于广告、产品包装、用户手册、商标等商业目的,则必须得到方正电子公司专门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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