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历程
1、知识产权有什么发展历史吗?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最早。其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
这一阶段出现了由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垄断特权,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初创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474年)、英国的《垄断法》(1623年)、英国的《版权法》(1710年)、法国的《商标法》(1857年)等。19世纪末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 。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
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 尤其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建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呈现从“各自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各国又签订了数量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数量达数十个之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已经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都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的行列。当然,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又如部分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 输入专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确认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于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本国专利局一经登记即可确认并获得。这种专利制度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建立本国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 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因此,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如同掌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和发展的趋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不将几个主要的相关国际公约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当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们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范的知识产权范围。除此之外,一个世纪以来,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 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在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断发展变化,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标准及违反公约的争端处理机制越来越具体、有效。我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是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过程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无国际商贸和保护“夷人权利”的烙印。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二十年间, “二十年前,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说”主要从鸦片战争以来我国陆续出现近代工业,并与他国有了较多的接触,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起,直到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等“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在海峡两岸间的发展,“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应当说,我国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建立起来的,这是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界在内的有目共睹的事实。但说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国近现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册,甚至要研究常被人们忌讳提到国民政府和国民党在台湾政权知识产权制度。知史可鉴今,今天改革开放和即将进入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的设立,或许可以从我国晚清知识产权保护是从对洋人商标权保护起始中找到一丝丝的轨迹。
反观中国专利发展史,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提出了专利制度的建议,甚至提出发明专利与小发明之分,保护期不同,“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但我国专利保护落实于专利法规之涵义却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加上民国以来国间动荡分裂,使两岸中国人的专利制度相较于美、法、西班牙先后颁布专利法等,起跑较晚且实施中断,这或许就是“四大发明”起源于中国但却未在中国继续发展的主因。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被废除,“惟专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1944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经“立法院”第四届第20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称为“专利法”的法律。以后虽经多次修改,但都改动不大,唯台湾当局于1994年为配合其产业发展及重返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但谈到商标制度则也晚于西方国家,至晚清时,注册商标的保护始至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时我国台湾却被日本占领,实施了50年的日本商标法。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标法几经修改,除1930年重新颁布商标法外,并无大的改进,直至蒋介石集团迁往台湾。以后为因应台湾岛内工商业的发展,近年来又为“入世”,在有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争议、侵权刑事责任与罚则等方面多有改动
知识产权的历史沿革
随着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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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哪年
法律分析:1990年,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什么是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概念是什么?
版权保护也被称作著作权保护,它可以保护著作的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诺贝尔文学奖莫言此前就作家如何增强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做过相关演讲。下面我们来为您介绍什么是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概念是什么?什么是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概念是什么?一、著作权保护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二、简介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在我国版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是各地的版权局,对版权进行日常行政管理,随着版权意识不断增加,在北京等直辖市版权局下设版权保护管理中心,提供版权登记版权维权版权贸易等服务,但在一般省份,这类服务机构还不够健全,除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副省级城市的版权保护管理中心外,这个版权保护还处于初级的阶段。关于什么是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概念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版权保护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4、什么叫著作权,我国最新的《著作权法》是什么?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版权最初的含义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著作权法》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
5、宋代印刷业及版权保护是怎样的?
宋代印刷事业的时代发展,表现在雕版印刷普及与鼎盛,活字印刷术的创造发明,更重要的是印刷管理制度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尤其是版权保护的相关法规,在我国乃至世界文明史上是一次革命。
北宋初年,朝廷就十分重视印版的收集和重要典籍的印刷,并有计划有分工地刻印了经、史、子、集等书。
宋代的中央主管印刷的机构是国子监,其印书的主要种类是经、史、子、集类书籍。国子监既是最高学府、国家的教育管理机构,又是中央朝廷刻书的主要单位。其所刻书,世称“监本”。
由北宋时期国子监镂版印刷的图书,经部书有校正唐代学者孔颖达的《五经正义》等;史部书有《史记》、《汉书》、《三国志》、《晋书》、《隋书》、《新唐书》、《新五代史》等;诸子类书有《荀子》、《文中子》、《孙子》、《卫缭子》、《六韬》等。其他各类有《黄帝内经素问》、《难经》、《千金翼方》、《黄帝针经》、《金匮要略》,以及《说文解字》和《群经音辨》等。
北宋时期从960年建国至1005年间,由于大量刻印儒家经典著作,阐发经学思想及经书之音注、疏、正义等着述,经过40年,经书版片已经增加了20多倍。这不仅利于封建社会教育的普及,同时对儒家学说的研究与传播,也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宋时期国子监刻书,对古代采用雕版印刷、刻印书籍的发展作出很大贡献,为以后刻书事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影响深远,在古代印刷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南宋建国初期,搜寻一些北宋旧监本书籍,国子监无力重雕,即令临安府及两浙、两淮、江东等地方朝廷部门刻版,然后送归国子监。当时刻印有《九经》白文、《十三经》古注、《十二经》正文,以及一部分正史书和《资治通鉴》。其他书版多存在原地印卖,或由读者赎买。因此,南宋时期地方官刻书迅速发展起来。
如各地方公使库,朝廷在地方各路设置的各路使司、地方州或府、郡,以及郡学、县学、书院等都普遍刻书、印书。所刻印之书有《礼记注》、《颜氏家训》、《荀子》、《周易》、《文选》等,都刻印精良。
宋代的民间刻本书,是在唐代中后期及五代以来兴起的民间印刷作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宋代民间印刷的书籍,分为家刻本、家塾刻本和坊刻本。家刻本又称“私刻本”,是个人雇请工匠或出资由刻书作坊刻印的书,这类书大多为自己的著作或自己祖先的著作。其刻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传播、扬名或纪念其祖先,因此,这类书往往以赠送为主,有时也通过销售而收回成本。
家塾刻本主要内容还是向本族家塾学生提供学习和阅读的书籍,其内容多为儒家经典、启蒙读物以及历代名家诗文集等。这类印刷品除满足本族需要外,也往往销售一大部分,将所得收入作为家塾的经费。
坊刻本则是专门从事书籍印刷的作坊所印的书,这是典型的民间印刷。它一般都有自己的印刷作坊,根据其规模的大小,长期雇佣一定数量的刻版、印刷和装订工匠。
宋代的佛经印刷也很发达。印刷佛教经典影响最大的是971年至983年完成的《开宝藏》。历经12年,完成雕版13万块,以《开元释教录》入藏经目为底本,共480函,5048卷;卷轴式,每版23行,每行14字,版首刻经题、版数、帙号等;卷末有雕造年月干支题记。
这项宏大的工程,在古代印刷史、出版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刻印佛教经典全藏之始。它对日本、朝鲜、越南等国雕版印刷术发展有直接影响。
《开宝藏》全藏久已无传,现存残卷皆硬黄纸印,卷轴装,每卷中行字不一。残卷存世寥寥无几,弥足珍贵。据传陕西青莲寺、太原崇善寺等处曾有《开宝藏》零帙,尚待访求。
继《开宝藏》刻印之后,宋代还有几次规模较大的官、私印经活动。
除了佛教印刷外,在宋代还刻印过几部道教著作。最有名、规模
最大的是刻印于宋徽宗政和年间的《万寿道藏》,它是在福建刻印的,共有541函,5481卷。
除了雕版印刷的书外,宋代版活字印刷的书,是南宋时期政治家、文学家周必大于1193年用活字自印《玉堂杂记》。这是毕A活字应用的重要证明。
宋代由于印书业的发展,朝廷也出台一些出版审查书刊的规定,包括:规定出版审查制度;禁印奏议国史帝王字像;禁刻学术“不正”之书;法令、天文、宗教、纸币等印刷禁令;禁止泄露军机等。与此同时,由朝廷制订并实施的版权保护方面的法规,可谓史无前例。
北宋时期的版权保护法规,主要为保护朝廷印刷物的权威性。南宋时期私刻书籍请官府出面,行使版权保护。保护的主要是出版者的经济利益,但也包括作者的著作权益。处罚的方式如“追人毁板”、“追板劈毁”等,是很严厉的。宋代与图书相关的版权保护管理的制度,开启了我国版权保护之先河。
6、保护著作权的意义是什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如何?
保护著作权的意义是什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如何?著作权也被成为版权,保护著作的意义也即是保护版权的意义。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它多指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够被复制的智力成果。基本上只要兼具这两个要素的作品,其作者自作品诞生之日起即刻享有著作权,不受是否进行版权登记而影响。那么保护著作权的意义是什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如何?保护著作权一、保护著作权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常见的具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形式有,比如小说、电影、电视机、画作等,保护这些原创作品不被山寨,保护著作权的意义就是保护作品作者的权益,鼓励其继续创作为大众、为社会文明进行带来更多好作品。二、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如何?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科学、文化、艺术的不断发展,保护著作权的意义制度也在不断进步,著作权保护和流通同样促进了文化经济的繁荣。保护著作权意味着,既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应得利益(包括对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又要满足公众对其作品的需求,但现实中我们很多人对保护著作权的意义没有充足的了解和理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在某一天成为拥有著作权的作者,因而学习保护著作权利人利己利于整个著作权保护的大环境和谐发展。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等科技领域和著作权息息相关。保护著作权的意义还在于保护创新创造能力,让科技很好地应用于生活,让科技推动社会发展。保护著作权的意义是什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如何?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7、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几几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法律依据:孝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巧明源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槐拿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8、著作权法经历了几次修改
法律分析:《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经历过两次修改,而这两次修改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为了满足加人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第二次,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裁定,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这两次修改的共同特点,一是被动的(为履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二是局部的(仅从满足世界贸易组织的特定基本要求出发),没有针对《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中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全部和主动的梳理。因此,要站在中国的立场、针对中国发展变化的形势,全面主动地解决中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突出问题,就应该全面修改我国的《著作权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哪里
法律分析: 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建立。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