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列子
1、一个管理方案能申请专利吗?
可以申请专利的,中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专利申请的流程: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检索同类型专利,可自主检索,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更全面地检索。
3、准备申请文件,提交进入申请步骤。
4、获得受理通知书。
5、初步审查。(若是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1)知识产权保护的列子扩展资料:
专利前两个意思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无形的,第三个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质。“专利”这个词语可以仅仅指其中一个意思,或者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具体情况必须联系上下文来看。对“专利”这一概念。
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由于专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国专利相关的知识、法律和规定相当地多而且细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个细节可通过查询相关具体法律、条文或者国际条约,另外请见参考资料。
2、死有几种解释?
死字有几种解释
字典解释如下
http://www.zdic.net/zd/zi/ZdicE6ZdicADZdicBB.htm
死 sǐ
〈动〉
(1) (会意。小篆字形。右边是人,左边是“歺”( è),残骨,指人的形体与魂魄分离。本义:生命终止)
(2) 同本义 [die;decease;expire;pass away; beyond]
死,民之卒事也。——《说伏闷森文》
死者,人之终也。——《列子·天瑞》
庶人曰死。——《礼记·曲礼》
沁人曰死。——《礼记·檀弓》
民知不死,其亦夫有奋心。——《左传·哀公十六年》
楚令尹死。—《左传·昭公二十三年》
予之及于死者不知其几矣!——宋· 文天祥《指南录·后序》
亡何国变,宁南死。—— 清· 黄宗羲《柳敬亭传》
(3) 又如:死生(死亡和生存);死过(死去,去世);死限(死期,寿命的期限);死却(死去;死掉);死不残(半死不活;不中用);死去还魂(死去活来);死费尽残(半死不活);死数里算帐(离死期不远);死耗(死亡的消息);死君(死去的国君)
(4) 为某事或某人而牺牲性命 [lay down one’s life for]
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史记·陈涉世家》
(5) 又如:死义(为信守节义而死);死难;死节(以一死保全节操);死士(誓死效劳之士)
(6) 穷,尽 [end]
战余落日黄,军败鼓声死。——常建《吊王将军墓》
讹言“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后汉书》
(7) 拼死,拼命 [risk one’s life;to the death]
于是乃废文任武,厚养死士,缀甲厉兵,效胜于战场。——《战国策·秦策》
上欲陵死战,召 陵母及妇,使相者视之,无死丧色。——《汉书·李广传》
(8) 又如:死战:死守;死杀(死命拼杀)
(9) 固守;抱着不放 [cling to]。如:心还没死;你就死了这条心吧
罩橘词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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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 sǐ
〈形〉
(1) 死板,不灵活 [fixed;dead;stagnant]
人画竹梢死羸垂,萧画枝活叶叶动。——白居易《画竹歌》
(2) 又如:死水;死法(固定、死板的方法);死心眼;死画(呆板而不具灵性的画);死规矩;死教条;死口(不可改变的话);死格(死板的格式);死办法;死临侵(亦作“死淋侵。”死呆呆毫无生气的样子)
(3) 不可调和的 [implacable;deadly]。如:死对头;死敌;死雠仇(死对头)
(4) 不能通过的 [impassable;closed]。如:把漏洞堵死;死胡同;死角;死路
(5) 牢牢固定的;移动不了或极难移动的 [fast]
与顿丘 李奖一面,便定死交。——《北齐书·宋游道传》
(6) 又如:死扣儿;窗子钉死了;死结;死心搭地(死心落地。不作他想,实心实意);死桩(死木头;木头疙瘩)
(7) 表示爱怜的 [dear]。如:死丫头,你快过来
(8) 无用的。詈词 [useless]。如:死狗;死公;死货(无用的人);死老头子
◎ 死 sǐ
〈副〉
(1) 甚;极 [extremely;do death]
这添添小哥哥,今年十三岁,天生的甚是聪明,父亲欢喜死他。—— 杨文奎《儿女团圆》
(2) 又如:死急(极其急迫);死要面子;高兴死了;累得要死;累死了;死沉;高兴死了
◎ 死 sǐ
〈名〉
(1) 死刑 [capital punishment]
君子以议狱缓死。——《易·中孚》
(2) 尸体 [corpse]
生拘白乞而问 白公之死焉。——《左传·哀公十六年》
汉遣使三辈至 唐居,求 谷吉等死。——《汉书·陈汤传》
安所求子死?——《汉书·尹赏传》
(3) 主,主管 [chief;in charge of]
一爱相若,其类在死也。——《墨子》
死亡的定义
人死缺亩亡的定义是大脑坏死,但人体各部分器官并非伴随大脑细胞死亡而死亡,在大脑细胞死亡后它仍可存活一段时间,其存活期限依保存方法不同,而有显著差别。
角膜:在组织培养液中最长能保存3至4个月,在冷冻状态下最长保存期不超过6至12个月。肝:注入电解溶液后一般可保存2至8小时,在此时间内可以进行移植。近来已经有保存16小时后移植成功的实例。
血液:美国红十字会在冷冻状态下能保存3周。超过3周的血液一般均用于研究。
骨髓:在零下50℃条件下可保存6至12个月。
心脏:在活着的心脏血管里注入电解溶液可以存活4小时。据说,实际保存时间还可延长,因为动物心脏在24小时后已经移植成功。
肾脏:保存方法有两种,一是将肾脏从人体分离后,立即置入冰冷的盐化合物电解溶液中进行冷却,这样可以保存18个小时;二是“脉动式局部灌流法”,即向肾脏内注入含氧的冰冷液体加以急速冷却,采用此法可保存72小时。
精液:目前利用在冰冻状态下保存13年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已获成功。据说精液的实际保存时间还可延长,因为用冷冻保存25年的动物精液孕殖后代已见效。
细胞:人体各部分细胞构成各异,其寿命也不尽相同。血小板和白血球分别可存活4天和9天,皮肤细胞20天,红血球长达120天。肌肉和神经细胞则和人的寿命相同。
死亡的法律效力:
作为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发生财产继承关系。但是有特例。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死亡人依然享有一定期限上的保护。如著作权的保护。
死亡的三个阶段:
濒死期:主要特点是脑干以上神经中枢功能丧失或深度抑制,表现为反应迟钝、意识模糊或消失。各种反射迟钝或减弱,呼吸和循环功能进行性减弱。
临床死亡期:主要特点是延髓处于深度抑制和功能丧失的状态,各种反射消失、心脏停博和呼吸停止。后两者认为是临床死亡标志。
生物学死亡期:是死亡的最后阶段。此期各重要器官的新陈代谢相继停止,并发生不可逆性的代谢。整个机体不可能复活。
3、一个管理方案能申请专利吗?
可以申请专利的,中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专利申请的流程:
1、确认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
2、检索同类型专利,可自主检索,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更全面地检索。
3、准备申请文件,提交进入申请步骤。
4、获得受理通知书。
5、初步审查。(若是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3)知识产权保护的列子扩展资料:
专利前两个意思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无形的,第三个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质。“专利”这个词语可以仅仅指其中一个意思,或者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具体情况必须联系上下文来看。对“专利”这一概念。
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由于专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国专利相关的知识、法律和规定相当地多而且细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个细节可通过查询相关具体法律、条文或者国际条约,另外请见参考资料。
4、企业的某个产品的外观专利能够带来什么社会效益?
运用专利很重要了,
举个列子,
很多药包装上面都打了是专利产品,就相对贵点,但是知道的人都看到了,其实不是药本身有专利,
是包装申请的一个外观专利,
这就是很好的利用了专利,最少可以维持专利申请的成本。
5、求篇关于知识产权的文章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
(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
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
(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
(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
6、如何查询商标注册情况
现在我国也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多的新型行业问世都免不了给企业起名字注册商标之类的,那么为了避免我们辛辛苦苦经营的商品到头来还要给别人缴纳商标费用,建议事先在网上先查询一下注册登记情况。
如图所示,这个展示的每一个注册类别的详细资料,而且会有当时注册商标的图片缩略图进行查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7、如何看待克里斯蒂安·西尔万指责叶永青抄袭其作品长达 30 年?
很可悲,在相距不到一个月内,我国发生了两起被广泛传播的抄袭事件,首先是娱乐界演员翟天临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现象,然后就是艺术界著名画家叶永清抄袭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西尔文画作事件,更恶劣的是这一行为居然持续了三十年之久。
所谓艺术,应该是单纯而神圣的。虽然有很多人指出,艺术品在现代社会在物质上已经失去了它的独一无二性,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复制绝大多数的艺术品,这也是正在发生的,但是创作思想和来源是无价的,而且是深层的道德问题。其中在叶永清抄袭的“拼贴画”系列作品中,希尔文表示这些作品的灵感来源于自己的童年和与自闭症儿童交往过程所产生的感悟,正因为其背后的美好和澄澈,才诞生了那样诗意的艺术,别人没有资格掠夺这份价值。
随着这件事情的持续发酵,不少业内人士甚至坦言作品借鉴现象很常见,大师们也会临摹其他人的作品,更让人心寒的是成都某艺术家在微信群的讨论中提出,此次风波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如果是事实,出来道个歉。买家和机构引导舆论导向,最后争议出抄袭比原作更好的结论。简直让人匪夷所思,这样的指鹿为马简直丢尽了国人所有颜面,怪不得希尔文在对待停止销售叶的画作事宜时担心的说:“叶永清是一位重要的中国艺术家……在中国很有影响力,所以反对他并不容易”,我们不希望这个污点被概括成我们的全部。同样对于艺术品买家来说也非常不公平,在事件被报道后,收藏家刘益谦先生公开指责了这种行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坦言自己共购买了叶永清5幅不同时期的作品用以收藏,但是抄袭不是艺术。30年来,只要希尔文一有作品,就会被拿来用,然后会被放大一百倍的价格出售,通过各种途径被销售的画作的价格已经过亿。
叶永清的沉默和希尔文的愤怒反应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实在太过于薄弱,艺术家的艺术是建立在观念、想法、灵感之上的,如果抄袭,那么艺术大厦必然崩塌,我们希望艺术的地基-保护法可以尽早建成,也希望为人师表的人可以光明磊落。
8、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哪些发展经验
人类所活着的意义,在于谨塌自己想做自己的事情。
1:日本国有企业民营化,彻底激发了人们自己创业的激情和魅力,早就了今天诸如索尼等世界级别的大企业,而这些巨无霸的民营企业,正是日本社会的精神支柱和国家体制的坚实支持者。(对比中国,只要看见能赚钱而又不需要太多的竞争的商业生产模式,国家总能想办法将其国有化,在2002年至今的10年中,恰恰是国!!进民#退的10年,山西煤矿以各种理由被蛇吞象,中粮在国家各地圈地买断。并且设置许多门槛限制民资进入这些行业。
2:民族严谨的本性和对知识的尊敬。这点正是西方资本主义成功的原因。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激发人们对于创新的信心,而目前中国对于任何执法的漠视却一直在打压着中国企业的创新意识,这也是早就了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间一直沦为制造业基地却没有自己的世界级的企业的原因(国家在这个方面带有很多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诸如GOOGLE等被恶意排挤出中国等等)
3:管制与自由:没有天马行空的想象力何来人类的进步和科技的进步。日本社会容纳着诸多政治派系等在大街小巷中角逐和竞争。有条件的管制其实是限制,如果所有的东西加入条条框框后再来创新那其实是几千年来诸如八股文一样只是不断的论述论语罢了。何来创新。这是政治模式,隐形的限制,不过要论证对于经济的影响很难,不过极端的列子是有的,中国的60年代和朝鲜祥高圆的今天,恰恰证明了管制是对国家的破坏力是多么的巨大念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