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颁布意义
1、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用益物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该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对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诸多亮点。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法律主观: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盯缓脊,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哪巧复凯渗名誉,赔礼道歉。
3、侵权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背景
侵权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背景:首先《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
2010年07月29日 星期四 下午 4:21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
其次(说明:本文系根据杨立新教授的相关著作整理)《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特别体现了“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立法指导思想,成功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适当融合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伏势,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结合在一起,广泛吸纳我国30年来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形成了很多好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则。
一、《侵权责任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突出表现
《侵权责任法》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经验方面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形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借鉴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形式上,既有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成文法特点,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成文侵权法。
1、《侵权责任法》是成文法,保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它用了92个条文规定了侵权法的全部内容,其条文数量和容量仅次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的侵权法。《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侵权法有135个条文,其他国家的侵权法一般都只有30-40个条文,甚至只有10多个条文,原来的《法国民法典》的侵权法只有5个条文。相比之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是一个篇幅、容量都很大的成文法侵权法。
2、《侵权责任法》是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规定的,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在大陆法系民法典当中,侵权法都是债法的组成部分,最典型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仅把侵权行为法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进行规定,与合同之债、代理权之授与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并列,并不占有很大的立法空间。英美侵明判圆权法却不是这样,在英美法系民法当中,侵权法与财产法、合同法等处于同等地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因此,侵权法的地位非常重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这一立法特点,单独作为一部法律规定,使之成为民法激塌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这是采用的英美侵权法的立法形式。
3、《侵权责任法》保持了《民法通则》的传统。实际上,确定侵权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这一点,并不是从《侵权责任法》开始的。《民法通则》就把民事责任单独作为一章来规定的,其中规定了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在规定了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等之后,单独规定一章“民事权利”,最后专章规定“民事责任”。1986年《民法通则》通过之后,各界曾经特别赞赏这种做法,认为这是一个民法立法的创举。但经过实践检验,这样的做法并不一定正确,因为在民法中,各种民事责任的规定通常都要跟随相应的部分直接规定。例如,违反合同的责任就要规定在合同法中,而且即使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也不能把不同的合同责任规定在一起,而必须将其分别规定在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部分。但是,《民法通则》把“侵权法”与“债法”相分离,在民事责任部分单独作出规定,则是完全正确的,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这就是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形式,让侵权法单独作为民法的相对独立部分,使它能够占据更大的立法空间,发挥更广泛、更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正是有了《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单独规定的立法经验和教训,所以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时,立法机关和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应当继续保持《民法通则》的传统,并且应当借鉴英美侵权法的立法形式,对《侵权责任法》要先作为单独法律的形式通过,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再将其作为民法典的单独一编。这样就打破了大陆法系民法规定侵权法的一般做法,使《侵权责任法》别具一格。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法》冲慧借鉴英美侵权法立法形式的优势,与《民法通则》的传统相结合,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成为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成文法。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展《侵权责任法》的容量,使其具有更大的发挥法律调整作用的空间,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
(二)《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借鉴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经验的借鉴上也是成功的,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化立法模式,又给侵权行为类型化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以便借鉴英美侵权法的类型化立法经验。
1、大陆法系侵权法与英美侵权法的不同立法模式。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是一般化方法。侵权法一般化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就是首先确立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这个一般条款或者概括大部分侵权行为,即一般侵权行为,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或者概括全部侵权行为,例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侵权法规定了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就会使侵权法的内容特别简明,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充分发挥法官适用法律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德国、法国式的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也是这样,概括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则另作具体规定。在习惯上把这种一般条款叫做小的一般条款。第二种是埃塞俄比亚式的一般条款,《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尽管也是在债法中规定的,但它概括的不是一般侵权行为,而是全部侵权行为,包括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以及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在这三个分类之下,再对每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这种方法既有大陆法系的特点,也有英美法系的特点,是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结合到一起的做法。这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通常叫做大的一般条款,是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英美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是类型化方法。在英美侵权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是类型化的规定,没有抽象规定,更没有一般化的规定。《美国侵权法重述》把侵权行为分为13类侵权行为:即故意侵权行为、过失侵权行为、严格责任、虚假陈述、诽谤、侵害的虚伪不实、侵害隐私权、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干扰家庭关系、对优越经济关系的干扰、侵犯土地利益、干扰不同的保护利益和产品责任。英国侵权法分为8类侵权行为:即非法侵入、恶意告发、欺诈加害性欺骗和冒充、其他经济侵权、私人侵扰、公共侵扰、对名誉和各种人格权的侵害和无名侵权。这些都是对侵权行为类型进行的具体规定,立法模式是完全的类型化,根本没有一般性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把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结合起来,既有一般性规定,即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又有具体规定,即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融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模式的特点,形成一部新型的侵权法。
2、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模式融合的关键。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一般化立法模式的框架下,怎样才能融合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类型化内容呢?如在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下,侵权法无法完成这个任务。因为在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下,侵权法对侵权行为采取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切割,形成对立的两个部分,前者不用特别规定,后者才需要特别规定,因此,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只能局限在特殊侵权行为的范围,无法对一般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定,不存在进行侵权行为全面类型化的空间。
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在侵权法中规定一个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规定一个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才有可能为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预留出充分的空间,创造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条件,才能够对侵权行为实行全面类型化。
因此,《侵权责任法》实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模式的融合,关键之处是要确立一个能够展开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了这样的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才能够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制下,实现侵权行为类型化。而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模式融合的基本目的,正是要使侵权责任法既有一般化的规定,又有类型化的规定,因而使《侵权责任法》具有更大的弹性和包容性,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既便于法官操作,也便于人民群众理解和掌握的一部亲民的法律。
3、《侵权责任法》规定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独具特色。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上述设想,并且有所创新,采纳了“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模式。
(1)《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哪一条规定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学界理解并不一致,很多人认为现在的第2条并不是一般条款,第6条(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才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实际上,第2条规定的就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并且是大的一般条款。对此,作出正确理解的基础,就在于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2条与第6条、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及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关系。
大陆法系侵权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多数采用小的一般条款模式,也就是对过错责任的一般性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的传承和发展。如果最后《侵权责任法》没有其他更加概括性的规定,将这个条文作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的仍然是一般侵权行为,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另外,《侵权责任法》在第6条第1款之后,继续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
4、制定侵权责任法有何重要意义
法治的价值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作为规 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工具,作为确保民事 主体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得到合理弥补的重要法律形式,集中 体现了法治的重要价值——保障私权。它是法治<div class="dib hot-words pr" "=""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position: relative; display: inline;">社会中一部重要 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侵权责任法越发达的国家,法治 就越健全。所以,侵权法在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都占据重 要地位。我国民法通则中将侵权行为法独立列为一节,也说明了 其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位置。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物质财 富的不断丰富,以救济私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在现 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明显和重要。尤其是第三次技术革命' 之后,很多新的情况被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内,无论是大陆法 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侵权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和 更加与时倶进的立法跟进,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需求。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人们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也不断增 强,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同时,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高度危险作业问题、网络 侵权问题、非法披露他人隐私问题等都越来越受社会公众的关注, 受害主体的维权诉讼大量增加。这些都对我国现行侵权法方面的 既有规则提出了挑战。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 则,但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一节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原则。 除民法通则之外,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也有一些关于侵权责任的补充规 定或特别规定,但这些规范又过于分散。
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保护民法所确定的各种 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全国人大 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通过了这部侵权责任法。使其成为继物权 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 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 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