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有些国外品牌是需要在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注册备案的。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境外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总署办理。
备案申请的流程:
(一)注册为系统用户。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都应当通过登录本系统提交。所以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首先要注册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以获取用户授权。注册成功后系统会以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
(二)录入备案申请数据。注册用户登录备案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图片,图片大小不能超过400K;
(三)缴纳备案费;
(四)提交纸面申请。将已录入的备案申请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邮递至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五)获得核准备案信息。申请人提交纸面申请后,可随时登录系统查询海关总署审核其申请的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海关总署核准或者驳回备案申请,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海关总署驳回备案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纸面材料不再退还。
2、如何保护世博会知识产权
世博会又称世界博览会,它是一项由主办国政府组织或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举办的有较大影响和悠久历史的国际性博览活动。迄今为止已经历了150余年的光辉历史。 负责协调管理世界博览会的国际组织—国际展览局BIE成立于1939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就是通过协调和举办世界博览会,促进世界各国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世博会的运作主要依据签署于1928年的展览会章程—《国际展览公约》。该公约当时由31个国家和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分别于1948年、1966年及1972年作过修正,1982年和1988年又通过了相应的《修正案》,从而成为目前约束各国举办世博会的国际性规则。 《国际展览公约》第一条明确指出:“展览会的宗旨在于教育大众,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发展前景。” 在该公约的第六条第1款同时规定:计划在其境内举办本公约所述展览会的缔约国政府(以下称“邀请国政府”),应向国际展览局递交注册或认可申请,阐明为该展览会拟定的法律、法规或财政措施。注册展会的申请应于展览会开幕日期前至少5年递交BIE,注册申请必须注明相关的法律和财政措施以及组织者的法律地位,此内容构成世博会总则。邀请国政府还应向BIE递交所有特别规章草案以获批准,这些规章应特别包括“专利、版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
一.历届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况
通过对历届世博会申请注册文件的疏理,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内容从1873年维也纳世博会开始呈现越来越专门化的趋势。在此之前,包括1 851年世界上首届世博会—伦敦世界博览会,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基于当时国内既存的法律和一定的知识产权专 门法律而提供的。1873年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发明展览会(世博会的前身)的时候,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以对展览会展出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之后,专利改革会议提出了国际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呼吁各国尽快就专利保护问题达成国际谅解。在此基础上1883年正式诞生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共同原则以及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德国为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构筑是一个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模式。其中在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举办之前,举办国就提交了《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关于工业和知识产权的)特别规章》[《EXPO 2000Hannover Special Regulation(concerning In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在该文件的相关条款中,举办国承诺将对世博会期间所展示、使用或销售的一切产品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不遗余力地提供一切可能需要的保护措施。并通过其中三章14个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世博会期间所涉及的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及人名、企业名称、生物多样性品种等在内的很多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提供了对微电子半导体产品及相关的外观设计、专为展览设计的产品的模型提供展会期间的类似于专利水平的临时性保护。日本为举办2005年爱知世博会已经提交至国际展览局的相同文件中也承诺:日本将依据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涉及世博会期间的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并结合该世博会的特点专门对版权音乐作品提供保护,对尚未取得专利、商标专有权的发明、方法、商标标识提供相当于专有权的临时性保护。 由此看来,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世博会举办国在正式举办前两年向国际展览局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已经构成世博会的运作机制,同时也成为各举办国必须承担的国际性义务。深人研究德国汉诺威和日本爱知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我国将于2008年提交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性文件应当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二.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现状与司法实践之现状
参照BIE提供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范本、参考2000年德国汉诺威世博会“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2005年爱知世博会“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的框架,我国在提交2010年世博会关于“工业产权与知识产权”的特别文件之前,全面审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是必要的基础性工作。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和执法的整体水平仍然有待提高,作为参展主体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甚至整个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作为推动整个社会文明与科技进步的优势还远远未能体现出来:
1、与世博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之立法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均是顺应21世纪以来新的科学技术水平的要求而做出的反映,而且我国在相关法律体系下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以及相对于近几年在我国蓬勃兴起的各类展览会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从而共同构成适合我国国情,反映我国特点的展览业的比较有系统的立法体系。但是,现代经济、技术、文化的发展日新月异,作为最新科学技术成果展示的窗口——2010年的世博会举办之际,届时的科技水平、文明高度都将会出现更大甚至更实质性的突变,与科技水平、文明程度一脉相承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要做出适时的反映。因此,基于现有的立法水平,关注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科技和文化的进步,与时俱进地研究相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动态,从而推动我国更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应当成为我们学界从现在开始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2、与世博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与执法的环境与水平 如果说我国具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那么我们就可以同时说,我国为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和促进其实现的司法与执法现状却是极其令人担忧的,所以,我们的法制建设问题不出在立法,而是出现在司法与执法的环节中。就世博会所需要的相关司法保护而言,德国的诉讼体系所提供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快速禁令程序是相当完善的。其基木作法是:在展览会期间,只要原告有证据向法院证明事关紧急,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持续时间将对原告造成大于被告权益的损害,法院原则上有可能不经任何口头程序,也就是不事先通知被告而签发临时性禁令,以致被告是在原告将法院命令送交时才知道由此禁令程序。当然这种诉讼机制同时提供给被告对禁令作出抗诉的机会。就诉讼禁令的制度而言,我国目前在涉及博览会、展览会的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就表现出对该制度的执行不力。2000年专利法修订后明确诉前禁令的具体制度后,上海市某中院受理的一起展览会案件中,原告提起“诉前禁令”请求,经法院审查后裁定适用,没想到当法院的法官依禁令到展览区涉嫌侵权的展位执行禁令时遭到暴力抗法,被执行企业认为法院的行为对其在展览期间的影响巨大,考虑到具有交易性质的展览对参展企业不仅是商机的汇聚,同时也是商业形象的展示,这样的禁令执行在事实尚未查清之前,有可能对参展企业造成灭顶之灾,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诉前禁今”的请求。 就行政执法而言,这种通过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可以说是我国现有法律条件所特有的,但是在涉及各类展览会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查处和处罚中,行政管理机关同样遇到了相当的困难和困惑。一方面,进驻各展览会现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能,而只能作为主办方邀请参与的专业服务部门,行政管理机关在展览会中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博览、展览会中行政管理部门被赋予一定的执法权力,但现有的专利法中规定的相对原则,甚至一些具体规定的缺失,给展览会中处理常见的涉嫌侵权行为造成了障碍,严重影响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国外完善的诉讼机制和司法水平为相关的权利保护提供了较为完备的保障,我国行政执法的运作机制和执法力度在2010年世博会举办期间是强化还是弱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3、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之现状 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还有相当多的不完善之处:
——国内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维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大多数纠纷均有家丑不可外扬之意,力求通过私自协商,交易团之间交涉,大会办出面协调等方式将纠纷加以消除,当事各方均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意,当事各方没有哪一方能够比较清楚地界定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和带来的损失。
——根据初步的资料对比,我们认为,我国的立法体例、司法环境,与国外特别是会展业比较发达的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有很多的差异,所以,就会展业中出现的各类侵权案例,多以我国企业涉嫌侵权为主。
——深人研究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状,我们发现国内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共同的问题:
企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缺乏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的实践经验;
缺乏鼓励创新的机制和经验;
缺乏专业化、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涉嫌侵权的起诉与应诉中缺乏预警及相应策略。
4、我国的法治环境与国民的法律意识之状况 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古人云:仓虞实而知礼节。作为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维护与实现,需要作为当事人的企业或权利人投人相对比较多的智力、财力。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诉讼中的权利,它的实现往往需要通过比较专业化、比较技术化的诉讼活动才能得到最终的维护。 而我国当前法治环境与国民的法律意识,诉讼能力均比较令人担忧。一方面,执法不力、司法不严的状况仍然存在,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而产生的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国民通过诉讼外途径和解、调解以及仲裁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的居多;怕打官司,被动应诉、回避、放弃的居多;主动维权,积极应诉,有知识产权预警处理机制的居少。由此可见,欲在2010年世博会举办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成效,从现在开始推动法治建设,完善法治环境,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等工作,必须成为我们国家2010世博会必备的一项法治建设工程。
三.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思考和建议
比较国外世博会举办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研究以及对各国将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纳人到相关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越中的剖析,我们认为,为了举办好2010年世博会,我国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视,尤其是包容最新知识产权的客体、反映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甚至代表一国的科技与文明进步程度的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界、司法界、行政部门、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关注的课题。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综合性高难度的课题研究,因此笔者以为:在这一项系统工程中:
全方位的推进法制建设,提高法治水平是基础;
转变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是关键;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与策略是核心;
承普及并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动力。
从一定程度而言,世博会是人类文明最新发展的成果展示平台。成功举办一届世博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进步带来的繁荣和促进是不可低估的,只要有来自法学界及全社会的不懈努力和协力推进,相信2010年世博会的举办一定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国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以及整个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文明进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相信2010年的上海一定能够“让生活更加美好!”
对策与建议
(一)借鉴汉诺威世博会和爱知世博会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给予展品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尤其是扩大各个单行法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1、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把在非《伯尔尼公约》参加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也纳入世博会期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2、建立传统文化的临时保护措施,保护参展国的传统文化,同时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可以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
3、给予专利产品最大利益的保护,扩大专利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对微电子半导体产品及相关的外观设计、专业展览设计的产品的模型,提供展会期间类似于专利的临时性保护,特别是给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临时专利权保护。
4、明确规定会展期间对于外观设计的展品不允许摄影摄像。
5、在《特别规章》中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规定在世博会展会期间,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应获得同等范围的保护。
(二)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普及知识产权限制的国际通行理论,使我国企业决策者能够熟练的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形成产品产业化创造有利条件。
1、先使用制度。即一项技术在我国获得专利之前,已被某企业投入生产,即使之后该技术获得了专利,某企业仍然可以继续制造销售,不受影响。世博会上,我国企业已有能力生产却没有投入研究或申请专利的产品,无论该技术在世博会后是否会获得专利,我国企业都可以继续投入生产。
2、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他人可以不经授权,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免费使用。根据这一惯例,我国企业可以学习外国企业在世博会上公开发表的作品,通过深化研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力争在国际竞争中形成一定的技术优势。
3、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主体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产品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即凡是通过购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权产品自由处置,可以再次出卖或用于研究。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对抗国际竞争中的垄断和不公平待遇。
3、日本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积特知识产权:日本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在1995年7月1日之前,日本专利的期限为“自审查公布之日起15年,但自申请日起不超过20年”。1995年7月1日,更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这也适用于所有在1995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
在1994年之前,日本实用新型的期限为“自审查公布之日起10年,但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5年”。1994年,该期限从申请之日起减少为六年。但是,2005年4月1日对日本实用新型法进行了修改,将实用新型的期限从申请日起延长至10年。新的10年有效期适用于2005年4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实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