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网路侵权律师
1、微信朋友圈骂人也侵权精神赔偿费200至10万元
在微信朋友圈骂人可要小心了,很可能因侵权面临被起诉。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媒介的兴起改吵,互联网上侵权行为导致的案件数量也随之猛涨。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该院近年来审理的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中,有75%是以网络为媒介,此类案件中还呈现较强的名人效应,大多涉及知名公众人物。而被认定侵权的,精神赔偿数额在200元至10万元不等。为此,法官也提醒网民,在互联网上更应注意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构成侵权。"网络侵权案名人最受伤
市一中院副院长孙*鸣告诉记者,在该院近年来审理的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中,以网络为媒介的占所有涉人格权案件的75%,而其中又以侵犯名誉权案件占比最大,为37%。此外,此类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还呈现较强的名人效应,大多涉及知名公众人物,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市一中院通过对审理的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总结分析发现,近年来网络侵权方式呈现多样性,除了网页新闻、论坛、贴吧、搜索引擎等,近年来风靡的博客、微博、微信也都成为侵犯人格权的渠道。侵权人将带有侵权性质的内容,通过登载、转载、转发、评论、置顶、排名、链接等方式进行传播。
上传私密照隐秘也侵权
程某、邓某本是男女朋友,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男子邓某心中郁结,随即将自己此前为女友程某拍摄的私密照片上传至自己的QQ空间,并加以评论。程某发现后,恼羞成怒,将男友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邓某表示,自己上传照片时以为自己的QQ好友非常少,没什么人能够看到照片,不会造成广泛传播,且自己只是一时气愤而为,并非故意要让女友难堪。尽管邓某如此辩驳,但最终法院还是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女友隐私权的侵犯,并判决其进行相应赔偿。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发布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侵害的言论,很容易完成,特别是在论坛、微博等平台中,言论轻易就可以公开发布,有时行为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法官提示
网络言行更应谨慎规范
法官告诉记者,由于互联网具有多维、多向、无国界、开放性等特点,言论通过网络发布后,很容易得到他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往往是行为人不可预知的。因此,在网络上甚至要比在现实生活中更为谨慎地规范自我的言行。
首先,要规范自己的用语。不使用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语言。其次,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的时候,要征得权利人允许,避免擅自使用。另外,在计算机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要利用技术手段窥探别人的文件,未经许可而不擅自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尊重他人的隐私,要注意避免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注意为他人保守秘密。同时,也不要发布骚扰性的网络信息,维护他人的网络安宁。
如何维权
第一时间搜集保存证据
如果我们遭遇网络侵权,如何收集并固定证据进行起诉,法官也给出了几点建议。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页和数据进行保存,然后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以便获得网站的技术支持,该通知一定要尽可能具体,说明要保存信息的原因、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进行更改,因此证据保存的过程最好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此类证据效力也较高。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网络侵权5种维权方式
停止侵害
基本方式就是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如果是被公开发表,可以通知网站进行删除,如果某种侵权的信息被他人所采纳储存,受害人也有权要求任何储存脊歼埋该信息的人予以彻底删除。
消除影响
在网络侵权的情况下,需要侵权人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来消除影响。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公告可以要求在侵权网页上发布,也可以要求在国内外知名网页上进行同步发布。
赔礼道歉
因为互联网传播的无边界性和受众的无限性,赔礼道歉公告一旦发布就会对侵权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甚至比赔偿精神损害更能起到抚慰受害人的作用。
赔偿损失
在损樱蚂害赔偿的具体计算问题上,不能单纯根据现实空间中实际盈利的计算标准,更需要通过网络的点击量等来判断侵权后果波及范围,据此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以市一中院统计的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为例,法院确定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起诉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从2000元到100万元不等,但最后法院判决支持的抚慰金则从200元到10万元不等,一般为诉求的十分之一。
2、微信版权侵权如何处理
微信侵犯版权的处理方式:如果是侵权人利用微信软件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微信官方提供侵权人的注册信息等,并要求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如果是微信与侵权人共同侵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微信与侵权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范冰冰网络侵权纠纷一审胜诉,被告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范冰冰网络侵权纠纷案引起了网友们的注意。
范冰冰。虽然范冰冰现在已经不在娱乐圈里活跃了,但是有关她的事迹仍然在网络上流传着。
提起范冰冰这个名字,大家对她的美貌一定都是赞不绝口的。但实际上她本人也是一个演员,只不过她的美貌让人很难注意到她的演技,这大概就是长得太美的烦恼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部分人们对那些长得好看的人有时候都充满着恶意,更不要说范冰冰身处在一个公众视野的娱乐圈了,对于她的关注更是不在少数。当然,诋毁她的也更不在少数。
在 4月30日的时候,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文称由其所代理的演员范冰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件一审已经胜诉,并且范冰冰也对此点了赞。
据了解,被告被告广州聚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针对范冰冰的文章,文中包含大量诽谤性言论,被判构成对范冰冰名誉权的侵犯。
并且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广州聚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须在涉案微信公众号连续十日向范冰冰赔礼道歉,并向范冰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40000元。
所以网络真的不是法外之地,造谣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句话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是一样运用的,不要为了所谓的吸引目光,吸引粉丝的热度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样的“买卖”可是得不偿失的。
而这些诽谤造谣中大多都是针对在公共视野露面的明星们,他们会谎称是据知情人士的“爆料”,但实际上却是编写了一些不实内容来完成他们所谓的“爆料”,而这就属于造谣了。
4、微信被侵权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1)打报警,将骗子的电话号码、QQ号、微信号、银行卡号等都告诉警察,警察会冻结骗子的银行卡的,不要让骗子再骗人。 (2)上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公众举报受理网站“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3)上公安部的“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颤悄站”报警:第一步,上百度搜“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第二步,点击该网站首页右上方的导航条“我要举报”;第三步,再点击是”非注册用户举报“还是”注册用户举报“;第四步,进入后再输入你要举报的事实。 (4)报网警,处理刷单、微信受骗等。生活中我们不仅应该在微信中防范被骗,在其他很多的社交软件上,在很多的购物平台上简老,都要有相关的茄咐渣防范意识,不要因为贪便宜的问题而导致自己购买一些产品,就算是购买产品也应该在安全值得信任的平台上进行,而且应该留下对方的一些联系方式。
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微信侵犯版权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微信属于通过互联网络的信息传播,如发现存在侵犯版权的内容,可联系发布者以及微信客服,说明具体侵权内容,要求其删除、道歉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情况严重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6、如何向网络侵权说不
您好!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有效防止网络侵权的措施如下:
一、保留证据:在发布信息或作品的时候,可以标明版权所有,保存发布成功的截图或文档,日后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被禁止的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1.非法删帖的用户和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作出规制,第十四条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过错认定严格
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发展迅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针对这些特征,《规定》第十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3.个人基因、病历等隐私不得随意公开
《规定》第十二条作出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4.侵权造成财产损失最高可赔50万元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5.反腐目的人肉搜索可免责
201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出台规定,明确约束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曝光等行为。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但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责。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