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知识产权局
1、石狮哪里注册商标,流程和费用?
全国有权力注册商标的地方只有位于北京的国家商标局,其它各个省市的各种代理机构,只是帮客户查询商标、 规划分类,然后将资料提交给商标局。
因此你可以自己去北京商报局大厅办理,或者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为您办理。
但商标注册过程中,涉及到商标名字的查重,商标类别的规划等,这些内容是比较专业的,所以基本上所有的商标注册都是通过专业的代理机构来完成的。
推荐知果果,刘思思创立的,首创免服务费注册商标,立志要改造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业,已经获得了联想之星和经纬中国的联合投资,现在刚一年多时间,商标注册量已经飙到全国第一。
2、石狮要去哪里注册商标和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注册公司
商标注册可以自己去国家商标局(北京)申请,也可以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营业执照和注册公司找当地工商局就OK
一、司法实务拒绝适用标准的常见理由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专利权人所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相关专利许可费支付凭证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审查。
(一)即便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证据充分,法院亦有权选择法定赔偿
在专利权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确实充分的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证据,于此情形下,法官仍有权拒绝适用标准,如:
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邱则有等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专利所涉许可合同虽已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已实际部分履行,许可使用费本身亦无明显不合理情形,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就必须参照其合理倍数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二)无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
诉讼中,专利权人常会提交与案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无被许可人实际支付专利使用费凭证,基于此,法院认为该合同的真实性存在问题不予采纳,如:
叶节东与乐清市荣塑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至于叶节东在原审中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的证明效力问题,虽然叶节东与上海翔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准予备案,但叶节东并不能举证证明专利许可使用费已经实际交付,故合同所载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并不能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程润昌与桂林合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龚举东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案中,程润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更没有提供已报经专利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被许可人支付许可费的凭证,因此,程润昌以专利技术转让使用费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据,该计算方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石狮市信佳电子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龙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虽然信佳公司与专利权人李仁续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信佳公司没有提供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凭证,证明其已向专利权人李仁续支付了合同所约定的10年50万元的许可使用费;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合同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而且,专利权人李仁续系信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属有利害关系人的情形,故本案不宜参照该合同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具有利害关系
在检索的多份判决文书中,法院多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系被许可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原因,认为合同双方具有利害关系,即便合同签订后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且有实际支付专利使用费凭证,法院也不予认定,如:
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与胡五一专利权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虽然胡五一将其ZL91104618.6发明专利许可给长沙电焊钳厂有限公司实施,并约定了一年的专利使用费提成不低于10万元,但长沙电焊钳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黄金系胡五一之妻,且胡五一在该公司占有65%以上的股份,因此该公司与胡五一明显存在利益关系。故原审法院认为参照该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并根据本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生产侵权产品的时间以及本案专利技术对于侵权获利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并无不当。”
徐光等与北京五彩静宏商贸中心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案中,徐光以其专利许可费为依据请求赔偿50万元,但由于其同时系天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审法院没有以该专利许可费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并无不当。”
四川英伦陶瓷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尽管晋成陶瓷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专利权人陈立闽系晋成陶瓷公司总经理,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且晋成陶瓷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约定的专利许可费已实际支付,原审法院据此未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本案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参考,而是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企业规模、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方式等情节,确定英伦陶瓷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安徽意通瑞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案中,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罗志昭将涉案专利许可广东日昭公司使用,因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确定,因此,也不能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二、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注意事项
针对前述司法审判实务现状,笔者认为在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时,应注意如下要点:
(一)赔偿适用标准强制依序性
笔者认为,专利侵权一旦成立,法院应严格按赔偿标准依序进行,即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专利实施许可使费倍数及法定赔偿。适用先后顺序方面,法官并无任何裁量权。
前述湖南高院判决认为,六十五条中使用了“参照”表述,即意味着法律适用的非强制性,在无法查明权利人损失与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即便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证据确凿,法院亦可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
首先,法律解释应起于文义解释,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已经显示出有先后递进顺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有“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表述也明明白白表述,只有在前面赔偿标准无证据支撑的情形下,法院才能适用法定赔偿。
其次,我国民事赔偿奉行填平原则,在法院能够查明专利权人损失的情况下,当应据此作出判决。而专利权人损失、侵权获利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恰恰是专利权人损失的客观呈现。为了贯彻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全面赔偿原则,基于专利无形性的特征,法律作出法定赔偿之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既为不得已,那意味着在能够查明专利权人损失的情形下,当应优先适用其他赔偿标准。
(二)不能对专利权人苛以过重的证明责任
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支付专利使用费凭据,不能适用标准;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凭据,但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利害关系,不能适用标准;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凭据,无利害关系,支付使用费亦无不明显不合理情形,但法律未要求强制适用标准,同样不予适用。
前述是当前司法实务在适用标准时的拒绝理由,于专利权人而言,笔者认为是过于苛刻,甚至可以说是步步紧逼。总体感觉,专利权人纵有千般功夫,也无法预测自己该项主张的法律结果。
笔者认为,在专利权人主张按标准计算赔偿损失时,专利权人仅须承担两项证明责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客观存在;专利使用费依据合同已严格履行。现实生活中,很多科技研发型企业负责人或股东多为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后,授权许可给自己的企业使用,这为普遍现象,法院不能一句存在利害关系,据此直接否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真实性。此外,《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对于该事实,证明责任应由被诉侵权人承担,被诉侵权人作为行业经营者,其完全有能力去证明该项事实。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被诉侵权人苦于无法证明使用费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下,其完全可以要求法院根据侵权获利证据进行赔偿数额认定,而该项证据于被诉侵权人而言唾手可得。
此外,根据《合同法》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故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与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无必然联系。
最后引用一份判例,该份文书表述很好得支持了笔者前述观点:
中山宝宝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院认为,好孩子公司一审提供了其与小小恐龙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签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双方履行该合同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和纳税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好孩子公司与小小恐龙公司之间专利许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在宝宝好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涉案专利许可合同真实性及证明好孩子公司与小小恐龙公司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赔偿数额50万元,并无不当。”
三、故意侵权对适用标准的影响
《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有“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条所称“倍数”应当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之所以规定倍数应当至少高于1倍,是因为许可使用费一般低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所得的利益。正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具有双赢的性质,许可合同的双方都能通过实施专利而获利,不可能约定被许可人将其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给专利权人,否则被许可人同意订立该许可合同就没有任何意义。
那么什么时候应该高于一倍进行判赔呢?笔者认为专利故意侵权情形下,尤其应在一倍以上进行判赔。早在2001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对故意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此外,对于故意侵犯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在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八条中“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知识产权侵犯可以在哪些部门投诉
在实际中,我们知道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侵犯专利权向哪个部门投诉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为您整理的侵犯专利权向哪个部门投诉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一、侵犯专利权向哪个部门投诉呢?
可以向当地的知识产权局进行投诉,也可以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纠纷可以由以下3条途径解决: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案件,中级法院一审管辖)
3、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省、市级知识产权局)
二、专利申请到什么部门?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
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没有直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政执法权力;具有指导地方法规制定和执法业务,以及指定管辖的职能)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审查和授予专利权的职能)
(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置:
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地州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首府城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各地(州)级市知识产权局;直辖市各城区知识产权局;新疆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能:
1、处理职能:
(1)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是否成立。
(2)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调解职能:
(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6)其他专利纠纷。
三、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当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区的专利机关或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冲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侵犯专利权向哪个部门投诉呢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如果专利非法侵权时我们要坚决打击的,要是遇到时,可以到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后,然后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方面的知识有点复杂但也是比较重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