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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版权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5-13 18:29:59

1、在综艺节目中,翻唱他人歌曲是否牵扯到版权问题?

在综艺节目中翻唱他人歌曲当然会牵扯到版权问题,因为歌手发行的歌曲是有版权的,如果在未获得版权方许可的情况下去翻唱,当然是会牵扯出一系列版权问题的。

近年来,华语乐坛中逐渐开始重视版权问题了,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但是依然存在很多综艺节目出现版权纠纷,这也是华语音乐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虽然很多歌曲的创作者、演唱者都很反感将音乐视为商品,但是事实上发行的歌曲就是有商品性质,所以每一首歌曲才会有专门的版权方,也就是意味着除了版权方或者得到版权方许可的人,其他人是不可以在一些商业活动中翻唱的。

音乐类的综艺节目可以靠翻唱他人歌曲来获得流量和热度,这就是歌曲在给综艺节目“赚钱”的体现,所以综艺节目给版权费是必要的。在《我是歌手》第三季的时候,歌手李健在采访中表示翻唱别人歌曲取得别人同意以及付费是对音乐人最起码的尊重,这句话也正是我的态度。然而如今很多综艺节目依然是随便翻唱他人歌曲,既不争取版权方同意也不付费,而且很多人对这样的行为其实并不追究,这也导致了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少数选择计较的版权方还可能会因此而被一些观众认为是“小气”,这也是如今的华语乐坛急需解决的问题。

总而言之,无论版权是否在意自己的歌曲被他人随意翻唱,综艺节目上翻唱他人歌曲都是会牵扯到版权问题的。综艺节目也应该在翻唱他人曲目之前先获得版权方的许可,而且在双方的协议下付一定的版权费用后才能够翻唱,我认为这才是综艺节目翻唱他人歌曲的正确打开方式。

2、综艺节目到底有没有版权之说

您好,著作权不保护综艺节目模式。在综艺节目中,创意、技术、规则、主持等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舞美设计、文字脚本等是独创性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但不保护思想。通常我们说的买综艺版权,实际上引进的是节目的模式、具体制作的操作规程等。综艺节目模式是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比如节目中的游戏设计,这是一种创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保护。当看到两档节目出现相似游戏环节时,著作权法并不能认定其存在侵权

如《了不起的挑战》与《极限挑战》、《世界青年说》与《非正式会谈》等节目,前者都是买了国外版权的,但后者并没有,虽然内容环节设置都极为相似,但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内容环节属于思想范畴);节目的主题曲、舞美设计、原创段子、节目logo等构成作品的,著作权法可以保护。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综艺节目是盈利性的商业运作,电视台及制作公司作为实际经营者,也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如果俩综艺节目模式过于相似或故意模糊宣传,造成群众混淆误认,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受到处罚。高价购买版权(实际是签署引进协议)未尝没有规避这方面风险的意思。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我也想在哔哩哔哩上传一个综艺节目【说出我世界】因为B站没有我是在其他地方下载的会不会有版权问题侵权?

只要没水印,标题打上转载,作品简介写明侵权自删,从哪搬运就行

4、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调查研究(中)

作 者 | 北京高院知产庭

执笔人 | 亓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二、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特点

根据调研,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增加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整体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虽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在全部著作权案件中的比例不大,但其数量在2012年之后大幅攀升。以海淀法院为例,2009年受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仅3件,2012年受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则上升至159件。案件增多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内各家电视台为提高收视率,频繁推出多档综艺节目,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视频网站竞争激烈。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吸引网络用户,部分视频网站开始大量、频繁使用综艺节目充实网站内容,从而引发此类案件大幅上升。另一方面是电视台、视频网站等权利人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随着综艺节目投资制作成本的攀升,权利人为了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市场,越来越重视打击侵权问题。

第二,涉案综艺节目类型相对集中。根据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的相关意见,大体将综艺节目分为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类、真人秀类等类型。其中综艺娱乐类、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节目占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绝大部分,访谈类节目较少。

第三,网络成为综艺节目侵权的重灾区。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视频网站积极网罗包括电视台综艺节目在内的视频内容吸引大量用户访问以增加网站获利。视频网站与视频内容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在二者利益分配尚未形成统一规则的情况下,涉及互联网的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是必然结果。

第四,综艺节目主管行政管理机关的调处遏制了部分诉讼的发生。综艺节目在我国的繁荣发展总体上受到欧美日韩港台综艺节目的影响,各大卫视纷纷效仿国外成功的综艺节目,造成节目雷同现象较为严重。2010年上半年,湖南卫视向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反映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涉嫌抄袭其交友真人秀节目《我们约会吧》。[1]上述纠纷经行政主管机关协调后未进入诉讼。

三、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

目前,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观点不一

根据调研,司法实践对综艺节目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类电作品 。这是实践中的多数观点。该观点认为综艺节目从节目环节安排与策划、拍摄过程到剪辑制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作品。

三是录像制品 。这主要是对“春晚”等晚会类案件的另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通常而言,电影和类似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凝聚了剧本编写、演员表演、导演执导以及摄像、配音、配乐、剪辑等大量前期创作和后期处理的综合性智力成果,其对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要求。不可否认的是,‘春晚’在表现形式上与电影作品相近,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在其摄制过程中,同样存在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以及编导的参与,包含了大量的投入和辛勤的劳动,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然而尽管如此,其作为以展现现场精彩表演为主要目的的电视节目,在创作方法上仍与电影作品存在着较大区别。特别是在对拍摄内容的选择、舞台表演的控制、相关节目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而节目的编导、摄像等人员按照其意志所能作出的选择和表达也都非常有限。由此决定了‘春晚’所具有的独创性尚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不足以构成电影作品,属于电影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应当作为凝聚了一定智力创造的录像制品予以保护。”[4]有的法院将晚会类综艺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其理由除上述独创性未达到电影作品要求的高度外,还认为“电影作品的特征还体现在用连贯的画面表达思想感情,即用连贯的画面讲述故事,画面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而涉案节目(元宵晚会)是由各个单独的节目组成,节目与节目之间并未形成连贯的故事情节,各个节目之间的画面无内在联系,不符合电影作品的特征。”[5]

由于对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存有不同认识,有的法院在审理时回避了综艺节目定性问题,根据原告获得的授权内容笼统加以保护。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尚待深入研究

综艺节目的跟风抄袭与综艺节目模式紧密相关。节目模式到底是什么,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如果属于前者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如果属于后者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通说认为,包括综艺节目在内的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因此节目模式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海淀法院在情感访谈节目《面罩》一案中,表达了上述观点,其认为,“对《面罩》节目的构思、创意,只有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将这种构思、创意表达出来,才能被人们所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同时,当这种表达是独创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面罩》节目构思、创意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6]国外对于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也有不同的观点。在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节目模式在美国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记载电视节目模式内容的载体可以获得版权保护。2003 年7月26 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电视节目模式不是德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法国法院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电视节目模式。荷兰最高法院的判决承认节目模式可以享有版权法的保护。[7]

与节目跟风抄袭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综艺节目的“版权”引进。各电视台近几年花费高额成本自国外引进综艺节目“版权”,那么电视台引进的到底是否是“版权”,如果是版权,那么必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节目模式通常属于思想范畴并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电视台引进的到底是什么?电视台和国外节目制作方之间的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综艺节目制作行业的健康发展,其约定俗成的认识需要在法律上重新检讨。

综艺节目模式如果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综艺节目是否不存在抄袭的问题?而且现实中,综艺节目的模仿之风虽然盛行,但确实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台综艺节目。综艺节目如果构成作品,理论上确实存在抄袭的可能性,但如何进行比对,如何进行抄袭认定,还是在《著作权法》之外有更为合适的法律保护途径,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额高低不一

根据调研,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数额基本上以法院酌定方式确定,考虑因素与影视作品案件所考虑的因素基本一致,如节目知名度、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目前适用酌定赔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权利人怠于对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举证。部分原因在于当前法院对于权利人的举证多不予采信,比如某影视作品的商业许可使用合同,多数法院认为作为权利人自己提供的合同可能会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难以反映合理的市场价值,故不予采信。法院对证据采信率较低影响权利人举证的积极性。2、司法判决中笼统罗列多种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未进行深入论理,且由于没有统一的参考赔偿标准,各法院自由裁量尺度差别较大。不同案件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何考虑酌定赔偿的具体情节,不但与案件的客观情况紧密相关,而且受法官业务素质、价值取向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很大,因此甚至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也有差异较大的情况出现。3、调解数额和判赔数额差异巨大。有的法院统计,90%以上调解结案综艺节目案件案件,对于地方台综艺节目,权利人可接受的调解数额基本在1000元/期左右,少数案件被告愿意支付3000元/期以上的赔偿额。判赔数额在900元/期至8000元/期不等,判决与调解数额差异大,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赔数额不满,降低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注 释:

[1] 湖南卫视称:其在2009年12月播出号称“中国第一档单身潮人交友真实秀节目”《我们约会吧》,而江苏卫视在2010年1月开播的《非诚勿扰》在节目理念、节目形式上都与《我们约会吧》极其相似,在舞美场景、人物设置、环节设定等方面有明显的抄袭嫌疑。而江苏卫视则称,《非诚勿扰》的创意是参考了国外十几个真人秀和相亲节目,但主要创意还是来自江苏卫视之前的《人间》节目和选秀节目《绝对唱响》的配对赛,《我们约会吧》是一档娱乐节目,而《非诚勿扰》是真人秀节目,两者的规则和呈现方式不一样,抄袭指责不实。原国家广电总局对其申诉答复双方协商解决。

[2] 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6143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0573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477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3448号民事判决书。

[6]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050号民事判决书。

[7] 参考黄世席:“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第114-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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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综艺节目的版权(著作权)是什么?

综艺节目的版权(著作权)为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通常买综艺版权,实际上引进的是节目的模式、具体制作的操作规程等。

综艺节目模式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引进国外综艺节目,所签订的实则是一份“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其中包括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

综艺节目版权介绍:

在综艺节目中,创意、技术、规则、主持等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舞美设计、文字脚本等是独创性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综艺节目是盈利性的商业运作,电视台及制作公司作为实际经营者。

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如果俩综艺节目模式过于相似或故意模糊宣传,造成群众混淆误认,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受到处罚。高价购买版权(实际是签署引进协议)未尝没有规避这方面风险的意思。

6、引用综艺节目片段侵权么

是的,引用综艺节目片段可能会侵犯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著作的修改、汇编、改编、翻译、演绎、发表、公开演出、放映、广播、送达槐扰戚、李慎改制、网络传播和许可使用,以及著作的保护等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您未经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就引用综艺节目片段,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从而构成侵权行为。铅陵

7、中国的综艺节目很多都是买的国外版权,水平为什么这么差?

对于中国的综艺节目水平比较差,我也是非常感慨的,因为我们都是在买别的国外的版权,所以使得中国的一些综艺节目没有自己国内的一些民族的特色,我们应该抵制这种行为,但是我们也应该反思,首先就是因为我们本身缺乏创新型,我们的综艺节目应该结合我们的民族特色,走出一条独特的道路来,其次就是我们应该也向外国学习呀,而不是专门去用别人现成的东西,这样根本就收不到什么好的效果。

首先就是我们中国的综艺节目缺乏一些独特的创新性,也没有和我们民族的东西结合起来,所以看起来比较的差劲。就比如说比较火的一档综艺节目跑男了,跑男其实也是买韩国《running man》的版权,但是他在国内做的也是比较火的,但是就像是温水煮青蛙一样,他现在也并不是很火了。因为观众已经熟悉了这种节目的套路和他的这种方式,所以他出的再新奇也不会引起观众的观看了。因为你这个节目一直是在模仿,从未创新过,所以不被大家接受,大家已经熟悉了这种节目很令人厌倦。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中国的一些节目缺乏我们自己独特的一些效果,还有就是我们也应该向外国学习他们做节目的套路,而不是直接学习他们现成的一些东西,没有一点的营养,也给我们国内的一些观众带来不了什么好的影响。虽然现在中国国内的一些综艺节目也是在慢慢的雄起,但是我觉得这样的速度有点慢,所以我们更应该支持我们国内的一些节目,做出最大的改变,而不是去吃别人吃剩下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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