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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激励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5-13 03:35:36

1、北京专利奖励制度

法6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细则76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细则77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细则78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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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知识产权是指
公司科研人员在执行公司的科研计划或利用公司名义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公司两年内不能从事与在公司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工作。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商标、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地图及说明,科研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职人员为完成公司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享有。未经公司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三、一项科研工作完成后 科研人员应及时将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数据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公司项目部备案。项目部审查后,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公司的技术秘密要予以保护,凡由公司科研计划产出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必须标注。
科研成果须交项目部的材料还包括:全部实验报告,文字及数据手稿等原始技术材料、总结、论文、专著等,纳入公司科技档案归档
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四、职务专利项目的申请,由公司项目部受
在职科研人员申请非职务专利,须由公司项目部出具有关证明,确认该专利产权属发明者个人。
在职科研人员发表文章,出版专著,公司项目部应出具该论著研究内容保密范围的证明,被公司列为秘密研究的项目,正在进行试验且应用前景较广的项目,易被人仿造的科研项目,项目部应对论著的内容,公开的程度进行审查。
公司与外单位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公司的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其它部门和个人无权签署。
五、离休,退休,辞职,调离,停薪留职的科研人员及在公司的研究生,客座科研人员,在离公司之前,须将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公司,由项目部验收签字后,方可办理调任或离任手续

3、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模板、范本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总经理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要求4.1 总体要求企业应依据自身特点,按本标准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企业应:a) 识别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种类及其在企业中所起的作用;b) 确保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效运行和控制;c) 开展检查、分析、评价,确保持续改进。4.2 文件要求4.2.1 总则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a)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目标;b)知识产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c)知识产权管理记录。4.2.2 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结合自身需要,建立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如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和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员工发明创造奖励制度,并适时修改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应对企业涉及的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管理。企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制度控制的有效性。4.2.3 记录企业应建立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的记录,形成档案,为评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客观依据。4.3 策划4.3.1 知识产权界定企业应建立职务成果管理制度,界定知识产权权属,拟定引进和实施他人知识产权的计划。4.3.2 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企业应搜集适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文件。4.3.3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企业应针对其内部职能部门划分和管理层级划分,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并形成实现目标的计划和相应的文件。目标应服务于企业发展总目标,并设置可测量参数。企业应制定、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旨在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方案,其中应包括:a)规定企业内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层级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职责;b)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可引入风险评价?4.4 机构与职责4.4.1 机构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企业最高管理者是知识产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最高管理者可根据需要设置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或知识产权主管来代表企业最高管理者实施知识产权管理。4.4.2 职责4.4.2.1 最高管理者企业最高管理者应:a)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决策;b)设置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资源;c)就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事宜予以授权。4.4.2.2 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或知识产权主管)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或知识产权主管)应:a)领导、审查、批准和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b)协调企业内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c)及时向最高管理者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信息。4.4.2.3 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应:a)组织编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制度、工作计划;b)负责企业知识产权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c)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获取、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d)负责企业各种获得、使用与转让、许可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e)负责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与应对,依法处理企业内外部知识产权纠纷;f)负责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g)负责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4.5 管理评估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应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体系、管理方针和目标是否需要调整和改进。5 资源管理5.1 人力资源5.1.1 总则企业应明确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内部网络体系,必要时可寻求外部专业机构支持,确保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人员满足管理体系要求。5.1.2 意识、能力和培训企业应开展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应确保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5.1.3 激励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制定知识产权奖励措施,鼓励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并形成奖励记录。5.2 财务资源企业应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确保知识产权管理的运行。5.3 信息资源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管理,包括:a)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渠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b)对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分析加工,确定能有效利用的知识产权信息;c)视情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并有效维护和及时更新。6 运行控制6.1 基础管理6.1.1 权利创造和取得企业应根据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创造和取得的工作计划,明确所需要的知识产权的种类及创造和取得的方式和途径。企业创造或取得知识产权时,应进行必要的检索和跟踪,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企业应对自主研发和创新过程各阶段的工作形成有效记录,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过程的可追溯性。6.1.2 权利管理企业应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价值进行整理分类,形成目录,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定期评估机制,建立知识产权监管维护系统。企业对需要维持的知识产权,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日常维护。企业对知识产权实施权属变更或放弃的,应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手续,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6.1.3 权利运用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运营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投资活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6.1.4 权利保护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拥有的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实施风险控制,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制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案。6.2 过程管理6.2.1 研究与开发6.2.1.1 研究与开发策划企业实施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并对该领域内的相关科技文献及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检索,对研发项目现有技术的发展状况、知识产权状况和竞争对手状况等进行分析,应充分合法借鉴和合理利用他人有效及无效的相关知识产权,形成立项报告。6.2.1.2 研究与开发活动企业应保留研发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和记录,并实施有效的管理。企业应利用检索、市场调研等信息,对研发活动实施过程跟踪与监控,适时调整研发策略和项目内容,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6.2.1.3 研究与开发评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设计与开发成果进行评估、确认,形成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并明确其保护方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企业应当建立研究开发成果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对外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审核与批准。6.2.2 采购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对涉及知识产权标记的产品,收集供方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权属证明。企业应做好供方信息、进货渠道、进价策略等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企业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方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6.2.3 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产品与工艺方法等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合理化建议、阶段性发明创造等,应及时提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估,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企业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对外协作生产的过程中,应在加工、生产合同中明确相应知识产权权属、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范围、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等内容。企业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使用情况应形成相应记录,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6.2.4 销售企业在产品上柜、销售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和分析,并提出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企业应实施产品销售市场监控,对产品信息、展会宣传,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6.2.5 对外贸易和合作6.2.5.1 策划企业在对外贸易和合作中,应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了解该知识产权在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状况,输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6.2.5.2 控制企业应在对外贸易与合作合同中对涉及的知识产权明确其权利归属、使用方式和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企业在对外贸易与合作中,视情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边境保护措施,实施监控;企业应对输入和输出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保持相关纪录。7 合同管理7.1 总则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合同及涉及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进行规范的管理,包括对内合同和对外合同。7.2 对内合同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与涉及或可能知悉知识产权信息的内部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明确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7.3 对外合同企业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如企业与合作方的保密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以及投资、购销、进出口、展览展销合同,应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审查,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明确知识产权权属和相应的保护条款。8 检查、分析和改进8.1 检查8.1.1 过程检查企业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控制过程进行检查,明确检查频次和内容,及时纠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运行控制中存在的问题。8.1.2 内部评价企业应当建立、保持及实施内部审核程序,以确保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内部审核应定期进行,并作为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一种评价。8.2 分析企业应收集和分析包括来自检查的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来源的信息,以验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评价如何提高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即确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a)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b)得到了正确实施和保持;c)有效满足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企业应将分析结果传递到相关部门,并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的支持。8.3 改进企业应根据方针、目标、管理评审以及检查、分析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

5、专利奖励制度有哪些?有什么作用呢?

专利奖励制度有哪些?有什么作用呢?其实专利奖励制度不外乎就是对专利技术较为突出的人,给出相应的专利奖励,其奖励的目的当然是提高专利人的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开发专利人创新意识和不断进取的精神,这有利于科学技术的研发,由于地区不同政策也有不同。关联文章《专利奖励方法》专利奖励制度有哪些专利奖励也变现在知识产权贯标上,为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范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和战略运用,提高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企业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并要知识产权管理领导落实、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应当建立的专利奖励制度、职责等公司的专利管理目标;公司内牢固树立专利意识;技术创新与专利管理紧密结合,专利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对于政府实施的还了奖励也是非常多的,地区不同实施的专利奖励制度也就不同,可能相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专利奖励力度可能就大一点,而落后的地区奖励力度就不是很大,例如在沿海一些经济的特区,专利奖励都非常的高,相对于非沿海的可能不会很高,因此其存在着区域性

6、中小企业是如何管理知识产权的?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应考虑自身资源条件、合理规划,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
(1)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知识产权所占的位置和比重也有所不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要求和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
如高新技术,自主品牌出口型等大中型企业,年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涉及的知识产权业务类型和业务量都较多的情况下,就有必要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而一些小型企业,年专利申请量几件或者几十件,而不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设立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者或企业研发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借鉴国外跨国公司的做法,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划分为若干个职能子部门,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严密性和灵活性。
(3)一些小型企业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远离知识产权,小型企业也不可避免地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小型企业势单力薄可以考虑参加行业保护联盟,对侵害所属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联合对抗,使知识产权制度行业化、社会化。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要突出三项:
(1)激励制度
激励制度是调动员工从事知识创造的重要机制,企业通过不同的激励制度,鼓励员工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如有的公司设立直接的专利申请的现金奖励机制;还有的公司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考核、晋级和技术人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进行挂钩。
(2)约束和责任制度
约束制度则是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避免企业知识产权通过员工泄露或流失。如企业可考虑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属,列举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员工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等。
(3)教育培训制度
知识产权意识是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工作。因此只有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教育培训制度,才能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更加深入。
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质量的好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影响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质量。
截止到2011年2月底,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达801家,如何从众多的代理机构中选择一个适合企业自己的代理机构,是所有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都要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选用
(1)代理机构资质
企业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需根据自身的知识产权代理需求进行选择。若仅仅涉及国内部分,则对代理机构不用过分地关注代理机构的涉外经验。而企业产品、技术涉及国外市场,应重点选择涉外经验较丰富的代理机构,可以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申请路径并节约申请费用。
(2) 代理机构软件条件
A、体系条件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代理机构只有具备良好的流程管理,才能从真正的意义上完成好客户委托的案件。
如专利代理业务,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一般要经历2~3年的时间,期间可能涉及新申请的撰写、补正、答复OA、驳回、复审、授权等类似的中间环节,仅时限一项就会涉及50个左右,如果没有好的流程进行控制,极可能会出现遗漏时限的情况,而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视撤,致使权利丧失的情况。
众所周知,代理行业人员流动率大,在这种环境下如果没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代理机构的质量完全掌握在代理人手中;一旦出现代理人的流失,案件质量就可能会有较大的起伏。
B、人员条件
因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实施者即代理人,因此代理人专业素质的高低是影响代理质量好坏的关键因素之一。企业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对代理机构中将要代理本企业案件的代理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代理经验进行了解。
(3) 代理机构的硬件条件
A、代理机构业务系统
客户委托代理机构的实施案件,不单是撰写或准备文件的工作,需要涉及到后续内容还有很多,如专利案件基本信息的管理、客户信息的管理、案件时限的管理、客户特殊要求的管理等等;因此,完善的业务系统也是代理机构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之一。
B、代理机构的信息安全
众所周知,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都可能直接涉及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代理机构的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也应是企业考察的内容之一。
(4)代理机构的发展理念和历史
中国目前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周期一般是在4~5年,这样计算的话,一个“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再到权利周期结束,一般需要6~8年的时间。因此,代理机构的存活周期对于企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代理机构如果没有长期服务于企业知识产权的理念和发展计划,必定不能为企业提供长期的、稳定的并保证质量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2、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评价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评价周期包括:月份评价、季度评价和年度评价
月份评价:适合企业有大量案件委托某个代理机构时进行。企业可以对整体案件的流程和实体质量做总体评价。
季度评价:企业可以汇总每季度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反馈给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针对问题提出整改计划实施内部改进。
年度评价:企业可以汇总整个年度中代理机构的服务提供数据,包括处理的案件量、案件按时交付率、账单的准确性等等,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
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沟通
(1)企业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沟通方式
面谈:适合企业遇到典型与重点案件处理。
电话沟通:适合就个案中的具体问题或比较紧急事宜的处理。
电子邮件:适合咨询类/告知类的事宜。
(2)企业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有效沟通渠道的建立
企业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之间应建立一种联络的立体架构,以方便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代理方面的问题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联系到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和解决。其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的降低因沟通上的问题,而延误案件处理的可能性。
四、知识产权服务外包
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而言,在自身还不具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的外包来实现对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管理,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
知识产权外包服务一般包括:专利申请撰写、OA答复、专利检索、专利侵权诉讼、商标注册和异议等等;如果一个中小企业对于类似问题都要自己处理的话,除了要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恐怕还需要成立一个知识产权部门,建立一套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和制度,这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有时是不现实的。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知识产权事务外包的方式,即把自身涉及知识产权的事务委托给合适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来进行(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专利侵权诉讼等等),这样企业既能获得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也能节省一部分为设立知识产权部门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和精力。

7、知识产权制度有哪些

知识产权 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 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 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法院司法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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