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知识产权
1、阐述国内国际标准知识产权产业政策如何影响行业发展?
一、国内、国际标准1.简化简化是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对象(事物)的类型数目,使之在一定时间内足以满足一般需要的标准化形式和方法。简化一般是事后进行的,也就是事物的多样化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才对事物的类型数目加以缩减。2.统一统一是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的标准化方法。统一的实质是使对象的形式、功能(效用)或其他技术特征具有一致性,并把这种一致性通过标准确定下来。因此,统一的概念与简化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前者着眼于取得致性,即从个性中提炼共性;后者则着眼于精炼,在简化过程中往往保存若干合理的品种,简化的目的并非简化为只有一种。比如:统一我国铁路的轨距;统一民用电的电压和频率3.协调是针对标准系统的,以系统的观点处理标准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协调标准系统中各相关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标准为接口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解决各有关方连接和配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标准在一定时间保持相对平和稳定。协调是标准化活动的一项基本任务。一个先进的技术标准,应该是一个最佳协调的结果;一个好的产品、先进的工艺、合理的设计结构、最佳的参数、正确的管理方法等都应是经过系统内外协调的产物。4.优化原理是指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是标准化的目的。二、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的防卫作用:防御同行的专利打压、累积谈判筹码、避免诉讼和竞争对手形成交叉许可2.知识产权的收益作用:1)市场收益:利用专利开辟新市场、利用专利垄断市场、提高产品溢价、形成产品定价权。2)知识产权本身收益:收取专利许可费、转让专利,收取转让费、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3)知识产权融资收益:知识产权可以质押贷款、知识产权受到“风投”的青睐、知识产权在证券市场受到追捧4)政府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需要知识产权、各种项目申报中需要知识产权、各种评比中需要知识产权、企业上市。三.产业政策产业政策的作用: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实现超常规发展,缩短赶超时间;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实现产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趋利避害;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产业政策的手段:1.直接干预包括政府以配额制、许可证制、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经营等方式进行干预。2.间接诱导主要是指通过提供行政指导、信息服务、税收减免、融资支持、财政补贴、关税保护、出口退税等方式进行。3.法律规制指以立法方式来严格规范企业行为、政策执行机构的工作程序、政策目标与措施。
2、阐述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两者间的区别与联系
此问题并非法律问题,而是学理问题,若作为论述题,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答:版
两者的关权系是辩证统一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联系方面:1、内容相同,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所属类别相同,都属于知识产权领域。
区别方面:1、概念不同:知识产权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一种权利,而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和规范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主体间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不同:知识产权是权利的一种,而知识产权法是法律规范。
总之,知识产权依赖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并得以实现,知识产权法依赖于知识产权的存在而存在。
ps:不知道是谁出的这种题目,科学性较差,根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何来比较呢。如果非要辨析这两者的关系,不妨从上边的角度加以展开,不过难度应该不低,但是相当无聊。
3、知识产权信息的内涵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内涵
从法学角度看,科学技术活动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因而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一种权利,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研究内容。
是社会在运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立法是现代科学技术活动的法律保障。早在1623年和1709年,为了鼓励人们进行科学技术的创新活动,英国先后颁布了保护科技发明的《垄断法》和保护作者权利的《安娜法》。
建立了最早的专利和版权保护制度。1804年,法国颁布了《拿破伦法典》,第一次确认商标权也应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此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继建立了各自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制度,并逐渐形成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特别是1993年完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结束了关贸总协定过去仅仅把动态商品作为保护对象的状况。
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都列入了保护范围,在保护期、权利范围和有关使用的规定,均大大超过了现有的任何国际公约。它的形成,不仅是对近两个世纪来国际知识主权保护制度的总结和发展,而且由于有100多个国家进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影响将大于以往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从而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国自1984年以来。
在短短的十几年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工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和《科技进步法》等,建立了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科学技术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入众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为保障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标志着社会对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乃至一般知识产品价值的确认。
是鼓励科技创新的必要的法律保证。
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一切领域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树种;对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高新技术的产权。
工业产权即工业所有权,这里的“工业产权”范围包括工业、农业、交通、采掘业、商业等各个产业及科学技术部门等。具体是指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基于智力的创造性劳动所应享有的一种权利。从狭义上讲,工业产权的内容主要是指专利权与商标权;从广义上讲,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
工业产权的内容应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的摘要!拜托各位了 3Q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5、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类别
一、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
二、专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按照专利法规定,经受理、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创造成果,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的独占、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三、它是一种财产权,是新产品、新技术依法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我国将专利氛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5)阐述知识产权扩展资料:
(一)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二)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三)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四)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
(五)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
参考资料:
知识产权---网络
6、知识产权法是一部法律吗?简要阐述理由。
按实际情况,知识产权法不是一部法律。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