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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中

发布时间: 2023-05-12 11:19:25

1、计算机软件侵权中怎么举证

法律分析: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举证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一般来说,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2、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侵权中的不可抗力有哪些情形

侵权中的不可抗力包括的情形有: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4、财产侵权中过错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法律分析: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漏念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依据改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核搜尺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在著作侵权中赔偿额如何确定的

在著作侵权中赔偿额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人的损失确定;滚贺
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
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确定;
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额赔偿大毁派标准。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确余链定损失赔偿额。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

6、侵权中非财产损害的概念是什么?

一、侵权中非财产损害的概念是什么? 侵权中非财产损害的概念是针对民法上的 财产损害赔偿 而言的。损害,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有关的损害;非财产损害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无关的、引起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失的损害。主要是基于哲学中物质与精神的对立性,是为了使我们在法律上的用语与哲学中的用语予以区分而已。 二、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的界定 非财产损害赔偿是针对民法上的财老州产损害赔偿而言的。损害,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唤纯上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有关的损害;非财产损害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无关的、引起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失的损害。至于两者的法律用语,“财产损害”的用语较为一致,“非财产损害”的用语则有“非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 ”等多种,如法国民法仅以损害统称之,判决或学说则称“非财产损害”为“精神损害”;德国民法上以“非财产损害”称之,判决或学说有时也称之为“精神损害”。 鉴于对非财产损害赔偿理论的探讨应以全部构架为重,而不必过于拘泥于语句,以免因辞害义,再加上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均是以财产损害为相对概念,故“非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二者虽然用词不同,但实际上并无差别,其外延和内涵是一致的,但我们在这里采用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 精神损害赔偿 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哲学中物质与精神的对立性,是为了使我们在法律上的用语与哲学中的用语予以区分而已。 一般情况下,非财产损害我们直接可以理解为精神损害。在 诉讼 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遭财产侵害后要追究 精神损失费 的情况。需要注意和含咐的是,精神损害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在司法判决后,很难对精神损害做到一个比较准确的界定和赔偿方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案件事实来认定。

7、侵权中的不可抗力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怎样认定侵权中的高空坠物

侵权法中高空坠物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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