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知识产权局
1、知识产权侵犯可以在哪些部门投诉
在实际中,我们知道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侵犯专利权向哪个部门投诉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为您整理的侵犯专利权向哪个部门投诉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一、侵犯专利权向哪个部门投诉呢?
可以向当地的知识产权局进行投诉,也可以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纠纷可以由以下3条途径解决: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案件,中级法院一审管辖)
3、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省、市级知识产权局)
二、专利申请到什么部门?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
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没有直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政执法权力;具有指导地方法规制定和执法业务,以及指定管辖的职能)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审查和授予专利权的职能)
(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设置:
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地州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首府城市知识产权局;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各地(州)级市知识产权局;直辖市各城区知识产权局;新疆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三)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能:
1、处理职能:
(1)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是否成立。
(2)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调解职能:
(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6)其他专利纠纷。
三、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当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区的专利机关或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冲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侵犯专利权向哪个部门投诉呢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如果专利非法侵权时我们要坚决打击的,要是遇到时,可以到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后,然后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方面的知识有点复杂但也是比较重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2、国家资识产权局介绍
法律主观: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区别:范围上知识产权局比版权局更大。版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转播权等。
法律客观: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人实现其权利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自己直接运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二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用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属于第二种知识产权实现的途径,所以出资的具体方式应当包括“转让”和“许可”两种方式。1、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出资知识产权以转让的方式出资应当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有出资方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辩陪早均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的规定。可以说这种出资方式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涵是相适应的,所以不存在现实中的冲突问题,但是可乱游否用知识产权部分转让的方式出资值得商榷。我认为对于这种出资方式在现实中的利用还是必要和可行的,但是要对其利用设定严格的条件。知识产权出资人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如出资方如果已将该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办理投资转让以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用知识产权投资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无论从理论架构还是实际情况出发,其都符合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原理,因为“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因而也就拥有最终处分权,可以作为公司承担亏损和风险的资本担保。可以说用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出于资本信用考量的各种规定。2、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知识产权主体若选择“使用许可”的方式进行出资,是否在理论上会与公司法律制度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是否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予以解决,是否在实务操作中面临巨大的风险更甚至难以操作。拟成立的公司必须以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证明其拥有知识产权使用权的合法性以及排除其他人的不当使用权利。这种外携雀在的表现方式,只能是出资登记或备案。通过工商局对商标权进行登记转让相较而言是比较简单的,目前在我国没有专利或商标用益出资的具体登记制度,投资者可以其个人的名义向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且这种申请也往往会因没有先例可循面临失败的风险。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若采用使用许可的方式向公司出资,则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发生全部权利的转移,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那么,这将会与公司法发生两个方面的冲突:首先,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冲突。所谓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如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资本维持原则的立法目的是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的不当分配,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出资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知识产权中的部分权利是有有效期的,诸如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一旦失效便落入公共领域,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无偿使用。这个有效期短于公司的经营期限的话,实质上相当于出资人变相抽回了其出资;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商标权的价值与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状况息息相关,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的价值与新技术的开发运用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关系密切,一旦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波动致使低于其出资入股时的评估价值,则亦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其次,与公司承担责任的要求相冲突。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出资人用知识产权以使用许可的方式出资,则接受出资的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不能享有最终处分权,那么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否对作为债务人资本组成部分的该知识产权主张权利呢?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如何“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呢?出资方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方式出资所涉法律后果较为复杂。公司对于该项财产事实上不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这与法人财产权是相悖的,如何来衡平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还是直接舍弃这种出资方式呢?笔者认为,应根据现实情况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角度分析这种出资方式的利弊。在现实情况下,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形式作为出资方式并非没有,并且这种利用形式还是比较普遍的。固笔者认同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方式向公司出资,但前提条件是这种出资的许可使用必须是独占性的。也可以说知识产权用益出资比完全知识产权出资,承担一些额外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和排他成本。高额用益出资交易成本,源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定性。这些额外的交易成本,往往会使当事人在颇费周折后不得不以其他变通方法来降低交易成本,甚至选择放弃。虽然实践中存在着知识产权用益出资的需求,但因其极大的模糊性及风险性使得其发展十分有限。且在满足有关许可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权利人还要受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制约,固在考虑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时我认为可以通过确立股东利益稳定和债权人利益的考量因素,在公司内部对权利人再利用该部分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限制。事实上,资本化了的知识产权是动态资本,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这不仅是接受投资的企业必须考虑的,而且也是知识产权出资方在选择出资方式时需要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
3、机器人专利是在国知局哪个部门审查
国知局有很多部门。机器人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审查。
4、我想知道一下广西省级的专利局叫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广西南宁市新民路55号
邮编:530012
广西知识产权局机构及主要职能
局长:李昌华
副局长:韦志边
知识产权局综合处
处 长:韦志边
副 处 长:李佩鸿
联系电话:0771-2630959
办公地点:科技厅办公楼610房
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处长:杨丽娟
副 处 长:冯树华 张纬
联系电话:0771-2630961
办公地点:科技厅办公楼612房
协调管理与专利处
处长:宋洪浪
副 处 长:梁 涛
联系电话:0771-2630960
办公地点:科技厅办公楼616房
南宁市知识产权局
负责人 傅隆政 局长 0771-5533801
南宁市嘉宾路1号 530028
分管领导 陈镜华 副局长 0771-5856952
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科 郭光宇 科长 0771-5533820
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科 赵 真 0771-5533820
来源:广西知识产权局官网。
PS:你如果是找省级的,就应该找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55号科技厅办公楼),而不是南宁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