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梗概版权保护
1、我想参加电影剧本比赛,但是我怎么才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你创作的作品属于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范围,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就是包括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小说,散文,诗歌等等;音乐,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几类。
你的创作是属于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一件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权保护,关键是要有独创性,就是是你独立创作完成,不是或者基本不是模仿,抄袭他人作品。
从你的问题来看,可以采取:
1。将自己的作品向版权登记机关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明确自己的权利人地位。如果将来发现别人模仿,抄袭的,可以及时确权。
2。此类比赛都在比赛规程中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及保护条款。主办方有义务对作品进行保密。你可以仔细看看他们的规程。一般来讲不仅规定未入围作品的保密义务,还有规定最终入围及获奖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比如有的规定,最后获奖的作品所有著作权利归主方办,等等。
3。如果嫌登记麻烦,最好自己留底稿和与底搞创作时有关的草稿,文件,资料等,这些将来都可以作为自己独立完成作品的直接证据。
基本是这些了。。。所有内容都是一字一字敲出来的,绝非转载,请楼主不吝赏分。
2、剧本如何保护版权
一、去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版权保护或者委托中国剧本网登记版权保护。这是目前最有效的保护自己版权的方法之一,也是最有说服力的、受法律保护的版权保护途径。这个方法很规范,但是有缺点就是过程比较麻烦,且周期很长。
二、保留全文,只留梗概或策划案。
三、协议或合同先行。
四、找寻中间平台,将剧本委托出售。
五、其他办法:用邮政特快专递将自己作品的打印稿寄给自己,收到后不开封,利用邮戳上的时间来证明自己已经拥有这部作品就好啦。
3、影视公司如何有效控制剧本版权风险?
影视脚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是决定一部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效果的核心因素之一,历来为影视公司所重视。现从影视公司(出品方制片方)角度,对其中的重要问题予以阐述,并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已有作品影视版权购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用于影视剧拍摄的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影视剧改编摄制,是影视公司进行项目运作的重要途径,已有作品的类型包括小说(如《杜拉拉升职记》影视剧改编)、戏剧(如话剧《茶馆》的电视剧改编)、动漫作品(如国产动漫《喜羊羊与灰太郎》系列的电影改编)、原有影视作品(如电影《倩女幽魂》的新版重拍)等。已有作品在商业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本身的艺术水准、市场价值、知名度为影视剧再创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影视公司在签订此类版权购买合同之时,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的版权权属是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原版权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原始权利或继受权利进行影视版权的许可或转让,在签订正式的版权购买合同之前,审查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是必要的,未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已经支付高额影视版权购买费的影视公司同样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并不能基于版权购买对价的支付而免责。
(二)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电影与电视剧是两种形式、内容、受众、商业价值紧密关联的产品,影视公司应尽可能将影视剧版权一并买入,避免出现当前很多作品各自授权,让后来者搭顺风车取巧盈利的状况。影视版权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著作权专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从原有权利人手中拿到了哪些权利必须约定清楚,笔者的经验,影视脚本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改编原有作品形成影视文学脚本的创作过程,而摄制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别规定的一项专有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改编权中剥离出来独立存在,影视公司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忽略对投融资权的约定,一部影视剧作品动辄数千万的投资对于大部分影视公司而言是很难一家独投的,同时,基于制作和发行资源的整合需要,联合摄制已经成为业界项目运作的常态。如果影视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同约定,那么,原权利人很可能限制影视公司利用原有作品改编权、摄制权进行融资和版权合作的机会。此外,有关影视剧衍生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归属也应当明确约定,这对于影视公司的市场收益具有重大商业意义。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蓬勃发展,影视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在迅速攀升,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为例,电影院线创造了几千万的票房佳绩,而原有动漫形象的商品化与品牌许可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利益早已高达数亿元。
(三)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需谨慎约定曾有一家影视公司出资万元购买了某著名小说的五年期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五年
期间,耗资近两百万投入项目策划和脚本创作,脚本几易其稿尘埃落定后,突然发现年期限已经届满,无法在原许可期限内完成摄制。原著作者对外声明称,小说的影视剧版权已经回归,准备另嫁他人,致使原投拍单位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得不与原小说作者重启续约谈判,同时面临数倍于原版权购买费的合同勒索。除影视公司本身在项目运作方面的规范外,版权购买合同期限及权利行使方面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在签订此类合同之时,如果能够约定脚本定稿完成或剧组投入拍摄则版权许可期限限制自动失效或者在授权许可期限之外同时约定1-2年的许可期限续约优先权和许可费支付标准,则可有效的避免影视公司遭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二、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脚本委托创作的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分阶段稿酬支付影视脚本的创作大体会经过脚本梗概、分集大纲、第一稿、第二稿定稿几个创作阶段,影视公司也通常与编剧约定按照脚本创作与交付阶段分期支付编剧稿酬,完成脚本梗概与分集大纲,编剧通常可以拿到全部稿酬的30%,脚本定稿完成后,编剧可拿到全部稿酬的80%,剩余20%尾款通常在该剧开机前由影视公司支付给编剧。电视连续剧脚本委托创作中,在最重要的分集脚本创作阶段,影视公司同样应细化根据创作集数分阶段支付编剧稿酬,如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可分为五个阶段,编剧每完成集脚本向制片公司交付一次,经制片公司认可后,支付该集的编剧稿酬,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有效把握编剧的创作走向、创作节奏,避免大的艺术偏差,另一方面,如在过程中确认编剧交付的创作内容不符合拍摄要求,可随时叫停,避免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
(二)编剧必须做出独立原创承诺,禁止第三人代笔创作或抄袭侵权笔者在业务实践中,曾遇到一个真实而生动的事例,国内某著名卫视拟直接投资拍摄一部长达集的电视连续剧,找来国内某知名编剧签约担纲脚本创作,约定高达万元集的编剧稿酬,该大牌编剧写了2000字的脚本梗概并按合同拿走了全部稿酬的30%后,将后续创作全部转交自己的助手完成,助手再次将脚本创作任务转包给戏剧学院毕业年的几位写手,写手们在完全没有合同保障和编剧署名权的情况下,又联合戏剧学院大三、大四的学生,按照4000集的口头约定最终写完了集脚本,虽然在最终交稿前,签约的知名编剧还会统一遍稿,但足以想见,如此创作完成的脚本水准已经大打折扣,而影视制片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委托创作合同向签约编剧支付巨额的脚本创作费。类似的情况在目前的影视脚本创作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导致脚本创作质量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影视公司因为使用此类脚本拍摄而被签约编剧之外的实际参与创作人员指控侵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对于整个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不能不说是一大隐忧。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委托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和受托个体指向性,为切实维护影视制片单位的脚本创作利益,必须要求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做出独立原创的实质性承诺,并与违约责任条款直接挂钩。
(三)编剧阶段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应当明确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制片单位之间的官司越来越多,编剧已经成为最容易去告制片单位违约或侵权的一个群体,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种情形是双方就委托创作的脚本交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达标产生严重分歧,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成果不符合拍摄要求,单方提出提前终止合
同并不再支付后续款项,而编剧则认为自己根据自身的艺术理解进行脚本创作没有问题,要求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稿酬。引发此类纠纷的一个基础原因是双方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就脚本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产生标准之争,法院往往会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缔约中对受托人的信赖选任前提和个性化创作特点来倾向性支持编剧一方,司法机关的这一审判思路是没有问题的。影视单位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脚本的质量标准或脚本阶段性交付确认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建议,比较简单易行的约定方式为编剧的阶段性交付成果必须经影视剧制片人及导演共同签字认可后,方视为符合交付要求,编剧方可进行后续创作,制片人代表影视剧出品方制片方行使影视剧制作的整体管理权,导演作为影视剧创作的艺术总监,对影视剧的具体艺术表现和艺术水准负责,该两方共同行使脚本交付质量的审定权相对客观、明确,有助于影视公司把控编剧按照拍摄要求完成创作,避免日后的争议。
(四)影视公司可分阶段享有编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脚本委托创作合同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脚本版权约定方式包括:分场大纲、初稿、定稿)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即归委托方所有;脚本创作完成,在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之时起,版权归委托方所有;仅为制片方向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影视剧制作许可及拍摄报备之特定目的,委托方名义取得编剧创作脚本的版权,待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后,委托方才实际享有脚本的完整版权。当然,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版权约定方式对于影视公司最为有利,实质上,在这种约定之下,编剧作为受托方仅享有脚本的署名权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尽管如此,为保障影视公司在脚本版权归属问题上的绝对主动性,笔者仍然建议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增加明确的条款表述如本合同一经签订,无论何种情况,受托方创作完成脚本的全部著作权(编剧署名权除外)、邻接权、衍生产品开发收益权、后续作品开发收益权均归委托方所有当然,任何一份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都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越是大牌的编剧越会在脚本版权归属时点问题上谨慎对待。为平衡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版权归属做第四种方式的约定,即根据编剧分阶段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情况,在委托方认可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且支付当期稿酬对价的情况下,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归委托方所有。这一约定方式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脚本梗概和分集大纲作为创意的具体表达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文字作品,这其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电视连续剧的分集完成脚本上,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如果编剧只完成并交付了前集脚本,在影视公司认可并支付相应稿酬的情况下,该而由影视公司享有版权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约定创作的是一部集脚本足以体现具体的创意表达,具备足以让观众理解和认知的人物、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可视为已完成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取得编剧阶段性创作成果的版权是完全可能的。
(五)影视公司应慎发退稿信在委托创作合同履约实践中,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无法满足拍摄要求,通常选择发出一封措辞客气的退稿信,声明不再使用编剧的脚本进行拍摄,已支付的报酬作为对编剧已付出劳务的补偿,后续稿酬不再支付,等等。被退稿的编剧表面上暗气暗憋,实则等待时机,酝酿维权,编剧选择维权的最佳启动时机是电影片在院线首映、电视剧在电视台首播之时,此时
,编剧的策略是,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电视台为连带被告,对影视公司提起脚本著作权侵权之诉。结合退稿信的具体表述,退稿信的法律含义通常被理解为合同解除、脚本弃用、原稿版权返回编剧,而不能被理解为脚本版权仍归委托方,委托方只是放弃使用原编剧脚本完成拍摄。这样一封退稿信,对影视公司应对编剧诉讼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方面,脚本虽已退稿,但新脚本和完成片中总能或多或少找到被退稿者创作的影子,另一方面,院线发行公司和电视台以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为由不再或推迟支付影视剧片款,直接将影视公司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目前的影视剧发行市场是典型的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买方市场,院线和电视台违反播映许可合同拖延支付、播映影视剧后单方强制减少支付购片款等情形在整个行业中非常普遍,一旦有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发生,购片单位将会更加心安理得的拖延付款。
(六)在脚本创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中除明确约定影视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之外,对已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自由使用权和另聘编剧权等同样应当明确约定。编剧交付的脚本创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影视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并就部分交付的脚本归属以及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约定,这其中,有三项具体权利应当明确约定。已交付脚本内容的自由使用权:影视公司应有权自由使用编剧已经交付的脚本内容,包括对脚本内容的修改权、影视剧摄制权、转让权,影视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再征得编剧许可或支付报酬,更不应视为对编剧权利的侵犯。对原编剧关联使用方式的限制权:同时,影视公司应当明确作出限定,编剧参与创作的其他影视脚本与基于本委托创作合同交付的脚本题材、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或雷同。另聘编剧权: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影视公司有权另聘编剧对原编剧已提交内容进行再创作和续写,同时,新聘编剧有权取代原编剧或与原编剧共同享有脚本署名权,编剧署名的顺序也应有所约定。
4、影视剧本版权如何保护?
版权一直都是我们需要保护的东西,如果您自己辛辛苦苦做出来的作品遭到别人的剽窃甚至抢注版权,而您又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是不是一件令人愤怒但又无可耐何的事情呢?那么影视剧本版权如何保护?关于影视剧本版权如何保护关于影视剧本版权保护途径:一、把作品底稿用特或者传真快邮递给自己或者亲朋好友邮寄一份,邮递收到后不要开封。分析:这种方法比较原始,但很实用,既经济又方便。当有人剽窃或者盗窃您的作品时,您就可以拿着这份邮寄到法院当做证明。切忌邮递不要开封,否则就失去时间效力了。二、到各地版权局注册登记版权分析:去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影视剧本版权保护或者委托中国剧本网登记影视剧本版权保护。这是目前最有效的保护自己影视剧本版权的方法之一,也是最有说服力的、受法律保护的版权保护途径。这个方法很规范,但是有缺点就是过程比较麻烦,且周期很长。三、TSA时间戳版权保护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产生即拥有著作权。版权(著作权)属于私权,作者需要作品发布前就为作品的创作时间、作品内容等保留足够且不可否认的证据,防止日后作品遭侵权,而自己却拿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创作证据。TSA时间戳是数据电文(电子文件)产生时间、内容完整性及不可否认性的有效电子凭证,由时间戳服务中心颁发、国家授时中心保障其时间的权威和准确。四、投稿到影视剧本版权交易机构盖章密封存档现有条件下,个别版权交易机构会提供这样的功能,密封之后需公证机构盖章存档。但这种方式在法庭举证上也存在一定漏洞,而中国目前能够实现这一功能的机构非常之少,而且存在不稳定性。
5、保护剧本版权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护剧本版权的方法有:一:去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版权保护或者委托中国剧本网登记版权保护;二:保留全文,只留梗概或策划案;三:依照协议或合同;四:找寻中间平台,将剧本委托出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6、电影剧本版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7、剧本权利保护期限
剧本版权保护期限是五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即胡游版权。而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等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并且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歼侍第一款、第氏做吵二款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8、剧本版权怎样保护
法律分析: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申请版权和版权登记。经过登记后著作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让拦国著作权法》第晌如三十七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坦谨胡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9、剧本版权保护:剧本版权登记相关知识点
剧本版权保护:剧本版权登记相关知识点剧本版权登记相关知识点一、什么可以申请版权?主要有四条准则来决定什么可以申请版权:1.作品必须是原著。如果你运用了莎士比亚的故事情节,这段情节你无法申请版权,只有与莎士比亚作品脱离的那部分可以。2.必须是作者独立的措词表达。受保护的只是表达方式,而不是潜在的想法。比如说,你具体的对白、由几场戏组成的段落或者视觉意象、还有你刻画的人物,都可以申请版权保护,而你的概念得不到保护。至于什么是可以被盗用的想法,什么是想法的表达,是法庭根据具体案例来判定的。不过,如果是两句话可以概括出来的,那就是一个想法。3.作品必须是无实际功效的形式。你不能给一份合约或说明书申请版权。4.可以申请版权的作品,必须是有可触摸载体的存在形式,也就是说,它必须在纸张或者电脑中记载下来了,而不能是你在午餐中说话的内容。二、当你有了创意,要怎么办?写下来!要知道,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是世界上所有国家著作权法中通行的原则。如果创意一直作为一个想法或灵感停留在你的脑海里,就随时有可能被别人捷足先登。因此,通过进一步的细化,将创意转化为具体的表达并及时记录下来,让创意衍化为享有著作权的实在内容,才是保护创意的不二法门。当然这只是第一步。因为即使你的创意已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也可能会被人全盘抄袭,那人还会狡辩说:这也是我自己想出来的!因此,你还得让全世界知道你才是原始作者。你首先要做的就是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署名是你表明作者身份的第一步,具体来说,采用手写、水印、印章等不容易被更改的方式会更好。再者,如果你的作品字数较多,超出了1万字的话,进行版权登记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毕竟著作权登记证明的权威性对于主张权利来说还是很有意义的。或者,你还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将作品发表出来。所谓发表,就是将思想、观点、文章和意见等通过报纸、书刊或者公众演讲等形式公诸于众,在影视行业,创意被改编为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等视听作品也属于发表。但是,写出剧本、进行登记之前,你不得不和制片人或制片公司交流自己的创意,在推介的时候,怎么防止自己的创意被剽窃呢?这时候,建议你严谨地选择制片公司,不要轻易将剧本的文稿发给对方或者留给对方。给制片公司看剧本的时候尽量拿纸质版,所有看的人都签一份保密协议,直到对方决定购买你的剧本。这样做并非在剧本泄露的时候一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是为了一旦作品被剽窃,你至少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看过你的剧本,与对方谈判的时候也有一定的筹码,甚至,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这样的操作方式更利于法院认定对方侵权或者违约。不过,如果你没有对创意进行任何加工、细化使其固定在特定的作品上,又或者他人仅仅是借鉴了你的一个想法,那么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下,要保护创意还是比较难的。三、版权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虽然创作本身就可以自然取得版权,但进行版权登记可以更清楚地表明版权归属并形成强有力的权利证明。注意,并非只有剧本定稿才可以办理。在剧本未完成前,故事梗概分集大纲均可以办理版权登记。当然,也并非所有材料都应该登记,版权登记需要一定的费用,耗时也很长,在时间和成本有限的情况下,选择最重要的内容进行登记才是明智的做法。我们建议当创作材料超过1万字时就应当进行版权登记。无论是对于剧本,还是对于故事梗概、分集大纲来说,只有这样的文字容量才能容纳一个剧本的核心思想、主要角色、基本情节和主要戏剧冲突,才能体现编剧为剧本付出的独创性劳动,进而更有效地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查。四、如何进行版权登记?办理版权登记,你需要向作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提交申请。如果你是外国人,或者是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士,则需要向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首先,你需要去省市版权登记中心网站上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址为://www.cright.com.cn/,输入网址后,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页首页,在作品登记板块,点击作品著作权登记进入注册页面,登记并下载需填写的表格。接下来,你需要按照网站的要求整理相应的材料,并提交给相应的版权局(版权保护中心),一般来说这些材料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品;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作品登记表委托书等。如果材料不符合作品登记条件,你将有60天的时间对材料进行补正,之后如果确认无误,将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证。至此,你就走完了版权登记的漫漫长路。当然,你也可以考虑请专业的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帮你做这些事情。不过,版权登记代理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这是如今的市场现状,在确定代理方时,可得擦亮眼睛。采用这种方法时,首先,可以先通过全国企业信息网对版权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同时登录其官方网站了解大概情况;在具体的沟通过程中,需要询问清楚代理机构的业务状况,同时对比不同代理机构的报价信息,从而做出决定,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要求其签署保密协议;同时,即使选择了一家代理机构,也应当提前去版权登记中心网站了解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与代理机构的要求是否符合,以防提交的材料被用作他途。五、如果有人要购买你的剧本,应该怎么办?如果你希望自己的作品有机会被进一步开发,当有制片公司、代理公司抛出橄榄枝时,你应当积极展开洽谈。首先要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与开发过的作品等事项,以确定对方是否值得接触,其次在洽谈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只要没有签署正式的合约或保密协议,就不能将自己剧本的核心内容发送给所谓的交易伙伴,剧本的核心情节、核心人物以及其他具有独创性的要素等都在此范围内,也就是说,除了基本的故事脉络、少许的片段情节之外,最好都不要透露给对方。即使你非常信任他,也不能轻易这样做,因为你信任他,并不代表他懂得遵守编剧行业的交易规则,一旦他把内容发给第三方(他不是出于恶意),第三方有可能造成剧本泄露。第二,在接到邀约时不能兴奋过头,要明确对方的合作意图(尤其要确定对方是否真的是为了开发作品,以及开发的形式是什么)。为了明确对方意图,在沟通过程中,要真诚,但不要轻易被好处诱惑。具体来说,你需要了解这些事情:对方是否提供了具体的合作方案、回报方式、对价,以及是否确定了下一步具体的谈判时间等。一般找到你的人不会是最终拍板的人,所以在口头约定之后,可能还会有变数(比如对方老板不同意)。那么,对于编剧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尽早将沟通推进到合同谈判层面。第三,如果对方将了解作品的详细内容作为合同谈判的前提,那么一份保密协议就成了防止低成本抄袭的重中之重。一方面,这能对对方起到很好的提示作用。另一方面,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设置了最后的底线。最后,一旦出现损失(比如对方拿走了剧本却不支付费用),不要忘记及时保留证据。证据是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前提。这些证据包括双方的往来邮件、电话录音、合同起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等,在特定时刻,这些证据将发挥十分关键的作用。其实这些也不需要花费特别的精力,对短信、邮件随手截图是很好的办法。
10、剧本版权保护期是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公民的剧本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唯悉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律不再保护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作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弯掘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埋山核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