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改编程序算不算侵权
1、模仿开发别人的一款APP,会不会侵权?
不会构成别人APP的侵权,只要题主注意避开以下雷区:
1,不要使用别人的代码,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避免著作权侵权。但是题主可以照着别人的功能和服务特色自己开发功能、服务特色相同的软件。
2,不要明示或暗示自己与别人的APP有任何关系,也不要指名道姓地将自己的APP与别人的比较。在宣传上,你就当作别人的APP不存在。
3,不要侵犯别人专利。这点其实最难判断,因为专利权人没有义务宣传自己针对某技术方案享有专利权,所以实施任何经营行为都可能侵犯别人专利。我建议索性当这条不存在,除非题主事先知道别人已有专利。
背景:
2008年3月6日,苹果对外发布了针对iPhone的应用开发包(SDK),供免费下载,以便第三方应用开发人员开发针对iPhone及Touch的应用软件。不到一周时间,3月12日,苹果宣布已获得超过100000次的下载,三个月后,这一数字上升至250000次。
苹果公司一直以来推出的产品在技术上都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比如当年的Mac,此次推出SDK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开放之举。继SDK推出之后,同年7月11日,苹果APP Store正式上线。7月14日,APP Store中可供下载的应用已达800个,下载量达到1千万次。
2009年1月16日,数字刷新为,逾1.5万个应用,超过5亿次下载。APP Store平台上大部分应用价格低于10美元,并且有约20%的应用是供免费下载的。用户购买应用所支付的费用由苹果与应用开发商3:7分成。
2、软件公布了源代码,假如别人修改,算不算侵权?
不算侵权,中国的法律只保护有知识产权的东西,如果是自己公布的,不是盗窃的就不算侵权。
中国的知识产权也是很不合理。即使是有知识产权打官司也没有两三年下不来。
3、软件换一种编写实现相同功能侵犯软件著作权吗?
这个不算侵权的,因为你们的编写程序不一样,相当于你们的实质东西不一样,虽然是相同功能但仍不会构成侵权,建议你最好吧你的这种编程申请自己的著作权,这样能更好的保护你的这个编程,如果你是四川的可以跟我联系。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思想、表达二分原则来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9)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所谓“思想、表达二分”,即 著作权法 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 保护。新《计算机软件谨滚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 侵权行为 的主要阶段。 相关 法规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祥野余了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脊迟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 著作权 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5、软件类似于盗版软件属于侵权吗?
使用盗版软件属于侵权,属于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但是持有盗版软件的人只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也要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该盗版软件。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6、将软件合成使用是否算著作权
一、将软件合成使用,不算著作权,是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是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二、【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