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侵权的条件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1、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2、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当然,假冒别人的专利权实际也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所以,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得根据侵害专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造成的影响来判定的。而且在专利权侵权案件当中,认定对方是否构成侵权可能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发现类似状况要先向专利局投诉。
2、发生侵权行为免责条件在哪些情况下
侵权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免责:
1、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