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对发展中国家
1、为什么发达国家要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我国如何应对?
因为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熟,知识产权的成果也多。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国际化的进程,如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时跟进的话,那么在国外知识产权的成果就得不到保护,在一些发展中国国家就可以肆意滥用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成果省去了前期开发研究的巨额成本,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产品中要摊入研发成本反而竞争不过。
中国直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的应对
之策知识产权壁垒形式复杂多样, 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领域逐渐扩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对有关国家进出口贸易影响也逐步加深。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需要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知识产权技术, 也需要鼓励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我国在发展贸易的同时, 必然会遭遇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壁垒。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壁垒, 我国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 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是我国市
场经济的主体, 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主战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 外国公司针对我国提出的5年计划大量申请专利, 在我国很多产业的未来发展领域设置了专利陷阱, 封杀了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 控制了这些产业的发展。对此, 我国企业及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及民族工业受到的危机与挑战, 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既重视外国人的知识产权, 又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 实施专利权部署战略。我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融入世界经济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 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与手段。 [6]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国企业而言, 许多企业由于忽视技术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方面的运用, 许多产品技术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这种状况只有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进步运行机制、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性运用,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缺陷, 才能实实在在地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 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国企业面临
的知识产权壁垒困境, 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 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 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 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 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企业间, 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的合作, 以联合开发、联合投入、联合保护等形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共享。企业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 国家也应选择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
(三) 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我国企业, 特别是外贸企业要转变观念, 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 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有不少中国企业, 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 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 白白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而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 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而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 同时, 我国企业界还应注重商会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 这样将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国际规则及主要国家知识
产权法的立法及实践。我国是WTO成员, 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应注意WTO, TR IPS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识产权壁垒。如对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 要把握当前主要贸易国所采取的原则。如果对象国采用地域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外贸活动时, 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2、求助,反方:知识产权国际化对发展中国家弊大于利
知识产权国际化对发展中国家弊大于利。
知识产权国际化,对中国的弊端我觉得有两点:
就是技术压制,高昂的专利许可费。2.遗传资源的流失。
作为第三世界国家的代表国,开放国门,接纳各样的条约:PTC、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即将签订的海牙公约。每年的专利战的费用是非常庞大的。送钱买技术。
云南白药号称保密配方,但是在国际上还不是老老实实公布了自己的配方。只是说对国人保密。
2.主要是遗传资源的流失最心痛,中华地大物博,上下五千年。多少珍惜配方被研制后带出国外,无济于事。虽然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时,需要经过保密审查。可是,人家可以选择不拿你中国的专利权就可以避免保密审查。
这个是非常尴尬的地方。
弊端非常明显,我们国家是在拿祖宗的基业换未来,至于孰轻孰重,我们不去臆测。
3、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中国有何影响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法律制度当中国际化最高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在借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对我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加入各种国际和地区级的组织,并相应调整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二、关注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化的动向,调整贸易行为,避免纠纷。
4、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 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 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5、如何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
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有着其自身深刻的政治和经济背景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勐发展,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一个焦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也在发生巨大的变革。这一变革,给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也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如何更好地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变革,全力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已成为我们必须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有着其自身深刻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世界多极化趋势发展,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趋于复杂;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导致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其结果是,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不断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摩擦有增无减。发达国家主要强调保护,发展中国家则积极倡导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这种局面,必然要求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进行变革。
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的趋势为:知识产权保护呈现不断强化趋势;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明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呈扩大趋势;国际规则变革呈多元化趋势
当前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呈现不断强化趋势。由发达国家极力推动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的方式,规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统一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都必须将其原则和标准体现在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之中。发达国家为更大限度地保护其知识产权,采用外交和贸易的手段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敦促发展中国家修改国内相关法律,使之符合该协议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竭力推动和督促发展中国家按照协议的规定修改和调整其专利制度,力图通过双边、多边协议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承担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给我国带来了严峻挑战。发达国家通过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等手段,利用其拥有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优势,压缩我国在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中的创新和发展空间,给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安全形成了很大压力。
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明显加强。发达国家为了发挥其在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强化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中的优势地位,从而占据在国际分工中的主导权,因此致力于加速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化。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继续主导世界专利协调和制度安排的进程和方向,它们借助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平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改革、《专利法条约》生效和推进《实体专利法条约》制定等措施,不断推动专利国际化进程,旨在建立统一实体授权标准的一体化世界专利体系。
我国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专利申请量位居世界前列,但我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较美日欧有较大差距。一体化世界专利体系一旦成为现实,将打破传统专利制度的地域性原则,对我国的现行法律、国家主权等构成现实的挑战。另外,在专利一体化的统一标准之下,我国申请人获取专利权的难度无疑将会增大,将极大地限制我国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进而影响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呈现不断扩大趋势。随着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资源的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以本国的资源优势作为牵制甚至对抗发达国家的筹码。将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保护等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一个趋势。
我国有着丰富的生物资源、传统文化资源以及基因资源,但相应的国内立法还很不完善,社会各界对其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这一变革趋势,为我国加强在相应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机遇。如果在国内不能及时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有效保护我国的优势资源,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不能充分反映我国的立场,将使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国际规则变革呈多元化趋势。发达国家从维护其根本利益出发,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调整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强势,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度提升保护水平,并不遗余力按照该目标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也更趋积极、主动,强烈主张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与其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主张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强调知识产权与发展的协调。这些利益冲突、矛盾以及国际协调的需要,催生和加快了呈多元化趋势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变革。由于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独特地位,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调整与变革过程中,我国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高度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变革中所表现出的多极化趋势,为我国争取发展空间、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我国处于一个比较独特的地位,机遇与挑战并存。及早制订预案,妥善应对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中,我国处于一个比较独特的地位,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要密切关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变革趋势,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要及早制订预案,妥善应对,趋利避害。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要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速创新型国家建设。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效利用好国际国内的两种知识资源,从而大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为此,我们要紧紧围绕学科发展、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在关系国家核心安全的技术和产业领域,加大投入和研发力度;推进重点基础科学研究;加快关键领域高技术研究,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前沿高技术研究,努力形成一批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合理地利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共健康与药品制造等领域,利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解决涉及公共健康等影响国家利益的问题。加速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护我国优势资源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防止我国优势资源丧失、流失。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确立经济、科技、贸易中知识产权导向政策,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要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企业是直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主体,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质量和在国外的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提升、增强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知识产权竞争力,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帮助和推动企业提高其运用专利制度和专利资源的能力,支持企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指导和帮助企业有效维护其海外的知识产权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这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
要提升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努力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继续加强“适应国情,积极参与,有所作为,合作共赢”的原则,继续拓展知识产权领域对话、交流与合作,加强双边、多边以及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努力提升处理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与调整中的影响力,积极主动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朝着更为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我国发展争取更多的空间和时间,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环境。
6、知识产权对中国有多重要?
的确给不了明确的答案,任何的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
对于现在的中国行情,加大力度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是必须手段。否则我国将永远处于落后于其他国家的水平,国家现在从法律着手保护起点是非常对的。
有多重要—— 我只能说 非常重要,相当重要,必须重要
走在发展中的我们,被美国的337条款折腾的不成样子,仅有几个个别的例子,让中国昂首挺胸出口属于我们专利的产品。中国 目前成了外国加工的厂子,他们糟蹋我们的环境,廉价用我们的工人,还对我们的专利产品 禁止入其国境。。 我们必须 勇敢站起来,面对壁垒,我们应该主动维权。为了自己,过了国家。 国家的保护力度越大,国人就越有开发潜质。。慢慢从后端向前
虽然 国家还是知识产权的落后国家,如论从哪里 跟美国等国家确实存在差异,但是我觉得 即便如此,我们必然 还会超过他们的。。
7、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构成及其存在的问题
摘要: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已经形成一种有效防止在保护领域和保护程度上的倒退棘齿机制。它形成的基础是多边和双边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其运作有赖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谈判场所在W IPO 和W TO 之间的迁徙。在棘齿机制下产生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体制的灵活性,并努力扩大知识公域,以在技术上尽快赶超发达国家。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最低保护标准; TR IPS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棘齿机制的形成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发端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此之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无任何国际标准,地域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各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遵守的最低标准,为外国国民提供了取得权利并获得保护的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一国一地的疆界为限的法律保护,提高了保护水平。
1970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 IPO )正式成立。W IPO 所管理的国际条约, 构成知识产权多边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但W IPO在执法能力上的缺陷使发达国家不满,由知识产权保护引起的贸易冲突也时有发生。于是,发达国家希望借助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实行更加有效的保护。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便成功地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第一次对知识产权执法和有关知识产权获得、维持的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作了具体的新规定。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 IPS) 。
TR IPS本身便是一个全球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它为所有成员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也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极大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至此,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层层叠叠,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防止倒转的棘齿机制已经形成: 首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形成的基础是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条款。以TR IPS 协议为例,其第1条第1款规定:“成员均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域内法中实施比本协议的要求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其不违反本协议。”这可以被认为是“最低标准”的典型表述。事实上,从巴黎公约开始,每一个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都包含了一个类似的条款。
因而,条约的缔约方可以在不背离条约的前提下提供更广泛和更优惠的保护,而随后制定的条约自然会确立更高的保护标准。
其次,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的运作依赖于谈判场所的迁徙。回顾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场所在W TO 与W IPO之间迁徙。TR IPS 之后, 它们的目标是在全世界都实现最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日大力倡导的“全球专利制度”。W IPO 于2000年6月签订了《专利法条约》( PLT) 。2001年5月, 对《实体专利法条约( SPLT) 草案》进行了第一次讨论。2001年8月, W IPO 总干事宣布了命名为“W IPO 专利议程”的提案。此后, W IPO 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多次探讨修订SPLT。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坛重返W IPO,W IPO 正在抓紧创建一个国际专利的法律框架,进一步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发达国家首先利用W IPO和W TO 二者的不同优势, 把谈判场所确立在障碍较小、容易取得成功的论坛。在谈判取得成功后, 可以依据TR IPS协议第71条的规定,使W TO 成员接受在多边协定中达成的共识和标准。[1]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的作用日趋明显。以专利领域为例,W IPO不仅开始着手PCT改革,而且通过了PLT 以协调、统一专利申请以及国家和地区专利的形式程序;并反复讨论修订SPLT草案,力图统一各国专利授权和效力问题的一些法律原则,如对现有技术、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定义,充分公开的特性以及权利要求的结构和解释等等,其目标是最终设立一部统一的国际专利法。可见,在专利法领域国际保护的棘齿已经从形式标准推向实质标准,保护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高,各国在涉及专利方面的利益将进行一次大调整或重新分配。
然而,棘齿作用使保护标准一再提高, 在棘齿机制下产生的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一般来讲,专利保护程度越高,由技术创新带来的系统利益就越大, 由技术使用(扩散)带来的系统利益就越小, 反之亦然。因而专利保护的程度并非都是越高越好,而是根据每个国家的情况存在一个最佳保护程度或最佳点,在这一点上其系统利益达到最大。这个最佳点的确定取决于该系统具体的技术创新和技术使用的对比情况。
积极提倡建立全球专利制度的美、日和欧盟, 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高,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投资多, 专利保护的需求强烈,因而其最佳保护程度较高。比较之下, 发展中国家最佳保护程度较低。二者的利益冲突是明显的。很多发展中国家依据本国传统、宗教、伦理或考虑公众利益,对特殊客体如动植物品种及人体基因不给予专利保护;而美国主张,太阳底下的一切事物都是可以被申请专利的。美国推行的世界农业体制,实际上使农民成为承租人, 为受专利保护的种子、植物品种、化肥和杀虫剂支付大量费用。TR IPS 协议生效后,成员方使用反向工程和其他模仿创新产品的方法受到了限制,这给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赶超发达国家设置了障碍。可以预见,如果全球专利法得以签署, 发展中国家就会受制于比W TO更严厉的但是对美、日、欧专利人有利的规则。
三、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早期, 没有受专利保护的影响,它们通过复制模仿等方式, 逐步建立起了强大的科技竞争力。现在, 它们试图以本国标准代替国际标准,呼吁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利制度, 这对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公。棘齿机制的进一步推进,就会卡住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喉咙。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
第一,认真分析、充分利用现有体制所允许的灵活性,争取弹性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棘齿已经不允许发生任何在保护程度、保护范围上的任何倒退。但目前体制仍给予了成员方较大的灵活空间, 例如, TR IPS 被公认为是一个覆盖面广、高标准、严要求的协议, 尽管如此,它仍允许对包括基因序列、转基因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等采用不同于专利的弱保护; TR IPS 协议第13条、第17条、第26条和第30条所列举的关于版权、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限制或例外的规定,第8条和第27条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都是重要的弹性条款,赋予了成员国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权利, 是维持私权与国内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
第二,积极倡导、努力扩大“知识公域”。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主要是智力产品的财产权。然而,思想这块领域,用经济学家的话说,并不像有形物领域那样存在对抗。“它的特别之处. 在于没有人因为其他人拥有而拥有的更少。”[2]一方面,现有体制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我们应给予产权人足够的控制, 以激发他们进行创造;另一方面,他们所创造的东西最终会落入公有领域。所以,我们更应该允许和鼓励直接投入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开放源码,或自由软件, 就是在公有领域中安家的代码。随开放源码软件一起传播的公众许可合同( public license) ,使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取用其资源, 不需任何人的许可,比如L inux 这样的开放系统和在L inux 之上的创新; 此外,还有以“创意共享”方式宣告著作权的作品。[3]国家应该展现知识公域的价值, 使科技工作者也意识到:“只有我们———大学里的人———抵制诱惑,拒绝从专利那里收取大笔使用费, .才可以抵制封闭。”[4]扩大的知识公域将扩大由技术扩散带来的系统利益。
第三,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缔结框架性条约,在重要问题上表明发展中国家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努力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者从中获得利益的不均衡。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本国的条件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控制专利法协调的国际议程,尤其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应当坚决拒绝。巴西、阿根廷等国家提出的“W IPO发展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3年9月进行的全球贸易会谈宣告失败,也证明发展中国家说“不”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