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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被侵权人死亡

发布时间: 2023-05-08 03:00:53

1、侵权责任被追偿人死亡了,可以向其受直系亲属追偿吗?

责任人死亡的,不能直接向其直系亲属追偿。法律规定,责任自负,不得搞株连,牵连制。
但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是金钱赔偿的话,那么他是以自己财产来承担责任。即便本人死了,财产还在,这个财产仍然应当用来承担责任。
所以权利人可以要求其直系亲属,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这个承担限度,仅以继承财产为限。如果没有遗产,或者直系亲属放弃继承遗产,就找不到他们

2、如果人死了著作权怎么办?(人死后著作权保留多少年)

一、如果人死了著作权怎么办?

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继续生效直至失效为止。我国的著作权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我国著作权管理部门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

二、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侵害著作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民磨模孝事责任,主要有以下方式:

(1)停止侵害

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人无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码携权,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消除影响

著作权侵权可能对著作权人的名誉、声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公众对作品的错误认识,侵权人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在与损害的相当的大小范围内消除前述不良影响。这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方式一起适用。

(3)赔礼道歉

当著作权侵权行为造成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损害时,法院可以判定侵权人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但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应当慎重使用,不宜滥用而导致实践中常发生的无法实际履行或履行效果不好而导致新的纠纷。这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方式一起适用。

(4)赔偿损失

在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时,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人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也是对权利的主要救济方式。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如果人死了著作权是一般是需要交给当事人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去接受继续拥有的。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著作权的有效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一般是在当事人去世后的五十年之内是有效的,超瞎稿过五十年的时间期限的,法律将对于著作权不再给予保护。

3、损害财产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按相关法律规定,损害财产的侵权责任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4、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会损害市场经济公平交易。有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关系,不存在惩罚与被惩罚关系。那么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这是我国在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而推出的重要举措。据此,我国现行商标法、正在修订的专利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都已经或将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旨在震慑、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利益,增强全社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觉性,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然而笔者注意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新生事物,社会公众乃至许多知友纤拿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对这一制度的概念、内涵和判决预期还存在种种误读,经常出现将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加重赔偿等混同的情况,甚至认为惩罚性赔偿违背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曲解了引入这一制度的初衷。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偏颇认识。
      一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会损害市场经济公平交易。有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关系,不存在惩罚与被惩罚关系。如果掌握技术或专利的一方获得的赔偿大大高于实际遭受的损害,获得这笔“意外之财”,与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是相违背的。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赔偿主要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是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等,无法举证证明前述计算依据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实践中,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由于难以证明实际损失、侵权获益、许可使用费,而不得不采用好搭法定赔偿标准,但因为法定赔偿额普遍较低,权利人所获得的补偿往往难以真正弥补其实际损失。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考虑到专利权人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矫正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这种不平等。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专利权人提供充足的赔偿,同时加重惩罚侵权人,由此来重新恢复侵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对等的价值关系,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此,获得合法授权的专利使用权人就不会因为侵权人侵占市场份额而造成损失,就会更加积极在市场上依照授权推广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也会热情投入专利研发,形成专利研发和市场推广的良性互动,进而彻底跳出以往专利研发投入缺乏市场激励、专利授权市场缺乏推广动力的恶性循环,有效促进经济良性有序发展。
      二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大大高于补偿性赔偿,是为了通过充分的经济补偿,使专利权人得到精神上的抚慰。
      行使惩罚性赔偿一般要求侵权恶意,侵权恶意往往会对专利权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是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损害为前提。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独立赔偿事由,可以与物质损失并列计为实际损失,在此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计算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数额或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就是惩罚性赔偿。即使没有发生精神损害,只要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道德上的可归责性,也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由于精神损害无法通过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具体损害难以证明等原因,目前法律实践都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范围。
      三是认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如加多宝集团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中,被判赔偿广药集团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亿元,这一巨额赔偿体现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震慑力。
      实际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巨额赔偿,是法院按照加多宝侵权获益的计算依据做出的。法院认为加多宝侵权性质严重、侵权恶意明显,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获益数据及账册资料,导致侵权获益无法查明,构成举证妨碍,故采信广药集团提交的加多宝侵权获益的初步证据,做出了加重赔偿的判决。这种加重赔偿竖棚与惩罚性赔偿是不一样的。加重赔偿仍然属于补偿性赔偿的范畴,在于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侵权人严重过错行为。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遏止侵害人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并经法院判决,由有侵权恶意的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超出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由此,惩罚性赔偿使得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进而有效遏制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综上,惩罚性赔偿针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这一制度的实施,必将有效缓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困境,强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大大提升我国的创新环境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
      (一)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1、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3、侵权行为要造成损害后果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明确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则
      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是一个新事物,为了平衡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实现社会正义,在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时应考量加害者的主观态度、经济实力、获利情况,加害者是否初犯或再犯,受害者和环境利益的损害结果,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
      (三)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抗辩事由
      为了体现法律公正之精神,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规定了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侵权、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性及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明确环境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显得尤为重要。
      (四)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基金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波及范围广、受害人数多、后果严重、危害性潜伏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环境侵权中往往会出现部分受害者提起环境诉讼,而部分尚处于潜伏阶段的受害者未能提起诉讼。如果只对前者进行补偿,而不对后者进行补偿,则有违法律公平之精神。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笔者认为,在环境侵权中应设立惩罚性赔偿基金。
三、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本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在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范围内适用,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为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避免被侵权人要求的赔偿数额畸高,本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里的相应,主要指被侵权人要求的惩罚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应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威慑相当,具体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判定。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的相关内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会损害市场经济公平交易。有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关系,不存在惩罚与被惩罚关系。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律师进行处理。

5、被侵权人死亡谁有权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当被侵权人死亡后,需要有人替被侵权人请求赔偿,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那么被侵权人死亡什么人有权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被侵权人死亡谁有权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1、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1、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护理费赔偿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4、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咐岩燃
      8、残疾赔偿金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就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计算方法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被扶养人没有其他扶养人的,扶养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枣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扶养费用。
      1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衡虚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3、工作日的计算方法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14、工资的计算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

6、民法典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一般是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竖察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如果损害他人财产赔偿标准,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数纤稿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薯孝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制度虽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参考依据,但损害赔偿标准并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损害赔偿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像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肯定不能一概而论。

7、侵权人死亡的应当列谁为被告

法律主观:

一、侵权人死亡是否可以告其继承人
侵权人死亡的,如果继承人有继承侵权人财产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起诉继承人,要求继承人承担侵权的责任。
二、继承权走诉讼流程
(一)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三)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四)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五)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继承的分类有哪些
(一) 法定继承 与遗嘱继承闹隐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培弯旦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的份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依法确定的,即决定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体而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自古代社会就一直存在,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主次地位不同。从产生的历史上看,法定继承先于遗嘱继承,但从适用上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二)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只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在有限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无限继承又称为不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在无限继承中,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其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也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得拒绝,继承人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所谓的“父债子还”,就是无限继承的表现。
(三)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继承。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为共同继承人。在共同继承中,被继承人的 法定继承人 为两人以上的,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时,须对遗产进行分割,故共同继承又称为分割继承。现代法上规定的继承一般为共同继承。共同继承根据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又可分为均等份额继承和不均等份额继承。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遗产;不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共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均等。
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即仅由亲属中的一个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长子继承、幼子继承等。在单独继承中,仅由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故又称为独占继承。
(四)本位继承与 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配扰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人参与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参加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应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的继承。因此,代位继承也称为间接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论代位继承人有几人。
综上所述,侵权人死亡的,若是继承人已经继承了其财产的,那么也需要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8、被侵权人死亡,他的妻子或者父母意见不一致,不一起起诉能行吗?二者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吗?

呵呵呵呵,啥意思?是不是继承纠纷?
如果是继承纠纷,只要确定继承人,就可以进专行诉讼。继承顺序属:第一顺序:父母、夫妻、孩子。(见“婚姻法”规定: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呵呵呵呵,被侵权人死亡,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来赔偿,而继承则除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医药费、营养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外,其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
呵呵呵呵,一家之言,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9、被侵权人死亡后谁有权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提出侵权人赔偿要求,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丛孙燃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凯卖八十一条渗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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